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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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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范企业分包工作依法有序开展,防范与控制建设工程分包管理工作中的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分包是指承担建设工程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或建筑业企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非主体结构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分包管理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界定开展,不得以分包为名从事转包(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和挂靠(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行为。 分包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冶建公司各部门依其职责在本办法限定范围内依法开展对分包单位的甄选、监管及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分包管理部门职责 (一)经营部管理职责 1、负责确立分包项目,核定分包内容,拟定分包方式; 2、负责对分包单位进行资信审查并予备案; 3、负责分包合同的设立、评审、会签; 4、负责对分包单位的预结算管理及付款计划安排; 5、负责对分包单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 6、负责对分包单位的评价汇总工作 7、负责未明确归口部门分包职责事项的统一管理。 (二)工程部管理职责 1、负责就分包内容向分包单位做分工安排; 2、负责审查分包单位就分包内容递交的施工材料; 3、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质量、进度、标准适用进行管理与督查; (三)安环部管理职责 1、负责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 2、负责对分包单位日常安全、环保等事项的检查。 (四)财务部管理职责 1、负责分包单位的合同价款最终确认及支付; 2、负责对分包单位涉税及考核工作的最终执行。 (五)外协项目部管理职责 1、负责对分包单位日常施工活动的综合性监管; 2、负责对分包单位涉法涉诉或强制性规定事项的督促办理; 3、负责对分包单位预结算及付款计划的管理; 4、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质量、进度等的评价; 5、负责分包单位与冶建公司内外部相关工作内容的联系协调; 6、负责未明确归口部门分包职责事项的专门管理。 第五条 冶建公司分包管理工作由法定代表人依其职权予以最终审批决定,也可授权一人代为行使部分审批职责,此种授权应书明授权期限及职权界限。 第二章 分包关系的确立 第六条 分包主体 冶建公司对分包单位入围需进行综合审核,针对其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等作出评价,评价合格者即可入围参与冶建公司分包工程竞标。 分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以供审查并予备案: 1、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除出具由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载企业基本信息的证件同时,还应提供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证明)及其它开展建设工程所需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 2、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原件。 3、全面反映企业专业能力的材料,如分包单位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既有工程业绩及企业荣誉等。 4、分包单位拟派驻管理机构组成情况及人员名录、机具清单,工资发放及安全承诺等。 第七条 分包项目 专业分包外部需具备的条件: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符合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专业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且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 专业分包内部需具备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冶建公司分包管理要求;能够有效降低冶建公司单项工程建设成本;提升冶建公司单项工程建设质量及进度;足以完成冶建公司尚不具备完成的专项施工内容。 建设工程分包项目不得违背住建部2014年8月4日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第九条之规定。 第八条 分包单位的确定 公司依据建设施工内容,对符合分包条件的建设工程依照如下方式确定分包单位: (一)分包项目合同估值小于等于20万元的,由经营部就拟分包内容、施工预算等上报公司经营会议,并在合格入围供应商中选择综合评价较高、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履约能力与整体实力较强的分包单位报公司经营会议商讨,最终经法定代表人审批确定。 (二)分包项目合同估值大于20万元的,由经营部就拟分包内容及分包要求在合格入围供应商中予以招标公示,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自主自愿前往经营部报名参加投标,经开评标过程后报法定代表人审批确定。 (三)劳务分包不纳入前述两款,由冶建公司指定劳务分包单位。 招标组织由经营部负责,成立由公司主管领导作为主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部门成员为组员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确保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评标人员见附件) 第九条 分包工程的授予 经营部负责与确定的中标单位洽商签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并向相关部门做合同交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执行冶建公司合同管理相关系列规定。 第三章 分包工程的管理 第十条 进场管理 分包单位应在指定日期前往外协项目部办理施工进场备案手续,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冶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二)分包单位就拟承担的分包项目所建立的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情况、进场人员名册、照片、身份证、操作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质量和安全证书等资料; (三)分包单位就拟承担的分包项目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及安全、环保措施等资料。 第十一条 外协项目部就分包单位所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并递交工程部及与该分包工程存在协作施工或交叉施工的分公司、项目部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岗前培训 外协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入场前岗位培训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依照冶建公司要求进行岗前培训的,不得继续开展后续工作。培训记录形成书面材料留存。 第十三条 外协项目部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体部署,与分包单位明确工程项目管理目标、施工任务、安全、质量和进度等要求。内容应包括: (1)人员进场要求; (2)材料设备进场要求;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4)施工管理要求; (5)质量管理要求; (6)生活区管理要求等。 第十四条 对于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过程、技术复杂或要求高、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工程,施工前应要求分包单位提报施工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核分包单位切实履行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根据工程进度,实行动态监督、检查、控制。负责审查专业工程分包供方的结算工程数量。组织好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分包单位的人员队伍管理由其自行负责,外协项目部需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技术和管理、作风正派的人员指导检查,要从严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所使用的人员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用工法律法规,要保障所使用人员合法权益、劳动保护和身体健康,确保劳动工资及时发放。外协项目部对工程专业供方人员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一)分包单位重点人员的增减、变更应报外协项目部审批,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尤其是具有一定技术等级的人员。未经同意随意更换人员,对施工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勒令其退场。未经登记和岗前培训的专业供方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二)分包单位每月应对全部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并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提报人员变更情况。 (三)对于分包单位人员的进场、退场,要做好书面记录。 (四)新增人员也要按进场要求进行查验资料和岗前教育。 (五)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及工伤工亡情况应予严查,并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外协项目部会同安环部适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督促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外协项目部会同工程部对分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进度标准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建设工程分包项目就其工程质量、进度、标准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会审、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依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及时组织验评,严格控制施工过程质量。 第十九条 外包单位租赁或短时间借用冶建公司物资的,物资租赁或监管部门应严格记录外包单位材料消耗情况并根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的物资供应范围、品种,搞好现场物资管理,对分包单位供应的物资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控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外包单位使用或依照合同约定购买、安装设备的,外协项目部要协调各主管部门共同就需要分包单位提供、使用的机具和设备的数量、质量情况及设备购置、安装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按合同约定实行报验制度,确保其满足施工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外协项目部会同安环部定期开展安全环保工作检查,制定监管措施,保障分包单位履行冶建公司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较高技术难度或施工环境存在较大危险的建设工程分包项目,由工程部与外协项目部协商派员对作业全程进行监控,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 分包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分包项目时,所使用商砼及钢筋的加工制作等项内容必须采购自冶建公司,以便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受控。冶建公司就前述建筑材料价格执行外部市场价,价格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冶建公司各部门均有职责就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再次分包与转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冶建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经营部通报,经营部负责查实处置。 第四章 分包工程经营结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分包项目的结算管理由外协项目部配合经营部完成。结算支付条件为: (一)生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 (二)分包单位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分包单位已提交施工预结算报表及工程支付申请表; (四)冶建公司对已完成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业已验收审签并予确认; (五)建设单位(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完成并签发验收合格文件; (六)分包单位已完成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部分项目,冶建公司已从建设单位取得批复、确认,且已获得支付; (七)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 (八)分包单位提供的收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 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前述缺一要件,即不能支付。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出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劳务分包的,执行现有劳务分包结算流程,以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发放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分包项目的支付方式依照分包合同执行,分包合同约定不明的,依照冶建公司正常付款程序及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监控民工工资及工伤工亡处置情况,分包单位恶意拖欠、克扣、挪用民工工资的,一经查实,将改为代付方式,由冶建公司直接向民工个人支付民工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冶建公司对执行价款与合同价款存在较大偏差的,除存在合理增量的,不再进行调整。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建设单位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单位支付。每次结算和支付,经营部和财务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或超量)结算和支付。 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建设单位(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付在冶建公司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单位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 结算及财务工作办理依照现有流程予以进行。发生变化时,由经营部、财务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另行发布通告告知各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分包结算及财务支付工作由各自部门核定,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法定代表人最终审批执行。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的施工工程统一纳入冶建公司经营管理台账,接受经营部经营管理计划,工程分包合同任务完工或合同终止后,经营部必须对分包单位履约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的效果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并存档。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冶建公司对分包单位的考核评价管理实行记分管理制度。分包单位一般性违约一次记一分,五分记一黑豆;严重违约一次记一黑豆;重大违约一次记三黑豆。记三次黑豆后即清出冶建公司合格入围分包单位,不再与其发生任何经济往来。记分原则实行累积制,未及三个黑豆的分包单位依其整改措施及后果可予考量消除。 第三十二条 对分包单位的考核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予以约定,合同中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记分考核实行。原则为记一分,考核分包单位合同总价款的1%,以此类推。一般性考核执行冶建公司奖惩规定。 第三十三条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再行分包、转包的及施工中途自行离场的,需向冶建公司承担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违约赔偿金,对已完成施工量不予结算,并记三个黑豆,分包单位需即刻撤出其施工队伍,不得再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 分包单位虚报或伪造本办法要求其应予提供的各项材料、不积极配合冶建公司办理工程事项或涉及务工人员相关事宜的,在冶建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后,记两个黑豆,并在相应工程支付价款中扣回由冶建公司代为支付的相应费用及考核费用。 第三十五条 分包单位施工存在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标准不达标或由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提出的其它不符和内容的及侵占冶建公司权益的,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记分范围上下限内的相应记分并予考核。 第三十六条 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一般事故的,记两个黑豆,发生严重事故的,记三个黑豆并予上报处理。存在隐瞒不报的,一旦查明,将直接清除并报酒钢集团公司,不得再进入相关建设领域并适时对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第三十七条 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人员不足或任意更换人员未予申报、未按备案内容提供机具、材料设备的,现场无人值守管理的,以冶建公司之名行事的,视其情节后果程度,给予记分范围上下限内的相应记分并予考核。 第三十八条 冶建公司职工在建设工程分包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员工管理办法执行;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冶建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执行细则,作为二级制度并发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原酒钢冶建公司分包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评标委员会 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建设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内容,确保建设工程分包工作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框架下有序开展,针对建设工程分包招投标要求,成立酒钢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赵学兵 副主任:李景辉 叶迎春 张琰 单孝功 组 员:关建民 张伟 王银 陈小峰 曹玉慧 强丽 宋耀军 张学义 建设工程分包项目评标工作由经营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集中评标作为一般性评标方式,中标结果由评标人员全部签署认可后方予发布。评标人员的更新补充工作由经营部选任开展。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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