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出售转让合同书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土地事谊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甲方保证对所出售土地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和债权、债务的纠纷,以及继承权的纠纷。第二条 经本合同该宗土地所有权者(甲方)及其对该项下所有权相关人士(包括嫡亲子女、亲属等)同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甲方自愿将位于达日县环城北路靠黄河边的自有土地出售给乙方,具体事宜如下:此土地具体位置及面积:1、此宗土地位于达日县环城北路靠黄河边。此宗土地北邻县环城北路,南邻( ),
2、东临( ),西临公路。此宗地东西长55米,南北长48米。2、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乙方将拥有该宗土地的所有产权。第三条 甲方将该宗土地交予乙方,乙方若施工进行平整土地等修建事项,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进行施工,若遇干扰,出现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第四条 经甲乙双方商定,该宗土地出售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五条 付款方式: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第六条 该宗土地的使用证由甲方协同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第七条 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违约方负责。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 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协 议 书甲方:青海省达日县吉迈镇居民 张杰生乙方:青海省达日县吉迈镇居民 王占国担保人:青海省达日县吉迈镇居民 大多杰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同意并签订本协议,以保障双方信守执行。一、兹有乙方哈佛牌小轿车(车牌号:青F00325)与甲方本田雅客牌小轿车(车牌号青F11888)互换,条件为乙方向甲方补加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只收取乙方补加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其中未收取的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车牌号青F11888)仍为甲方所拥有,若乙方出售或交换此车(车牌号:青F11888),此车牌号必须交还给甲方,否则,乙方需补交未付给甲方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二、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律。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担保人签字:年 月 日收 据 条今收到张雷付来购该宗土地的全部土地款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特立此据为证。收款人签字:付款人签字: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