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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秋法学概论法基与实务课程期末复习应考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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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根据市电大课程教学实施意见,教学大纲、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题和学生实际情况拟定。实用于行政管理专业央专、成专学员,供参考。 一、复习应考基本要求: 在期末考试中,着重考核学生对法律基础与实务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的理解掌握,提高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考试范围、命题要求、依据、原则 要求学员能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每一个部门法的特点及其基本精神,处理、分析、判断各类简单的法律实务性问题。 考核内容限于主教材、(范军主编)大纲、实施意见。题型包括:名词解释20%,单项选择题16%,多项选择题16%,辨析题20%,案例分析28%。 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略偏重于对第四单元(民法)和第五单元(刑法)相关内容的考核。同时,较偏重于法律实务问题的分析和判断,需要考生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 (二)考试形式、时间:开卷形式,90分钟。(考试中应注意合理掌握时间) (三)应试要注意的问题 1、一定要每题都答,要有一定字数,不留空白。 2、辨析题不能太简单,要有阐述、正误理由、应有重点、层次、表述规范。 3、案例分析题,首先要审题,分清有几个问、是什么问题,然后阐明观点,引证法律依据,分析严密,逻辑连贯,有理有据,用语规范,字迹清楚。 二、复习应考资料及其使用 本学科本次考试有下列几种资料,可供学员复习应考时用。 (一)重庆电大、巴南电大所有网挂复习资料均为复习重点,特别是重庆电大的期末复习指导学员应认真理解、掌握。 (二) 平时作业与考试题型和要求基本上是一样的,根据过去考试的情况看也有重复,有些作业题其实就是考题,有很大参考价值。 三、复习考试重点辅导 根据市电大期末复习指导意见,结合学员情况,对本期复习应考重点作如下分析辅导,答案在教材《法律基础与实务》中查阅。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特征(1点)P2(重点) 二、法的本质(2点)P5 三、法的概念(重点)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包括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其中: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和警示作用。 三、关于法的局限性(5点)P7 第三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关系,它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3点)P9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重点)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第四节 法的效力与法律解释 一、狭义上的法的效力的含义 专指法的效力范围,即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适用。 二、法的溯及力(重点) 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一般来讲,法不应溯及既往,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 三、法律解释的分类(重点) 法律解释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的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属于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第五节 法的渊源与法的部门 一、 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二、我国法的渊源(7点) 三、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即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规范的总称。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四、我国的法律部门(7点)P16 第六节 法制现代化 一、法制现代化的含义 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二、法制现代化的特征(3点)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重点) 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是指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3点)P26 三、宪法的两大历史类型 1.资本主义宪法 (1)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发生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但在法律的形式上,英国宪法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宪法典。 (2)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它以《独立宣言》为先导,于1787在费城制定。 (3)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在宪法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2、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四原则)P31(重点) 第三节 中国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重点) 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5点)P37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重点) 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2.特别行政区 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概念 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人身自由等10项)P45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9项)P47 第五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地方国家机关 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组织。 二、行政权力的概念 行政权力,或称行政权,是指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权利与权力 权力,是指一定的机关或组织依法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进行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资格,与义务相对而称。 四、行政法的概念(重点)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行政法的特点(2大点、5小点)P62—63 六、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1.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简言之,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也由三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七、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5点)P64—65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体现,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不仅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且应当符法律宗旨,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三、社会公益性原则 公益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即行政行为须有利于社会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方构成。 二、行政主体(重点) 1·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对行为效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2.特征 (4点)68-69 三、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在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1.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2.特征(4点)P74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 (4)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重点)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制定法规、规章等) 2.具体行政行为(重点)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处理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 1.概念: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等七点)P77 第五节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1·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2.特征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2)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联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共同构成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并列的救济手段。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须先经过复议才能起诉时,行政复议就成了行政诉讼前的一个必经程序。 2.区别(4点)P84 第六节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由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3点)P85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重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重点)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四、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5原则)P99(重点) 第三节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概念:所谓自然人,是指出生于母体、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在法律上与“法人”相对。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我国民法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分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 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对其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制度。 4.宣告失踪 (1)条件: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 (2)效力:自然人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后,其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5.宣告死亡 (1)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 宣告死亡所需下落不明的期间分为三种情况:期间为四年;期间为二年;直接申请。 (2)效力:自然人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即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权利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消灭、遗嘱生效、财产继承开始。 二、法人 1.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主体。(重点) 2.法人的成立条件(4点)P109 3.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2点)P111(重点) 法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 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4.合伙的概念及责任(P112—113) 三、其他民事主体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3.合伙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5.联营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重点) 2.特征(3特征)P115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3点)P120—119、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情形(9点)P120—121(重点)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4点)P122—123(重点)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情形(3点)P123—124)(重点) 六、代理 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重点) 2.代理的特征(4点)P127(重点) 3.代理的种类(委托、法定、指定)(重点) 4.无权代理 (1)表现形式:自始没有代理权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2)法律后果:A.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或拒绝B.相对第三人有权催告或撤销 C.无权代理人或恶意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5.表见代理(重点) (1)概念: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虽然行为人无权代理,但若在客观上存在着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被代理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A.表见代理人是无权代理 B.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理由,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C·相对人是善意而且无过失 (3)表见代理的效力 A、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对相对人、被代理人而言,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有权代理效果一样。B、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第五节 民事权利 一、物权 1、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重点) 2、物权的特征(4点)P134—136(重点) 3.所有权(重点) 二、债权(重点) 1、债权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的特征(3点)P140 3.债的发生根据 (1) 合同(重点)A、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B.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在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4.债的担保,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 三、人身权(重点) 1.概念: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基本分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3.具体人身权(8种权利)P151 四、知识产权(重点) 1.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 2.特征(5点)P156 五、继承权 1.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2.继承的方式(4种)P160 法定继承(重点)、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其特(4个方面)P165: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又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重点) 三、民事责任的方式(10点) 四、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4点) 五、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8点)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2、产品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七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其实体权利并不丧失。 2.《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六、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有权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予以适当延长。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重点) 通常认为,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更确切地说,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三、刑法的解释(立法、司法、学理)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一、罪刑法定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 2.罪刑法定原则还禁止溯及既往。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其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 第三节 犯 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特征(3点)P193 二、犯罪构成(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重点) 刑事责任年龄(重点) 刑事责任能力(重点) 犯罪的故意(重点) 犯罪的过失(重点) 三、正当防卫(重点) 1.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因该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构成条件(5点)P205 3.防卫过当 4.无限防卫权(重点)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既遂、预备、末遂、中止) 五、共同犯罪(重点)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第四节 刑 罚 一、刑罚的概念(重点)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方法 1.主刑(5种)2.附加刑(4种) 三、刑罚的裁量 1.累犯(重点) 2.自首 3.数罪并罚(重点) 4.缓刑(重点) 四、刑罚执行制度(重点) 1、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五、追诉时效,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第五节 犯罪的种类 一、犯罪的分类与排列 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依据,把所有犯罪分为10类。这10类犯罪分别是: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常见的具体犯罪(略)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一、诉讼和诉讼法的概念 1.诉讼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解决具体争讼的全部活动。 2.诉讼法的概念,(重点)又称为程序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诉讼法有三个,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二、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5原则)P251 三、我国诉讼的基本制度(6点)(重点) 1、管辖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 3、合议制度 4、回避制度 5、两审终审制 6、证据制度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1、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2、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如我国现行的1979通过、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4原则)P263(重点) 三、辩护(重点) 1.辩护的概念 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2.辩护人的范围(重点) 四、第一审程序(重点) 五、第二审程序(重点) 六、死刑复核程序 七、审判监督程序(重点) 八、刑事诉讼中的执行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4原则)P288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重点) 1.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2.共同诉讼人 3.诉讼代表人 4.第三人 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重点)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标的物或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或者使将来的生效判决能顺利执行的制度。 2.先予执行(重点)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原告在生活和生产经营上的紧迫需要,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它财物的制度。 四、第一审程序 1. 起诉,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诉讼行为。 2. 撤诉,是原告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在诉讼程序开始后、判决前,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 3.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部分当事人不在场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 4.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对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重点) 1.司法审查原则 2.不调解原则 二、不予以受理的事项(重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一节 国际法概述 一、国际法的概念 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国家在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问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总称。(重点) 2.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规范是经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形成的,国家的同意和国际社会的公认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二、国际法的渊源(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具体(4点)P319 三、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的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实体。 2.主权国家的概念及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主权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有确定的领土;有永久定居的人口;有一个政府;享有独立的主权。(2)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和根本性的权利。一般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3)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和根本性的义务。 3.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家表示认可某一事实状态的存在并接受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对新国家的承认(即国家承认)和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政府承认)。 国家承认,是指现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并表示愿意 将其视为国家而与其交往的行为。 4.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继承,主要是指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5.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又称国家的国际责任,通常特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四、国家领土 1.国家领土的概念 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主要范围和空间。 2.领土的构成和国界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四部分组成。 国界,即国家边界,是国家领土的界限,也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及外层空间的真实的或想像的界线。 3.领海的概念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相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相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4.领空, 领空,是指一国陆地领土和领水以上的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 1.国籍的概念 所谓国籍,是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此特指位于一国境内、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别国国籍的人,但不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在国际实践中,外国人的待遇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国民、最惠国、差别待遇 3.引渡和庇护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受外国追诉并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 渡给另一国。庇护是以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为依据的,属于国家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4点)P328 二、各项基本原则(5点)P329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这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第三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二、领事关系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三、使馆及使馆的职务 使馆是一国派遣到另一国的驻外外交机关。 1.使馆的职务 2.外交特权与豁免 (1) 关于使馆享有的特权与豁免。(2)关于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 四、领事馆及其领事特权 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驻他国一定地区以维护本国及本国国民在当地的合法权益,并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正式代表。 1.领事的职务 2.领事特权与豁免 (1)领馆享有的特权与豁免。(2)领事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五、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联系与比较 第四节 联合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一、联合国的概念 联合国是继国际联盟之后,又一个以集体安全、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为基础的维持国际和平、发展国际合作的普遍性国际组织。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美国纽约。 二、联合国的宗旨(4点)P335 三、联合国的原则(7点)P336 四、联合国的主要机构(6点) 联合国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 秘书处 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仲裁、司法) 3.国际法院 (1)国际法院的概念,按《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院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世界性司法机构。法院于1946年4月3日在海牙举行第一次集会,国际法院正式成立。 (2)国际法院的组成, (3)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4)国际法院的管辖权,(5)国际法院的判决 综合练习(一) 一、名词解释 1、 诚实信用原则 2、自然人 3.宣告死亡 4.法人 5、民事法律行为 6、表见代理 7、物权 8、知识产权 二、单项选择题 1.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 A.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B.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C.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由代理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甲厂让其业务员乙带着甲厂的空白介绍信外出联系业务,结果乙与丙厂订立一购销合同。货物运抵后甲厂发现不符合实际需要因而拒收。乙的行为属( )。 A.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B、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C.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D.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3.某厂采购员甲外出采购一批水泥,某甲是该厂的( )。 A.指定代理人 B.法定代理人 c.法定代表人 D.委托代理人 4.小明今年10周岁,他的父亲在学校开学时为他交学费。这一行为是基于( )而产生的行为。 A.法定代理 B.指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职务代理 5·行为人无权代理,但若在客观上存在着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被代理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这种代理被称之为( )。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表见代理 D.复代理 6·丙有电视机要卖,乙自作主张向丙声称:“我要,我可以代甲赊销。”丙不放心,托人将这事告诉了甲,但甲一直未作表态。丙和乙成交后,乙很快售完了电视机,人却不知去向,而甲此时又拒绝支付代。这一后果应由( )。 A·丙自己负责 B.甲向丙负责 C·乙向丙负责 D.甲、乙分别向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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