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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书(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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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合同编号: 2009-3-001 小 区 华美·博奥 房 号 SP105 承租人 刘连成 租 期 2009/03/06-2012/03/05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2009-3-001) 出租人:乌鲁木齐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昌北路99号 联系电话: 4554252 承租人: 刘连成 652723198509060711 住所地: 新疆温泉县安格里格乡安格里格街12号 联系电话: 139992288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有关租赁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介绍 租赁物位于乌鲁木齐市 西山东路 路261 号 华美博奥 小区 SP105 号房屋。房屋层高为 \ 米,建筑主体结构为框架 ,建筑面积 129.02 平方米(以出租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合同租赁期限为 叁 年(即从 2009年03月06日起至 2012 年 03 月 05日止)。 第三条:租金约定 双方约定租金采用下列方式计算,合同总价款为: 73660元。 固定租金加浮动租金:1、 第一年月租金为:2000元(1667元),2009/03/06-2009/09/05需缴纳12000元,2009/09/06-2010/03/05需缴纳10000元,年租金为22000元; 2、(2010/03/06-2011/03/05)月租金为2100元,年租金为25200元 ; 3、(2011/03/06-2012/03/05)月租金为2205元,年租金为26460元。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在每个租赁年度承租人分两次支付年度租金,且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租金,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六个月租金;首次租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时缴纳。 第五条: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并由此产生的其它全部相关费用。 第六条:租赁物使用用途约定 承租人对租赁物仅做 美容经营之用(经营项目必须明确、具体),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经营项目;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变更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经营项目的,必须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如需装修改进和增设他物,必须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其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增设他物的范围: 简单装修 。 租赁合同期满后,附着在租赁物上的设备承租人不得拆除,其产权归出租人所有。 第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批准,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第九条:保证条款 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前,应向出租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大写金额): 壹 仟元,在租赁期满后退还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造成租赁物设备设施损坏的,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 第十条:租赁物交付期限 出租人应于 2009 年 03月 15 日前将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有权按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且有权收取或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承租人收取水、电、暖气等费用及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管理费用; 2、出租人有权批准承租人关于经营项目变更申请,并就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约定交纳完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4、出租人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水、电、暖的正常供应,但非出租人原因除外;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对租赁物的合理使用权; 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承担水、电、暖气等费用,并承担因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物业费用; 3、承租人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规划、市容卫生的管理要求; 4、承租人经营项目必须遵守合同第六条约定。在租赁期内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5、广告牌、店面招牌应严格按照小区管理处统一要求制作、悬挂; 6、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未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30 日以上; 2、承租人拖欠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达 300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经营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合理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或设备严重受损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改造的; 6、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进行违法活动,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受到停业处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物 30 日以上的;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的;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其他情况: 1、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经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3、遇有公共突发事件,双方可依据公平原则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时间约定: 合同期满七日内承租人应返回租赁物,如逾期将承担违约金,具体为每日30元 。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如果在租赁期内,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该向守约方支付租赁年度租金20%的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时或按要求维修租赁物,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毁损的,负有赔偿责任; 3、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不满 15 日的,除应如数补交外,应按日向出租人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依据为应付款按日千分之 叁 ),承租人逾期超过 15 日不支付租金等费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出租人贰份,承租人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无 。 出租人: 承租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乌鲁木齐市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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