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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考试真题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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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09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考试真题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题)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是由( )颁布的。A.国务院国资委B.原国家经贸委C.原人事部 D.司法部【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有关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健全的重要法律文件的颁布机关。1997年5月3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与其他几个部门规章有效地解决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使得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构建了我国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制基础。因此正确答案为B. 请注意区分教材同一页其他几个规章

2、的颁发机关,并集中和强化记忆:1)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由于涉及行业准入和专业技术技能考核,人事部一般都要参与;原国家经贸委(商务部的主要前身)在2003年之前是全国企业法律部顾问的管理部门,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最主要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自然也会参与;而司法部是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律师和司法行政人员的管理,因此对法律顾问的选拔和考核也有一定的发言权。2)1997年5月3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因为原国家经贸委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倡导者和主管部门。3)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

3、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逻辑是2003年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国资委接管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同时国资委也是大中型国企的直接主管部门),因此有关管理办法由国资委颁布。4)2008年4月29日,国资委还颁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国企法律顾问管理和激励制度。正确答案为B【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题)企业法律顾问必须经过备案机关的注册备案。备案注册的有效期为( )年。A.1 采集者退散B.2 C.3 D.5【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有三

4、个方面:l)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2)通过企业聘任;3)经过注册备案机关的注册备案。其中,注册备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要重新注册备案。实质要件则必须是被企业聘用的内部职工,以区别于律所律师担任的外部法律顾问。其中,注册备案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专门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方便掌握具备专业资格特定人群的数量、特征及其变化,便于统计分析和指导管理。针对企业法律顾问每2年一次的重新备案,相对于律师和会计师的每年一次备案,频率相对适中,也能较及时掌握相关人员专业资格的取得、撤销和丧失等变动情况。因此,正确答案为B。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3题)双道命令系统特点最突出的企业法

5、律事务组织模式是( )。A.集中模式 B.分散模式来源:考试大C.混合模式 D.简单模式【真题解析】主要考查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三种法律事务组织模式的基本特点。在总法律顾问制度下,企业法律事务组织模式大致分为集中模式、分散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类型。其中,混合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双道命令系统”,即企业既设立总法律顾问和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又在各个业务板块(如营销、采办、财务、研发、生产等)配备了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每个业务板块的法律顾问既要服从于板块负责人,又要受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领导,呈现出“双道命令”特点,从而突破了一个员工只受一个直接上级领导的传统管理原则。在这种模式下,各板块的企业法律顾问一

6、般只负责合规性审查,其他法律事务概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企业总法律顾问统一管理和协调企业法律事务。这样,法律部门既是一个独立工作系统,又按业务分类,有利于及时沟通情况,使得一些临时性、跨业务领域的法律意见的执行相对顺畅。因此正确答案为C.混合模式吸收了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的特点和长处。在集中模式下,集团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统一管理企业各个板块和领域的法律事务,同时集中控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及法律顾问的委派、任免考核和薪酬,这种模式有利于企业法律事务的高度统一和完整,保证战略目标的一致性;但是如果信息不畅或管理不顺,就难以发挥作用。在分散模式下,企业在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同时,在每个业务

7、板块配有专职企业法律顾问,这些专职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相关业务的副总领导,而非由总法律顾问统一管理;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每个板块的法律事务能有效、快速地处理,但是因缺乏总法律顾问的统一协调和指挥,在遇到跨板块和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较难协调解决。因此,ABD是干扰选项。【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4题)明确提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全面实行企业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是( )。A.2004年5月,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B.2005年1月,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C.2004年4月,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D.2008年5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来源:【真题解析】主要考查“法律

8、意见书”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成为制度化要求的节点。2008年5月13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全面实行企业法律意见书制度”,标志着法律意见书将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渐成为一种制度,因此正确答案为D.请注意区分其他干扰选项和教材中提到的其他节点:2003年7月国资委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央企报送涉及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等时,应经过本企业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书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此本题没有设计选项;B选项(2005年1月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

9、办法)规定中央企业报送的备案文件应包括“企业法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而A选项(2004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暂行管理办法)和C选项(2004年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都未涉及“法律意见书”问题。正确答案为D.【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5题)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范职工持股的要求,国有企业职工( )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的股权。A.可以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B.不得直接或间接C.如果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并经企业领导批准的,可以D.经批准并作为国有股东代表的,可以【真题解析】主要考查企业改制中对职工持股的规范,特别是对职

10、工持股企业范围的严格控制规定。职工人股仅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和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因此正确答案为B.选项C,错误在于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而非“企业领导批准”,而且该企业必须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参股范围只限于子企业;选项D则纯

11、粹是干扰项(国有股东代表不能持股)。【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6题)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立即披露该事件并向交易所报告,以下属于此类事件的是( )。A.公司董事发生变动B.公司14监事发生变动C.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D.股东刘洪所持公司4股份被人民法院冻结【真题解析】采集者退散本题所考查的主要知识点是有关上市公司需通过临时报告来披露的重大事项。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该就相关事件及时披露并报告交易所,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中

12、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这些重大事项包括24类,主要涉及上市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状况变化、重要高管变动、股权结构和公司形式变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诉讼、重大资产处置和对外担保以及财税政策和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公司登记注册事项的重要变化,等等。本题的选项设置倾向于考查对几个重要数字的记忆:A选项(公司董事发生变动),符合要求;B选项(公司1/4监事发生变动),是干扰项,应为1/3以上的监事发生变动;C选项(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是干扰项,应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D(某股东所持公司4股份被人民法院冻结),也是干扰项,因为只有当“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13、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或被拍卖、托管等”才构成“临时披露的重大事项”。因此正确答案为A。【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7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监事会职权的是( )。 A.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B.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C.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D.对违反董事会决议的董事提出罢免的建议【真题解析】采集者退散考查的主要知识点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主要职权,并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相区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享有财务监督权、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监督权、(向股东会议的)提案权、临时股东会议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会议的召集和主

14、持权、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和高管的权利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补充权利等。就具体选项来看,选项A(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是干扰项,这项权利是属于股东(大)会的权限;选项B(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是正确选项;选项C(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是干扰项,这是属于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同时请注意审批年度预决算方案的权限属于股东会议;选项D(对违反董事会决议的董事提出罢免建议)也是干扰项,错在表述有误,应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进行监督制衡、并可提出罢免的建议,该选项迷惑性较大。综上,正确答案为B.【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8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

15、是公司设立时的( )。A.1/3以上股东来源:考试大 B.1/2以上股东采集者退散C.2/3以上股东 D.所有股东【真题解析】考查的主要知识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闭锁公司,具有一定人合属性,因此其基本组织制度即公司章程应由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这一点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公司的投资者限于发起人,股东人数相对少且固定,因此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所制定的公司章程要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确认才能有效,法律规定“必

16、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因此,正确答案为D(设立时的全体股东)。【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9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公司设立时的( )。A.在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中,必须实行累计投票制B.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来源:C.所有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都实行一人一票D.董事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的,受托人只能是该公司的其他董事【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相对综合,主要包括董事的选举制度、表决制度及其代理制度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由于题干要求选出表述错误的,因此需要针对每个选项具体予以辨析:选项A(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选举中,

17、必须实行累计投票制)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因为表述错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这是任意规定而非强制规定;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中要求,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进累计投票制,控股股东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因此累计投票制并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和监事的必用方式。选项B(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表述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1/3以上须为独立董事。选项C(所有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都实行一人一票)表述正确,公司法规定董事

18、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没有加权票制度。选项D(董事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的,受托人只能是该公司的其他董事)表述正确,我国公司法承认董事表决权代理,但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董事表决权代理,并且限定代理人只能是其他董事,董事之外的其他人不能担任代理人,这一点与股东表决权代理不同。因此,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就是A。来源:考试大【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1题)某日,甲看中了乙家中的名贵装饰品水晶球,意欲买下。于是二人协商买卖事宜,约定价格为2000元,甲说一定给自己留着,不能卖给其他人,并当场签订了协议,约定次日付款取货。当天晚上发生了地震,导致乙家中的水晶球滚落摔碎。当次日甲带钱取水晶球时,

19、二人发生了争议。乙要求甲支付2000元,理由是当天甲走后丙想买下来,但是乙考虑到甲,就没有卖给丙。有关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支付2000元本文来源:考试大网B.甲不应支付来源:C.甲乙共担风险D.乙不承担风险【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判断。根据案情介绍,本案中甲乙双方就水晶球的买卖达成协议,并约定次日履行合约、付款取货。但在履约之前,因不可抗力(地震)导致标的物灭失,卖方(乙方)无法履行,由此要判断甲方是否还有付款义务以及由谁来承担相关灭失风险。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20、付之后才由买受人承担。在本案中,水晶球在交付之前因地震毁坏,因此相关的灭失风险应由出卖人乙方承担,乙方因无法履行交付义务,甲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支付货款。至于乙方提到曾有第三人愿意购买该水晶球,但因与甲方有约在先而没有卖给第三方,这只是表明乙方的履约诚意和信守诺言,不能改变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定规则,因此乙只能诉诸保险或其他救济,而甲方则不承担付款义务。根据以上分析,B(甲不应支付价款)是正确选项,A(甲应支付2000元)和C(甲乙共担风险)、D(乙不承担风险)都是错误的。 【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2题)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

21、,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判决( )。A.乙承担违约责任本文来源:考试大网B.丙承担违约责任来源:考试大C.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乙、丙分担违约责任【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代为履行债务的效力和责任问题。本案中,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同时约定由丙代替乙向甲偿还债务,在履行过程中,丙拒绝继续履行,应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相关前提是,一是根据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也就是不具有人身属性或需要特定技能或技术或因特别信任关系产生的债务,都可以

22、代为履行;二是代为履行有事先约定,债权人认可;三是第三人有为债务人代为清偿的意思。根据案情描述,本案债务属于一般金钱之债,各方之间有约定、并且丙已经代为清偿了5个月的债务,符合“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由此,该履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本案中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只能存续于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此如果第三人出现违约情况,则违约责任应由合同当事人即原债务人来承担。因此,正确答案

23、应为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其他选项都是错误的。【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3题)甲公司、乙公司签订一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1000公斤化工原料,单价为0.6元/公斤、双方对履行顺序未作约定。甲公司已向乙公司供应了500公斤化工原料,现向乙公司提出付款请求,则乙公司( )。A.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给付全部价款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化工原料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未给付部分则可以C.可以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来源:D.可以主张甲公司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合同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未就买

24、卖合同中的双方义务(甲方交付货物、乙方支付价款)的履行顺序予以约定,而甲方已部分履行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货款,要判断的是乙公司是否还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其范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之前,有权拒绝另一方的履行要求。根据该规定和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针对对方未履行的部分,而不能针对对方全部合同义务,具体到本案中,乙方只能就甲方尚未交付的500公斤原料行使不付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对于已经交付的部分,不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该根据甲方要求及时付款。由此,正确选项应是B,A和C都与此相悖,而D选项(主张甲公司履行不

25、完全、可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针对部分履行而主张解除合同,应当是债权人能证明部分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否则一般不会就部分履行主张解除合同。考试大论坛【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4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达成了买卖10套电力设备的合同,约定5月甲公司发货。4月23日双方签字,4月25日甲方盖章,4月28日乙方盖章。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 )。A.2006年4月10日考试大论坛B.2006年4月23日C.2006年4月25日D.2006年4月28日【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及其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根据合同

26、法原理,合同的成立包括双方当事人和意思表示一致两大要素。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4月10日已经就买卖电力设备的合意达成一致,此时合同视为成立。但是成立并非意味着生效,因为生效是一种法律价值判断,不同于合同生效的事实判断,还需要满足: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有效;3)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4)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实质条件。其中,“形式合法”主要是指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某些合同需要经过审批、备案或登记后才能生效。在本案中,由于甲乙公司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合同正式生效应该是书面合同签订和加盖印章之后(假定其他三个生效

27、条件也都满足);但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就已经成立。因此正确答案应该是A(4月10日)。【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5题)甲公司于3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电脑,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4月1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予4月5日签订合同书。4月3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于3月5日成立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B.买卖合同于4月1日成立采集者退散C.买卖合同于4月3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真题解析】来源:考试大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要约和承诺

28、的效力及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接受要约、愿意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都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旦做出承诺,不得随意反悔,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就告成立。在本案中,甲公司于3月5日发出的向乙公司求购一台电脑(标明标的、数量及其价格),应该视为有效的要约,该要约未被撤回或撤销,对甲方构成有效的法律约束;当日乙公司回复收到传真,只是一种收到要约的确认,并没有反向作出接受该要约的承诺,因此当日合同并没有订立;4月1日,甲公司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照甲公司报价随后签订合同,该意思表示构成有效

29、的承诺,因为它表明乙公司愿意受甲公司的要约的约束,没有提出反要约,并且随后该承诺没有被依法撤回或撤销,据此,应得出结论,双方合同的成立日就是4月1日。4月3日,乙公司反悔要求加价、并未能如期在4月5日签约,延误了合同的及时生效,但不能改变合同已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签订书面合同,使得未生效合同及时满足特定形式要求。据此,B(买卖合同于4月1日成立)是正确选项,而A和C都与之矛盾,此外,D选项(甲有权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成立,因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基础是当事人违反了(保密、通知、协作等)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从而使他方受到损害,则有过失的一方应

30、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乙方并非违反先合同义务、也没有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甲方损害的事实基础也不足,因此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成立。【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6题)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定时间是专利授权后( )。A.3个月内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B.12个月内C.18个月内www.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D.任何时候【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限限制。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起始时间,为授予专利权的公告之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是专利法给其他人提供的一种通过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中的审理程序来溯及以往的消除专利权实质性错误

31、的途径,它在时间上是没有限制的。通常,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是受到该专利权妨碍的人用以自卫的手段。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和有关文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应是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例如: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可以在授权后的任何时间提起,甚至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仍可以提出,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主要法律效果是使被授予的专利自始

32、无效。因此正确答案应该为D。【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7题)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期限是( )个月内。A.1考试大论坛 B.3 C.6 D.12【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优先权的申请期限问题。专利法上的“优先权”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缔约国之间对发明人在向一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后再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一种礼让和方便制度,是指:任何缔约国的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

33、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为6个月),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专利,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也就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起首次申请日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可优先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认可外国人的优先权,规定“外国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时还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

34、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外国提出申请的申请通知对方当事人。正确答案是C。【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8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交付货物后60日支付货款。乙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如期向甲公司交货。7月5日。丙公司提出甲公司破产的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此时甲公司尚未支付乙公司货款。乙公司知道后欲取回货物,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乙公司( )。A.可以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取回货物本文来源:考试大网B.可以行使别除权,以该批货物优先受偿C.无权取回货物,但可要求甲公司为其债权提供担保D.无权取回货物,但可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对破产法上

35、债务人财产范围和债权申报人权利。在本案中,乙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有关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前,就已完成货物交付,但尚未收到甲公司货款,也没有取得任何担保。在此种情形下,第一,乙公司无权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因为破产法对出卖人取回权有条件限定,即只能是“在异地买卖中,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向买受人发出;买受人在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出卖人才有权取回货物并解除合同”。本案中,货物已经交付,乙公司无权取回;第二,乙公司也无别除权,因为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乙公司没有就甲方付款义务设定担保,因

36、此无别除权。第三,乙公司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及时申报债权,并在甲公司被正式宣告破产后,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基于上述分析,A(可以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取回货物)、B(可以行使别除权,以该批货物优先受偿)都是错误的,C(无权取回货物,但可以要求甲公司为其债权提供担保)于法无据,因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和担保都是无效的,D(无权取回货物、但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是正确答案。【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19题)大华市甲区的德福公司与同市乙区的同兴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德福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租给同兴公司在该市丙区和丁区使用,同兴公

37、司支付租金。双方约定,合同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同兴公司提起诉讼。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www.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制度,特别是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纠纷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制度,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针对不同合同类型规定了各自的履行地认定标准,其中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38、,财产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该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中的合同案件;二是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三是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四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中,原告(同兴公司)和被告(德福公司)的住所地分别是乙区和甲区,财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是丙区和丁区,双方协议管辖地是双方住所地的任一区人民法院(即甲区或乙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财产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即甲区)或合同履行地(即丙区和丁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甲

39、区或乙区,协议管辖约定了两个以上管辖法院,不是确定而唯一的,所以该约定无效。因此,在本案中,甲、丙、丁三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乙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此正确答案就是B。【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1题) 甲公司因债务纠纷在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后因故撤回上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3周后甲公司后悔,向律师询问是否可以再起诉,律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撤诉仅终结了诉讼程序,并未解决实体争议,只要未过诉讼时效期限,仍有权起诉B.只能提出申诉采集者退散C.以没有放弃实体权利为由重新起诉D.人民法院出具准予撤诉的裁定后,仍可另行起诉 【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上诉撤回的法

40、律后果及其与撤诉法律后果的区别。上诉的撤回发生在第二审上诉阶段,是指当事人上诉后、二审判决宣告前,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能被准许,则要由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二审法院一旦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一审裁判就要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当事人丧失再次上诉的权利,只能以发现新证据或者原审裁判违法或重大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上诉的撤回不同于撤诉。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虽然都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发生阶段和各自的法律效果不同。撤诉针对一审起诉而言,一旦法院准许撤诉,则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结,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诉讼法律关系消灭,但是此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

41、法律关系并未消灭,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另行起诉。但是撤回上诉一旦被法院裁定准许,则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无权再启动二审程序,只能申请再审救济。据此,本案中,上诉人撤回上诉被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裁判生效,无权再起诉,只能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起申诉。正确答案是B.【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2题)鸿运公司诉巨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二审人民法院终身判决巨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80万元。判决生效后,巨龙公司拒不履行义务,鸿运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巨龙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执行人员对巨龙公司使用的一辆奥迪汽车采取了执行措施。在拍卖该汽车之前,公民丙向人民法院提出

42、,该车一直由丙借给巨龙公司使用。经审查,汽车确实是丙的。则人民法院下列做法确定的是( )。A.报院长批准,裁定对原判决中止执行B.提出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原判决中止执行C.由一审人民法院停止对该汽车的执行D.提出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对该汽车的执行【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意见。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

43、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可见,应由执行法院对第三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如理由成立,应报本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是A。【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3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一台设备。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设备的部分配件。甲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乙公司认为配件的质量不合格,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下列乙公司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A.不能就配件问题申请仲裁,因为配件是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而补充协议中没有仲裁协议B.只能就该配

44、件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C.可以就配件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D.可以就配件问题与甲公司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真题解析】解析:本题属于理解分析类题目。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仲裁条款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或称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即作为主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尽管依附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存在。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包括增补)、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公司在主合同中约定:对相关争议提交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主合同的变更、

45、增补或解除的影响,并且支配整个合同的争议解决;后来,甲乙公司就合同履行增加了部分标的(配件),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应视为主合同的一部分,因此主合同的仲裁协议也适用于该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分析,就补充协议的履行出现争议后,乙公司应根据主合同中仲裁协议的约定向丙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此,正确答案为C.选项A、B、D都不符合上述分析。【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4题)明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文件是( )。A.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来源:B.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C.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D.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46、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辨析有关规定法律事务机构职责的同类规章。原国家经贸委1997年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人事部、司法部等7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协助企业主要经营者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2004年国资委制定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因此,根据以上叙述,符合题意的应该是D选项,其他

47、都是干扰项。请注意区分各个文件在表述上的细小差异。【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5题)按照有关规定,每年( ),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检。A.1月1日至3月31日B.1月1日至6月30日C.3月1日至6月30日D.4月1日至6月30日来源:考试大【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企业年检的时限要求。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根据企业

48、年度检验办法第5条的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目前向登记主管机关送报年检材料。根据上述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检,因此正确答案为C。【真题试题】(2009年单项选择第26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是( )。A.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半年B.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C.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3年D.劳动关系存续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真题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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