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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合理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实现资金的内部调剂融通,加快公司转型跨越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企业所拥有并能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公司资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对资金筹集和分配使用的管理层次分为公司本部和所属各子、分公司两个层次。分公司所属的工程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对外筹资和经营权利,资金使用必须在分公司统一安排和监控下进行。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中心是公司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各种形式的筹资和各项资本性投资;负责上交集团总公司总机构服务费和科技开发费;负责公司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的缴纳;负责融资本息的偿还;负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的收缴;负责公司本部日常各项费用所需资金的筹集与支配;负责利润分配兑现。
第六条 公司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控制”的原则,设山西一建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对全公司的资金进行集中统管。资金中心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资金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单位资金收付及往来核算等业务。
(二)负责对各基层单位的上交款进行核算与收取。
(三)负责各商业银行账户相关票据、印鉴和网银UKEY的使用管理。
(四)根据业务需要印制各种内部资金结算凭证,审核凭证的填制与使用情况。
(五)及时核对各内部结算户的资金收支、结余,定期与各商业银行账户核对余额,定期编报相关财务报表。
(六)负责开设、管理或撤销因业主的特殊要求而另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七)建立与商业银行的良好关系,维护账户的正常运转和资金的安全。
(八)负责公司的筹融资业务,负责银行授信、保函办理及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九)负责各单位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办理及注销、负责各单位在太原工程的劳保统筹办理及返还。
(十)负责内部单位资金的拆借业务,监督各单位按期还本付息。
(十一)监督检查各单位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其他涉及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收支业务须经财务管理中心、各分司财务科办理,所有单位不得坐支现金,更不能私设小金库,形成资金体外循环。
第三章 货币资金上交指标的核定
第九条 货币资金上交指标的内容
1、应上交的利润总额;
2、应上交的定额编制费;
3、占用公司资金往来和固流资利息;
4、应交公司工会的工会经费;
5、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
6、由公司法人集中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
7、其他按公司规定应上交的款项
第十条 资金上交指标的核定
1、古建、装潢、铁路工程按自行完成产值4%核收货币,以上工程平时按照每次回收工程款8%预收。其他工程按自行完成产值的3%核收货币。平时按照每次回收工程款6%预收,月末按上月产值清算上交货币指标,由资金中心开出特转收取。
2、直属项目工程按实际回收工程款金额的1.5%核收。
3、其他单位:等同于利润指标核收。
第十一条 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借款利息等不属于资金上交指标范畴,由资金中心适时向分公司开具特转划转。
第十二条 三钢工具使用费的划转:
1、按各单位使用公司三钢工具的结算费用由机具分公司计算资金中心按50%适时划转。
2、各单位使用公司自有三钢工具如有丢失的按市场价赔偿,由资金中心适时划转。
3、各单位使用公司自有三钢工具、周转工具无法维修和无修复价值的经机具租赁分公司鉴定后,按报废处理,由机具分公司统一估价进行赔偿。由资金中心适时划转。
第十三条各单位使用公司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结算费用由塔机分公司计算租赁费,资金中心按一定比例适时划转资金,其中:进出场安拆费用按100%划转,台班费按75%划转。
第四章 公司对基层单位的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单位经营收入资金的回收;负责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分配和有关税金的缴纳;负责对所属项目部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负责剩余利润的分配兑现。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资金的有偿占用原则。公司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内部往来余额,公司拨付的流动资金和基层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净值,均实行内部计息制,以月末余额的2.5‰按月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对外单位和个人办理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不得向外单位和个人投资或借出公款。
第十七条 各单位支付大额材料款、分包工程款、清包人工结算款等,必须同分供方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向单位内部职工支付的备用金、暂借款等,事前要有用款计划和审批手续,事后要及时催收报账。内部职工借款的原则是:前账不清、新款不借。对经济手续不清的人员,不得办理调动、退休等手续,否则形成的呆坏账由单位负责人、劳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偿还。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准擅自向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严禁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集资,如有需要,必须有集团董事长和总会计师的书面批示。发生以上擅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购置属固定资产的设备和基地永久性设施建造,必须书面报告公司,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购建。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定量发放内部收据,建立领销台账,各单位应及时核销已使用的收据,领用时交旧领新。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程款及其他经营收入应首先以货币资金回收,若建设单位要求以物抵账的,事前必须请示集团董事长和总会计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以物抵账双方要签订协议,完善经济往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建设单位抵顶资产,双方办理经济手续后纳入资产账户核算,分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登记抵账物资台账,对抵账物资的验收、处置和内部调配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抵账物资损益的处理:
1、抵账物资内部留用的,由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确认的价值入账。
2、抵账物资由抵账单位自行留用的,抵出偿还本单位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自行处理的,所发生的一切损益由抵账单位负担。
3、抵账物资由公司收回留用的,由公司协调给其他单位使用或抵偿债务的,对抵账物资的损失,公司负担30%,原抵账单位负担70%。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单位之间货币上交的抵账处理
1、各单位之间相互为对方所欠各种债务垫付的货币资金支出,向公司划账后要求抵交货币的,应双方签证书面材料报财务管理中心核对,资金中心对垫付单位按100%抵交货币指标,同时收取对方100%货币。
2、各单位之间发生各种设备、物资往来调拨,向公司要求划账抵上交货币的,双方签订书面资料报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对垫付单位按100%抵交货币指标,同时收取对方50%货币。
3、专业分公司向土建分公司划账后要求抵交货币的,经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资料报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按划账额的50%抵交专业分公司货币,同时收取土建分公司划账额50%的货币。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可抵交年度货币指标的因素
1、经公司批准购置属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或工程建设等资本性支出。
2、经批准为公司垫付的款项。
3、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的抵交情况。
基层单位发生抵交货币上交指标的事项,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由总会计师签字批复,方可在年度指标内抵减。
第五章 基层单位对各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要求各基层单位对所属各项目部的资金回收、分配、使用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全面监控,重点扶持,协调有力。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单位由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资金的筹集、上交、分配和协调使用。项目经理是向建设单位回收工程款的第一责任人,分公司经理应密切配合项目经理回收工程款,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工程款及其各项经营收入的回收,必须持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非财务部门出具的任何手续向建设单位收款,严禁打白条向业主收款。
第三十条 项目部不得在当地商业银行(含储蓄所)开设账户;不得从分公司套取大额现金(10000元以上)存入储蓄所;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从建设单位直接收取现金或转移资金;不得和建设单位串通一气,不拨、缓拨或少拨工程款或由业主直接代付款项;特殊款项需由业主直接代付的,必须事前书面请示分公司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和距离远近核定给项目部5000-10000元的定额备用金,用于日常小额支付,项目部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现金,并做到报账及时。原则上分公司不给各项目留有直接向甲方收款的发票或收据,特殊情况确需留用的,分公司应严加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每一笔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由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分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三十三条 严禁项目部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集资并支付利息,如有特殊情况需短期小额融资时,分公司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报资金中心备案,融资款项纳入分公司核算体系。未经审批擅自融资属个人行为,由融资者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的工资一律由分公司劳资部门统一造表,分公司财务部门通过资金中心代发或以现金发放。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所属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都必须做到监督管理到位,对项目资金收支管理失控的,公司将追究分公司经理和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商业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金中心负责公司范围内所有商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管,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分公司须在资金中心开设内部结算账户,其发生的一切对内对外资金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资金中心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未经公司批准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到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需在当地开设临时账户的,应向资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总会计师批准后开立的临时账户同样纳入资金中心管理。若发生以上擅自行为将追究该单位经理和财务科长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资金中心负责做好银行账户的使用及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账户年检、银行对账和清理闲置账户,防止“久悬户”的产生。
第三十九条 由于法律纠纷导致银行账户冻结的,由资金中心负责与银行联系,会同法律事务部门,迅速查明原因,并督促当事单位尽快协商解决,保证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打造阳光账户。
第七章 资金中心内部结算办法
第四十条 公司资金中心统筹管理全公司的各种资金,坚持资金“所有权不变、支配权不变”的原则,充分调剂内部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从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备料款、预收款、进度款、竣工清欠款以及其他款项,必须及时、全额进入资金中心的商业银行账户。对于以电子汇款形式收取各种款项的,各单位要及时通知资金中心查收,保证资金的安全与高效周转。现金收入要及时交存资金中心或资金中心管辖账户,不得坐支现金,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第四十二条 资金中心实行先存后支的原则,各单位收款必须在资金到账后方可支配使用,不得恶意透支。对外资金支付必须先向资金中心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表、内部转账支票或内部转账支票汇总表,经资金中心审批、确认后,由资金中心与分公司开具的支付凭证认真核对,如实支付。
第四十三条 进账资金的分配顺序为先扣划欠交的社会保险、三钢塔机费用、借款利息、到期借款本金,再扣划欠交货币指标款,如有结余划转到分公司账户。
第四十四条 对外支付款项应填写资金中心资金支付申请表和内部转账支票,资金支付申请表要求,由分公司经理、财务科长、出纳签字后上报,签字不齐全的资金支付申请表,资金中心将不予接收。资金中心依据支付申请表通过网银系统支付或兑换商业银行支票支付,公司各单位之间的内部结算,一律使用内转支票,由资金中心转账办理。
第四十五条 外阜单位根据需要在商业银行开通资金结算卡业务,资金结算卡功能仅限于现金提取。各单位使用现金需签发内部现金支票到资金中心,资金中心将款项划转至各单位资金结算卡,由需用单位提取。大额取现必须事先向资金中心上报用款计划并说明用途,方可办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5号向资金中心报送对账单,及时核对存款余额,未达账项应及时调整并应做出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余额调节表要求归档。
第四十七条 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资金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内部票据的管理与使用视同于社会金融机构银行票据,各单位应认真填制,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公司经济往来结算的需要,资金中心印制了内部现金交款单、资金中心进账单、内部现金支票、内部转账支票和特种转账凭证五种票据:
(一)内部现金交款单,是各开户单位向资金中心交存现金业务的凭证。
(二)资金中心进账单,是各开户单位向资金中心交存现金以外的收款时填制的凭证。
(三)内部转账支票,用于各开户单位通过资金中心对外支付款项以及内部单位之间的款项结算。
(四)内部特种转账凭证,用于社会保险金、三钢塔机费用、内部借款本息及货币上交款的上划或下拨。
(五)内部现金支票,用于各开户单位从资金中心提取现金业务。
第八章 银行授信管理及内部信贷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统一对外办理银行综合授信业务。银行授信额度由公司统一申请、统一掌握使用。公司对授信使用应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集中筹措。
第五十条:各分公司及基层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办理银行综合授信业务。
第五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资金中心在资金管理上的“统一管理,集中控制,协调余缺,保障运营”的职能,公司实行内部借款有偿使用、上交与借款收支两条线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确需向公司借款时,应先出具书面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并签订“内部借款合同”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从公司的借款要专款专用,保证借款使用安全、合理、有效。
第五十四条 同一时期对不同单位借款、贴现执行统一的利率标准。资金中心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借款及贴现利率。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恪守信用,按期还款付息。对于逾期贷款,资金中心将保留划转权,并加收一定的逾期利息。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在资金中心的存款不计算存款利息,商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主要用于支付为各单位办理业务所用内行票据的手续费及工本费等。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收取的承兑汇票视同货币资金管理,应在第一时间交存资金中心。各单位需要使用未到期承兑汇票的款项时,资金中心按规定利率贴现,贴现天数以实计算,贴现利息在款项使用当日结清。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办理银行保函所发生的费用自行负担。保证金需由公司提供的,需按照内部借款手续办理。
第五十九条:具体银行授信使用管理执行《山西一建集团银行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项目监控审计中心、监察部是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以下规定的人员,经公司有关部门查证核实后,视违纪情节轻重,依据《山西一建员工工作过失追究细则》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一) 未经审批以各种方式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二) 不将收款存入资金中心账户,形成资金体外循环的。
(三) 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现金不及时申报存入资金中心的。
(四) 恶意串通,由建设单位代付款项的。
(五) 故意刁难或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 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马虎大意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七) 违反本办法要求和其他相关财务规定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一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第六十三条 此前公司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资金管理中心。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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