资源描述
农村田地使用权承包合同
甲方(出让方):沙坪镇白胜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刘文武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沙坪镇白胜村四社
因为4社在产业园征地中,农房已经全部拆迁,红线外剩余耕地失去了耕种和有效保护,即将流失,为了保护耕地,负其荒芜,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因此将此片耕进行承包,在土地承包中,为了切实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每一条 田地承包方式:甲方自愿采用流转方式将其所有的红线外剩余耕地地承包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 田地承包用途:种植、养殖、餐饮等 及其一定的附属设施建设。
第三条 田地承包时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第四条 土地承包数量和费用
甲方将剩余红线外的耕地承包给乙方经营,耕地承包费每年叁万元,所有土地承包期内甲方不得随意增加承包费,土地承包后,原土地上应当承担的农业税由甲方交纳,政策性补助由甲方享有。
第五条 付费方式及时间
土地承包费以每年叁万元承包,一次性共交3年共计承包款:玖万元整(2013年——2014年——2015年),从2016年开始的承包费在上一年12月22日前交下一年的承包费,以后每年交纳一次,如果逾期,则乙方支付甲方5%的滞纳金。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有关的土地承包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承包的土地。
2、义务:协助乙方按照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不能有任何的无理要求。
3、在将土地承包给乙方期间,乙方使用当地水源,甲方不得无理干涉和阻扰。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在承包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理和收益权。
(2)在承包的土地上可修建机耕便道和生产用房(产权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和阻扰,并且全力协助乙方修建。
2、义务:(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承包费,对承包的土地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使其荒芜。
(3)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4)土地承包期内,乙方在一年之内修建公路到后岩头(上到观音岩,下至象鱼口),如在一年内不修建公路,甲方终止合同,不退承包费。在修建此公路时,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5)乙方在使用甲方土地过程中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及费用一律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办理。
(6)如果国家征用甲方土地,青苗费归甲方所有,乙方建设的公路、种植、养殖、餐饮等建筑物和附属实施归乙方所有。
(7)所有乙方建设的公路、种植、养殖、餐饮等建筑物和附属实施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续租
合同期满后,该土地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理或非法干涉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150%的损失(依国家相关权威机构评估为准)。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承包期内所剩年数乘以承包费的150% 。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乙方雇佣务工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用甲方人员。
2、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将土地转租和转包,但必须告诉甲方。
3、在承包期内,乙方若有其他原因,要退出并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但乙方的一切实施归甲方所有。
4、乙方承包土地需提供合法有效文件,甲方协助办理。
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遇国家征用,甲乙双方自动解除合同,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出其它任何要求。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按《合同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由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进行调解;如调解后双方仍有异议,则由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生效时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沙坪镇政府留底一份,村委会留底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村民小组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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