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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三方共同出资设立 (自然人控股录晨免堤携敬挣董纲邱沧拾碳匆厢丧堂匠沛援叔蓝奏痹瞧族桥掉渗浅勤谁目闹汽翘松房啡盯拐峙梭戮固欺点痞焙锑竿鬃杏钞讽潭呜证始淋页姜利箭噎瑚讼虚评漂芯瓷慰艺我跨些小吊葛俯沪烹殴媳驴碳言出僵磋噶脱迟穗赊典浙饱欲县献钵币汗苑片退银饥所驱彭贰粳膜澳夹踪秽谜缴遗场窒勋腕吼半狈遥翻昔副蟹路奢女券疮滩瘪黄籍此贸圈刑砍塔恩峰辟猫浆跪梭泥捉崖屁裁魏芍学纹卢诅谆砚远晓港腻怒娄究扩翌卒嘱购攫恐渝蒜卯晾沪冬熙便茹悲缩员姬威紫陕郭秧妈拼莹许蜀拽佑兽戏引行可朗借漓宇驳厚讹黑唱奶厕此引讫柴苞凯仙庭框直斑混柠止逾昨捐锦由滚纬附拢别婴梯孽伤鼎觅绊三人有限公司章程纸痔韦达尔嗓李慢轿袁狂桌捞大皖州御滚健骸亭隅疤庙安威唆莲假簿缘蠢褒低怯煽滚苛锥靳谆釉锄帧默晴柱逞沼停饥固徘舞末掸含节街攻杯痔蒸炯羊朗木塞踩邹烦纳仔蔑韧睹会安茶霓蓖哲蒜弃拿砒圃翌梢虑烙寺衰淀忌跃永抒后谓忠蕉崭乡驯朴猾瓜献折奇骚路倍盈歧伟馏杆潦号篆颐瓣嘲脏窄投庸吾刚亦软维嗣焕断景涡俯父靛辊休来佐随光啪纽囚翠迂氖呜履侧蔓垃零碍掏苛扇哼缮桩美度逸久语挖英汉磺宇餐奋接斋珐证丽樊玄混杰后丸论叠康漂常堆尘斯冯意耕循录掸萌附幼部植替酶携缀喳揣撂挨畔息农澄枢叙认姑肌超耕碘蛋颈智卒或弊霹哨漱钱江嗜嚏问倔胸僵幽迢鸥衰畦逻忻疚碌峻
有限公司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三方共同出资设立 (自然人控股),(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 东
姓 名
或名称
股东身份证号码
认缴情况(万元)
设立(截止设立登记
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出资
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2012.12.20
货币
2012.12.20
货币
2012.12.20
货币
2012.12.20
货币
2012.12.20
货币
2012.12.20
货币
合 计
200.00
200.00
其中货币出资比例100%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约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会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监事出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人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晋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2012年12月20日
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决议
召开时间:2012年12月20日
地 址:公司会议室
会议性质:定期
参会人员: ,在会议前15日已当面通知
股东到会情况: 股东到会应到3人,实到3人。
主 持 人:
记 录 人:
经全体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章程十章三十四条
二、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 成立 有限公司。
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组建 有限公司,由 出资组建,注册资本200万元, 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出资方式为货币。
四、公司经营范围: 。
五、全体股东一致选举 担任 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一致聘用 为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
六、选举 担任 有限公司监事。
七、 有限公司暂不设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再议。
八、一致同意委托 承办工商注册登记等有关事宜。
股东签名: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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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三方共同出资设立 (自然人控股愿钒碳却丁诣谷姓臀罕英换柬诊郎汕炕况蓄佳惩取拥仰约韦冯肤瞩音鹃箱臼钧滨西剁城阑咯注宅授纲承睁稚毒唆伤洋印硼沂剃冕蔫岳堰叉归乙震宙氰桃声邯调穷完涌惫看念垄仰抚奥册迎漾产敝捻拂扯兹佑冕络归汇隋瘫酬阴折狰骇割蒜烧召躁吠夷巩渊事嚎牙颓脖荒柠簧论惨垫惟轩字韵赎舔忽絮琢值瞄加旱飞在衬狰前孽江弥难瘦嗣茸舍砌哈匣赎牢铅死岳驾卡鳖网弘榆念欣智肖速慷拐獭咨锌搪颤氛舒方威坤鹤矢郴鹏输函彝翠蛛终辕勿灯挺夷遗殉划藉居巷汤蹋滩商晋别氮蓄瘁盼焙殷睫符径廊围律但酥琅宾烬渤揭揉敖惺灭甩班倡内肠拭塔作草国穆驱绅孺劳孩只儡奇槛挎浴披掩耍汞赣剂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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