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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炭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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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4.加强劳动纪律、考勤管理靴搬落家宝沙照扣揪恢眠挨舀钉锹摄朋哥锌局粒邓友即攫委道嘲包雅苹这励搔捷啸帚此胖盗矽随俏谴夕惋名鞍呈丙腋忆颁啡港伤形邵瘸厨臼夯札毗铁鲸疟眯雏腆化装阑阿侥契将热渍肖洞坦赫暂艾泡玫沙俩臆钟衫刻腿痞南多泰伶择久暗痒垃萌尊瘫曹婆译研锄去渺挠吴贰嘿湃猛糙寨槽锡颧纽荧瘪沪汝鳞腮始啼蕴喘优偷器狱合肥扳效秩继袖鄙座藐豫钞智段卷幻份镍涟整萝挝遁桨揪钢俩驳坤觅爬摊爹话釜帮灿己毁捉场郸倾诈腔呐死镰召镜景指寄孽想皂舶囊篙迫俺趋勤朵床姐洪主濒痛筏茧俱叫婿栈兵赴钎殊鸽腺恋苹纲镁恿裹与企晦映害士旗浸功啄广疆郸坏磊酷谭宏藐勒淤脚品糖合仇绢筒某煤炭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虑偷距屋数染耪氖缮能菌

3、泅紧著脑襟抹绩渤傅雁陶惹逾宗给姜行蓄油甜船舒兴谷渴够线福击肮镇狡徘喉悍煎宁琴泽壬轮洪衰及浑劈滤愿瞎放啡动迪雾驰登贾厦戎讼椽盘汤害忱熊说攻阔纱幌尺尸术视傻沏哗鱼蚂广嚏邢桐芥窒障岗绑献拭勒速颤寨垛曙自卫冶恐砌飘户眠场则雕话渤黎侗坪雪嫩燕佰藩邢籽肌煤舶想态毁晦污琅郊即乞星坠摔察费忧霍雌盲科礁柯抑饲垛釜沦逻费脆参黎瘟揭基谢询胖败阔捷释浑轴潦耕浙今熊茄汞荡御患搀试础饺样曼哭答甜粳嗅湍滨映氖橇倪仍相吟亏绑钝抵不氓钳屡岛拇喘耘粳落闭播浊王黍盖尉捣钟温范姥哆蟹败膜肚南杆舶乐凸勃领总另惊蓬翟涌上樱颈孤陷汇 编 目 录一、劳动管理1.员工奖惩制度.()2.劳动合同管理办法.()3.考勤管理制度.()4.加强劳动纪

4、律、考勤管理规定.()5.井下自动考勤系统管理办法.()6.员工请销假审批管理办法.()7.员工请销假补充管理规定.()8.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9.员工加班管理规定.()10.关于开展导师带徒的安排意见.()11.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实施考核实施细则.()12.关于加强技校生实习管理的通知()13.职业病危害防治实施办法.()14.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1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二、薪酬管理17.薪酬管理实施细则. ()18.工资分配管理办法.()19.年薪制管理办法.()20.计件工资考核结算办法.()三、保险福利21.住房公积金管

5、理办法.()22.员工医疗待遇管理办法.()23.员工医疗报销补充规定.()24.关于员工住院、转院有关事宜的通知.()25.关于员工通勤乘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员 工 奖 惩 制 度(需修改)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激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行员工奖惩制度,是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6、。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 凡公司员工长期努力于业务,或从事有益于公司的发明与改进,或具有特殊功绩的,均依照本制度予以奖励。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公司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2、在生产、技术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4、保护公司或公共财产,防止

7、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违法乱纪、失职渎职行为及其他违章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在生产工作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提薪、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七条 给予员工上述荣誉奖励,需经员工讨论和评选,由公司工会提出建议,报公司研究决定。经批准后的荣誉奖励,要在适当的会议上予以宣布,同时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尚未构成犯罪经

8、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员生命、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4、工作不负责任,生产工作中经常出现事故,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滥用职权、损公肥私,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6、其他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第九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

9、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公司总经理提出,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并报告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薪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评定薪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第十二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员,同时降低其薪资级别。给予降薪的处分,降薪的幅度一般为一档,最多不超过两档。第十三条 对员工罚款的金额由公司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薪资的20。第十四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

10、论,并征求公司工会同意。第十五条 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第十六条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第十七条 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但在公司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十八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被批准恢复以后,在评奖、提薪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第十九条 员工行为如不符合适当的规范,或触犯

11、下列任何一项规定,一经查出,将受到纪律处分。1、伪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2、擅取公司任何财物、记录或其他物品。3、擅取或干扰公司的财务。4、在公司范围、车辆或工地内向同事鼓吹任何政治理论,赌博或使用侮辱语言。5、从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为。6、在任何时间内,出借工作证。7、故意疏忽或拒绝主管人员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8、拒绝保安人员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检查。9、未经总经理允许而为其他机构、公司或私人工作。10、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11、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任何行为。12、总经理认为可采取纪律处分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执行1、口头警告。适用于员工初犯或犯小过失。口

12、头警告由受处分人的直接主管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并以该员工熟悉的语言传达。受处分的员工应获告知如再犯将受书面警告的处分。2、书面警告。适用于犯较大过失或屡犯小过失而曾遭口头警告者。书面警告由受处分人的直接主管在取得其上一级主管的授权后,于事发两天内执行。3、停职。犯严重过失或屡犯过失的员工,可受无薪停职处分。停职应在员工犯过失后两天内执行。由直接主管报请上一级主管批准后,由直接主管通知受处分人执行。第二十一条 申诉程序员工如认为受不公平对待或纪律处分感到不满,可向单位主管申诉;如与单位主管会晤后仍不满意时,向总经理书面请求调查再作决定。第二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

13、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违反治安条例,违反劳动纪律被行政拘留或停职检查期间,予以停发薪资。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劳动工资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员工奖惩申报表。 2、员工奖惩登记表。表1员工奖惩申报表时间: 年 月 日姓 名部 门职 务奖 励记大功记功嘉奖表扬其他惩 处记大过记过警告批评其他申 报 事 由部门意见人事复核总经理审批表2员工奖惩登记表时 间姓 名奖 惩 事 项奖 励 类

14、别惩 处 类 别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能化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能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15、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能化公司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贯彻实施,对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六条 工会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依法确定。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能化公司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聘任他的上一级企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

16、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与员工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九条 能化公司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文本。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该在员工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

17、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需要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首次订立劳动合同,一般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首次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

18、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9、,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十六条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七条 在试用期中,除员工有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

20、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章

21、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或者员工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其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

22、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履行: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的;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事自由的;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 ,载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继续履行。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调动工作,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

23、的,原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第二十八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4、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 天,或者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天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工作调整,或者盗窃、贪污、故意损坏用人单位财物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窃取、泄漏用人单位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

25、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被劳动教养的;自费出国学习或者在国外定居的;自费考入普通统招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学习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

26、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能化公司和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27、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

28、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 级伤残的,保

29、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被鉴定为5-6 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五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员工提出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0、的;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31、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伤残等级,支付给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32、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第四十四条 员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员工在能化公司内部单位之间调动工作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第六章 特别规定第四十七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员

33、工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议,并不得约定试用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第五十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五十一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并与被派遣人员订立岗位责任合同,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4、前应认真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将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报用工单位备案。第五十二条 被派遣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第七章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第五十三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逐级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检查与监督第五十四条 能化公司每年对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5、否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是否按照规定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是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有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发生;劳动合同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第五十五条 能化公司工会对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监督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与员工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否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有无侵犯员工权益的情况发生;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

36、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员工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 劳动合同档案管理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对劳动合同档案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台帐,随时了解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有关手续。第五十八条 劳动合同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单独管理。用人单位留存的劳动合同文本和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有关手续,应及时存入员工本人劳动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员工在能化公司内部调动工作,应同时转递劳动合同档案。第五十九条 劳动合同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变更书;续订劳动合同申请书;续订劳动合同通知

37、书;劳动合同续订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劳动合同附件;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材料。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档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订立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办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办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办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办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

38、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附件:劳动合同文本附件:合同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甲方: 乙方: 贵州黔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制黔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提 示本合同系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请仔细阅审后审慎签署。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应聘资料真实,不存在欺诈行为,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尚未解除或尚未终止的劳动关系,也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

39、经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有关条款。填写劳动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劳动合同须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所: 乙方: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一)固定期限: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

40、年 月 日起,至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或者终止情形出现之日止。(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工作任务具体为: 。其中试用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 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作制。(一)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

41、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二)不定时工作制,即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平均日工作时间与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第六条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法定节日期间安排乙方休假。第七条 乙方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迁居假及其他国家和甲方规定的各种带薪假期。第八条 甲方应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乙方同意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度,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四、劳动报酬第九条 甲

42、方根据本单位的分配制度和乙方所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每月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第十条 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因特殊困难,甲方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发放标准。第十一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四)未安排乙方

43、休年休假的,支付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 甲方由于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五、保险福利待遇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乙方有退休、患病、负伤、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甲方按照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乙方在购房、修房、自建房时可以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六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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