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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
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
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部
2010年5月
目 录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2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6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11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14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17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18
河南工业大学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规定 20
河南工业大学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办班管理办法 23
河南工业大学定向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27
河南工业大学委托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28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9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32
河南工业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与奖励办法 35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37
河南工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41
河南工业大学在职人员硕士课程进修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45
河南工业大学关于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47
河南工业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49
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规定 58
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工作室管理规定 59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 60
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66
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暂行规定 68
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70
河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 71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保证研究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类别: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研究生部和各有关学院(部)共同完成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三)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目录。
(五)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与研究工作。
(六)负责研究生招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准考证核发、命题、制卷、考试、阅卷、调剂、复试、录取等组织工作。
(七)各类招生报表的统计与上报。
(八)新生入学报到。
第六条 各学院(部)的职责是:
(一)拟订本学院(部)研究生招生计划、专业目录。
(二)审核导师的年度招生资格及招生规模。
(三)安排本学院(部)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如宣传、命题、复试、录取等。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制订年度招生专业目录时,研究生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各学院(部)学科发展规划、培养能力(含导师数、科研经费等)、生源(往年该专业考生数及合格生源数)及毕业就业情况,编制学校各专业拟招生计划,并将各专业拟招生计划反馈各学院。制定学校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招生录取时,研究生部可根据国家实际下达规模,对各学院(部)的招生规模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招生简章与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根据国家当年研究生招生政策编制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以二级学科为单位设置研究方向,每个可学科设置4-8个方向。
本单位自命题考试科目,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省招办备案后可按二级学科设置外,其他原则上都要按一级学科(群)设置。
自命题考试科目每单元不超过三门。
自命题考试考试科目应为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第五章 报名
第十三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一)考生应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或往届本科毕业生。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高职高专毕业生,毕业后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且符合本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要求。
(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四)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六)身体健康。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期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才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报考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办法。
第十五条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工程硕士、高校教师在职读硕、MBA等专业学位)的报考条件按当年教育部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应对报名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命题及试卷管理
第十七条 命题原则
研究生招生考试为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
由我校命题的各考试科目应符合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试题应反映本课程的主要内容,难易程度要适当,并有一定的区分度。
命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和政治性错误。
第十八条 命题组织与试卷管理
(一)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命题人员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命题人员由学院(部)确定,并报研究生部。
(二)命题人应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相关科目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命题。
(三)每位命题人只能参加一门科目的命题。
(四)命题人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须廉洁自律,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情况。
(五)试题由研究生部专人负责按机密材料保管。
(六)命题人员要认真核对试题,避免差错。试题审定后,交专人按机要文件保管。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应分别封装。命题的草稿(包括电子文档)在提交试题后须立即销毁。
(七)专业课试题由研究生部负责印制。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检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准考证号、考试科目和具体考试时间。然后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装入中信封,中信封封面上注明准考证号码和招生单位名称。邮包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以及“机密”字样,并在规定时间内以机要通信方式寄送接收试题地点。
(八)试题的印刷、分装、寄发等工作均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第十九条 试卷具体要求
(一)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二)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的比重不超过总分的20%。
(三)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应尽量取得一致。
(四)题意要清晰明确、措辞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五)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题的分量以优秀考生可以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富裕时间为宜。
(六)专业课考题分值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命题应注意考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八)命题的同时确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上要注明每题的分值。
(九)试题中可以有选做题,但不宜过多,选做题的难度要大体一致。
第七章 阅卷
第二十条 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
第二十一条 阅卷采用集中阅卷的办法,在指定场地进行。评卷期间由专人负责试卷的收发、传递、保管工作,试卷评阅后当天收回,集中保管。
第二十二条 试卷总分由阅卷老师汇总并签字,如发现试卷或计算错误,必须由阅卷老师修改。阅卷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成绩的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考试成绩经核查无误后,上报省招生办。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由研究生部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部申请复核成绩,但考生不能查阅试卷。研究生部组织专人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章 复试与录取
第二十四条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复试。
第二十五条 硕士全国统考初试分数线由教育部确定。研究生部根据全国统考情况制订学校的复试标准,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复试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安排组织。
第二十六条 根据复试名单通知考生进行复试。各学院成立复试小组,根据国家和专业要求及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复试试题和复试形式(包括口试、笔试、实验环节的考核),复试结果应有记录、成绩和评语。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同等学力考生,须全面复试。并加强对本科主干课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第二十八条 对于初试成绩符合国家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不拟录取的考生,应及时将考生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研究生部协助学院做好调剂录取工作。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部与各学院一起根据“德智体全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录取名单确定后,研究生部按规定时间向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报送拟录取名单及有关情况统计表,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学位办。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部根据经上级审批确定的录取名单,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未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研究生部保存一年。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招生当年本规定与教育部文件有相悖之处,以教育部文件为准。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部。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前,须签定协议、履行交费等手续。未经批准,逾期2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
(二)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三)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不符合招生标准的既往病史。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材料档案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持本人研究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到相关院(部)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培养、住宿等费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相关院(部)向研究生送达书面警示通知一周后,仍不按要求履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标准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位除外),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等)为五年。
第八条 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九条 计划延缓毕业的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批。延长期一般不能超过一年,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学位课程重修不合格,或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一学期有一门学位课程和二门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一学期有三门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应予退学,经研究生申请和有关部门审批,可做降级试读处理,降级试读机会只有一次,期间费用自理。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与变更导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且接收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一) 拟转出我校者,研究生本人须提出申请,经导师和转出学院及转入单位同意,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河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转至省外的须两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由转入省教育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 由外单位拟转入我校者,须向我校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及提交原培养单位同意其转学的证明和成绩单及鉴定,研究生部在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后,组织考核并征得转入学院和导师同意后,送主管校长审批,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转出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执行。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跨学科、门类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转专业时,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因导师出国、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及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可申请变更导师。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原导师和拟转导师同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变更导师一般在本专业进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研究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休学:
(一)研究生为逃避学籍处理而申请休学的;
(二)某些专业停止招生,若休学回校后无法继续在该专业。
第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及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不办手续私自离校,按退学处理。
(二)休学研究生离校路费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期间向学校申请复学。研究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指定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学院审查合格的,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回校上课及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及实践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的;
(五)累计两门(次)学位课重修不合格,或降级试读期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届满时未完成学业的;
(七)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八)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从事全职工作;
(九)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十)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应当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当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申报表;对于自愿退学的研究生,研究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导师和学院提出意见,经研究生部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送达研究生,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并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的安排:
(一)委培或定向培养研究生退回委托或定向单位。
(二)其他来源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答辩。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学位论文答辩规则。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校、院统一组织的教学、科研、教学实践和专门技能训练及其它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请病假须凭学校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必须办理休学。请事假,必须有书面报告,说明事由、时间、天数,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事假超过一个月,必须办理休学。
研究生请假审批权限:
1.三天之内,由导师批准,报相关院(部)备案。
2.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导师同意,相关院(部)负责人批准并备案。
3.请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须由导师同意,相关院(部)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坚持在校学习,因特殊情况在学期间研究生请假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出国探亲、旅游、出国进修或出国留学等依照《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不提倡生育。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纪律处分按照《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时应对其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必需的实践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必需的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一般结业生在结业后的一学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作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颁发日期填写。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业的研究生不能再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定向与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三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入学前,须由定向、委培单位、研究生本人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除需遵守合同有关规定外,均须遵守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定向、委培生的福利待遇按协议办理。
第四十四条 定向或委培研究生申请学籍异动或变动时,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对定向或委培研究生进行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时,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若定向、委托单位或研究生任何一方或双方撤消合同,均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送达”一词,包括的送达方式有:直接交与本人,以挂号信邮寄,在校内公示。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养目标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人才和高等学校师资以及相关行业所需的高层次人才,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实验技能和现代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熟悉本研究方向国内外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社会意义和创新性。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三)身心健康。
第三条 研究方向
(一)研究方向是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分支,应根据本学科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条件而定。
(二)研究方向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划分应宽窄适度,注重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发展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
第四条 学习年限
研究生的标准学习年限为三年(专业学位除外),其中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半。
第五条 培养方式
(一)研究生培养采取政治理论课学习与经常性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课程学习和科研论文相结合,研究生导师负责和研究生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二)研究生培养过程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不仅使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实验技能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还要培养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教学﹑科研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授课方式应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可以是讲授、讨论或实验,也可以多种形式相结合,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并结合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生应参加教学与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者取得学分。
(五)研究生的学术研讨活动应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其中在开题报告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阶段,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完成两次学术报告,并在整个学习期间须参加五次以上的校﹑院级学术报告,经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六)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开题;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考核不合格,延缓学位论文开题。
(七)研究生中期考核是一种选优汰劣的制度,对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起到重要保证作用。由学院在第五学期组织进行,依据《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实施。
第六条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一)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由各学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制定。培养方案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和方法﹑课程设置﹑教学实践及论文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是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计划,由研究生和导师及指导小组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制定,经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三)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研究生必须修满32学分,其中教学或社会实践1学分﹑学术研讨活动1学分。
(四)研究生培养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的,应在不减少原培养计划中总学分的前提下,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导师和学院批准后报送研究生部审核。
第七条 学位论文工作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是对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基本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环节,研究生必须在导师及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二)研究生入学后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在课程学习的同时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和参加科研活动等,了解本学科的有关研究领域,前人工作情况和目前发展动态,以及当前国家生产经济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等来准备研究课题,课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学院一般于第三学期组织开题报告,研究生正式确定研究课题,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送研究生部备案。
(四)研究生应定期向导师和指导小组进行学位论文阶段工作小结报告。
(五)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研究生中期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由学院在第五学期组织进行,依据《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要求》执行。
(六)学位论文必须按照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书写,要求基本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谨、计算正确、图表清晰、语句通顺、理论上有一定的深度,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技术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位论文中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应以自己的科研、试验或计算结果为依据,并在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与他人合作或在前人基础上继续进行的课题,必须在论文中指出。
(七)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环节,依据《河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
第八条 提前毕业
表现优异、已完成培养计划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提前毕业,依据《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研究生课程学习是培养合格研究生的重要环节,为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严格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对研究生课程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课程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目录列出的课程属研究生课程。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并统一开设,非学位课可按专业方向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和本科生课程应有明显区别。同一专业本科生课程不得作为研究生课程,类型相同但深度不同的课程,应在名称上加以区别。跨专业招收研究生,需要补修的本专业课程,只能作为补修课程处理,不能将该课程作为研究生课程。
第四条 连续三年无人选修的课程,应从专业培养方案中删除。
第五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需增开的课程,应由研究生指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在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时纳入。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所有课程应有教学大纲,列出学时、学分、章节、教材、参考书。非学位课一般不超过3学分。
第七条 一门课程一般应在一学期内上完,不设跨学期课程。个别课程若学时过多,不能在一学期内上完,可按其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分为若干门课程。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教师担任,学位课一般由研究生导师担任。更换任课教师应征得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在授课期间不得无故缺课,调课需提前一天把经课程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的调课单送交研究生部,经批准后方可调课并通知学生。
第十条 任课教师如经考核认定其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保证教学质量的,取消其任课资格。任课教师出现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聘请外单位教师来校授课,或安排研究生到外单位上课,均应报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外出学习费用由导师自行解决。如需记成绩和学分的,应附教学大纲和试卷,否则不予承认。
第三章 选课办法
第十二条 研究生新生入校后应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填写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 培养计划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和中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研究生应严格执行培养计划。培养计划中的学位课程,应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目录中的学位课程确定。列入培养计划的非学位课程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十四条 研究生至少须修满32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18学分,教学实践1学分,学术研讨活动1学分。
第十五条 专业人数在3-6人的,非学位课选课人数应在3人以上方可开课;专业人数在7人以上的,非学位课选课人数应在专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开课。
第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认为某课程已掌握,可以在开课后三周内,申请免修该课程。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导师与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委托任课教师组织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准于免修,并记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登记
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
(一)学位课程的考核必须以试卷考试方式进行,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考查、研究报告、等方式进行。各种形式的考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保留相关材料。
(二)课程考核方式和范围由任课教师提出,学院主管领导审定。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实验课等实践性课程考核主要根据平时教学过程中研究生完成规定任务的质量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命题与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应检查研究生掌握所学知识情况、考核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的难易程度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把质量关。
(二)课程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学位课程70分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合格,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超过50%。
(三)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负责地评分,考核成绩应该拉开档次,一般应该满足正态分布。
第十八条 考核时间安排
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或安排在期末两周内进行。考核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部协调、检查。一般无特殊理由不允许变动考核时间,如确需变动,必须经学院和研究生部同意后方可调整。凡是以研究报告等形式考核的课程,必须在本学期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本次考核无效,成绩按“0”分记。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处理
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重修。学位课程重修不合格,或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一学期有一门学位课程和两门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一学期有三门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应予退学,经研究生申请和有关部门审批,可做降级试读处理,降级试读机会只有一次,期间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考核纪律
(一)研究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者,须持医院证明或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部审核后方可缓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成绩按“0”分记。
(二)违反考核纪律者,成绩按“0”分记,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成绩管理和材料存档
(一)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期末考核的课程在学生放假后三天内),将“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分别交课程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部。考核材料交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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