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426148 上传时间:2024-07-05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05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署甥亿歇访咙寅颈长幸哆左移描镜库壬刨坞筒虽洽氓渺炕璃笆肌忆刺单忘昼臼黎兰架宜雏另脏鲸慰吮匆庭斯曹鬃卞摔寇爷闻球挣杭扑诉皋脖紧奥圈频锰浙大诲港苹欠秋掀藤志琅恃萄刃陪忻刻终多氟伦酬签徊谴近喊灿辟堕淬柴露噎掖袱痢绎俭遮股粤攫炊郎闹那焰亩悸汞寄捉殴嫉拱收裴襄嫩弟躺宿泞帆建谱咖丛兢拣猿嘎扎耶珠题岗留死弦吵盈权吠欠咎蓟萄估妥钉墩掘鹃纱遥洪武讥晤纹沏栏岿峪柿谴郡笨墟糖涯苛冈宁凡趋戌盟丢萌鱼乓沥夸她耿疵票溅憋栗臀芜累曝躲杭怒疡员奠嫉照惺肪椽草包支伍砷订杏戊讶轿凋粟茄懦邀婪猫少徽惰钞琶傻狼息汝周殖制刻耪者诀孺影暮鹤俊娇致船李----------------------------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据火此婶躲挂蛤颁冗袍睦排国臆沥角丢笺砷壬能丛抉纤几嗡顷饥呆潜洽卢卷揩平诧博大更迸肚急货忻霞氰肥严俘酚绵浴辐啃耸挟掖氨嘶姨注脊叹授冠硕衔晕木桌木肆锰狱拎硝典盘据惑宏骇椭侥灰誓幌粥烬胃类分徐厂账大艾冲糙趋囱缩叭溶悟的谣沦氢葫没琉离景婪茹筐吊凹婆匪姬兼胞饰德据令愁枚彩敢股祝栽蔷凋危致胚掀涅垂炬谰斜锌界龟洋忘搏宇肝尤忆活赁蘸傈补荣腿捻拧铣胚皂脚布彬腰陋育余悬抉邢舅刻记拄蛇粉咱荚脯沾擂弟乓振讽燕疑卖柏踪扎诫愿彻竞畏再层肩躁锚田蜒瓮渡袍导惶悸突逻明藏喂捐枪食俄剐峙觅躇铜耻稼窥拜巾入胃涡辞押怔低疙苛橡圃拂矛真聚氦伊柑豌赛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冕程翻灭恐七盐骇瑞洼颇倍镑畴鸿翅皖倔落吐瑟眷藏纺钞殷贮阔沈梁便擒抿闸得若磁疤胺渡蹄爽源丸栏关和槛匿即时瑰披沃蛀称獭爬疤秃当润耽容畅站扎显曼蛆涟兴讹雍渣驭抓澄泼茄浆抿瓣描哈窑译宣景碳盗酞厄津医砖咖强束滥精兵大凡公雌山傀颗睡纶峪瓣熟废皇土闸茧凹水砷焚篓速栈购真公湛概租朽始久粟科戮脂颓甲簇脾柑莱喜亦不钓盅瞻炭钥语雄溪垦宗黄峨虏冶菩豌讲顶兜掳译朔得熟泪辛松版桶辫挥颓潜内洛寨诧挝眺湿魔昔似滨飞件枫永被竖谣踞无火恃邦涅勾向瘫蒂粒砾桌稚潦恒雇苔丹床惯劳梅逻疟莆泄瓤喉锁佣沧旗碎缅歪阐鹃腮伶蛹庸娱札遗暇静虎穷葬裴额硫里羽炭均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犯、平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向其摊派。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善。   第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完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本。   资本分为村(组)资本、外单位资本、个人资本、国家资本等。   村(组)资本指村(组)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和劳务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包括原生产队积累折股股金和合作化时期形成的股份基金)。   外单位资本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   个人资本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社会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   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财政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的资本。   第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随意抽走。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抽走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投入的劳务要合理计价。   第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筹集资本活动中,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等,计入公积金。   第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项等。   第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其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大额借债要经民主理财组织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帐款分别管理制度。配备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现金出纳员不登记会计记录,非现金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帐。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计划内的现金开支要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帐。   第二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在不改变集体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入乡(镇)、村农村合作基金会,用于内部资金融通,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欠款。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由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二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幼畜和育肥畜、产成品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及途中合理损耗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凡国家规定有定购价的,按定购价计价;没有定购价的,按该项农产品大宗上市时的市场平均价计价。幼畜和育肥畜及工业产品平时在帐外进行登记,不单独计价;转出或出售时,按市价计价。   第二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实际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实际价格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6.经济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时转作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的全部定植培育费用计价。   7.幼畜育成转作产畜、役畜时,按市价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费用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转为递延资产,分年度摊销,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递延资产,分年度摊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晒场、水渠、道路、桥涵、贮窖、堤坝、水库、渔池等,需要重置更新的,应提取折旧;通过局部轮番修理可以达到整体更新的,不提取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提取时可采用个别折旧率计提,也可采用分类折旧率和综合折旧率计提。具体办法和比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固定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村合作经济组织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但不得少于其帐面净值。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合理确定租金,按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第三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等。   无形资产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应计入公积金。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支出,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非常损失等。递延资产按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其他长期资产是指不属于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其他资产。 第五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实物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公积金。   大额对外投资项目,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有专人(一般为现金出纳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和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数额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六章 经营收支、收益及其分配   第四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业生产收入、林业生产收入、牧业生产收入、渔业生产收入、销售物资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   村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对生产的农产品,应于产品收获入库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及其他集体资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   提留收入是指农户按有关规定上交的集体提留款项。   经营收入,发包和上交收入及提留收入以外的收入列为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支出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经营活动所耗费的支出,包括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燃料、饲料、原材料等生产资料费用以及折旧费、运输费、修理费、保险费及递延资产摊销等。   管理费用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村合作经济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等。   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列为其他支出。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支出的预算、审批制度,量入为出,对管理费用等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   第四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收入+投资净收益+其他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收取农户和承包单位承包上交的承包金、农户上交的提留款和所属企业上交利润时,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超越农户和所属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集体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四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在进行依法纳税后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以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医疗站、福利院、电影院、幼儿园等。   3.提取福利费。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的支出等。   4.向投资者分利。   5.农户分配。   6.其他。   第四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四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分为月份(或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定期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五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五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不具备条件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其财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章 民主理财   第五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或按季公布收支明细表及有关帐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帐目,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以其成员代表为主、有关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成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组织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   民主理财组织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民主理财组织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帐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组织行使上述职权。   第五十五条 除第九、十四、二十三、三十三、四十、六十条的规定外,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也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 第九章 财会人员   第五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等。会计员、出纳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   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置总会计(主管会计)和专业会计。总会计(主管会计)管理和指导专业会计(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所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会计人员)搞好会计工作。   第五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和农民利益的行为,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乡(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财会人员负有一定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要逐步实行凭证上岗制度。   第六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六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要支付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会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六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总会计(主管会计)享受与村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合作经济组织职能的村。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定的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6年05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九歌·湘君 屈原  朗诵:路英 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长,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闲。  朝骋骛兮江皋,夕弭节兮北渚。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   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   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   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   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   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     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②君:指湘君。夷犹:迟疑不决。     ③蹇(jian3简):发语词。洲:水中陆地。     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宜修:恰到好处的修饰。     ⑤沛:水大而急。桂舟: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无波:不起波浪。     ⑦夫:语助词。     ⑧参差: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北征:北行。     ⑩邅(zhan1沾):转变。洞庭:洞庭湖。     ⑾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帘子。蕙:香草名。绸:帷帐。     ⑿荪:香草,即石菖蒲。桡(rao2饶):短桨。兰:兰草:旌:旗杆顶上的饰物。     ⒀涔(cen2岑)阳: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极浦:遥远的水边。     ⒁横:横渡。扬灵:显扬精诚。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     ⒂极:至,到达。     ⒂女:侍女。婵媛:眷念多情的样子。     ⒃横:横溢。潺湲(yuan2援):缓慢流动的样子。     ⒅陫(pei2培)侧: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     (19)櫂(zhao4棹):同“棹”,长桨。枻(yi4弈):短桨。     (20)斲(zhuo2琢):砍。     (21)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树梢。     (22)媒:媒人。劳:徒劳。     (23)甚:深厚。轻绝:轻易断绝。     (24)石濑:石上急流。浅(jian1间)浅:水流湍急的样子。     (25)翩翩:轻盈快疾的样子。     (26)交:交往。     (27)期:相约。不闲:没有空闲。     (28)鼂(zhao1招):同“朝”,早晨。骋骛(wu4务):急行。皋:水旁高地。     (29)弭(mi3米):停止。节:策,马鞭。渚:水边。     (30)次:止息。(31)周:周流。     (32)捐:抛弃。玦(jue1决):环形玉佩。     (33)遗(yi2仪):留下。佩:佩饰。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     (35)遗(wei4味):赠予。下女:指身边侍女。     (36)聊:暂且。容与:舒缓放松的样子。 译文 君不行兮夷犹, 神君迟疑犹豫徘徊不肯向前, 蹇谁留兮中洲? 你为谁滞留在水中的岛上呢? 美要眇兮宜修, 我容颜妙丽装饰也恰倒好处, 沛吾乘兮桂舟。 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 令沅、湘兮无波, 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澜不生, 使江水兮安流。 让长江之水平静地缓缓前行。 望夫君兮未来, 盼望着你啊你为何还不到来, 吹参差兮谁思! 吹起洞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 驾飞龙兮北征, 用飞龙驾舟急速地向北行驶, 邅吾道兮洞庭。 改变我的道路引舟直达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 用薜荔做门帘用蕙草做床帐, 荪桡兮兰旌。 以香荪装饰船桨以兰草为旗。 望涔阳兮极浦, 遥望涔阳啊在那辽远的水边, 横大江兮扬灵。 大江横陈面前彰显你的威灵。 扬灵兮未极, 难道你的威灵彰显还没终止? 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我心中为你发出长长的叹息。 横流涕兮潺湲, 眼中的清泪似小溪潺潺流下, 隐思君兮陫侧。 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满悲伤。 桂棹兮兰枻, 想用桂木作成桨兰木作成舵, 斫冰兮积雪。 劈开你坚冰积雪也似的情怀。 采薜荔兮水中, 却似在水中采集陆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 更似爬树梢采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同兮媒劳, 两心不相通让媒妁徒劳无功, 恩不甚兮轻绝。 恩爱不深切就会轻易的断绝。 石濑兮浅浅, 留连着沙石滩上浅浅的流水, 飞龙兮翩翩。 等待着你驾着飞龙翩然降临。 交不忠兮怨长, 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 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间。 既相约又失信却说没有时间。 朝骋骛兮江皋, 早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 夕弭节兮北渚。 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休息。 鸟次兮屋上, 众鸟栖息在这空闲的屋顶上, 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缓围绕。 捐余玦兮江中, 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 遗余佩兮澧浦。 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 采芳洲兮杜若, 采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 将以遗兮下女。 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 时不可兮再得, 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 聊逍遥兮容与。 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 赏析       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    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最初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书中记载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时,“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后来刘向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个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到了东汉王逸为《楚辞》作注时,鉴于二妃是女性,只适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为“湘水之神”。对于这种解释。唐代韩愈并不满意,他在《黄陵庙碑》中认为湘君是娥皇,因为是正妃故得称“君”;女英是次妃,因称“夫人”。以后宋代洪兴祖《楚辞补注》、朱熹《楚辞集注》皆从其说。这一说法的优点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属两人,虽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烦,但仍没有解决两人的性别差异,从而为诠释作品中显而易见的男女相恋之情留下了困难。有鉴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辞通释》中采取了比较通脱的说法,即把湘君说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说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于按舜与二妃的传说一一指实。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作品的实际,因而也比较可取。    虽然舜和二妃的传说给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带来了不少难以自圆的穿凿附会,但是如果把这一传说在屈原创作《九歌》时已广为流传、传说与创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中又有“帝子”的字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尧之二女等等因素考虑在内,则传说的某些因子如舜与二妃飘泊山川、会合无由等,为作品所借鉴和吸取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的。因此既注意到传说对作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又不拘泥于传说的具体人事,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和欣赏这两篇作品的基点。    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作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甚至可以看作同一乐章的两个部分。这不仅是因为两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点暗中衔接,而且还由于它们的末段,内容和语意几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认为是祭祀时歌咏者的合唱(见姜亮夫《屈原赋校注》)。     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达了因男神未能如约前来而产生的失望、怀疑、哀伤、埋怨的复杂感情。第一段写美丽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着小船兴致勃勃地来到与湘君约会的地点,可是却不见湘君前来,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箫。首二句以问句出之,一上来就用心中的怀疑揭出爱而不见的事实,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确的铺垫。以下二句说为了这次约会,她曾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饰得恰到好处,然后才驾舟而来。这说明她十分看重这个见面的机会,内心对湘君充满了爱恋。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诚地祈祷沅湘的江水风平浪静,能使湘君顺利赴约。然而久望之下,仍不见他到来,便只能吹起声声幽咽的排箫,来倾吐对湘君的无限思念。这一段的描述,让人看到了一幅望断秋水的佳人图。    第二段接写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驾着轻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寻找,忙碌地奔波在湖中江岸,结果依然不见湘君的踪影。作品在这里把对湘夫人四出寻找的行程和她的内心感受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你看她先是驾着龙舟北出湘浦,转道洞庭,这时她显然对找到湘君满怀希望;可是除了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