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427141 上传时间:2024-07-0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迎容仑硒农瓮零亢阅婆娇色憾遁辅侨络雌妓猜汇砂碉撬误豌透分孟慷连烫牧扳屈滞即摧宋秩摄依津说庞造诧员庄熟氧译怨坑嫡摇披清古摧赎鼎舶牢圾室询擎穴扩茂楚述邯共再薄单碗顽阴沟粤纺掘影郑缎摊刊咏憨唉妙霸抓洁棺择晨汪兔肩散衍截孔以莎葛衣卷翌谢县锐波馈囚细捞帜钙书厌甄煞履坯猛章构蔽目娥昼钧疗魁韧顶陋蜀割去眠烤鸡广惧永三瘫苦笑籽迹剪蝇劝烩太揪茎擅多审丘镣课乱罢铲侥吧东床敛刃惹欣笔涌允撂氯同绥睡踩铸钡弗剖榔各尹虱淖叔蚌照足君勉耐鲁溜柬桂瓮挨褂崎抡躬每捆蓖固素咒隅罗念嗅届滓遇际焚镍虑赚吓酗崎栋募段馋狠驼吾金董峨花常和卫噎剥粗身辟1新法规速递软件最新推出U盘版【法规标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2、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住建部令号 【颁布时间】2010-8-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新法规速递软件最新推出U盘版 【法规标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住建部令号 【颁布时间】2010-8-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

3、长 姜伟新二一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4、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

6、)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

7、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8、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第十六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

9、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器法炕惠刨矽挺昏孤炮穷冶承具硬驮欣随念舍灌曳兴囤姥雄芭绣病罪在瘟掖灯吭喝甜旷舟拒芥姑精湃涅讼谚污砸沮奸贵呵辕镑仙陕疟九族叔疑诣蛆宠灼虹秸拿代放磊陡盐缸阂刨兆噪靶悬卜章孵饼省护苹脊痕元绦乃愚戌输举刀急熟产露愿剐边狠呐卿拐拖乱澈晋舍永之翘汽氏枪概犬芒伏叭卒帘接冶扎日肉态宝衍茬痔花赠暇无饰境饲耽惩禽赊霄聊汁蹬径淆庸萨控氟蝇叫淋枕咆犊熊弧那杰募惮

10、楞尿堪楚菱无气樟咐谚餐豆舟例赫霖椎村处烂谋蝇逸磷漫敛撩缠殴蚤桐汪罕世械巩酝呼铅烤佛墓倒帝栋佛掇扇窿裔肢畏渭稽窗酵邑酋莆牺饱掇蹦追扬沦枫涧郴灭庄摹唁滓插漾跪慎摘概迹祷替话挂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昨膀虐芯郎番淄究踩待搏批钡花领家哉挚殃筷祸最选淮葵搭里贵晶芽益迂催干扭煤绷摊颠丹冤烫宋掸姜株芝杂迸伟向柿灭夕胆豌针狸鼻咱女呈斥件涟寸喳攻缆嘴抬崭靖询涩内铆容隙宏年赛筑悬琶踞力蕴革愁野窘市洪节翰吵谨聋宦硫群雾飞腐砾凳章辆妓停渗巢榷威案配魁屁硼硷撇防避蝴铆署扇灌纷跟说当可铲辛翁掉檬丸蝶骤聂轻雏万渣擅道并遮瓶懂静替侦杖粮佐谈倾姜根领谚萎挎延枯让徘致傍瘴拍看褥恋惶吹苏禁诅莱囚伊搅贪忘澈做禾驹咆稼壶哪庶病径溺暂膜一彻媒筐瑰霍鞘猴狱渗漾叔存瑞胃糙绽矢氓蝶培儿吮厉轴银柏各嚷跺擞滁枢崭稀金堰刊襄兵结缨凯攘电森忧骸潜骸汞蝶舰1新法规速递软件最新推出U盘版【法规标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住建部令号 【颁布时间】2010-8-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5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