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5 页 共 5 页项目合作协议书本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制定甲方: ,证件号码 /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证件号码 / 营业执照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作协议,并根据本协议在_市共同投资开设餐饮企业,并进行工商、税务登记。 本协议所指或包含的项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中所涉及的一切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如涉及外币的应特别注明并依据中国银行当天或上一工作日所发布的外汇牌价以人民币大、小写注明并标明兑换率。 本协议所指或包含的项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补充协议中所称的企业、公司及机构均指在中华人民
2、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并存续的企业、公司及机构,如涉及境外企业或结束经营的企业时,应特别注明并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台湾美食餐饮项目,企业名称为:_,企业法人:_;总投资为¥ 万元(大写_万元),甲方投资¥ 万元(大写_万元),占股权 % ;乙方投资¥ 万元(大写_万元)及技术股占 _%,乙方共占股权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组成合资企业。企业法人为: 在本协议及上述合资企业存续期间,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一条所注入的资金为根据本协议所组成的企业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挪作他用。本协议终止或根据本协议所组成的企业无论以任何形式终止经营的,甲、乙双方的各自投资经双方或本
3、国法院认可的注册独立会计师或在清算机构审计或清算后,根据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双方投资按比例予以返还;如本企业在结束经营时负债或持有债权的,双方应按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股权比例清偿债务或追偿债权;第三条协议期限1.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议届满前,如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认为需要延长本协议的,应在本协议界满前六个月内就本协议各项条款进行磋商并制定补充协议,且办理有关手续。 2.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3. 无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或到期后,一方不再继续合作的,该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知会对方,且说明终止合作的原因,并将己所持有的有关本协议项目的
4、资料、供应商资料及客户资源列出全部清单并根据清单交给对方,并由对方核对后签收;4. 在本条第三条款发生时,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的,提出终止合作的一方有权按投资比例要求对方支付所采购生产设备的款项,涉及设备折旧的,双方另行商议;5. 在本条第三条款发生时,在本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或到期后的,提出终止合作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对方支付所采购生产设备的款项;第四条 甲、乙双方在合资企业经营期间,与本协议经营有关的的收益及生产设备归双方共有,所产生的亏损责任及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就企业净利润的51 %及49%的比例,于每年的_月进行分配;第六条 企业债务按照甲方 51 %、乙方49%比例
5、负担。任何一方单独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所应当负担的比例部分。第七条加盟1. 本企业在经营中,若拓展加盟商的。由双方共同对加盟商相关资质进行认定,经双方一至认可后,方可加盟;2. 加盟费及加盟商向本企业采购原材料而产生的销售利润,按百分之十对本企业进行固定投入。双方可对加盟费及销售利润的剩余部分进行分配,每年分配一次,按股权甲方51 %、乙方49%的比例分配;分配日期以本协议第五条为准; 3. 加盟条款及加盟商管理规定以本协议附件形式另行制定并附加;第八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研发和市场开发及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企业管理费以上一个月净利润的20
6、 %支付给乙方作为技术研发、市场开发及管理费用,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每月的第二个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至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九条保证金1. 乙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支付¥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作为合作的保证金。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355天至365天内将上述款项退还乙方。 2.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发生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后的24小时内归还上述款项; 3. 甲方无须为上述保证金支付利息;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年_月_ 日至_年_月_日止。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1、甲、乙双方对于执行
7、本协议时所发生一切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积极解决;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提交本协议签订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双方或一方 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本协议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1.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 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对方拒绝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采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依法要求对方赔偿。2. 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尽最大可能采取补救措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1、 合作协议期满,
8、双方均决定不再继续合作的, 2、 双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3、 一方破产、出现法律问题或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且无须向对方支付任何赔偿;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1. 甲、乙双方或一方为自然人的,如发生死亡、失踪或因违反本国或其他国家 / 地区的法律而被上述国家 / 地区的执法机构判定有罪并服刑的(缓刑除外)的,则由双方或一方的法定继承人继续执行本协议;2. 甲、乙双方或一方为企业的,如该结束经营的,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有效;3. 当本条上述两款发生的,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愿意或无法继续执行本协议的,可依据本协议第三条条三款、第十三条第二、第三款处理;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地址: 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证件证复印件粘贴处乙方证件复印件粘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