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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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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 10125 专业代码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 强化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思考 专 业: 金融学(双学位) 姓 名: 伍洁媚 学 号: S20080601103 指导教师 : 杨秀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修德立信 博学求真 毕业论文(设计)学术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存在抄袭情况,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他人或其他教学机构取得研究成果。 作者签名: 日 期: 毕业论文(设计)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了解并遵守山西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 即:学校有权保留、向国家有关部门送交毕业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 期: 日 期: 目 录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Ⅱ 一、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现状分析 3 二、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4 (一)引发内幕交易的本质原因 4 (二)内幕交易产生的客观环境 5 (三)内幕交易在我国特有的发展空间 7 (四)监管缺位----内幕交易滋生的温床 8 三、内幕交易的治理措施 15 (一)制度上的改革----防范内幕交易的根本 15 (二)完善立法,加重刑罚----增加内幕交易的机会成本 17 (三)加强执法----治理内幕交易的坚强后盾 20 (四)加强信息披露----创建“无内幕”环境 23 四、结语 24 参考文献 25 致谢 27 山西财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强化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思考 摘要:随着资本证券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以及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在当前证券市场环境下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借鉴发达市场经验,挖掘出导致内幕交易的原因并对症下药地对其进行治理,更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本文即针对内幕交易的现状及分析其存在因素来找出治理内幕交易的对策。 关键词:证券;内幕交易;监管 On How to Strengthen the insider trading in securities market of our country Abstract:Along with the accelerating prccess of the stock of capital and the share-trading reform basically completed in China’s stock market, the cases of insider trading in recent stock market show a trend that accelerate ascendant in the background of full circulation, which because of the low deficiency of current legal system and the low violation cost, and finally infect the social equity. Although China has made various measures to management the insider trading, there are still a wide range of insider trading cases, which have a large amount of money involved in, and even related to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Therefore, strengthen the regulation of insider trading in the current stock market environment and draw lessons from developed markets are very important. In addition , dig out the causes of insider trading and finally make an antidote against the disease also has the reality urgency. This paper is aimed at analysis the status and factors of insider trading, find out the strategies to governt insider trading. Key words:Negotiable securities ; Insider trading ; Supervision 一、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现状分析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中国股市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市场结构和机制尚不完善,存在大量的内幕交易问题。本文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公告为数据来源,将内幕交易的主导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统计结果如下: 表 1 2001—2011年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个人投资者 0 0 0 1 0 0 1 3 3 6 6 机构投资者 0 0 0 0 0 0 0 0 2 1 2 数据来源: 由表1可以看出,无论是机构投资者主导的还是个人投资者主导的内幕交易次数都呈上升趋势,尤其在 2006 年以后。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由此可能会引发券商与询价机构之间产生内幕交易。另一方面,从内幕交易的主体来看,个人投资者主导的内幕交易要多于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内幕交易。这里的个人投资者一般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由于大股东要比机构投资者更为知悉公司证券交易,因此大股东进行内幕交易的条件优于机构投资者。自199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已经处罚了不少的市场违规行为,仅2011年上半年,证监会新增调查的内幕交易案件就多达45起,而新增行政处罚案件为3起。从1993年至今,证监会一共对27起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罚;2008年至2011年10月,证监会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35起。在全部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中,内幕交易案件占比明显上升,2010、2011年均超过50%。近4年间,除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外,证监会共对27起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48名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对3名当事人予以市场禁入。 二、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探析我国股市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证券市场自身所不可避免的缺陷,另一方面更多的则是源于我国证券市场经济基础的中国特色,即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与主导作用,以及隐含在其中的不同一般的利益关系。 (一)引发内幕交易的本质原因 证券投资者人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由于相互利益的冲突,内幕交易的产生在所难免。亚当•斯密在对自由市场的考察和分析中,提出了著名的“经济人”概念,经济人就是在利己心驱使下从事经济活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同时,每一个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会有形无形地增加社会的利益。 从内幕交易主导者的伦理层面分析,其主观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识心理特征。参与内幕交易的人员金钱观念较重,多有拜金主义思想和进行钱权交易以身试法的冒险冲动。二是动机心理特征。内幕交易的参与者多是具有一定文化素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他们在巨额利润面前“经纪人”特性更显突出,他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在时常存在跟风攀比的大环境下也被逐步放大,以至于寻找种种“合理化”的理由进行自我安慰。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常常要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而经济人的本性使得他们完全可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不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三是职业人格特征。参与内幕交易的人员通常具有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如对企业和投资者不负责任的态度和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四是经济人的本性和证券市场主体之间的冲突矛盾。一般说来,买卖证券的投资人都具有双重身份甚至多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投资人,是市场主体;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或潜在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对于与公司内部人,其身份又更为复杂。但无论是公司的内部股东还是公司的外部股东,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性,即首先是以经济人身份参与证券,成为股东只是其参与证券市场的一种手段或表现方式。因此,这些人员的根本目的和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以公司或是他人利益为基本考量。 (二)内幕交易产生的客观环境 “资本市场有效性理论”的局限性又与股份公司有着天然的联系。股份公司最根本的特征是股东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实行两者分离一方面可以通过广大投资者提供资本大规模筹集资金,另一方面可以委托一批拥有经营管理技术的职业企业家代理经营管理,从而使得两者结合起来为企业提供了发展的可能。但与此同时,现代化大公司在享受两者分离的利益情况下也必然要支付一定的代价,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称环境下导致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股份公司的结构中,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在给委托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给委托人带来委托代理成本,这主要表现在委托者与代理者经常会存在利益冲突,而在处理这些冲突时代理者作为实际的操作人未必会优先考虑企业和委托者的利益。而责任的不对称性又使得代理人所要承担的责任远小于公司即委托人所要承担的责任,这无疑也为经营者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可乘之机。由此可见,内幕交易的产生并非偶然,在现代公司中,证券市场与内幕交易可谓是相伴相生的。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性为内幕交易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证券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是流动性,又称变现性,即投资人可以在短时间内以适当价格变现其股份的能力。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一个典型的区别就是股份公司可以通过证券市场的股票交易机制使投资者实现随时通过买卖股票收回投资的愿望。这就是奉行“资本不变原则”的有限责任公司不会产生内幕交易而股份公司则会的原因。众所周知,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奉行“资本不变原则”,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股份转让又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而股份公司则不然,它有与之相适应的证券市场,可以通过股票交易机制使投资者随时变现股份收回投资的愿望得以实现。究其原因,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流动性较弱,股份的转让不具有普遍性,才使得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内幕交易现象而证券市场中的股份公司存在;而证券市场的变现性在为投资者提供随时变现其股份的机制的同时,也为内幕交易的产生提供了方便。证券市场的另一个基本功能是效率性,即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价格能够反映有关证券的所有信息。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的充分反映,是证券市场赖以形成、发展的基本根据之一,人们只需凭证券价格对证券信息的充分反映和即时反映,就可以充分了解市场从而作出选择。但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仅仅只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并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事实上,证券市场的每一个投资人不可能人人都拥有同等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传递速度与效率的不足是普遍存在的,而这也正说明了资本市场有效性假设的局限性和内幕交易存在的可能性。证券市场的效率性目标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不可避免,而这也就成为了内幕交易存在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内幕交易在我国特有的发展空间 在体制上,国有经济始终占领着主体与主导的地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也为内幕交易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还存在着很多计划体制下遗留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诞生于公有制为主体和主导的经济基础上,一直以来很大程度上都接受着政府的干预与指导,当掌握信息资金优势的主体相对集中在一部分人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就会滋生内幕交易的温床。从股权结构看,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政府作为国有股东的代表,对任命公司最高主管、左右公司经营运作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从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到,政府作为证券市场制度的设计者却也是市场参与者,难免会发生监者自盗的行为,这也就使得上市公司的收益和风险脱节,管理者的权力和责任分离,从而为内幕人员隐匿封锁内幕消息、从事内幕交易提供了现实土壤。 此外,作为一个刚起步的新兴证券市场,我国股市的投资者结构又与成熟市场有着明显的差距。在我国,直接参与市场的个人投资者比例要远高于机构投资者,也远高于成熟市场的个人投资者比例。相对而言,掌握信息源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代表国有资产出资的部门或受其委派的实权人物手中,而这种股市有效信息的过度集中和不对称性在缺乏严格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将信息转化为资本利得的物质利诱也促进了内幕交易的滋生。而个人投资者无论是资金实力,还是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都比较低,因此更容易轻信小道消息,进行跟风操作、追涨杀跌等频繁的短线操作行为,这就为内幕交易的实现提供了市场契机。 (四)监管缺位----内幕交易滋生的温床 在立法上,我国在内幕交易监管上的相关规定虽然在不断的完善,但就内幕交易人的范围、内幕交易行为的定性等方面还有很多的漏洞,而在对内幕交易的惩处上也明显要比其他国家要轻的多,而这也使得进行内幕交易的成本过低从而增加内幕交易案件的发生。从处罚的力度来看,内幕交易者的罚款范围为5万元到50万元,这种罚款数额对于那些通过内幕交易来获得暴利的违法者来说可谓是九牛一毛,这种低机会成本的行为对交易者而言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其侥幸心理,从而激励了内幕人员从事内幕交易行为。而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披露的事件明显小于真实股市中的内幕交易事件,监管效率低下,监管工作滞后且带有主观性和非公平性,这些都是我国内幕交易监管上面临的极大挑战。此外,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着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也是如此。由于缺乏在民事责任上的相关规定,投资者针对知情人的内幕交易行为无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这就无法对利益受损方提供充分救济,也无法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施以沉重的经济赔偿,从而难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的惩处,难以有效地打击、遏制股市内幕交易行为的泛滥,也给了以身试法的内幕人更多投机取巧的机会。 在执法上,执法力度不强、打击力度不够是我国内幕交易监管的严重缺陷。监管的具体执行者为什么要执行监管任务,怎样才能积极主动监管好内幕交易行为是我国当前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当前我国对违规事件的处理,更多的是用升迁、良心、道德或党性这些软约束,但在巨额利益面前这些方法却是见效甚微的,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更重要的是缺乏主动监管的动力和监管处理的压力,也就是给予监管者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对失职的惩罚压力。给予监管者一定的经济利益可以增强其监管的主动性,当升迁、良心、道德或党性这些渐渐失去约束力的时候,经济利益上的补偿对监管者所起的激励作用也逐渐增大,从而增强了监管者监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监管者工作的失职进行惩处可以很大成分地避免监管者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行为。加大对监管者不尽职的处罚即增加了失职的机会成本从而也就使得因监管者工作上的缺失而导致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但在现实国情下,由于政府既是国有资产的代表又是股市的监管者,双重身份在客观上存在着冲突,容易产生在国有企业蓬勃发展和股市欣欣向荣时,忽视了市场规范,忽视了监管职责的情况。且监管当局为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繁荣为避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过度披露产生负面影响而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时常存在。随着我国股市的不断发展,内幕交易行为越来越隐蔽、复杂,对其进行调查取证也越来越困难,法律与监管技术的滞后性给内幕交易的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四、内幕交易的治理措施 (一)制度上的改革----防范内幕交易的根本 改善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完善交易制度。在我国现代证券市场交易制度下,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利制度均采取的是委托代理制,很容易形成不对称的信息。在委托代理制度下,只要是存在信息不对称,重大信息知情人就有机会利用这些信息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此时也就容易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出现内幕交易情况。如果将公司托管于相应的管理公司,在当事者刻意违背道德、法律的情况下,则极易出现内幕交易情况。因此,应当建立规范的上市公司管理结构、管理体系、人员素质培养,以及托管公司的良好监督、考察等,以建立良好的内部交易的监管体系,才能针对于公司内部的结构进行调整,从根本上制约内幕交易的形成。 1.规范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明确职业经理人的权利和责任,避免由于权责不对等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对职业经理人的管理上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在聘请职业经理人时往往只是说明其权利,而在明确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时却难以落实。当职业经理人由于自身能力的欠缺或是对于工作的倦怠等而导致做出错误决策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其后果承担者往往是上市公司本身而非经营者,因此,无论公司是否经营得当对经营者的影响都不大,这就导致了道德风险,也给经营者创造了进行内幕交易的机会。而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对经营者所要承担的责任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当由于职业经理人的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不善时,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其所要承担的损失应大于其从中所获得的利益。另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员工对经营者的监管。要求经营者在不涉及公司机密的情况下增加其工作的透明度,并加强监事会的监管职能,从而减少经营者做出对公司不利的决策。同时,可以采用将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和该股权质押相结合的方法,由于有质押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弱化高管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 2.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定期报告制度,预防内幕信息被利用。目前我国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上的界定还不是特别清晰,在内幕交易情况出现时明确地裁定内幕人还面临一定的困难,因此对内幕知情人的界限划分和适当扩大,是我国在内幕交易监管上亟需解决的问题。国内目前大部分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都与上市公司的内幕知情人员有关,此外,掌管国企上市公司的国家各部委工作人员以及证监会监管机构的职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需要法律规范的内幕人士,为此,有必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人员,持股数量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以及可能掌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国家部委、证监会及其他人员等,要严格要求其申报持股种类、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并及时地公开披露。 (二)完善立法,加重刑罚----增加内幕交易的机会成本 与国外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相比,我国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明显偏低。因此,除了对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之外,还应该加强在刑罚及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上的立法设置,以加大内幕交易的执行成本。姜彦君曾提到,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特别是明确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立法的完善是我国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重中之重。 1.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惩处过轻,刑法第108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同样具有公共危害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等的最高刑罚都是15年,在美国刑法中,内幕交易罪更是可被处以20年监禁。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需提高内幕交易罪的法定刑幅度,将最高刑罚增加至15年才可和其他章节相协调,才可以更好的达到威慑、惩治犯罪人的效果。另外,应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改为无限额罚金制。从财产犯罪中可以看到,同属侵害财产的犯罪行为,财产犯罪却规定了无限额罚金制;而从破坏经济秩序罪中可以看到,其他罪行的危害性要远低于内幕交易罪,但也规定了无限额罚金制;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多数法条也都规定了没收财产。因此,从刑法整体性看,内幕交易罪的倍数罚金制不尽合理;从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罪的刑事政策上看,内幕交易罪的倍数罚金制明显过轻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从这个角度考察,应该对内幕交易罪的罚金刑应进行修改,加大刑罚,给犯罪者以沉重的打击。 2.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已经建立,但是,民事赔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法律基础,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随着2007年5月底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所做出的重要指示,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受理问题也终于解禁。但民事赔偿制度始终是我国内幕交易监管上的一个短板,虽然我国已初步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规定还远不能起到规制内幕交易的作用。纵观我国股市的立法, 关于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规定, 多为行政制裁或者刑事处罚, 很少有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 即使有的民事赔偿的规定, 也因缺乏有效的民事诉讼手段而无法真正执行。我国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上有很多具体细节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对于投资者因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内幕交易的时间应如何确定等关系到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问题都未有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在内幕交易过程中是否应付连带责任,会不会成为共同被告等问题也尚未提及,这些都需要司法解释做出相关规定。由于缺少相关司法解释,上述问题在认定上存在偏差,民事赔偿制度同时也就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受损失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权利实际上无法行使,这使得内幕交易受害者的维权之路显得崎岖而漫长。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对内幕交易的受害者给予充分的补偿,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充分发挥司法机构对内幕交易的裁判功能,预防与遏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可以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投资者来参与对内幕交易的监控,更有效地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三)加强执法----治理内幕交易的坚强后盾 除了完善立法,我国在内幕交易执法力度方面也需要加强。众所周知,法律的威慑力并不在于其条文字面上的严厉程度,而在于法律条文能否得到切实的执行。如果仅仅只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而不是严格执行,那么再严苛的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整和严厉的禁止内幕交易法律,但长期以来没有能够有效地实施,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很多,但总的而言,还是因为内幕交易调查取证存在很大的难度,被动性较强。为了强化针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执行力、执法能力,我们应当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应对我国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授予中国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更大的稽查及执法权力,并坚持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取得司法部门的支持,利用司法力量打击内幕交易,形成对内幕交易的持续高压态势。证券监管应该积极地利用司法手段,对违反法律的内幕交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内幕交易者的刑事责任。虽然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刑事惩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对内幕交易提起司法诉讼的案例。其原因一方面是受到查处的内幕交易极少,另一方面则是被查处的内幕交易很多都并未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严重地降低了法律对内幕交易的威慑力。应增强证监会的稽查、执法能力,并与司法部门有效配合,在内幕交易监管中分工合作,充分利用刑事、民事及行政手段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惩处,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增强执法部门的威严。 从另一个角度考察,要增强执法部门的执法效力,又需要给予执法部门一定的压力。不可否认监管部门在证券市场发展中的贡献, 同时也不能忽略其存在问题。由于行政权力的特殊地位和垄断性, 监管部门在证券市场发展中拥有极大威力, 如果说监管工作没有做好, 那不是权力不够阻碍监管的执行和监管效果, 而是监管者缺乏监管的主动性。因此不能单一强调监管执法部门的权力性,还要做到权利和责任的对等。在赋予其相当权利和利益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监管部门主体的责任追究,进一步细化监管指标。这一方法能有效提升监管的效果,起到调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过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 2.修订银行保密条例,保证证监会能获得银行账目信息,方便对证券公司等潜在内幕交易主体的稽查调查。中介机构也是进行内幕交易的一个重要群体,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面对巨额利益时难免会出现利用这些重大信息进行非法操作的行为,因此,对这些中介机构的监管也是内幕交易监管上的重要内容。通过对这些中介机构的账目信息进行跟踪查询,一旦账目出现异常即可马上对其进一步的调查分析,从而一方面可以预防中介机构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内幕交易,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提供依据,降低打击内幕交易的难度。 3.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行为越来越重视,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还必须将监管技术升级与制度建设有效结合起来,缓解内幕交易调查取证难的突出矛盾。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坚持能动执法,能动性地进行证据运用和法律适用,引用“过错推定”原则,采用“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制度,减轻证券执法的取证难度。过错推定责任是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来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错的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在辩方”则是指在内幕交易甄别程序中,凡是甄别结论为“发生内幕交易”或“存在嫌疑”的,都应开启内幕交易调查。只要有内幕交易的事实即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与以往不同的是,在举证上,不再是由受损投资人提供嫌疑人进行内幕交易的证据,而是被告自身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即证明自己不是为了利用消息牟取利润或减少损失。“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在辩方”制度在内幕交易监管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者都提倡免除受损投资人举证的义务而有嫌疑人自身提供,这种方式不仅降低了调查取证的难度,对防范内幕交易和保护中小投资者而言也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4.坚持效能执法,在执法中注意规范程序,以理服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案件宣传,通过教育和警示有效防控和遏制内幕交易。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强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一方面有助于增加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透明度,保护受损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案件处理时再次出现“内幕”;另一方面,保证执法程序规范、案件处理合情合法,既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也有助于增强普通大众对法律的畏惧感,从而起到对法律的再次宣传,增加大众投资者对相关规定的认识。同时,加强对案件的宣传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举办讲座、参与访谈,或是策划一些社区普法活动来增强人们的认识。另外,加强对学生法律方面的教育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进行内幕交易的人员普遍都是高学历人群,因此,从教育上抓起,使其从小就开始认识到触犯法律的严重性,也可以很好地起到警示的作用,从而防范内幕交易。 (四)加强信息披露----创建“无内幕”环境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上市公司的信息公正性、完整性、时效性,从而预防内幕交易。严格的信息披露,是预防与发现内幕交易的重要保证。因此,应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公平地披露信息,减少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投机的机会。通过接轨于网络、快速资讯等,让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资产减值及企业的未来发展战略目标等都公诸于众,并且严格的配合着变动而更新信息,以此杜绝利用散播、编造虚假信息的“人”从中进行内幕交易,大肆谋利。企业的信息披露是为了让投资者更好的通过获取信息之后,再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这也是现代我国证券交易的基础信息资料获取途径。 另外,现在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一个“时间窗口”规定, 在重大信息披露的一定时间内, 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有利的信息获取条件, 直接或间接获取相关利益。例如,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数据在公布前30 天内, 规定有关人员不得买卖相关的股票。在实际中,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对这一时间窗口的宽度进行扩大。对时间窗口宽度的调整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消除由于内幕交易带来的利益, 降低内幕交易的可能。目前,我国关于时间窗口的相关规定并不包括重组、收购、兼并或其他的资产整合的信息, 但这些方面都是需要进行相关规定的,应该把这些内容列入其中, 并且由于这些事件的影响, 时间周期会相对较长, 时间窗口的宽度也应当适当延长。 建立严格的内幕人员持股报告制度,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人员,以及持股数量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要严格要求其申报持股种类、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并及时地公开披露,防止这些中介机构及内部人通过内幕信息进行不法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同时,强化对中介机构对中内幕信息的管理,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信息传播的“中国墙”,防止中介机构利用内幕信息获利也是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的重要方面。对中介机构及大股东进行监管,还可以利用现代的数据和网络技术进行动态监控,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司法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完善并强化证券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合理的合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大证券监管稽查力度,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联合防范和打击股市内幕交易行为。 五、结语 内幕交易的存在,严重损害了股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阻碍了股市的健康运行,不论是监管当局还是市场参与者都必须要认识到它的严重性,抑制股市内幕交易的制度建设也应当成为规范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事项。严控内幕交易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股市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产物,是在我国特有双轨制条件下的金融体制、经济调控方式和管理模式下发育并成长起来的,有新兴和转轨的双重属性。在对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研究与分析中,不仅要认识到我国内幕交易行为在其存在方式、引发原因、治理方法上与其他国家上的共性,也要分析各国出现的差异,把握好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在分析国外治理内幕交易的方法时要对我国出现的特有问题进行特殊分析,并对症下药。所以,在全面学习、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监管股市内幕交易的有效经验的同时,也需要摸索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与我国市场情况和体制特征相适应的,抑制股市内幕交易的制度,唯有如此,我国证券市场才能更健康、稳定地运行发展下去,才能不断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1]吴孝勇. 内幕交易规制的制度安排和建议[J]. 中国金融. 2011(03) [2]张宗新、杨怀杰.内幕交易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研究.2006年第8期。 [3]郑顺炎.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法律实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4]黄复兴. 抑制股市内幕交易机制研究[J].社会科学.2008年第六期。 [5]余萍.内幕交易犯罪定罪难点分析[J].河北法学,2010,( 2) :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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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gerty, 1992. Insider Trading and the Efficiency of Stock Prices,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23, 106-122. 致谢 论文写作不仅是自己本科阶段学习成果的展示,而且也是对自己的锻炼。在此期间我衷心地感谢我的导师一一杨秀昌副教授,正是她在我学习期间的淳淳教导和无微不至的关怀,让我感受到了一位学者为人师表、启人心智,热情真挚,平易近人的品格,令我十分钦佩。 其次,感谢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各位老师和领导的帮助和关怀,是他们在孜孜不倦地传授我专业知识的同时也教会了我如何做人。正是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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