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经理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总经理负有以下职责:
A、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检查、考核同级行政副职和所属单位行政正职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4、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分管安全工作的主管领导,授予应有的管理权限。
5、负责建立和保持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和评审公司的安全方针和目标,批准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
6、抓好两个“三同时”,一是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的“三同时”,二是部署生产工作时,安全管理工作应与生产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落实。
7、掌握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分布和整改、治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批准重大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项目投资计划,保证隐患治理资金的足额投入。
8、负责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合理、稳定的资源配置。
9、主持召开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定期组织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评审,解决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11、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一把手到公司汇报制度。
12、定期到联系承包的关键装置和要害(重点)部位参加安全活动。
13、制定总经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逐步落实到当年具体的工作安排中。
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管理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对企业各部门、车间的各种设备运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每天组织相关人员对生产车间、公用工程、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予以制止,对违规操作的员工应立即进行安全教育。
2、安全管理员负责对隐患整改出具书面通知,送总经理批准,并移送到事故隐患整改部门,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部门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进展。
3、安全员每月向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当月安全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对特殊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4、安全管理员必须认真落实总经理分配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并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5、安全管理员协助车间主任进行车间安全教育。
6、安全员协助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7、收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劳动防护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生产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公司和生产部对安全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车间的安全工作。
2、负责对新工人的车间安全培训教育。
3、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生产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4、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5、负责车间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以便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导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组织车间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负责车间建设,提高车间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传达贯彻并组织员工学习、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知识、决定等;负责对新员工的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教育职工遵章作业,切实做到“三不伤害”。
3、按规定对危险源(点)进行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4、搞好现场管理,做到文明生产。
5、及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针对本班组安全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
6、发生伤亡事故及急性中毒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2、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守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做到三不伤害,对本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良好安全工作条件。
4、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结合本岗位作业特点,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7、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8、严禁擅自动用非本岗位的设备,严禁擅自拆卸设备。
9、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10、同一工作室不得同时生产品名不同或同品名不同批号、不同规格的产品。
11、中间站所存的物料要有状态标志。
12、所有物料的内包装要封紧袋口、容器加盖,防止异物混入。
13、所有物料称量、计算均要进行复核。
14、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制止。
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持证上岗。
2、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公司的用电设备,了解清楚其性能、用途、原理、操作。
4、负责公司用电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日常维护。
5、当设备发生电器故障时,应及时解决。
6、遵守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7、任何工作人员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命令和行为,电工有权拒绝执行和立即中止。
8、对于违反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9、参加电器事故的分析。
10、停车时间超过一周的电设备,在开车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用电设备,应进行保养。
11、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器操作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且用电设备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12、对公司的用电设备应经常巡视,保证用电安全。
危险品采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危险品采购人员负责本公司所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托运)。
(2)采购人员应到有合法资质证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销售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3)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生产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持按五同时原则,在下达生产作业计划的同时,下达安全生产计划,调度生产的同时要调度安全工作。
2、合理组织生产,依法实行加班加点,做好劳逸结合。
3、合理安排生产进度,搞好均衡生产,防止设备超负荷运转,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首先保证安全。
4、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报告相关部门。
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开发新产品、实施新工艺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批制度,工艺条件、设备类型、材料应满足安全要求。
2、在产品开发、设计时,要考虑产品本身的安全性,对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3、进行工艺引进与调整时,要考虑工艺路线的安全性,对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4、在进行产品开发设计时,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同时积极主动采用国际和国内先进标准。
5、审查工艺流程的安全性。
6、在产品设计时,尽量采用低毒、无毒、无还材料。
7、在对技术引进与转让项目,必须要有可靠的安全预防措施及卫生保障设施。
行政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搞好食品卫生工作。
2、负责气瓶、钢瓶及器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3、搞好厂区内的安全卫生工作。
财务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将安全措施计划资金、劳动保护费用纳入财务管理,确保资金落实。
2、对未按照规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新建工程(项目)“预评价三同时”审批项目,拒绝批准付款手续。
3、负责审核支出各项安全活动和各类事故处理费用。
营销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
2、 负责对驾驶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做好本部门的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及其他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中的劳动保护条款。
2、合理匹配、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严格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及有职业禁忌者的有关规定。
3、对新进职工、变换工种、复工人员等均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列入安全管理。
4、做好职工工伤保险、伤残鉴定和劳动保险待遇工作。
5、做好考核干部安全工作业绩。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6、负责组织并实施三级教育的厂级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一节 三级教育
所有新入厂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干部、工人、合同工)等,入厂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等三级安全教育,新职工未经教育不得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8学时,并经考核记录备案,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厂级教育:
1、厂(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安排负责并实施,时间不少于32小时。教育内容为:
2、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车间级安全教育:
1、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32小时。教育内容为:
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措施。
2、生产部主要危害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概况,安全生产特点和重点要害部位。
3、生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生产车间(装置)的安全实施程序。
5、安全、卫生、消防设施,防爆工具、防护器材、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6、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
1、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小时。教育内容为:
班组工作概况;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主要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典型事故案例。
2、本车间、本岗位的安全特点、生产流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3、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应知应会的内容。
4、本岗位预防事故及危害的措施,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个人防护器材和用品的使用维护保管方法等。
5、职工厂际调动后,必须重新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厂内工作调动,干部顶岗劳动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6、凡从事电气、压力容器、车辆驾驶、叉车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公司安全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
7、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专门教育。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8、对重大危险作业,作业前施工部门和安技部门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能作业。
9、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职工违章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由所属单位或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及本人态度提出处理意见。工伤事故责任者复工时,要由安保部门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并将事故性质、责任及处理意见记入档案。
10、定期开展以车间、生产部门为单位的安全活动,车间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生产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得挪作它用。
11、安全活动内容
学习有关安全文件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事故演练。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它安全技术活动。
12、日常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单位领导要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要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公司安全部门要定期检查。
13、车间干部必须参加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厂级领导及部门有关人员也必须定期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保证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经常化。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
1、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成立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2、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安全管理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及执行情况。现场安全包括工艺、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消防、检维修和工业卫生等方面。
3、公司对每月组织一次以安全责任制为重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各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车间每周组织一次。
4、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
5、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办公室牵头,生产、工程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下属各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
6、专业性安全检查以各主管部门为主。
(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特别要对安全监控危险点进行重点监控。
(2)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7、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和节日前检查。
(1)季节性检查
由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并发动职工做好预防工作。季节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①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
②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
③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
④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2)节日前检查
节日前要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检查。
8、公司每年应对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防护器具、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9、公司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10、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认真将检查情况记在检查台帐上,对查出的问题要有具体的记录。按有关要求上报,并抄送安全管理部门。
11、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应分类整理和登记,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管理。《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内容有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通知单由检查人负责办理,必须时经主管安全的领导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要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限期整改。具体整改实施情况按时间要求报告向总经理报告。
12、总经理接到整改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和验证。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防爆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本单位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到工程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本公司以外单位及本公司内部部门之间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部门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电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到工程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3、临时用电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由用电执行人交至供电执行单位,并共同签字后,由供电执行单位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方式,规格为:
单位名称……年……月……序号,每月一装订,每月编号均从001号开始。
(四)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5、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7、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切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8、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用电单位的用电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使用规定。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甲类场所不得架设临时线路。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假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收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确认一项,签字一项。对不需确认的项目,要填写“无”字样。所有项目确认完成并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10、临时用电单位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11、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1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按“谁接谁拆”的原则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13、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在防爆区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器,必须有防静电接地。
3、电气设备及线路的修理,必须由维修电工进行。电气设备上的标牌、护栏,非经电气管理员批准,不得随意移动。停电检修,电工要做好记录,设备要加挂警示牌。
4、任何电气线路、设备未经验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准触及。需接触操作时,应切断该处电源,并经验电(对电容性设施还应放电)确认,方能接触作业。对与供、配电网络相联系部分,除进行断电、放电、验电外,还应挂接临时接地线,开关上锁,防止停电后突然来电。
5、变压器室的门应用耐火材料做成,并向外开。变压器轨道应向门的方向倾斜。放油阀、防爆管口应朝门的方向。
6、高压设备的操作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一切操作由两人进行,其中一人监护。
7、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操作室外设备应穿绝缘靴。
8、动力配电盘上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合闸,必须先将用电设备开关断开方能操作。手工合(拉)闸刀开关时,应一次推(拉)到位。处理事故需拉开带负荷的动力配电盘上闸刀开关时,应戴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或采取其它防止电弧烧伤和触电措施。
9、改造电气设施的结构、元件变更,需经电气技术负责人许可和批准。电工不得自行改变电气设施的原有结构、接线方式及元件参数。
10、各种电气接线的接头,需保证导通接触面积不小于导线截面积。接线应采用坚固的压接或用工具轧接,不许用手扭接。接头不得松动,防止带电体碰触屏护。
11、正确使用电气火灾的常用灭火器材。二氧化碳、干粉ABC灭火器的灭火剂都不导电,可用来带电灭火。灭火时,灭火器本体、喷嘴及人体与带电体要保持一定距离;电压在10KV及以下者不小于0.4m;电压在35KV及以上者不小于0.9m。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保持通风良好,要离灭火区2~3m,并注意防止干冰沾着皮肤。
设备日常巡检制度
1、设备操作人员每天对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温度、压力、润滑、仪表以及设备对产品产量和质量的影响。简单问题可自行修理解决,恢复设备正常状态,较大故障要积极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2、设备维修人员每天到车间进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设备情况,巡检内容包括:
操作者是否遵守操作规程。
设备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是否超负荷,仪器、仪表是否灵敏准确。
设备零部件和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设备润滑是否按要求进行,设备密封点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主要设备运行是否有状态标识,管道的箭头和颜色是否有脱落现象。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解决,对重大情况不能处理的,要上报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办法,问题严重设备应列入检修计划。
3、设备的巡回检查方法应能直观反映出巡检执行情况,如采用挂牌、挂卡登记,表示检查已进行。
4、设备的巡回检查应能够形成操作工→设备维修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工程部的信息传递及反馈系统。
5、工程部应制定空调净化系统、配电系统的巡回检查路线。巡检路线应以主体设备为主,完成各项检查项目。
6、工程部对巡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根据巡回检查情况对设备故障的部位、原因、周期等进行系统分析,为设备维修、保养提供依据。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按照岗位需要配给,不能视为福利。公司必须按照《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7]196号)的要求给所有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劳保用品领用人填写《领料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仓库根据“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核查后发放;如员工遗失或损坏劳动防护用品,因及时补发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不配戴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试用工、临时工也应发放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
3、个人劳保用品由员工自行妥善保管;员工工种变动时,其劳保用品如适用的继续使用不作更换,不适用的由仓库收回,然后领取新工种劳保用品。
4、对从事多样工种操作的员工,按岗位所需发放适合的劳保用品。
5、因特殊原因需要领用标准规定外劳保用品的,由领用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6、换发领用劳保用品,须缴旧换新。使用期满后,能用的继续使用,不能用的,凭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名的《领料单》及旧的劳保用品一起交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7、员工必须爱护劳保用品,劳保用品的使用应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内,不得作其它用途。
8、员工在生产工作场所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保用品。
9、对回收的旧劳保用品,能继续使用的,仓库应妥善保管,继续发放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定期进行销毁处理。
10、对正式员工因辞职离厂其劳保用品未达到使用期限的,由仓库回收,并按余值的半价收回损耗费用。对正式员工因辞职离厂其劳保用品未达到使用期限又不交还公司的,按原价要求赔偿。
11、未达到使用期限,因人为原因造成劳保用品(如工衣)破损、有污迹的,公司不予回收,折价(用品价格-用品价格÷使用期限×已使用时间)计算。
12、员工因离职学习、疗养、病休、借调等离岗期间,停发劳保用品或延长劳保用品使用期限。
13、部门负责人、质量监督人员应随时按照安全、卫生规定检查所管辖范围内人员的劳保用品穿戴是否符合规定,穿着的工衣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和标准。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班组和个人予以奖励。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5、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6、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7、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8、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视情节罚进行作业的单位或个人50~200元/次,各种作业票、证涂改、代签、越级审批无效。
9、违反用火、用电和进入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罚:20~50元/人·次。
10、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给予除名;携带手机、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禁烟区者罚300元/次。
11、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20元/人·次,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区罚款50元/人·次;穿拖鞋、凉鞋进入生产区罚款30元/人·次。
12、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厂区罚款50元/次,罚所经门卫责任人20元/次。
13、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人·次。
14、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施工单位50~500元/处。
15、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以及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lOO%。
16、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人·次。
17、各类事故隐患不按《隐患整改通知单》按期完成的,扣罚50~500元/项。
18、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次。
19、各种作业票、证等未经安全负责人本人签字的视为无效,扣罚50元/次。
20、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200元/起。
21、凡因设计、安装、检修、采购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停机、停产的,根据相关情节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22、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20~30元/人·次。
23、进入生产操作或作业岗位,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20元/人。
24、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5、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6、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7、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8、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29、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30、劳保用品在使用期内如有遗失,由个人赔偿,赔偿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劳保用品的原价格。劳保用品在使用期内如有损坏,按损坏程度对劳保用品使用人酌情处理,但系人为原因恶意损坏的,将严肃处理。
事故隐患整改和排查制度
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定本制度。
1、 总经理对事故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 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消防器材、报警系统、操作人员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戴进行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检查人员包括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管理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4、每季度、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季度的15日前和下年的月底向总经理和新区安监局报告书面资料。
5、一般事故隐患由安全管理员向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报告,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治理。
6、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生产原因;隐患的危害和整改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内容。
7、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向总经理报告,并组织人员研究治理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事故隐患字画里完成后应由管安全的副经理或总经理确认并签字。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严格事故处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公司特点而制定,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事故发生后,事故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
(2)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调查处理,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同时上报。
(3)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伤员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未经公司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破坏、移动、清理。
为抢救伤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公司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4)事故书面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发生事故的部门名称
二、发生事故的下属车间名称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六、事故伤亡情况
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年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八、事故原因
九、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十、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者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多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
2、办公室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
(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实事求是的品德。
(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8)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9)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收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处理办法,对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凡因伤亡事故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未满半年的,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未满一年的,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未撤销的,均不得评奖、晋级、提职。
5、属下类情形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取证就顶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技人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的;
由于不安排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占公司每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的百分二十以上),造成伤亡事故;
6、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对公司存在重大因患的报告,未予答复、解决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10)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事故伤亡。
(1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按“四不放过”的原理处理,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对安全检查忠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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