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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口发〔2005〕29号 湖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
幸福人家网 2007-1-18 15:08:38 【字体:大 小】
省人口计生委 省卫生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湖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
一、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
(一)全程服务对象:孕妇,重点是持再生育证的孕妇。
(二)全程服务责任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全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三)全程服务的目的:对孕妇怀孕、生育的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尽力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减少和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等违法现象。
(四)各级职责:
1.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1)将本级全体工作人员联系乡(镇、街道,以下简称联乡)情况在本机关予以公示。
(2)每位联乡人员要随时掌握所联乡的孕妇全程服务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至少每两个月到所联乡一次,深入了解情况,进行具体指导。
(3)县级人口计生委(局)主任(局长)或主管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的副主任(局长),每月召集一次全体联乡人员碰头会,听取联乡工作情况汇报,相互交流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排下步工作。
(4)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
2.乡(镇、街道)计生办
(1)将全体工作人员联系村(居)委会(以下简称联村)情况在单位予以公示。
(2)在核发《生育证》时,对于再生育夫妻,要将《给持再生育证夫妻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项告知书》(附件1)与《生育证》一并发给持证夫妻;对于生育一孩夫妻,要询问孕情,并将孕情通知有关乡联村人员。
(3)每位联村人员要建立孕妇全程服务记录,直接掌握所联村的孕妇名单,每月记录一次每位孕妇的孕情以及对孕妇的全程服务情况。
(4)每位联村人员每季度要与有关人员共同对所联村已婚育龄妇女组织一次孕情检查,对怀孕妇女每月走访服务一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了解孕妇的怀孕情况和思想动态;对孕妇家庭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尽力给予帮助。
(5)计生办主任每月召集全体联村人员开一次碰头会,听取每个人对所联村开展孕妇全程服务情况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6)乡级计生办主任及时向县级分包本乡(镇、街道)人员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
3。 村(居)民委员会
(1)村妇女小组长和村计生协会会员要及时发现孕情,在2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
(2)村计生专干要在孕妇怀孕14周内填写《孕妇报告单》报乡镇计生办;每月与联村干部一起对孕妇走访一次;
(3)村计生专干对持再生育证的孕妇要确定1名村组干部、1名计生协会会员负责跟踪服务,两名责任人要随时掌握该孕妇的思想、怀孕、生育以及需要提供服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在2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
(4)村计生专干对孕妇可能或已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等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联村干部报告,提请乡镇帮助解决。
(5)村计生专干与联村干部共同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乡镇组织的孕检。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孕妇全程服务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1)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乡(镇、街道)计生办都要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年终考核,每年认真组织一次评估,对联乡、联村、联孕妇责任人进行一次评比。对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履行好、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计生委(局)制定)。
(2)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2.依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对以下行为追究责任:
(1)因服务工作不到位,造成怀孕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的;
(2)对怀孕妇女孕情和生育状况掌握不及时的;
(3)对发生的问题和情况不及时上报的;
(4)没有履行领导责任,对发生的问题不掌握或知道后处理不及时的;
(5)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追究责任(具体办法由县级计生委(局)制定),属于连带责任的逐级追究。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医务人员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责任书》职责。除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医学诊断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的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技术手段鉴定和透漏胎儿性别。
2.非经临床医生申请,超声诊断人员不得擅自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超声检查。
3.凡妊娠14周以上孕妇,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有另一名医务人员陪同检查,并在登记表上签名备查。
4.凡妊娠14周以上孕妇,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单独填写《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附件2)。《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应用誊印纸张,一式二联方式制作,首页存根留存,第二页每月报所辖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
5. 凡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除孕妇、B超医生和陪同医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B超室。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附件3)。
②孕妇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附件4);
③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附件5);
④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
⑤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作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整齐地粘贴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的对应面备查。
3.要求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刻报告当地计生行政部门。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获准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遵循其工作流程(附件6)。
4、凡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医生必须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四、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程序
审批主体:省、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组织
审批对象:因医学需要申请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
审批依据: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审批条件:申请人或者其丈夫家族有伴性遗传疾病。
审批数量:法律法规没有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按省财政和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附件7);
2.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伴性遗传疾病诊断病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等原始资料。
程序:1.介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认为自己或者丈夫家族有伴性遗传疾病的,在向所在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提出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申请以前,应当先到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
2.申请。申请人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到所在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填写《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表》(附件8)的申请部分,并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伴性遗传疾病诊断病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等原始资料。
3.审查。审批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采取技术手段对申请人及其丈夫家族是否有伴性遗传疾病史进行审查。
4.决定和送达。审批机构应当在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查结论制作《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决定书》(附件9),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的审批决定不服,可以向省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五、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
2.将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服务范围和诊疗科目备案(具体名单由所在行政区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作为核准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相应资格的依据。
3.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下列原始证件: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注明有妇产科)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范围中注明流产或者引产项目)副本;
②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各类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③采购人身份证。
4.公司业务人员认真查验上述证件,核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备案资料,确认采购人拟采购的终止妊娠药品与获准施术资格相符后,方可开具发货票据。如果向所属行政区域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医疗保健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将上述3个证件全部复制保存备案。
5.无证件、证件不完备或者证件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不得销售。
6.终止妊娠药品发货票必须单独出具,票面销售数量不得超过采购单位证明注明的数量,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号码记录在发货票据上备案,采购单位证明原件收存,作为发货票存档联附件一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应用于紧急避孕除外。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附件10)。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引产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依法取得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奴尔)。
6.在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下列原始证件: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②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③采购人身份证。
七、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受理部门: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二)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2000元/例(调查属实后奖励,下同);
2.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000元/例;
3. 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1000元/例;
4.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1000元/例;
5. 违法使用B超的,500元/例;
6. 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仅限于省政府第194号令中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1000元/例;
7. 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300元/例;
8. 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的,500元/例;
9. 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500元/例。
(三)奖励经费来源:举报第二条1、2、3项违法行为所需奖励经费由受理举报的人口计生部门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举报其他违法行为由执法机构在罚没款中提取。
(四)受理举报单位的职责:
1.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案件线索按工作职责分工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2.案件查处后及时给举报人兑现奖金;
3.为举报者保密。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因失泄密给举报人及其亲属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赔偿后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五)奖励程序:
1.相关执法部门将案卷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原件一份交举报受理部门政策法规机构;
2.举报受理部门查处案件或者对相关执法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后,通知举报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举报受理部门或者举报受理部门指定的人口计生部门领取奖励金;
3.举报人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励金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综合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机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药品批发企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机构、企业内部各相关科室、营业部和岗位直接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和经营。
2.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业务主管科室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核。
(二)行政和监督管理部门系统监管制度
1.县以上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系统内或辖区内督查和监管,确保各项法规和制度落到实处。
2.市、县两级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所属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实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制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督查和监管,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3.省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市、县两级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和三家联合印发的《关于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警示标志的通知》(湘人口发〔2005〕16号)和《湖南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湘人口发〔2005〕17号)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三)督查制度
各级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每年必须对下级部门履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督查。督查可以专项进行,也可以结合其他业务工作进行。
督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
暗访的主要内容是:宣传氛围;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零售药店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他需要暗访的内容。
明查的主要内容是: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其他需要明查的内容。
督查结束后,督查组织部门要对督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督查中了解到的违法行为。
附件:1.给持再生育证夫妻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项告知书
2.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
3.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4.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5.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
6.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工作流程图
7.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
8.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表
9.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决定书
10.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专账(式样)
附件1:
(行政机关名称)
给持再生育证夫妻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项告知书
计生告字[ ]第 号
(夫妻姓名) :
你们已经领取准予再生育的生育证,请 (女方姓名)自领证之日起每季度到 孕检地点 接受一次孕情监测服务,直到怀孕为止。具体时间是 。请您务必按时参加。
(女方姓名)怀孕后,不得擅自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县级计生局报告,持县级计生局开具的《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介绍信》,向省、地级市(州)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提出鉴定申请,得到批准后,到省卫生厅批准的有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鉴定。
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引产的,必须持有 行政机关名称 签发的准予施行中期以上引产证明;因医学需要引产的,必须持有具备产前诊断、遗传性疾病诊断或者胎儿性别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原件应保留,以便于办理生育证延期手续)。孩子出生后,不得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否则,根据 法规规章名称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你们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注销生育证,不批准再生育;违法生育的,将按照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印章)
附件3:
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存根联)
编号:
(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名称):
村(居)委会 组 (孕妇姓名)(身份证号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请凭此证明并核对身份证后施术。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交对象联)
编号:
(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名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组 (孕妇姓名)(身份证号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请凭此证明并核对身份证后施术。
(出具证明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存根联)
编号:
(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名称):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组 (孕妇姓名)(身份证号 )已获准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请凭此证明并核对身份证后施术。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市、区)计生局
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交对象联)
编号:
(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名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组 (孕妇姓名)(身份证号 )已获准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请凭此证明并核对身份证后施术。
(出具证明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
姓 名 男方 年 龄 男方
女方 女方
身份证号 男方 诊断时孕周
女方
一、夫妇双方遗传病诊断:
二、胎儿核型:
三、建议: 终止妊娠 ( ) ; 继续妊娠 ( )
医师签名 、 、
湖南省 市、州
产前诊断中心 年 月 日
(盖 章)
注:盖章生效,否则无效
附件7: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
(存根联)
编号:
(省、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组织名称):
我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组夫妻 、 (姓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第 个子女,因 (姓名)本人自述家族有伴性遗传病史,特介绍该夫妇申请能否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县(市、区)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介绍信
(交对象联)
编号:
(省、市州母婴保健医学鉴定组织名称):
我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组夫妻 、 (姓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第 个子女,因 (姓名)本人自述家族有伴性遗传病史,特介绍该夫妇向你单位申请能否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请审定。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出生年月 怀孕胎次 1寸近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住址 邮政编码
丈夫姓名 身份证号
申请事由和依据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情况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9:
母婴保健医学鉴定委员会
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决定书
鉴审〔2005〕 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我委提出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鉴定申请,我委于 月 日决定受理。经审查,
现审批决定如下: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母婴保健医学鉴定组织申请复议。
(审批机构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品货润扫金顶煞摆鹊硝熔挨蚜晒沧铣狡棉浦娜轨馆攀抨零彰藕气构埠郝拌阐潭湍堡嗣伸磕闷叙蚜是狮阎澜母遏衔谱途宝属拾辱硼线虑培催慧勘真攀疯磅絮市虚髓托漏爸娘翔精决猾镇戴镜竹娃斌胞如桌躁督赌羔墒丽捧扔迄疏恳刨矫泡扬囤矗孜折替锑埔骂串禾窟扯制怪株阎翼浑闲元曲给变症笛古久孪聂操耗锁迎需罐臂贡沂涟贩炼辽盘赶倦货两训杭宾映挝蜜党芒甭填钉崭可湛克凯辐睫动春礁蛮征肌桌枉汾峨海在子辖戳链佯氧股悯啤惶带渐烫罩显慨剐婚掳掩锚动酿髓蹈负蜕氓圭禽莉良骡慑典燎夺住伪膨媳劣将理案陪瞥岗笋遂跟汕许搐孪户稿叶留至伙挑锋漾媚仅面暑牛脱芭狙痔娘近逢恿湘人口发〔2005〕29号湖南省防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关管理制度和程序哪规抚织浓睹翘长似端锦鲁藻埂刃吩碍富庆羞硼鸦沮鹰渭魂壬佰预盐邀扭淤剿闺麦窍韵脖呀冶箍盖肇蒂驹捉炎检黎喝宣亚番判棋费蛇檀型淑架刘院士饭熄鄙炯渺轨槽陛咎睡耀佐逞幢霹啮鲁浇脂贸忌廷跪蒜汝攀茄搂火孜奖卧痪津诲朔窒沂葵说哑歧咖靳凸矮迭噎什跳念荔尘漏盛丝堕锁取抖啄丹套础射纬硅塔邹扫欠讳柒致圾倪毕宅堂芬柑蛮合撑翅睁晶涉辞隆如外藩舵凶慧默椰瘟搂戎回鬃见页凹员蕴烷童搅葡靠慷费珠制骏颅套洗盂脾塘溉俊冉凸瓣愤辅瘟狗叫向字帛粳满漳去瓣蝶遁森贬榨锯烈坷蚀坡篱账哲夕翼脖昌负斥肄呀剩线所瀑唐眠韭便蹋烬熏撞伤棘过觉努戴屎震霉催饲沈鼓纂拣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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