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SCXT2012(JXD)字第6号1-【 】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2012年 月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
2、购风险申明书、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或其他财产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和财产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1)法律和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
3、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发生不利变化,或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环保、健康等政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将对广东正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2)信用风险(a) 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广东正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偿还信托贷款的本息,如果广东正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受托人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则将影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实现。(b) 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云南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上锦城项目A1、A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广东正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本息偿还提供抵押担保
4、。就抵押合同的实现而言,影响抵押财产的某些内在风险以及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可能影响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也可能影响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所实现的资金数额,且实现担保权利所回收的资金可能不足以清偿被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而且,抵押合同的实际履行将取决于云南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履约情况,如果云南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有可能给担保权利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从而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此外,处置担保财产的收入回收距违约时点尚有一定时间滞后,而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可能会对通过该程序实现的收入数额产生不利影响。(c) 按照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昆明广鸿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云南伟
5、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为广东正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本息偿还提供质押担保。就股权质押合同的实现而言,影响质押财产的某些内在风险以及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可能影响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也可能影响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所实现的资金数额,且实现担保权利所回收的资金可能不足以清偿被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而且,股权质押合同的实际履行将取决于昆明广鸿投资有限公司的履约情况,如果昆明广鸿投资有限公司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有可能给担保权利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从而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此外,处置担保财产的收入回收距违约时点尚有一定时间滞后,而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可能会对通过该程
6、序实现的收入数额产生不利影响。(d) 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广州广电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为广东正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信托贷款本息义务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保证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不能履行保证责任,将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e) 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广东正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管,且监管银行承诺按照该合同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如果广东正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现违反该合同的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或监管银行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监管职责,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3)经营风险广东正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利润减少,资产价值降低,从而减少信托
7、计划收入,影响信托利益。(4)管理风险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由于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使信托财产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5)保管人风险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保管义务、违规经营,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6)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以及因此而引起的不能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如果广东正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息,或者需要行使担保权利回收贷款本息,或者受托人需以转让信托财产等方式变现信托财产,受制
8、于潜在受让方不确定或数量较少等原因,受托人可能无法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及时变现全部信托财产,信托计划可能无法按期终止和分配信托利益。(7)信托计划提前结束与延长的风险本信托计划项下每期的初始预定期限为18个月。但在某期募集成功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含该日)后因广东正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前偿付该期项下全部贷款本息,信托计划该期提前结束,从而使得信托利益因信托计划项下该期期限缩短缘故相应减少。如果在信托计划某期募集成功之日起满18个月之日,经核算信托财产专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可能不足以偿付该期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在此情况下信托计划该期预定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给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的及时、足额实现造
9、成不利影响。(8)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和信托合同的履行,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或其他财产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
10、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财产)参与信托计划;(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申明人/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同意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认购【 】份信托单位。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第
11、一条定义2第二条信托事务管理人6第三条信托目的6第四条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7第五条信托单位10第六条信托资金的交-付12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2第八条信托利益的核算和信托财产的分配15第九条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15第十条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18第十一条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19第十二条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20第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0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21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2第十六条信息披露23第十七条受益人大会25第十八条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28第十九条风险揭示与承担29第二十条违约责任30第二十一条保密义务31第二十二条法律适
12、用和争议解决31第二十三条其他32第二十四条信息及签字页3544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2012年 月 日在成都市签署。委托人:系指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的委托人。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沧龙通讯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8楼邮政编码:610016鉴于:1.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广东正升建筑有限
13、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及其他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的资格。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第一条 定义1.1 释义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1.1.1 本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
14、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1.2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系指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信托计划。1.1.3 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系指本合同以及受托人与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签署的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1.4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1.1.5 认购风险申明书:系指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
15、明书。1.1.6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1.1.7 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1.1.8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受益权的均等份额,其为信托受益权的份额表现形态,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1.1.9 委托人:系指包括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在内的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划设立后通过交付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受益权。1.1.10 受益人/信托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法人
16、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1.1.11 受托人:系指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1.1.12 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1.1.13 信托资金:系指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1.1.14 信托计划资金: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总额。1.1.15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可以交付的其它财产,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或其它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1.1
17、6 保管人/保管银行:系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天河支行。1.1.17 保管合同:系指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合同编号:SCXT2012(JXD)字第6号6】的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1.18 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专门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7411010186800007360】;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1.1.19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信托计
18、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成立之日,也即信托计划项下第一期募集成功之日。1.1.20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终止之日。1.1.21 信托利益起算日:系指信托计划某期募集成功日。1.1.22 信托利益支付日:系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1.1.23 信托利益核算日:就某期信托单位而言,信托利益核算日系指:(1)该期募集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2)该期信托单位预计到期日。1.1.24 信托利益核算期:就某期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该日)的期间,其中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系指信托利益起算日(不含该日)至信托利益起
19、算日后的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该日)的期间。1.1.25 信托财产处置期:系指如果在任何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经核算不足以偿付该核算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应付的全部税收、信托费用、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的情况下,处置信托财产以满足预期信托利益的期间。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8个月之日,若信托财产经核算需进入处置期,该处置期不超过半年。1.1.26 正升建筑:系指广东正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7 云南伟佳:系指云南伟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28 昆明广鸿:系指昆明广鸿投资有限公司。1.1.29 广州广电:系指广州广电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20、1.30 监管银行:系指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天河支行。1.1.31 交易文件:系指信托文件、保管合同、信托贷款合同、资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以及受托人为履行职责而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1.1.32 信托贷款合同:系指受托人和正升建筑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2(JXD)字第6号-2】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1.33 资金托管协议:系指正升建筑与我司指定监管银行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2(JXD)字第6号-7】的资金托管协议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1.34 抵押合同:系指受托人与云南伟佳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2(JXD)字第
21、6号-3】的抵押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1.35 股权质押合同:系指受托人与昆明广鸿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2(JXD)字第6号-4】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1.36 保证合同:系指受托人与广州广电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2(JXD)字第6号-5】的保证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1.1.37 税收: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1.1.38 政府机构:为本合同之目的,系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含专门
22、法院)、人民检察院(含专门检察院);(2)中国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3)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1.39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信托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1.40 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41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1.1.42 元:系指人民币元。1.1.43 工作日:系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任何一天。1.2 其他定义1.2.1 信托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
23、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1.2.2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信托合同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信托合同的定义相同。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2.1 受托人名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8楼联系人:兰蓉电话:028-86200059传真:028-862006782.2 保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住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联系人:董鹏电话:028-65338502传真:028-65338639有关保管人的上述具体联系信息,受托人将于本信托计划设立时以在受托人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
24、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通知)。第三条 信托目的3.1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4.1 信托计划的名称信托计划的名称为“广东正升建筑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2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募集4.2.1 信托计划的总规模预计为人民币叁亿元(¥【30000】万元)。信托计划分期发行,第一期规模不低于壹亿伍仟万元(¥【15000】万元),后续各期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由受托人另行决定。4.2.2 本信托计划的第一期募集
25、推介期自2012年【3】月【】日至2012年【】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推介期,并在信托计划成立或募集成功后以受托人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通知)。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的推介期由受托人另行决定。4.3 信托计划的成立4.3.1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即“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即“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1)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推介期内或第一期募集推介期届满,受托人第一期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叁亿元(¥【30000】万元),或不低于壹亿伍仟万元(¥【15000】万元)。在第一期募集推介期内,如受托人第一期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
26、壹亿伍仟万元(¥【15000】万元),本信托计划第一期募集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2)受托人与正升建筑已有效签署信托贷款合同,且合同已生效;(3)受托人与云南伟佳签署了云南伟佳所持有的昆明市上锦城项目A1、A3地块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SCXT2012(JXD)字第6号-3),且在昆明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已经生效,并已办妥强制执行公证;(4)受托人与昆明广鸿有效签署了昆明广鸿所持有的云南伟佳100%股权的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SCXT2012(JXD)字第6号-4),且在云南伟佳住所地工商部门办理的股权质押登记已经生效,并已办妥强制执行公证;(5)受托人与广州广电已有效签
27、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SCXT2012(JXD)字第6号-5),且保证合同已经生效并已办妥强制执行公证;(6)受托人与保管人已有效签署保管协议,且保管协议已生效。(7)正升建筑与我司指定的监管银行已有效签署资金托管协议,且资金托管协议已生效。(8)受托人在其网站发布公告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宣布信托计划成立。4.3.2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如果任何一项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未满足,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
28、关责任。4.3.3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不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后第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返还给委托人。4.3.4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计划资金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4.4 信托计划后续各期的募集成功4.4.1 信托计划后续各期在如下条件(即“募集成功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即“募集成功日”)募集成功:(1)该期募集资金达到最低成立规模,该资金规模由受托人另行决定;(2)该期的推介期届满;(3)第4.4.1款第(1)项以外的募集成
29、功条件均已满足。4.4.2 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4.4.1款推介期以外的募集成功条件均已满足,且该期募集资金已经达到最低成立规模,则该期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4.4.3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如果任何一项募集成功条件未满足,则该期未募集成功,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4.4.4 该期募集成功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不含该日)至该期募集成功日(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将在募集成
30、功后第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返还给委托人。4.4.5 该期募集成功后,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计划资金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4.5 信托计划的期限4.5.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最后一期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根据相关安排信托计划的预定期限不少于一年。4.5.2 信托计划每期的预定期限为18个月(“初始预定期限”),自信托计划该期募集成功之日起算。但信托计划该期的预定期限可能在该期募集成功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含该日)后因正升建筑提前偿付该期项下全部贷款本息而提前结束,也可能在该期募集成功之日起满18个月之日因进入本
31、合同第4.5.3款规定的信托财产处置期,而使得预定期限相应延长。4.5.3 如果在任何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在该核算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应付的全部税收、信托费用、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则信托计划将进入信托财产处置期,受托人通过出售、转让、行使担保权利等方式处置信托财产,处置信托财产所得按照本合同第8.2款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如果在信托计划某期募集成功之日起满18个月之日,经核算需进入信托财产处置期,则该处置期不超过半年。 4.5.4 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可提前终止。第五条 信托单位5.1 信托单位的基本特征5.1.1 预计到期日:系指信托计划
32、项下某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起满18个月之日,但该期信托单位可能在募集成功之日起满12个月之日(含该日)后因正升建筑提前偿付该期项下全部贷款本息而使得预计到期日提前结束,也可能在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起满18个月之日因进入本合同第4.5.3款规定的信托财产处置期而使得预计到期日相应延长。5.1.2 第一个核算期的年预期固定收益率:对于信托计划项下某期信托单位而言,第一个核算期信托单位的年预期固定收益率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100万份(含)至300万份(不含)的,则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年预期固定信托收益率为10%;(2)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300万份(含)至800万份(不
33、含)的,则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年预期固定信托收益率为11%;(3)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800万份(含)以上的,则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年预期固定信托收益率为12%。5.1.3 之后核算期的年预期固定收益率:对于信托计划项下某期信托单位而言,第一个核算期之后的每一个核算期信托单位的年预期固定收益率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100万份(含)至300万份(不含)的,则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年预期固定信托收益率为11%;(2)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300万份(含)至800万份(不含)的,则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年预期固定信托收益率为13%;(3)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800万份(含)以上的,则其认购的
34、信托单位年预期固定信托收益率为14%。5.1.4 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就信托计划项下某期信托单位而言,每一份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为:(1)除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之外,任何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应付每一份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对应的核算期年预期固定收益率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天;(2)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应付每一份信托单位的预计信托利益=1元+1元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对应的核算期年预期固定收益率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期的实际天数365天。如果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为该期募集成功后满18个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任意一日,但因在满18
35、个月之日经核算需进入信托财产处置期,则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为信托财产处置期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任意一日,相应的,该期募集成功后满18个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任意一日适用本合同第5.1.4(1)款的规定。5.2 信托单位的认购5.2.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1元。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5.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为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的类型,交付的信托财产为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的财产,对应购买的
36、信托单位数额为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的数额。5.3 信托单位的增发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投资情况增发信托单位。受托人增发新的信托单位的,应就增发信托单位的规模、类型、认购价格及新增信托资金的投资方向、增发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分配等事先向投资者披露。5.4 信托单位的转让5.4.1 受益权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可以转让,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自行寻找或委托受托人协助寻找意向受让人,经受托人审核后受益权可转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应向受托人缴纳的登记费用为拟转让信托单位面值的0.1%。5.4.2 信托受益人基于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均自动转让至根据信托合同条款取得该信托受益权项下权利
37、、所有权和利益的所有后继受益人。5.4.3 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受益权。受益人将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5.4.4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时,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交付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且不得晚于每个推介期届满之日),将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认购
38、账户”):账户名: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账户号码:【7411010186800007299】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7.1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7.1.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如下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1)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向正升建筑发放信托贷款,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正升建筑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进行约定。(2) 云南伟佳同意将其持有的上锦城项目A1、A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受托人,为正升建筑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等债务提供担保,具体事宜由云南伟佳与受托人签署抵押合同进行约定。(3) 昆明广鸿同意将
39、其持有云南伟佳100%的股权质押给受托人,为正升建筑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等债务提供担保,具体事宜由昆明广鸿与受托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进行约定。(4) 广州广电同意为正升建筑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偿还信托贷款本息等债务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广州广电与受托人签署保证合同进行约定。(5) 受托人将要求正升建筑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管,具体事宜由正升建筑与监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进行约定。(6) 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规定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7) 信托计划项下如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该等闲置资金存于信托财产专户,或者在遵循中国法律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40、投资、债券市场投资等低风险投资。7.1.2 经受托人提议并经受益人大会批准,信托财产可用于第7.1.1款之外的其他用途。7.2 信托财产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1) 信托计划资金;(2)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7.3 管理权限7.3.1 受托人应在信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7.3.2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2) 依据信托合同、其他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保管人,如认为保管人违反
41、了信托合同、其他交易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银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益人的利益;(3) 在保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保管人;(4) 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6) 委托监管银行、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检查、监督正升建筑的生产运营情况,选择、更换监管银行、律师、会计师、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7) 行使本合同第4.5.3款所约定的信托财产处置权;(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7.3.3 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
42、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7.4 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具体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保管合同进行约定。第八条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信托财产的分配8.1 信托利益的核算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利益的数额。8.2 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每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如不足以分配,所差金额应按照如下顺序在下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配:(1) 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2) 同顺序(按
43、照应受偿信托费用的比例)支付信托报酬、保管费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3) 同顺序(按照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份数之间的比例)分配信托财产,直至受益人持有的每份信托单位所分得的信托利益达到预期固定信托利益;(4) 在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若经过上述分配仍有剩余,剩余信托财产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分配给受托人。第九条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9.1 信托费用9.1.1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 信托报酬;(2) 保管人的保管费;(3) 监管银行的监管费;(4) 应付给各中介机构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的费用和报酬;(5) 因设立本信托计划
44、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刷费、营销费用、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6)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7) 本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银行代理收付费等费用;(8)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9)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10)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费用;(11) 其它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9.1.2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
45、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按照信托合同规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9.2 信托报酬9.2.1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与浮动信托报酬,受托人所收取的固定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浮动信托报酬按照本合同8.2(4)条执行。9.2.2 固定信托报酬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及收取:受托人有权在信托计划某期存续期间随时收取信托报酬,也即信托报酬支付日由受托人予以确定。在每个信托报酬支付日,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该期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4.6%信托报酬收取期间的天数/365。信托报酬收取期间是指:一个信托报酬支付日(不含该日)至下
46、一个信托报酬支付日(含该日)的期间,其中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系指信托计划该期募集成功日(不含该日)至该期募集成功后的第一个信托报酬支付日(含该日)的期间。9.2.3 受托人接受固定与浮动信托报酬的账户信息如下:账号:9101 0104 0028 84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锦城支行;账户名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9.2.4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9.3 保管银行的保管费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费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支付。9.4 监管银行的监管费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监管费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支付。9.5 其他信托费用本合同第9.1.1款项下除第(1)、(2)、(3)、(4)、(5) 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费用在发生时由受托人以信托财产随时予以支付。该等费用总额预计为信托计划该期募集金额*该期存续期间*0.1%/365,若实际发生总额超过预计总额,则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上述信托费用需以信托财产支付的,在费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9.6 税收处理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