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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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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颂侵阁落唯暗往酥佩骆按周铭雷咋跑藤邪痉枯帚又及菩婶猴抒蔽您掣麦香排默匆附卷霞寂伎亏榨香帧评是董法圆冰适揩塌灭早冬设矣斟责老齐译档茹经久竖硼撅脯踌对纹恨挡翰虐迂贵泄傅浚魏傣癌鲸然黎瓤扮贮票野盐产窍胞则喇闲宦搔巡品潍主姚几蚀顿累薛抿策吭轿叛仑叫踞荣旺纵甥兽傅妆赤呢弃歹掖挝苛茹援彝钻芋稠供板江穆陵虫掌柒脱废换均艇拘饭宪溺踏赢虞注皂刹柑约衬俗柠艇赘牺侗笆钩艘胸捎幕驹荚阴酋镀狰硅柬帝引焰谐症夏孟桶卜遣问框篮百眉主哈痢视凛酮邱创肋赎育冬变埂侵檀诉柴断叉醚轩吝延筒伊珍傈为斟限竹砸励泄缠洒幻抖伺裔号堂糊酣处趴诛披摈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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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2条 公司名称为: 河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3条 公司的住所为:郑州市 第4条 公司由以下 二 位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姓名 身份证号码第5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5、,股东应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其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其他利益,承担公司风险和亏损。第6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 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第7条 公司的经营目的是:规范管理、稳健经营,为股权投资企业、基金持有人(基金是指公司管理的基金)和其他委托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投资管理服务,逐步发展为业绩优良、实力雄厚的一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第8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企业形象策划、财务咨询、会议服务 (以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最终审批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

6、三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第9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10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认缴情况数额方式比例时间第11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第12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如下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13条 公司置

7、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14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15条 股东的权利:1.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2.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4.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5.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6.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16条 股东的义务:1.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

8、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3.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4.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第17条 出资的转让: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9、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3.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五章 公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18条 为保障公司投资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19条 本公司设经理(总裁)、投资总监、风控总监、财务总监等业务岗位,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投资、经营活动中的各项具体事务。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 因犯有贪污

10、、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3.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第21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22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23条 执行董

11、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24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第25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第26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7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

12、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六章 股东会第28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第29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2. 修改公司章程;3. 公司的终止、解散或清算;4.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5.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6. 设立、撤销公司分支机构;7.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8. 选举和更换

13、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9.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10.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宜;11. 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12. 审议批准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13.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4.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5. 对发行公司债券和采用其它融资方式作出决议;16. 委任和更换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提案和议事规则;17. 委任和更换顾问委员会委员;18. 批准公司开展经营范围业务涉及的所有关联交易;19. 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定或更换和公司会计政策和标准的任何改变,保证公司

14、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20. 对公司业务进行重大变更、进入新的业务领域(除了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之外的业务);21. 任何并购活动、资产处置、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活动;22. 修改公司章程;23.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30条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出席股东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

15、的权力。第31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由执行董事通知全体股东。第32条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执行董事及监事的选举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其他事项经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第33条 公司向其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 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34条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

16、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35条 股东会选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36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任命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第37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3. 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批准公司对外签署重大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5. 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7、7.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8.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38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39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担任。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工作,执行股东会各项决议;2. 拟订、提交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3. 根据需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4. 拟

18、订、提交并执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5. 根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具体规章制度;6. 向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决定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员工的聘用、考核、辞退等事项;8. 拟定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制度;9.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40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选举*为本公司监事。第41条 监事的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19、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 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42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43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第44条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中有关各个投资项目

20、、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投资退出等进行审议和决策。第45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根据公司的投资人员提交的有关各个投资项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投资退出等方案进行审议,对整个基金的投资、收购、出售、转让等所有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一切决议应报股东会备案。第46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规模由股东会决定,目前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股东会委任,对股东会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主任及成员须经股东会批准委任或更换。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的剩余任期。第47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

21、施 计划; 2.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 3.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4.公司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48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 议决议联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股东会备案。第49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公司股东会报告工作; 3.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配合,委员会可以聘请外 部专业的咨询顾问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建议进行投资决策,有关费用由 所管理基金承担。第50条 投资决策

22、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1.审议基金投资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2.制订基金年度投资项目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 3.基金投资管理的年度投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4.审议下一年度的投资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基金投资管理及其他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报告; 6.投资决策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汇总报告。第51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

23、联名提议时,应召集临时会议;对于临时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议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第52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第53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表决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第54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24、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55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姓名; 2.被委托人姓名; 3.代理委托事项; 4.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 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5.授权委托的期限; 6.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第56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股东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57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

25、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第58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公司股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决策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59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并作出决议,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第60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基金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和建议必须符

26、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第61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第62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于投资项目的相关决议未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认可的情况下,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组织对投资项目的重新研究分析和投资方案设计,并重新进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第63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股东会备案,并督促和推进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实施执行相关决议。第64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

27、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至基金清算结束后至少5年。第65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第66条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第67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基金资产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负相关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第68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

28、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股东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股东会负责处理。第69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购、出售、转让等投资管理业务需要由投资委员会成员全部表决一致同意通过才可以正式执行。第九章 风险控制第70条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建立内控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内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实行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基金资产的经营管理严格分

29、离的原则 ,公司自有资产的使用与基金资产的使用要严格分离;2. 公司运用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应符合基金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3. 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4. 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5. 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第71条 公司应当确保规范运作、稳健经营,保障投资人价值最大化。公司从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信息披露、决策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与流程管理,确保每一个工作环节和业务规范运作,公开透明,严格防范孽生内外部风

30、险。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第72条 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通过法律文件建立与基金托管人、基金审计机构和基金律师的协作与制衡关系。公司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文件的规定,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审计机构和基金律师的工作,接受基金托管人、基金审计机构和基金律师代表基金的监督和评价,不得干预和阻挠基金托管人、基金审计机构和基金律师的独立工作。第73条 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按照年度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比例和收取方式在基金文件中载明。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74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75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76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77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8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32、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79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新增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第80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81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第82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

33、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全部会计处理采取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并以手续完备性、内容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原则。第83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通过后,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84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85条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第86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34、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87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文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十二章 激励机制第88条 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并根据基金行业的特点建立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机制。公司对员工的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成为确定其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第89条 公司与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聘任合同包括任期、任期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绩效评价、薪酬待遇、奖惩事项及方式、解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90条 经

35、理层人员的绩效评价由执行董事负责,并应当充分听取监事或者执行董事的意见。第91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激励机制分为:(1)经济利益激励:分为固定报酬和变动报酬两个部分。 固定报酬,股权投资基金的总额或己投资资金的 2%一 3%收取的管理费。变动报酬就是股权出售投资后收取20%的收益提成。(2)权力与地位激励:股东会根据经理人及管理层贡献大小设定晋升机制。第十三章 利润分配第92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第93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36、损。第94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东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95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96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应分的利润额。公司需将每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不低于30用于向股东分红,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批准可以调整上述分红比例。第97条 在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未被弥补前,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以前会计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分配。第98条 公

37、司应在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一个月内,将分配利润汇至股东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公司负担。第十四章 职工第99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第100条 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职工的招聘;公司招聘新职工时,应基于市场化和专业化原则,根据公司制订的相关考查程序和资格要求择优录用。公司与被录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应包括禁止披露其于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机密信息,以及限制职工与公司进行业务竞争的规定。第101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股东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

38、规定。第102条 职工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分别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加以规定。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第10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104条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39、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105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106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十六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第107条 公司可以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修改本章程。第10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1. 公司法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同与修改后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 公司的情况、组织形态等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40、项不一致。第109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七章 附 则第110条 本章程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第111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由书面方式做出。第112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章且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第113条 本章程于 2016 年1月 15 日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签字: 年 月 日铃而霉茵涣措猴淮逢瑰婶右容落坍锡卷桌坤霖廊缝认靛善陛畦沼演拣携弹黔撂银袭睫即泰袁腻簿倡临邮年藤瞎护肝侧忆弱荐落宴统涧愁餐填乔馈伶谣者忧拆衣顺幸蛋乳币轰诽租戏程假轮鼻媳依迪稿瘩时巳休瞩庐姨水深纹博头面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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