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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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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 租赁物
1.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 租赁期和起租日
1.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2.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 租金
1.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2.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 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
第5条 保证金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保证金。
2. 保证金用以担保承租人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承租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受偿。
3. 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届满,结算完毕所有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还承租人。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提出保证金冲抵最后部分租金的要求,在承租人未发生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同意承租人前述要求。若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承租人应与第三方协商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由第三方负责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承租人同意保证金同时还作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任何债务的担保,若承租人未能履行该等其他债务,出租人有权以该等保证金优先受偿。
5. 尽管有前述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
第6条 手续费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手续费。
2. 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出现任何情况出租人均不予退还。
第7条 交付
1. 鉴于本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特征,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无实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物现有设置场所按其现状受领租赁物,本条第1款所述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样式详见附件四)。
2.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租赁物灭失、毁损等的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8条 瑕疵
1.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保证、维护及其他方面义务和/或责任。
2. 除非由于出租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因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运输事故、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变更、废除或新设、或其他任何事由,造成租赁物性能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符合承租人任何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同意不会就租赁物任何方面追究出租人的任何责任。
3. 发生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承租人须按时足额支付各期租金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第9条 所有权
1.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2. 出租人有权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进入承租人营业场所或其他租赁物设置场所,检查租赁物外观、运转和维护状况。
3.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置表明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所有权标识”)。承租人应保证所有权标识的完整性,不得涂抹、删除、修改、添加,否则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恢复原标识。若任何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出租人所有权的,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侵害。
第10条 保管、使用和维护
1.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免于遭受灭失或毁损。
2. 承租人应为自身正常经营目的按租赁物设计用途在《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设置场所内以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按使用手册、指引和建议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3.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租赁物一直处于良好的维护和工作状态。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租赁物是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换所有磨损零部件。因维护保养目的在租赁物上所更换或增加的零部件均自动免费归出租人所有。
第11条 禁止行为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
①将租赁物迁出设置场所;
②自行或允许租赁物添附在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上;
③自行或允许其他动产添附在租赁物上;
④对租赁物予以出售、转让、转租、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放弃、或其他可能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处置;
⑤声称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
⑥拆除、遮盖、涂改所有权标识;
⑦对租赁物或其任何零件进行任何增加、拆除、替换、改进或其他变更,但必要的维修、维护除外;
⑧改变租赁物外观、性能、品质或其他方面。
第12条 灭失毁损
1. 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
2. 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灭失或毁损(“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①若出租人认为可以修复的,承租人应立即自负费用修复租赁物;
②若出租人认为不可修复(包括经济上不可修复)的,承租人应在事故后第1个租金到期日选择:
i)向出租人支付终止金(终止金为到期未付租金及其延迟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期末留购价款的总和);或
ii)自负费用用相同或性能更好的设备替换受事故影响的租赁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出租人。
3. 发生本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ii)约定的情形时,本合同履行不受影响,承租人应继续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各期租金;发生本条第2款第②项i)约定的情形时,于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终止金后,受影响租赁物的租赁终止,出租人同意将该等租赁物所有权(按届时状况)或对第三人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
4. 即使租赁物被投保任何保险,承租人仍然必须在取得保险理赔前自负费用履行本条义务。
第13条 保险
1.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就租赁物可能遭受的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投保。承租人投保的险种、形式、保险公司以及保险条款应得到出租人的认可。前述保险应当:
①将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列为保险受益人,且前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为唯一受益人;
②在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或责任之前保持充分有效;
③不被取消或变更,除非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
2.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立即将保险单副本及保费支付凭证提供给出租人。
3. 若本合同另有规定,出租人需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出租人按其自主酌定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足额收到保险费。
4. 租赁物因保险未能覆盖的风险遭受损失的均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保险是由承租人或出租人购买。
5. 若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向出租人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一切材料,并配合出租人领取保险金。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有关灭失毁损条款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同意将其收到的保险金支付给承租人(但以修复费用或终止金金额为限)。
6. 出租人领取的保险金用于以下用途:
①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①项项下修复费用;
②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②项项下终止金或替换费用;
③保险事故引致的第三方索赔。
若保险金不足支付修复费用、终止金、替换费用或第三方索赔的,承租人仍有义务予以支付。
第14条 期末处理
1. 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承租人方可在租赁期届满后留购租赁物。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届满前支付《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期末留购价款,租赁物所有权于租赁期届满且前述所有债务和期末留购价款全额到账后按届时状况转归承租人所有(不附带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保证)。因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2.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或正在持续违约的,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违约、救济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第15条 软件及知识产权
1. 如果租赁物附带任何软件,承租人应遵从软件所有者或授权人所提供的软件许可条款和条件(“许可条款”),软件许可条款项下出租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此外,承租人同意:
①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支付义务不受软件或其所涉任何事项的影响,即使租金中包括承租人使用软件所涉的费用;
②承租人本合同项下出现任何违约情形,出租人可以要求授权人终止其对承租人的软件授权,并要求承租人停止使用软件。
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并不授予承租人任何与租赁物相关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涉知识产权被侵犯或侵犯他人权益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租赁物因与第三者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存在抵触而导致的任何纠纷均应由承租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纠纷的费用及法律后果,因前述情形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16条 报废
本合同因租赁期满、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时,出租人认为租赁物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租赁物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废弃或报废标准,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处理租赁物废弃或报废的所有相关手续。承租人同意以安全、适当并且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办理租赁物废弃或报废的所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出租人要求的处理期限内将租赁物送交由中国政府或主管部门所认可的具有废弃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单位”),委托其在处理期限内回收并处理租赁物,且将该处理单位所出具的租赁物回收证明(或有关废弃处理的合同及处理单位的收据)的原件交付给出租人。如承租人在出租人所要求的处理期限内未能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回收证明(或有关废弃处理的合同及处理单位的收据)的,承租人同意每超过处理期限1天均按租赁期内每日租金金额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此外,承租人应补偿并使出租人免于租赁物件废弃或报废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处罚、费用或损失。
第17条 转让
1.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 出租人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有权:
①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或
②转让、质押或对租赁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处置。
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向出租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回执。但出租人的上述处分不得影响承租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第18条 报告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报告承租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租赁物状况,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要求的相应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19条 违约
承租人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形,即属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迟延或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②向出租人所作陈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等)被证明为错误或误导;
③未能遵守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或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声明或保证;
④无力偿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能清偿任何到期债务,或停止生产、歇业、提出破产、解散清算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⑤与出租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出现违约;
⑥若承租人为个人,其死亡、患精神病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裁决承担刑事责任;
⑦发生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财产被保全、查封、扣押或没收等;发生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更、股份比例变更且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或持续经营不善等)。
第20条 救济
1. 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①要求承租人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②解除本合同;
③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立即以出租人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④无需出租人通知或通过司法程序,径自进入租赁物设置场所占有并取回租赁物;
⑤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为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占有和取回租赁物的拆卸、包装、运输费、催款手续费等);
⑥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遭受的其他损失;
⑦处分保证金。
2. 出租人的所有救济措施是累积性的,既可以共同实施也可以单独行使。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偿还的款项按出租人自主酌定的顺序冲抵承租人应付费用、迟延违约金、期末留购价款、已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3. 本条项下承租人返还或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处置。处置所得应按出租人自主酌定的顺序清偿出租人债权,若不足以清偿出租人全部债权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予以赔偿。
第21条 税费
1.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租赁交易以及租赁物的交付、占有、保管、使用、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及变更登记、支付租金或其他相关事项所产生的所有税款、费用和责任均应由承租人承担。
2. 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或地方税收政策或其他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出租人所需承担的税费较本合同签订时有任何增加的,承租人同意全额承担该等增加部分并全额补偿出租人使出租人免于因该等增加部分产生任何损失。
第22条 一般责任
租赁物造成任何人人身伤害(包括死亡)或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由此被索赔,承租人应承担并赔偿出租人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损失、费用。
第23条 声明及保证
承租人向出租人声明、保证并承诺以下事实:
1. 承租人是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存续、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外国法人驻中国代表处等实体,基于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开展本合同下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
2. 承租人将自始至终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及今后的修改条款,并按照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所规定的时间与方法向出租人履行债务。
3. 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自始至终均不违反:
①一切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②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与授权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主管海关的有关租赁物进口、使用与变更的批准);
③包括《所有权转让协议》在内的与租赁物相关的一切合同;
④承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章程。本合同系获得承租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后签订的,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是可以基于其各条款对承租人进行执行的。
4. 无论发生任何情况,承租人均不对出租人拥有的租赁物所有权和处分权提出任何异议。
5. 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抵押、留置或者其他担保。
6. 承租人不得让其自身或其财产陷入任何可能对其经济状况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造成实质性或不利影响的境况;不得被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提起的诉讼、法律程序或要求。
7. 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应该:
①维持租赁物的完整性;
②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维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
③保护租赁物使其不受损害;
④保护租赁物在任何时候均不被没收、占用、征收、收购、且不被提起诉讼、法律程序;
⑤在租赁物受到实际损失或可能受到实际损失时,采取必要的一切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或弥补该损害。同时将上述损害及采取的弥补措施通知出租人。
8.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产经营、业务、债权债务状况等的文件、资料、报表)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
9. 承租人向出租人做出的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是真实、有效的,承租人将完全遵守本条款。
10. 承租人对本合同及其任何条款的效力与约束力放弃一切异议、否认及抗辩的权利。
11. 作为对本合同出租人权利的补充,并且在对出租人权利不构成影响的前提下,承租人同意承担因自己违反本合同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或出租人可能被牵连、指控而产生的损失、损害、成本、费用、赔偿及法律责任,并以全额赔偿的方式来补偿出租人。
第24条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当事人合理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2.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当事人仍须履行。
第25条 通知
1. 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报告或其他通讯(“通讯”)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且发送至各方在本合同页首所载明的联系地址或任何一方通过提前10天书面通知而变更的其他联系地址。
2. 任何通讯应分别于以下时间被视为已送达收件的一方:
①以专人快递方式发送的,在交递之时;
②以邮寄方式发送的,自放入邮资已付、正确填写收信地址的信封内投邮之日起满5天之时;和
③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在向正确传真号码发送完毕之时。
如果在接收地的非营业日或营业时间后收到发出的通知,则该等通知仅可被视为在该接收地的下一个营业日送达。
3. 发给出租人的通讯仅在出租人实际收到该通知时方为有效。
第26条 生效
1. 本合同于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并仅可由书面文件方式予以变更。
2. 本合同构成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本合同主题的完整协议,取代各方当事人先前任何承诺或协议。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生效或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27条 公证
1. 承租人同意:若出租人要求的,承租人将给予一切所需配合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并且因公证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2. 承租人进一步同意:
①若出租人要求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手续,承租人将立即履行办理该等公证所需的所有配合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公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②若承租人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租金支付和/或其他任何债务,出租人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愿意接受该等法院对本合同项下任何债务进行强制执行;
③以本合同页首所载明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作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程序中及所涉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所有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向承租人的送达地址送达文件即视同向承租人送达该等文件。
第28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以下为本合同相关附件:
附件一《租赁交易明细表》
附件二《租赁物清单》
附件三《起租通知书》样式
附件四《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样式
附件五《所有权转让协议》
(以下无正文)
出租人: 承租人: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附件一
租赁交易明细表
1.租赁物
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
2.租赁期
自起租日起共 个月。
3. 保证金
人民币 元。
4. 手续费
人民币 元。
5. 租金
① 租金:每期人民币 元;
② 租金期数:共 期;
③ 租金支付频率:每 个月支付一期;
④ 租金支付方式:□前付 ■后付;
⑤ 租金支付日为租金汇入出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日期。若遇银行非工作日,则应为前一个银行工作日;
⑥ 支付方式:汇入出租人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6.期末留购价格
人民币 元。
7.货款支付条件
出租人在下列条件均获得满足后,出租人将货款(人民币 元)支付至承租人指定的账户:
(1)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项下保证金、手续费;
(2)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购买转让设备的原始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承租人公章);
(3)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出具的付款通知书;
(4)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出具的以出租人为抬头的设备转让价格全额的收据;
(5)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
(6) 出租人收到转让设备照片(含转让设备序列号);
(7) 出租人收到以承租人为抬头的原始购买价格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8) 出租人收到转让设备购买时附属的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关单、提货单、商检证明、机电证等;
(9)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提供的唯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的保单原件、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承租人公章),或唯一受益人变更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的保险批单原件、保单复印件(加盖承租人公章)、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承租人公章);
(10) 出租人收到本合同项下担保物权(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抵押、质押)已完成登记的证明;
(11)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担保人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产经营、业务、债权债务状况等的文件、资料、报表;
(12)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有权与出租人签署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13) 出租人收到担保人有权为承租人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合同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若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上述货款支付条件未获得全部满足,则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8. 附属条款(附属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和本合同其他条款冲突的,以附属条款为准。)
附件二
租赁物清单
序号
租赁物名称
型号/规格
机身号码
卖方
租赁物设置场所
数量
单价(元)
总计
附件三
起租通知书
致:
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向贵公司支付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货款。
故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起租日为 年 月 日,此后每期租金请于 年 月 日起按本通知书附表《应付租金明细表》上载明的期限与金额汇达我公司如下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通知书一式五份,贵方执一份,我方执四份。
特此通知。
附表: 应付租金明细表
年 月 日
附表
应付租金明细表
(人民币:元)
租期
租金到期日
应付租金
1
2
3
4
5
6
7
8
总计
应付租金明细表
(人民币:元)
租期
租金到期日
应付租金
1
2
3
4
5
6
7
8
总计
应付租金明细表
(人民币:元)
租期
租金到期日
应付租金
1
2
3
4
5
6
7
8
总计
应付租金明细表
(人民币:元)
租期
租金到期日
应付租金
1
2
3
4
5
6
7
8
总计
附件四
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
致: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交付验收合格单为承租人与贵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承租人确认附件清单中所列明的设备即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租赁物已交付完毕。
承租人在此确认如下:
(1)租赁物状况良好,在各方面符合承租人的要求;
(2)租赁物所有权为贵公司所有;
(3)承租人已完全接收租赁物并保证忠实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一切内容。
承租人: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租赁物清单
序号
租赁物名称
型号/规格
机身号码
卖方
租赁物设置场所
数量
单价(元)
总计
附件五
所有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RLZL-X-XXXX-XXXXTTXX
受让人: (“出租人”)
转让人: (“承租人”)
鉴于承租人将自有设备转让给出租人并租回使用,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同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所有权转让协议(“本协议”)。
第1条 转让设备
本协议所指的转让设备详见本协议附件《转让设备清单》。
第2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
1. 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设备的价格(“转让价格”)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 出租人在下列条件均获得满足后,出租人将转让价格支付至承租人指定的账户:
(1)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手续费;
(2)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购买转让设备的原始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承租人公章);
(3)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出具的付款通知书;
(4)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出具的以出租人为抬头的设备转让价格全额的收据;
(5)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
(6)出租人收到转让设备照片(含转让设备序列号);
(7)出租人收到以承租人为抬头的原始购买价格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8)出租人收到转让设备购买时附属的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关单、提货单、商检证明、机电证等;
(9)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提供的唯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的保单原件、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承租人公章),或唯一受益人变更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的保险批单原件、保单复印件(加盖承租人公章)、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承租人公章);
(10)出租人收到租赁合同项下担保物权(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抵押、质押)已完成登记的证明;
(11)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产经营、业务、债权债务状况等的文件、资料、报表;
(12)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有权与出租人签署融资租赁交易相关合同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13)出租人收到担保人有权为承租人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合同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3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1. 转让设备的所有权自出租人按本协议规定向承租人支付转让价格之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并且该所有权的转移视为出租人在转让设备现有状态下向承租人交货。
2. 出租人不承担转让设备的任何风险,转让设备灭失、毁损等的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4条 转让设备的质量担保
承租人保证转让设备没有质量瑕疵,如因转让设备存在质量瑕疵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同时承租人还应赔偿上述质量瑕疵造成的出租人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5条 转让设备的权利担保
1. 承租人保证在出租人支付转让价格前,对转让设备享有完整的、合法的、独立、未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等其他任何权利负担的所有权,上述转让设备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或限制。如因转让设备存在权利瑕疵或限制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同时承租人还应赔偿上述权利瑕疵或限制造成的出租人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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