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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及司法实践中管理人遇到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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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浅析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及司法实践中管理人遇到的问题陈 超* 作者简介:陈超,男,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生,现任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摘 要:浅析目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对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 破产财产接收、处置 效率原则 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引 言我国于20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正式确立管理人制度,而北京市高级人民

2、法院在综合考虑本市破产案件数量和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拔了第一批入围的管理人100家(其中律师事务所65家,会计师事务所33家,破产清算事务所2家)。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作为入围的机构管理人,通过摇号方式成为某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各个相关机构中存在不同认识,因此也对管理人的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以下仅就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认识及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意义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概念本身

3、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宣告以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破产清算。广义的破产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方面也发挥相应的职能。由于新破产法实行时间不长,而破产清算活动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办理案件所涉及的部门机关范围广泛,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明确破产管理人与各个相关部门、机构的关系,是破产清算活动的重中之重,也只有明确各自所扮演的角色才能使破产清算活动做到公平、效率两者兼顾。因此,确立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归纳有以下几个方面:1满足破产清算所涉各方主体尤其是

4、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管理人的职权决定了其不是享有自主权利、自由意志的私权主体,而是一个依法从事破产清算活动,且其活动直接影响与破产清算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主体利益的一个准公主体。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其身份要求,而身份即是法律地位。而现实工作中作为中介机构办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身份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依靠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相关部门方能配合办理,对管理人地位不理解,导致工作效率低下。2保障管理人的管理职权和权利的客观需要。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依法享有很多职权、权利。这些权利管理人必须行使,不得放弃,获得的利益不归

5、属于管理人,而归属于债权人,管理人仅仅获得法定的报酬。而法律对于管理人的履职规定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管理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追究一个主体的责任当以法律明确规定为要件。只有“有法可依”,才能“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却要求管理人承担责任,则对于管理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法律明确规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管理人可以依据其法律地位确定哪些行为可为与不可为。在此前提下,方可追究管理人的责任,否则不是法制之治。3提高破产清算效率,节约清算成本,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最大化。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使得管理人及其他参与破产的各方主体,能够对法律明文规

6、定之外的事项依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而推导出是否属于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义务,从而使得管理人能够明确而直接的履行管理处理破产清算事务的职权,避免犹豫、请示、被异议等,从而排除不必要的干扰和争议,进而提高破产清算效率,节约清算成本,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最大化。二、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司法活动中,不单要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要正确处理与各单位、部门之间关系,而破产清算活动中与管理人联系最为密切的部门为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第三人。因此,如何正确处理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对高效处理破产案件同样具有重大作用。

7、(一)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关系新破产法取消了管理人“对人民法院负责”内容。它使管理人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管理人不再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对人民法院负责,其依法执行职务,对法律负责。新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产生于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的报酬决定于人民法院的确定。管理人的指定,由人民法院从享有担任管理人资格的管理人名册中随机确定。人民法院不再享有选择权,而是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也不享有更多

8、的自由裁量权。被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一般只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破产清算活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管理人独立为清算行为,不必事事请示人民法院,只有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法定义务,只有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未成立债权人会议之前,或者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具体事项,须经人民法院许可。破产法如此的规定,为管理人独立行使职权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前提条件。管理人独立于人民法院为破产清算行为,管理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违法行为和违背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的变化反映出管理人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关系,较之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具有独立性

9、,确立了管理人是一个独立于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活动的主体地位。(二)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非单一的关系。债权人会议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又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其不但对管理人的清算活动享有监督权,对管理人许多重要的清算管理活动享有直接的决定权,该决定权被称为债权人自治。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对于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胜任职务情形的管理人,享有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十一项职权。从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看,

10、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是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管理活动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因此,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关系,其既有监督关系,同时还有执行者与决定者的关系。但是管理人不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或者代理人。(三)管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活动中经常与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如委托评估破产财产,委托拍卖破产财产或者出卖破产财产等,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以及破产财产买受人发生民事上的委托和买卖法律关系。其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身份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有人就此认为管理人享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笔者认为,管理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1、不归属于管理人,而归属破产财产,最终影响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其处分行为,不由管理人自由意志决定,而必须符合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实现的要求。管理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的后果由破产财产承担,管理人的民事行为不由其自由意志决定,而由法律和债权人意志决定,因此,其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从上述考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从事破产清算活动,维护破产各方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的专业机构。三、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一)破产财产接收问题1.债务人申请破产至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存在时间差,破产财产及财

12、务资料保管及监管存在盲点。我国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此条款设立的意义在于使债务人财产、财务资料等从一开始就置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而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至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有较长的一段时间。而在此期间债务人往往因债权人的催债行为、所涉诉讼及法院的保全行为导致对财产失去控制权,在此期间破产财产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监管无序。当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手工作后,会发现不同程度的财产遗失、财务资料丢失现象,对管理人的财产接收及财产清理造成很大影响,影响办案效率。2.特殊财产、价值不高财产的处置。在笔者办理的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所有的一辆

13、汽车存放于外地,而该车辆多年未做车辆年检且车辆已无法上路行驶。管理人将其接收的费用远远超过其车辆的残值。如果该财产作为一般破产财产,管理人可以依据商业判断做抛弃处理,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辆需要进行登记,而抛弃车辆要办理注销及车辆报废程序。这就使管理人在接收此财产后还要办理车辆报废、车辆注销等繁琐的手续,特别是车辆在外地的更是如此,浪费大量的管理人工作时间及办案资源。但以目前的法律,管理人对这种价值不高的特殊财产无法选择更好的解决途径。(二)债务人劳动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问题破产法律制度首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

14、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管理活动享有直接的决定权。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此规定体现了债权人自治原则。但是债务人职工并不就管理人提交的议案具有表决权。同时根据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排在破产费用和担保债权之后,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以上规定导致出一个问题,特别是在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总价值不高的情况下尤其突出。当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提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后,在拟变价价值扣除破产费用、担保债权及劳动债权之后,已无财产可供分配,出现一般债权人零

15、清偿的情况,一般债权人对管理人提出的合理的变价方案采取消极态度,从而导致变价方案无法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致使破产财产实际变价价值降低,损害劳动债权的情况发生。而债务人的职工因在债权人会议中不享有表决权,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监督乏力,不能有效的保护自身权益。(三)就破产程序中如何兼顾效率原则的问题现代司法程序的重要价值指标之一便是法院在单位时间内化解案件的能力与比率。这就是所谓的效率价值或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也是我国破产立法所应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效率不仅指办案速度,而且还指处理案件所换取的效益,效益内含于效率当中。办案效率变低,意味着当事人发动和利用破产程序所耗费的成本增大。当这种成本之和大于可

16、能得到的效益时,当事人自然不会积极地诉诸并利用破产程序。可见,立法者对效率原则的重视程度在一定的意义上决定破产程序的完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管理人委托审计、评估、鉴定及拍卖的事项,无论由哪一种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都需要聘用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完成其他工作,而目前人民法院对管理人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一般意见认为应当考虑将审计、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择权统一收归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建立专门的审计、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名册,进行统一摇号后由管理人对外出具委托手续。这样做固然可以避免一定的司法腐败现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管理人的执业风险,但是,由于通过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选定的专业机构的收费费用

17、较高,很难实现破产财产管理价值的最大化,无法体现破产效率原则的立法出发点,而管理人更加渴望在目前规定之外寻求“经济、公平、可行”的变价渠道及方案。四、就破产管理人制度及破产法司法执行的一些建议1.建议明确破产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使之与人民法院的职责区别进一步清晰化、具体化。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建议考虑使用正式公函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向其颁发破产管理人资格证书,作为其取得管理人职权的凭证,非经人民法院撤销,任何部门不得对抗和剥夺。2. 建议就破产财产中的一些特殊财产,考虑制定特殊处理机制,简化办理手续,就资产数额小、法律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制定简易程序,或者设立公益性破产清算机构。

18、3.建议就破产程序中审计、评估、鉴定及拍卖等事项,管理人可以就人民法院编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名册进行参考,而由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聘请名册之外的中介机构。4.建议就债权人会议中职工代表的表决权条款予以设定,并对当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提出的专业意见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给予明确的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以裁定的方式予以确定。5.建议增强法院就破产申请的审批效率,加强就债务人财产的监管责任,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债务人对其财产的监管责任。以上是笔者就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解,以及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所遇到问题的简单总结以及就破产管理人制度发展和完善提出的一些建议。希望在新破产法

19、环境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更加良好,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健全,更好的维护破产程序中各方的利益。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

20、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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