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按照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达成本合同。第一条 出租标的甲方自愿将位于 镇 村 _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块地块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详见附表)第二条 出租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乙方同时享有在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到期情况下优先在红光镇政府制定的土地承包租金指导标准内的第
2、三轮土地承包期限内续租出租土地的权利。第三条 出租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 700 斤(大写: 柒佰斤)大米和 700 斤(大写: 柒佰斤 ) 小麦 ,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后兑付。每年5月31日前,支付当年5月1日至当年10月30日的租金(以700斤大米每亩计);每年11月30日前,支付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1日的租金(以700斤小麦每亩计)。第四条 土地的交付1、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2、土地交付的标准为:地面为净地,无青苗及构(附)着物等;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位置平面图及红线图(乙方收地以此图为准)。第五
3、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有权获得土地出租收益,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过错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出租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或其它双方另行达成的补偿方案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该出租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经营权。2、出租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出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出租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4、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出租的土地。需继续租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出租期满前 3 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5、出租合同生效后,乙方须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符合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甲方应积
5、极配合乙方办理。6、乙方若转租土地后,应到甲方登记备案,甲方同时应配合乙方办理各种手续。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违约责任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出租金的 50 %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逾期支付出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 8 承担违约金;若逾期三十日后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出租土地;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出租费的 8 承担违约金。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6、,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5、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八条 争议条款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2、上述调解不成的或无法调解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成都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九条 其他约定1、乙方向相关部门争取的扶持资金由乙方享受,镇.村积极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相
7、关扶持政策。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红光镇人民政府一份,备案部门一份。甲方(含共有权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签章:附表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 县(市、区) 乡(镇)或街道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序号地块编号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12345678910合计面积: 亩(大写: 亩)注:上述土地基本信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为准。登记薄台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薄台账有错误外,以登记薄台账为准。转出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