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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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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 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用宁夏建设,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规范市场合同主体行为,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连续2年以上的企业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   第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依据申报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客观记录,对合同履约程度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向社会公示褒扬鼓励,推动全区信用建设的一项行政措施。   第四条 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实行自愿、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对已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的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公示制度。 第七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并给予惩戒。 第二章 公示标准   第八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标准: (一)单位能够保障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并且在金融、纳税、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信用良好,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近两年无违法记录。 1、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年度检验; 2、纳税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3、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4、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属于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业资质。   (二)单位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   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三)单位建立了规范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   (四)单位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格式条款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合同签订合格率达到100%。能够主动依法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五)单位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约率达到100%。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对方违法、违约或经双方协商而依法变更、解除的情形除外。 (六)单位建立完整的合同信用档案,本单位合同档案和客户档案完整、齐全、规范,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七)单位通过加强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第九条 申报参加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除符合第八条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履约能力强。单位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等财务指标,均达到同行业较好水平; (二)综合素质较强,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社会信誉度较高,有自身信誉公开承诺,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实力; 建筑施工、装修、设计、园林绿化等实行资质管理的单位,应具备单位设立3年以上、注册资本(实缴资本)200万元以上、中级以上资质等条件; (三)单位的品牌商标、产品或服务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或消费者满意度; (四)首次申请自治区级、国家级的单位必须是市级、自治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一次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凡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单位,经自评,自认符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条件的,即可向所在地市、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名章); (三)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名章); (四)已被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名章); (五)其他有关信用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公示:首次申报参加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含县级市或区)级工商局提出申请,由县级工商局初审评价后,向市级工商局推荐进行复查审定; 已是市级工商局上一次公示过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以直接向市级工商局提出年度复查申请,由市级工商局审定或由市级工商局委托所在地县级工商局进行年度复查审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市级工商局的名义进行公示并颁发牌匾及证书。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公示:首次申报参加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单位,向单位管辖地的市、县级工商局提出申请,由市级工商局组织初审评价后,向自治区工商局推荐进行复查审定; 已是自治区级上一次公示过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工商局提出年度复查申请; 自治区工商局对提交年度复查申请的单位和市级工商局推荐首次申报的单位进行复查审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自治区工商局的名义向社会公示并颁发牌匾及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推荐、初审评价工作,和对已公示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年度复查工作,由自治区工商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评价公示工作,应在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的年度内完成。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评价公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前,可将拟公示的单位名单通过报纸、宁夏红盾信息网等媒体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15天。 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拟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提出异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对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公示,并将理由反馈给异议人。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对评价公示结果有异议或对评价审定人员有意见,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其发展。   (一)各级工商部门对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的单位,在年检、变更、办理抵押登记、拍卖备案 以及信息查询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并在著名、驰名商标认定方面给予优先推荐;同时,在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列入自治区信用企业名录,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其相应的信用等级。   (二)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的单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招投标中,可出示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证书。   (三)凡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均可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等活动中出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证书,在产品包装装潢或者服务、广告宣传中,使用某年度“XXX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字样或者标识,但应到当地工商机关备案。   (四)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银行、税务等单位及各商业银行通报相应情况。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抽查检查、年度复查,加强对已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信用状况的动态监管,对抽查、年度复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并通过媒体和宁夏红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自治区工商局对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审查评价、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市级工商局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上级委托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进行年度复查的下级工商局应及时将公示、复查情况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应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证书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撤销、合并时,发证机关应将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收回。 第二十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复制和转让。若有丢失,须登报声明,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备案后申请补证。 第二十三条 已被公示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单位,可不再参加下级工商机关的公示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撤销其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   (一)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   (二)利用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行骗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凡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收回牌匾、证书,并将情况通报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荣誉证书、牌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并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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