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附件2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清算会员管理,规范清算会员参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相关活动,保障清算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清算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CCP)的清算业务(以下简称中央对手清算业务)实行清算会员制度。第三条 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和特殊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或部分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自营业务清算(以下简称自营清算)和代理业务
2、清算(以下简称代理清算)。综合清算会员分为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和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其中,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代理清算,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对应产品业务的代理清算。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或部分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自营清算。普通清算会员分为A类、B类和C类普通清算会员。其中,A类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所有中央对手清算业务,B类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两项或两项以上中央对手清算业务,C类普通清算会员只能参与一项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特殊清算会员参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上海清算所另行制定。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 申请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依法登记
3、注册的法人或其他机构。(二) 申请A类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均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符合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申请A类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申请B类或C类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的机构应符合上海清算所关于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净资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要求,具体标准由上海清算所提供相应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时确定。(三) 达到上海清算所制定的A类、B类或C类普通清算会员内部评级标准。(四) 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自营清算业务的开展。(五)
4、 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六) 遵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申请清算会员资格之前的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的风险管理违规违约事件。(七) 具有较好的持续经营能力,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重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措施或行政、司法程序。(八) 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和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四条关于普通清算会员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净资产要求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
5、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均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应符合上海清算所关于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代理清算的净资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要求,具体标准由上海清算所提供相应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时确定。(二) 达到上海清算所制定的上海清算所综合清算会员和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内部评级标准。(三) 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代理清算业务的开展。(四) 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银行间市场做市商,可优先成为相应产品类综合清算会员。第六条 申请机构的净资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未达到上海清算所规定的要求但出具了符合条件的担保,视同符合相应的净资产(证券公司为净资本)要求。
6、第三章 申请程序第七条 申请清算会员资格的机构应按照上海清算所有关要求提交书面及电子版申请材料。第八条 清算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 清算会员资格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申请的清算会员资格类型,业务和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建设情况,具有开展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相应能力的说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发展规划说明,遵守上海清算所关于清算会员管理各项规定的书面承诺等。申请综合清算会员资格应说明代理清算业务发展规划)。(二) 申请机构基础信息登记表。(三) 最新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 业务经营资格相关的许可证和批复文件复印件。(
7、六)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其附注等财务信息。(七) 开展相关自营业务(申请综合清算会员的还应包括代理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八) 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单位公章。第九条 申请机构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第十条 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及时向申请机构反馈审核结果。经审核通过的清算会员资格申请,上海清算所将书面告知申请机构。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收到清算会员资格申请审核通过的书面文件后,应及时完成以下手续:(一) 与上海清算所签署相应的清
8、算会员协议等有关文件。(二) 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系统连接等技术准备工作。(三) 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相应的清算会员费等费用。(四) 安排人员参与上海清算所组织的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培训并取得业务资格证书。(五) 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完成规定手续后,上海清算所向申请机构颁发相应的清算会员资格证明文件,并向市场公告。申请机构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的清算会员资格。第十三条 清算会员参与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前,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参与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C类普通清算会员申请参与第二项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时,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变更为A类或B类普通清
9、算会员的申请。第四章 资格变更、终止和年度评估第十四条 清算会员可申请变更和终止清算会员资格,但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因机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更名等情形承继清算会员资格的除外。第十五条 清算会员申请变更清算会员资格类型的,应符合拟变更的清算会员资格申请条件,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清算会员资格类型申请及上海清算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收到符合要求的清算会员资格类型变更申请材料后,及时反馈审核意见。上海清算所审核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清算会员。第十七条 经清算会员申请、上海清算所审核同意变更清算会员资格,或上海清算所根据本办法规定要求清算会员变更清算
10、会员资格类型的,清算会员应在收到上海清算所的相关书面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清算会员完成变更清算会员资格类型的相关手续后,上海清算所正式变更其清算会员资格类型并向市场公告。第十八条 清算会员申请终止清算会员资格的,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终止清算会员资格申请及上海清算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上海清算所收到符合要求的终止清算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及时反馈审核意见。上海清算所审核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一) 会员是否有能力与上海清算所结清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债权债务;(二) 会员退出对市场是否有重大影响;(三) 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清算所审核同意
11、终止的,书面通知清算会员。第二十条 清算会员应在收到上海清算所的书面审核同意终止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与上海清算所不存在基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会员完成终止或取消清算会员资格的相关手续后,上海清算所正式注销其清算会员资格并向市场公告。第二十一条 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资格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清算会员资格年度评估基于清算会员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风险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上海清算所完成清算会员资格年度评估后,评估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清算会员。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清算会员具有下列权利:(一) 直接参与上海清算所提供的相关
12、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二) 获得上海清算所提供的有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信息。(三) 使用上海清算所提供的业务终端等设施。(四) 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其交纳保证金的收益。(五) 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其交纳清算基金的收益。(六) 参与上海清算所举办的业务资格培训及其他培训。(七)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综合清算会员除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外,还具有下列权利:(一) 向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收取代理清算业务的相关费用。(二) 向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收取保证金,且保证金要求不低于上海清算所对综合清算会员的保证金要求。(三) 因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导致上海清算所对综合清算会员收取违约金时,有权要求非清算会
13、员承担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四) 在遵守约定保密事项的情况下,有权了解和掌握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的金融产品头寸信息。(五) 综合清算会员与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 清算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上海清算所关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相关规定。(二) 对其参与的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承担结算和交收的责任。(三) 按时、足额交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四) 按时、足额交纳相应的清算会员费、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清算费及相关其他费用。(五) 妥善保管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有关的资料。(六) 配合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进行的资格评估和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检查。(七)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五个月
14、内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及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财务信息,并在上海清算所要求时提供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及有关财务信息。清算会员应保证其提交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八) 发生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金、股东等基本信息变更后,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基本信息变更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九) 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其履行清算会员义务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重大事项的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该等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清算会员改制、合并、分立、更名、减资、并购、重组、解散、清算、破产,被监管机构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
15、撤销、关闭等监管措施,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调查或处罚,因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恶化或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不能履行或可能导致清算会员不能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他情形。(十) 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 综合清算会员除应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自营清算和代理清算业务、账户、人员相互分离,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代理清算业务。(二) 根据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的需要,向非清算会员提供相关代理清算业务信息。(三)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保管代理清算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保守商业秘密,法律法规或上海清算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 对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进
16、行定期评估和代理清算业务检查,并协助上海清算所对非清算会员间接参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进行的检查。(五) 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报告非清算会员发生违规、违约等相关情况。(六) 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联系人制度第二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建立清算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联系人由会员代表和业务联络人组成。第二十七条 清算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由清算会员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清算会员组织、协调清算会员与上海清算所的各项业务活动。清算会员应为其会员代表履行职责提供相关便利条件。第二十八条 清算会员应根据参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需要和上海清算所的要求设业务联络人若干名,业务联络人根据清算会员的授权协助会员代表
17、履行职责。第二十九条 清算会员推荐会员代表,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文件、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拟推荐人员联系方式等材料。清算会员推荐业务联络人,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推荐文件、拟推荐人员联系方式等材料。上海清算所收到清算会员推荐会员代表、业务联络人的相关材料后,及时反馈审核结果。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和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织办理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资格相关事宜。(二) 组织办理清算会员参与的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三) 组织报送上海清算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和文件。(四) 组织清算会员相关人员参加上海清算所举办的培训、会议以及与上海清算所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五) 配合上海清
18、算所对相关技术系统进行改造、测试。(六) 及时登录上海清算所系统和官方网站,接收上海清算所发送的通知以及业务文件等。(七) 及时将清算会员有关信息变更告知上海清算所。(八) 督促清算会员及时履行报告等义务。(九) 督促清算会员及时交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相关费用。(十) 协调清算会员内部落实与上海清算所相关的事宜。(十一) 上海清算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或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算会员应予以更换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一) 会员代表或业务联络人离职、离岗。(二) 会员代表不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职务。(三) 会员代表或业务联络人不能按照上海清算所要求履行职责。
19、(四) 会员代表或业务联络人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五) 上海清算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清算会员申请变更会员代表或业务联络人,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申请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材料。上海清算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及时反馈审核结果。第七章 违规处理第三十三条 清算会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参与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上海清算所视情形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期说明情况、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收取违约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限制、暂停或取消其参与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资格。第三十四条 清算会员有
20、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清算所有权取消其清算会员资格:(一) 被依法撤销、关闭或解散。(二) 启动接管、破产、重整、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被监管机构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关闭等措施。(三) 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或业务经营相关的许可证。(四) 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处罚,对履行清算会员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五)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六) 在申请清算会员资格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隐瞒、欺诈行为。(七) 出现不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清算会员资格条件或在清算会员资格年度评估中结果为不合格,且在上海清算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符合或不合格。(八) 严重
21、违反本办法、上海清算所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规则、风险管理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九) 上海清算所认为应取消清算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综合清算会员在开展代理清算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清算所有权取消其参与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代理清算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综合清算会员资格:(一) 严重违反本办法、上海清算所关于代理清算的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 连续多次出现代理清算业务差错并造成恶劣影响。(三) 上海清算所认为应取消参与相关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代理清算资格或取消综合清算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被取消综合清算会员资格但仍符合其他类型清算会员资格条件的,清算会员可申请变
22、更清算会员资格类型。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各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则、业务指南、办法、通知、公告、指引及操作流程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会员管理细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
23、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
24、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
25、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17-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