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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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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校代码:10036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融资租赁合同研究培养单位: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作 者:刘忠贻指导教师:宁红丽 教授论文日期:二一一年三月A study upon finance leasing contract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声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刘忠贻 2011年3月20日学位

2、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 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它方式合理使用学位论文,或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相关数据库供检索;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刘忠贻 2011年3月20日导师签名: 年 月 日摘 要本文研究的对象是融资租赁合同,之所以选择这样的研究课

3、题,主要是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从实际出发对融资租赁进行研究才更加具有意义。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的过程中占核心的地位,可以说整个融资租赁交易的过程就是三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紧紧围绕着两个独立的合同(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进行的。要研究融资租赁合同,主要的就是研究三方当事人在这两个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重点和关键。本文在研究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一个引语,四个章节和一个总结,六个部分构成了全文的框架,各章的具体情况介绍如下。第一章是引语,对融资租赁合同作一个整体的介绍。第二章主要是介绍融资租赁的概念和

4、法律特征,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会计规则和金融法对融资租赁的不同定义,以便在比较的同时,更好地把握住融资租赁在法律上的概念;然后接着介绍了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第三章是研究融资租赁合同了,介绍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阐述了法律特征,接下来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属性,如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全额清偿性,不可撤销性,利他性和非继续性的特点;第三节里主要从微观上介绍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如租赁条款,租金条款,风险担保转移条款等,从而把握住融资租赁合同的实物框架。第四章的重点分析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当事人的各自权利与义务,阐述这部分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分别分析了供货合同中出租人和供货商的权利与义务,租赁合

5、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着重分析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与救济情形,出租人有哪些违约情况,对应的有哪些救济方式,承租人有那些违约情况,对应的有哪些救济途径,供货商有哪些违约情况,对应的救济方式是什么等等。最后,总结了全文,融资租赁合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关键词: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 AbstractAs a product of leasing trancsaction, financial leasing has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ocial development. The contract o

6、f financial lease is the core of the whole financial leasing law regulations, so this thesis focuses on it.This thesis divides into an introduction and finve chapters around 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The content of the introduction is the brief introduction of financial seasing.And in the second ch

7、apter, it includes two sections including the concept,the law merits and the standards realizations of 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 In the third chapter, the thesis analyzes the concept and nature of 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such as divided payment theory, leasing contract theory, loan contract the

8、ory and so on.It also analyzes the main contract clauses including the composition of rent, lease term,the risk of exchange rate, method and kind of currency for the payment of the rent. The fourth chapter discuss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three parties.The seller of financial leasing cont

9、ract has the simila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the one in typical purchase and sale contract. In fifth chapter, the thesis probes in the issues such as the main clauses and the different partiesdefault in the performance of duties.In the end, 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in prom

10、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leasing transaction.Key words: financial lease,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lessor,lessee 目录第1章 引言1第2章 融资租赁22.1 我国对融资租赁的定义22.1.1 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届定22.1.2 财会税法对融资租赁的届定22.1.3 金融监管法规对融资租赁的规定32.1.4 融资租赁在国际公约中的概念32.2 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和特点42.2.1 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42.2.2 融资租赁的特点5第3章 融资租赁合同63.1 融资租赁

11、合同的含义与特征63.1.1 融资租赁合同的含义63.1.2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73.2 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分析83.2.1 货币借贷合同说83.2.2 租赁合同说93.2.3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说103.2.4 非典型合同说103.3 融资租赁交易合同中的条款103.3.1 供应合同的条款103.3.2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条款11第4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构成144.1 对出租人的基本效力构成144.1.1 出租人享有的权利144.1.2 出租人承担的义务164.2 对承租人的基本效力构成184.2.1 承租人享有的权利184.2.2 承租人承担的义务19第5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及救济215

12、.1 供货合同中的违约与救济215.1.1供货商的违约与救济215.1.2出租人的违约与救济225.2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与救济235.2.1出租人的违约与救济235.2.2承租人的违约与救济23第6章 结论26参考文献27致谢28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2930第1章 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引起理论界对它进一步深入地研究。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起步较晚,1981年成立的中日合资企业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页。到目前为止,我国从事融

13、资租赁业务的专营或者兼营机构1000多家,业务覆盖全国,涉及十几个行业,然而整体上发展速度还比较慢,规模小业务量还比较少,在资本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不及美国1%,日本的2%。虽然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自身的优势极不协调,但融资租赁在我国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市场潜力很大。谭庆丰著:中国融资租赁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占据一个关键性的地位,是整个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的核心,正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这么重要,因此本文就以它为主要研究对象。融资租赁合同首先是一个合同,因此具有与一般的合同的共性。本文主要就是要研究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特点和性质。由于在融资

14、租赁交易过程中的当事人不是两方而是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剖析他们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本文的一个重点。既然本文研究的是融资租赁合同,那么很重要的一个就必须要研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情况及相应的救济途径了,以便更好地规范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当出现违约的时候,及时地弥补遭受的损失,使得融资交易得以继续进行,实现承租方的融资与融物的目的,发挥这一新型的融资手段的最大功效。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研究,在国内已经有不少学者对它进行过研究了,本文主要是建立在个人对这一问题的学习研究的基础之上,把自己的学习研究收获作出总结,以期望能对这一问题的立法与实践起到一点作用

15、。第2章 融资租赁2.1我国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下面来看看我国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我国有合同法,财会税法和金融监管法规对它作出了规定,下面具体来分析:2.1.1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我国的合同法分则第237条和239条对融资租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两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融资租赁的本来面目。融资租赁包含了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这两类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为其融资为目的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地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史燕平著:融资租赁及宏观经济效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4年2月第l版,第24页。

16、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所出租的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意旨去供货商那选定岀租物,然后自己花钱买下来,再转手租给承租人,然后承租人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一般的这个租赁期间是一个非常长的时期。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正如部分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指的不仅仅是一个合同,而是由三方当事人参加,两个法律关系组成的新型合同,佟强著: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中外法学,1992年第2期,第15页。三方当事人是指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其中出租人处于一个连接承租人和供货商的中间地位,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意旨去供货商那购买岀租物,这便使得承租人与供货商之间发生了联系,一旦租赁物出现瑕疵问题,一般

17、的情况下,出租人并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承租人直接找供货商索赔,可见融资租赁中的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特殊的了。由此可以看到融资租赁中包含着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供货商的供货合同,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2.1.2财会税法对融资租赁的界定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地把融资租赁规定为“实质上移转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在经济学上界定融资租赁是从风险和报酬的角度出发的,至于资产的所有权是否会随之让渡,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让渡,也可以不让渡,决定权在于双方的事先协议。从我国税法上来看对融资租赁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

18、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样子红租赁。可见税法上的定义与会计准则的相似,都是在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转移,可见当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是有权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2.1.3金融监管法规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与商务部都对融资租赁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前者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融资租赁界定为,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租赁物及其供货商,再由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把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收取租金,并保有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可以占有使用并收益,同时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商务部也对融资租赁作出了一个界定,基本上与人民银行的类似,在此就不赘述了。从上可知我国对融资租赁的

19、定义是综合世界上两大法系的考虑后定义出来的, 合同法上主要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通用概念,会计和税法上主要采用的英美法系的概念。本文主要是进行法律上概念的探讨,下文也是依据法律概念。2.1.4融资租赁在国际公约中的概念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规范和调整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公约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oit)在1988年制定并开放签字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在这个公约中,规定了融资租赁中有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三方当事人,承租人选定出卖人、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其选定买得该物,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且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根据约定享有返还租赁物或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选择的交易。

20、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很容易想到,例如甲、已双方达成一份协议,其要点是:甲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购进一套设备;甲方将设备交付乙方租赁使用,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按期缴纳租金。租赁期满,乙方可以取得设备的所有权。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然便是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公约的规定可知,融资租赁合同融借贷、租赁、买卖关系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该合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以上两个合同的简单相加,且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亦非截然分开。2.2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和特点2.2.1 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

21、(一)交易的基本形式是租赁。租赁主要指标的物的所有人以收取一定的对价(租金)为条件,将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另一人。查松著:融资租赁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融资租赁首先是一种租赁,只是它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租赁的现代新型租赁。(二) 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而选定租赁物,把租赁物的型号、属性、性能等相关知识提供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去购买,出租人只是承租人旨意的执行者,在选择购买标的时是不能自作主张作出决定的。(三)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标的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上面已经提到了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只是按照承租人的意旨购买而已,那么出租人自然对租

22、赁物的瑕疵问题不用承担责任了。(四)承租人承担与租赁物有关风险和责任。当租赁物出现毁损灭失的风险或出现产品责任,都由承租人承担,尽管承租人可以购买保险来分散风险,但购买保险的费用必须由承租人自己负担。(五) 出租协议为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前提。承租人要想取得租赁物必须以签订出租协议为前提,两个合同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关系。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租赁期满后如没有事先的约定,承租人应该把租赁物及时返还给出租人,但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承租人便不能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上面五个标准可以说是基本标准,当然还存在一些辅助的标准,如融资租赁的期限必须要覆盖到租赁物的实际经济寿命的实质部分(美国规定的是75%以

23、上),一旦签下合同,确定了租期,便不得随便撤消租约,出租人就有权利从承租人那获得租金以回收成本和实现利润,即使承租人没有在使用租赁物,也要照常支付租金。2.2.2 融资租赁的特点(一)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间覆盖租赁物使用周期的实质部分。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一般都是具有较大价值的标的,如飞机、火车等,都具有相对明确的使用周期,承租人花费一大笔钱买下租赁物后,再租给承租人,靠租金收回成本及实现营利,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因此要根据租赁物的使用周期来确定租金,以便在租赁物的使用期间实现出租的目的。(二)在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特别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解除租赁合同,那么不管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

24、赁物,承租人仍然可以收取租金,这是对出租人的一种特别保护。(三)承租人自己选定租赁物和供货商。在出租人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的标的,即后来成为出租人租赁给承租人的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的,而不是由出租人选定的。同时承租人向谁购买租赁物,与谁签订供货合同,也是由承租人选定的。(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只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虽然已经出租给了承租人,但出租人仍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只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没有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当然根据约定,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后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五)如果租赁物出现了瑕疵问题,是由供货商负责,而不是由出租人负责。前面

25、已经提到了,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的,这便使得承租人与供货商之间建立了一种直接的联系,出租人退出这种关系,置身于事外,一旦租赁物出现瑕疵问题,由承租人直接找供货商承担责任。第3章国际融资租赁合同3.1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含义和特征3.1.1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含义当今世界法律主要分为两大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首的英美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对融资租赁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通过对两大法系各国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分析以达到更深刻理解它,从而为全面的分析融资租赁合同做好前提条件。(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英美法系概念美国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见于两个地方,一个是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26、 Accouting Standards Board,FASB)将融资租赁分为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另一个是美国统一商法典UCCA2A-103(g)对融资租赁做出规定。FASB认为融资租赁的关键点在于:首先在一项融资交易中,承租人是否对设备享有实质权;其次,在融资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最终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最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实质权,为此是否支付了设备的主要价款。它规定如果判断一项交易是融资租赁,必须要满足四个条件:(1)合同中必须规定承租人享有廉价购买租赁物的权利;(2)如果是新的租赁物,那么租期必须在租赁物的预期使用寿命的75%以上;(3)在租赁期限开始的时候,承租人支付的

27、租金不能少于租赁物市场公平价值,但租期开始时,资产的经济寿命只剩下25%了,那么前两个条件可以不考虑。另外它还分别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承租人来说,在租赁期满之时,必须要有取得租赁物的权利;而对于出租人来说,首先要能预先估计出租赁最低付款额是否具有可收回性;其次,出租人必须确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自己有多少成本要回收。UCCA对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是否享有租赁物的购买选择权作出相应的规定,它主要是围绕着出租人在租赁过程中的地位以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界定的。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租人不选择租赁物(由承租人自己选择确定),承租人要获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在租赁

28、合同签署之前,必须要把他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并把它当作合同的副本记录下来。英国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主要见于两个协会的规定,一个是设备租赁协会(ELA),另一个是会计业务委员会。前者认为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订立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享有对岀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期内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在租期结束后,出租人并不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后者认为(会计准则说明第21号,即SSAP 21)融资租赁所指的是出租人在实质上将涉及资产的所有权的全部风险及收益的权利让渡给承租人。(二)融资租赁合同的大陆法系概念法国在1966年7月2日发布融资租赁法(第66-455号法律),该

29、法第1条把融资租赁规定为:“融资租赁是一种有关于融资和融物的租赁,为了实现融资和融物的目的而购买租赁物的一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在租赁期满之时,承租人有权按照之前确定的价格选择购买或不购买租赁物。”德国的融资租赁统一受民法典租赁一编的支配,但是在别的一些法律中也有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如通用商业条件法、消费者信用法、生产责任法、环境责任法、破产法等,算是对融资租赁的一种补充规定。不论是英美法系的,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都规定了在融资租赁中,交易主体涉及三方当事人,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都要付出融通资金的代价,即交付租金;陈玉玲:融资租赁合同与其它合

30、同之比较研究,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租期较长,期限基本和租赁物的预期有效使用寿命期相同。K.Karuppiah,lease financeorigin,growth,problems and prospects.published by sterling publishers private limited.1988,p39。3.1.2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一) 国际融资租赁合同集融资和融物于一体融资租赁合同是一个既融资又融物的合同,出租人从供货商那购买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人,其实质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上的营利,他并不关心租赁物是什么,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甚至不用去受领货物,

31、只要按照承租人的指定去签下购买合同即可,剩下的可以由承租人去办。融资租赁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合同,主要就是要实现自己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目的。融物是指承租人不需要一次性支付租赁物的货款,而是通过定期地支付租金,同时在租赁期满后,可以选择购买;融资是指承租人选定租赁物,由出租人支付资金从供货商那买下来后租赁给承租人,实际上相当于承租人从出租人那融资获得了自己想要的设备等。张旭东, 刘秀玲:论融资租赁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关系前沿,2003年第9期。融资租赁合同把借钱与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并以借物还钱,以租金的形式实现全过程。马思萍:论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当代法学,1999年第6期。

32、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合同。程卫东: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P27 -28。(二)国际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在融资租赁期限内,一般不得撤销合同,除非是以下几种情形:首先,一方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可以中途解除合同;其次,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当特殊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最后,合同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便可以。融资租赁合同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融资租赁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意愿购买岀租物再出租给承租人,花出的费用靠承租人支付租金来回收,这便决定了在短时期内无法收回全部成本,因此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一般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不得撤销。(

33、三)供应合同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订立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权利,融资租赁合同创立的目的是为承租人创设某种权利使他们可以对出租人和供货商提起诉讼要求,促使他们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张民安 ,王红一:合同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P170。3.2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分析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分析存在着各种学说,主要有货币借贷合同说,租赁合同说,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说,非典型合同说等几种占据主流的学说,下面对他们进行简要的介绍。3.2.1货币借贷合同说法国学者Calen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并非租赁物使用的对价,而是用以

34、偿还(以租金摊提成本的方式)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成本及其在租期内的利息,还包括出租人融资的有关费用,因此主张将其理解为金钱消费借贷合同。日本学者西村知雄认为:“就给与对方当事人的信贷行为这一点而言,融资租赁和货币借贷并无差异。相对而言之,融资租赁是已租赁物作为中介而对用户的信贷行为,其与货币借贷的差别仅在于货币借贷无租赁物件一中介。”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7页。 货币借贷合同说着眼于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本质上是对承租人提供金融上的便利,经济上的机能与信贷契约相同。出租人分期回收的租金,性质上属于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本金、利息、利润以及费

35、用,而非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融资租赁不具备租赁的基本特征,即承租人以支付租金方式获得使用权。出租人在此交易中是一个纯粹的融资人,只承担信用的风险。租赁物对于出租人来说只具有“租金债权”的担保意义。交易中包含的物的租赁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货币借贷合同说在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一些判例中得到了体现和支持。刘敬东著: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44页。但是此说也存在不足之处,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交易,货币借贷契约说脱离了融物的这一方面,具有片面性,该说虽着重于融资租赁经济功能,但却无法涵盖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形式上的一些特征。比如融资租

36、赁出租人的资金,是交付给出卖人,而非承租人;出租人仍保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等特征,均非货币借贷合同的观念所能包含。吴启宾著:租赁法论,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81页。3.2.2租赁合同说该学说最先是由德国的学者Flume提出来的,他的观点是,融资租赁有别于买卖合同,应该把它解释为传统的租赁合同,因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并不是租赁物的对价,而应该是使用租赁物的对价,故而承租人从出租人那租赁下岀租物,其目的是为了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不是为了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该学说后来又发展出一种以学者Westphlen为代表的非典型租赁合同说。梁慧星著

37、: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4页。与前面Flume的观点不同,它着眼于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重视契约内容的特殊性,认为融资租赁并非纯粹的租赁,民法典关于租赁的规定难以约束,因此,应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为非典型租赁或特殊租赁合同。3.2.3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说德国学者Ebenroth所倡导。他认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仅限于担保利益,着眼于此,则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如租赁公司不负交付义务及由承租人负担租赁物一切风险,均可得到合理解释。日本学者片冈广义认为,融资租赁是由供货商与承租人的实质买卖合同,供货商与出租人之间的形式买卖合同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货币借贷合同构成的

38、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其中供货商与承租人之间的实质是以买卖合同为其基础。刘敬东著: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还有一种动产担保说实质上也可归于所有权保留买卖说的范围。动产交易担保说由台湾学者吕荣海所提倡。吕荣海:融资性租赁契约之研究,台湾大学硕士论文,1971年。该说以美国法上的动产交易担保制度为出发点来评价融资租赁,该说的侧重点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担保权益,在契约债的性质上还是归结为附条件买卖。3.2.4非典型合同说公约充分体现了这种学说的思想,国际私法协会,以创新的精神希望为融资租赁这一新型的交易模式创造一个独立的法律框架,而不愿将其简单盲目

39、纳入传统的经典的法律框架之中。公约在规定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时将这点充分表现出来了。公约第10条规定了供应人在供应合同项下的义务及于承租人。3.3融资租赁交易合同的条款3.3.1供应合同的条款(一)供应商知晓供货目的条款供货合同中只存在两方当事人,出租人和供货商,承租人并不在其中,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供货商要直接对承租人承担责任。因此在这个合同中必须要有相应的条款对此作出规定,让供货商明确供货的目的,供货的对象及供货的细节等。由于这个条款是为了解决供货商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的,因此它对供货合同并不产生任何的实质影响,对出租人和供货商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不产生影响。虽然它看似是供货合同可有可无的条款

40、,但是它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该条款把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的两个合同连接起来了,一旦发生纠纷,承租人可以据此向供货商行使赔偿请求权。(二)为第三人利益条款供应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出租人与供货商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获得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物,是为了承租人的利益。因此在供应合同中有必要规定有关于承租人的利益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但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

41、租人应当协助。因此对于承租人向供应商行使索赔的权利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承租人可以直接面对供货商行使赔偿请求权。为了减少实践中融资租赁业务的纠纷,有必要在供应合同中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并约定其享有利益的范围。3.3.2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租赁物说明条款,租赁物所有权条款,租期条款,租金支付条款,租赁物交付及检验条款,租赁保证条款和担保条款,租赁物的日常维护条款,租期结束后租

42、赁物的处理条款,租赁物的保险争议解决条款等,在这里我们重点说明几个条款。(一)租赁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条款虽然出租人在供应合同中称作买方并依据供应合同支付了价款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供应商是将租赁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的,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实际控制并行使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权便成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至关重要且必须加以规定的内容。通常在合同中加入如下条款: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本合同租期内始终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有权在租赁设立表明其所有权的标记,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处置,如转租,转让,出售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或足

43、以侵犯出租人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若承租人破产租赁设备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债权人无权处分租赁物。徐叶红: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报,2001年第5期,融资租赁交易合同研究。 (二)租金支付条款当事人在此条款中会详细、精确地约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数量。按照约定,租金可以平均分摊在每一期上,但对于复杂的租金往往是采取一定的步骤来实现的。要么采用分步递减的办法,要不采用分步递增的办法,至于怎么决定,根据资金的需要。但如果出租人的资金是来源于浮动利率的话,或可能在将来得到资本税收减免时,在该条款中可能还会约定租金的浮动办法,根据市场的租金变化情况来确定具体时刻的租金。

44、(三) 融资租赁物交付的条款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的,出租人出租租赁物是为了实现其经济目的,因此他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后,并不需要亲自拿到货物,再把它出租给承租人,供货商可以直接把租赁物交给承租人,而不经过出租人的手,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必到交付现场确认交付租赁物的存在,不必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交付义务,这种交付并非现实形态的而是观念意义上的交付,蔡庆辉:试论融资租赁合同,河北法学,1999年第3期。具体怎么交付,交付的方式和时间都可以由承租人与供货商来确定。(四)对租赁物进行妥善对待的条款在融资租赁中,由承租人承担维护及修理租赁物的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会约定由

4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保管和修缮,并写下这些条款。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维护租赁物的标准是:确保租赁期间租赁物得以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是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的,因此承租物由承租人维护及修理会更加方便和及时,这样也有利于发挥出租赁物的最大价值。另外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费用也应当由他自己负担。当然对于出租人也是很有利的,免除了他对租赁物的维护和修理的责任。(五)补偿出租人因租赁物价值减损或其他风险导致的损失的条款。由于承租人已经选定了租赁物,不管今后出现什么情况,如产品升级换代而被淘汰,或是资本税收减免的优惠发生变化等带来的风险都应当由承租人自己来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重新确定租

46、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 保持占有的条款。该条款主要是保护出租人不受第三人权利的制约。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承租人必须保持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不得廉价转租、设定抵押或在租赁物上添附任何物品或权利。第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构成4.1对出租人的基本效力构成4.1.1出租人享有的权利(一)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继续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我国合同法第2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租赁期满,承租人要把租赁物及时返还给出租人,除非承租人选择自己购买下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所有权具体体现在:(1)对租赁物的处置权,如果未经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是无权擅自处理租赁物的,属于无权处理,不发生效力;(2)破产收回权,如果在租赁期还未满,承租人破产了,致使尚未到期的租金无法支付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是有权利把租赁物收回来的;(3)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间把租赁物转让出去或者抵押租赁物,除非是承租人在租赁之前明确表示不得这么做;(4)返还请求权,如果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没有选择购买租赁物,那么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及时返还租赁物。(二)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出租人享有的一项主要的权利便是向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有权利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人购买下租赁物后,再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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