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业信托大业信托 沈阳奥园会展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沈阳奥园会展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说明书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大业信托大业信托 沈阳奥园会展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沈阳奥园会展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说明书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提醒重要提醒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受托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掉。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是合格投资者,并为唯一受益人,可以辨认、判断和承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委托人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本
2、信托计划,保证不以非法汇集的别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信托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也许面临多种风险,涉及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赚钱,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信托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受托人、资金保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资金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相关资金保管协议,办理资金保
3、管协议约定的保管业务,但资金保管人与委托人及受益人不发生协议权利义务关系,资金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受托人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文献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反信托文献、解决信托事务不妥而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补偿;局限性补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第二节第二节 释义释义 在本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就本说明书而言,除非上
4、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一一关于信托计划和信托当事人的定义关于信托计划和信托当事人的定义“本说明书本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大业信托沈阳奥园会展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附件。“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本信托本信托”系指大业信托沈阳奥园会展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协议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委托人”系指与受托人签署 信托协议 设立信托并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用于认购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的种类的不同,委托人涉及 A
5、 类委托人和 B 类委托人。“受托人受托人”系指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益人受益人”系指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信托单位的合法持有者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的种类的不同,受益人涉及 A 类受益人和 B类受益人。“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自然人。本信托计划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系指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人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者投
6、资者”系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信托当事人信托当事人”系指受信托协议约束,根据信托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二关于中介服务机构的定义二关于中介服务机构的定义“资金保管人资金保管人”系指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信托资金保管协议,负责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保管并依受托人的指令及根据相关协议约定负责资金划付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代理收付机构代理收付机构”系指受托人所聘请的,就信托资金的收取、信托费用的支付、结算、信托收益分派及信托财产到期返还等提供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托人将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聘用代理收付机
7、构。“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系指受托人所聘请的,在本信托计划设立时或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新发行信托单位时,代理受托人向投资者销售信托单位的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托人将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聘用代理销售机构。“客户服务机构”“客户服务机构”系指受托人所聘请的、协助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进行财务信息收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托文献传递等事宜,并协助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提供本信托计划信息反馈的服务供应商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三三关于各类文献的定义关于各类文献的定义“信托协议信托协议”系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信托协议及其附件和任何修订、补充文
8、献的合称,信托协议涉及A 类信托协议和B类托协议。其中,认购 A 类信托单位相应签署A 类信托协议,认购 B 类信托单位相应签署B 类信托协议。“受益权转让协议受益权转让协议”系指受益人向其他投资者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时,根据信托协议的约定就信托受益权转让事宜与受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资金保管协议资金保管协议”系指受托人与资金保管人就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保管事宜签订的信托资金保管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客户服务协议”“客户服务协议”系指受托人与客户服务机构就客户服务机构协助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受益人提供相关服务事宜签订的客户服务协议或类似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
9、文献信托文献”系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协议、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合称。四与信托利益相关的定义四与信托利益相关的定义“信托利益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因合法持有信托单位而享有的信托单位所代表的信托受益权项下的所有权益。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信托受益人应分派信托收益+信托资金本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信托单位信托单位”系指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单位。信托单位涉及 A 类信托单位和 B 类信托单位,其中 A 类信托单位的份数不超过
10、 3.5 亿份(含),B 类信托单位的份数不超过 1.5 亿份(含)。“信托单位面值信托单位面值”系指信托单位项下每一份信托单位的原始价格。本信托计划的每份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 元。“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系指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获得相应信托利益的权利。各类信托单位分别代表该类信托受益权,其中,A 类信托单位相应 A 类信托受益权,B 类信托单位相应 B 类信托受益权。“信托资金本金信托资金本金”系指委托人根据 信托协议 的约定以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时交付给受托人的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金额。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的不同,信托资金本金涉及 A 类信托资金本金和 B 类信托资金本金
11、。“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系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本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信托资金本金之外的财产,涉及信托资金本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再投资收益。“信托净收益”“信托净收益”系指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税费、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后的余额。“应分派信托收益应分派信托收益”系指依照信托协议的约定,信托收益中应分派给受益人的那部分金额。“认购认购”系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开放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五五关于信托税费和信托报酬的定义关于信托税费和信托报酬的定义“信托计划税收信托计划税收”系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收。“信托费用信托费用”系指根据信托文献的规定发
12、行、管理本信托计划产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系指受托人因管理、运作本信托计划应获得的报酬,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报酬涉及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六关于信托账户的定义六关于信托账户的定义“信托资金“信托资金募集募集专户专户”系指受托人在商业银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开放期内募集、存放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资金保管人处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用于信托财产的保管、管理、运用和分派的专门账户。七关于日期和期间的定义七关于日期和期间的定义“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本信托计划于推介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且满
13、足本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后,受托人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信托协议规定的本信托计划终止事由出现后,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所有信托财产清算、分派完毕之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信托计划推介期信托计划推介期”/“推介推介期”期”系指本信托计划设立时,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的期限。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仅募集 A 类信托资金本金。“信托计划开放期”“信托计划开放期”/“开放期”“开放期”系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情况决定向合格投资者开放认购本信托计划 A 类信托单位和/或 B类
14、信托单位并募集资金的期限。“结算当期结算当期”系指按 信托协议 约定的各结算期的起始日和届满日计算的信托财产的一个结算期间。“支付日支付日”系指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之日。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时,支付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支付日的具体时间由信托协议约定。“工作日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涉及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自然日自然日”系指日历日,涉及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八其他定义八其他定义“元元”系指人民币元。“法律法律”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涉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15、献。第三节第三节 信托计划参与各方概述信托计划参与各方概述 一、一、受托人受托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91 号中石化大厦 B 座 25 楼 法定代表人:沈柏年 成立时间:2023 年 3 月 16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间:连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28028700 传真:02028028701 网址:.com 2.历史演变及股权结构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或者“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成立于 2023 年 3 月 16
16、 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股 41.67%;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8.33%;广东京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0%。3.经营情况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3 第 2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下列业务范围内经营人民币及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公司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转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征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
17、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别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二、资金保管人资金保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 57 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 层 1988 年 9 月,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广发银行作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银行在美丽的珠江之畔成立,是国内最早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末,全行总资产 9,189.82 亿元,总负债 8,662.76 亿元,所有者权益 527
18、.06 亿元。广发银行已在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云南等境内 12 个省(市)53 个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30 家分行、564 家分支机构,743家自助银行,3,890 台自助设备,在北京和香港设有代表处,在总行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全球 131 个国家和地区的 1,588 家银行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2.保管人职责 负责信托计划财产中的货币资金保管;信托资金划拨及会计核算;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时的监督和划拨;信托计划费用的复核和扣划;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计算;信息披露;风险提醒等服务以及国
19、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三、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 1.基本情况:名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球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15、20 层 2.业务和经营情况 环球所是一家在中国合法设立并存续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是环球所的传统和重要业务之一,特别是在信托法律业务方面。环球所律师参与了新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论证、起草和修改工作。环球所曾担任多家信托公司的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在信托法律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四、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受托人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20、、银行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相关服务。第四节第四节 信托文献概述信托文献概述 一、一、信托协议信托协议 受托人将与委托人签署信托协议,信托协议合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信托协议对以下事项做出了明确约定:(一)定义;(二)信托事务管理人;(三)信托目的;(四)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五)委托人和信托资金的交付;(六)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七)信托财产的核算和分派;(八)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九)信托计划终止和信托单位的终止;(十)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十一)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十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十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十四)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十五)
21、信息披露;(十六)受益人大会;(十七)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十八)风险揭示与承担;(十九)违约责任;(二十)保密义务;(二十一)法律合用和争议解决;(二十二)其他。二、二、信托计划相关规则信托计划相关规则 为公平维护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可以依据信托文献的约定,就信托单位的认购等事项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业务规则。三、三、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 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仔细阅读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内容,并在签署信托协议的同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内容涉及委托人声明、受托人声明和风险揭示等重要内容。四、四、资金保管协议资金保管协议 受托人
22、将与资金保管人签署资金保管协议,受托人拟在资金保管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委托资金保管人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委托资金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划转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资金,资金保管人为此收取资金保管费。五、五、其他相关协议其他相关协议 第五节第五节 信托计划概要信托计划概要 一、一、名称和类型名称和类型 1.信托计划名称 大业信托沈阳奥园会展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信托计划类型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二、设立依据设立依据 3.本信托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设立。三、三、信托目的信托目的 4.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批准将
23、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并指令受托人依据信托协议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获得收益。四、四、信托期限信托期限 5.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24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但假如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依据信托协议的约定向合格投资者开放认购 B 类信托单位的,则本信托计划的到期日为本信托计划第一次发行的 B 类信托单位成立之日(即首期 B 类信托单位成立日)起满 24 个月之日。6.A 类信托单位的期限为 24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计划成立满 18 个月后,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 A 类信托单位。7.B 类信托单位的期限为
24、24 个月,自受托人宣告第一次发行的 B 类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一次发行的 B 类信托单位成立满 18 个月后,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 B 类信托单位。8.如信托协议约定的信托期限届满或者各类信托单位的期限届满,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局限性以支付本节第25.1款第25.1.1项至第25.1.7项所约定的款项,则受益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本信托的信托期限及该类信托单位的期限相应延长,直至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本节第 25.1 款第 25.1.1 项至第 25.1.7 项所约定的款项或信托财产所有变现。受托人应于信托期限届满或者各类信托单位的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期
25、限及该类信托单位的期限延长的情况告知受益人。五、五、信托单位信托单位 9.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涉及 A 类信托单位和 B 类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份信托单位代表一份信托受益权。10.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所发行的信托单位时,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并按约定将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准时足额交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的,于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取得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和信托受益权。11.本信托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认购所发行的信托单位时,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并按约定将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准时足额交付给受托人的,于受托人宣告该次开放期结束并且所发行的信托
26、单位成立之日取得其认购的信托单位和信托受益权。六、六、流动性安排流动性安排 12.信托受益权转让 12.1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除另有约定外,受益人可以通过与受让方签订 受益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违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12.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受益人应持信托协议及已生效的受益权转让协议在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有义务遵守受托人为信托受益权流转而制定的相关合理规则。受托人有理由怀疑信托受益权转让过程中涉嫌洗钱、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时,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当根据受托人规定补充材料、提供说明。若无法补充、提供证明,受托人有权不予
27、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将视原受益人为信托协议项下的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未按照 信托协议 的约定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相关方承担。12.3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转让方应当按其所转让的信托单位所相应的信托资金的 0.1%的比例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12.4 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12.5 受益人将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12.6 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
28、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公司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规定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文献或经公证的确权文献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13.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放申购,但不开放赎回。七、七、资金保管和账户管理资金保管和账户管理 14.本信托计划的资金保管人为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本信托计划的资金由资金保管人保管,资金保管人依照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履行资金保管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15.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开始之间,受托人应在商业银行开立信托资金募集专户,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代收付、存放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
29、。信托计划设开放期的,该账户同时用于在信托计划开放期内代收付、存放信托单位的申购资金,并由开户银行在信托计划开放期内进行专项的记录和管理。16.受托人应在资金保管人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17.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或因其他因素所取得的钞票收入所有归入信托财产专户。八、八、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 18.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19.受托人将建立一整套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涉及授权批准制度、岗位分离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
30、制度等,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有效运营。20.受托人将委派经验丰富的信托经理组成信托管理小组,专门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运作。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为黄俊及胡秋生,简介如下:黄俊:男,32 岁,澳洲墨尔本大学金融管理学硕士,现任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五部负责人。曾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市场开发部工作,重要负责东方资产各种商业化业务,参与的项目有:中银投1、2 号资产包项目、东方保利达合作项目、广州科技信托重组等,在证券投资、房地产项目投融资、资产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胡秋生:男,28 岁,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学学士,现任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五部业务经理。曾在恒生银行(中国)有
31、限公司总行及深圳分行理财及财富管理业务部工作,重要负责房屋按揭贷款,高端个人理财业务工作,在房地产融资、零售银行理财产品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21.受托人应聘请专业机构担任资金保管人,对信托资金进行保管。九、九、信托财产的运用信托财产的运用 2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为:22.1 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向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贷款用途为沈阳奥园会展广场一期 B、C、D 区项目的开发建设。22.2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财产中的钞票部分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运用时可投于银行同业存款、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受托人认可的其他低风险的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
32、另有约定,钞票形式的信托财产不得用于本协议未约定的投资。22.3 受托人有权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非钞票形式的信托财产,涉及但不限于向第三方进行转让等。22.4 经受托人建议并经受益人大会批准,信托财产可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23.本信托计划的增信方式为:23.1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3.2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沈阳会展广场 2 期项目面积约为 123255平方米的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苏家屯国用(2023)第 0001690 号】为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抵押担保。23.3 若本信托计划开放募集 B 类信
33、托单位的,将由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追加提供经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抵押物,其他抵押物具体涉及但不限于前述第 23.2 项条款抵押地块项上的在建工程或者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抵押物。为稳妥的控制风险,受托人所控制的本信托计划整体抵押率一般不超过 50%,整体抵押率=本信托计划所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本信托计划项下业已办妥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其中本信托计划所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具体涉及 A 类信托资金本金和 B 类信托资金本金之和。23.4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经受托人批准,可以所有或者部分变更抵押物,新抵押物需经受托人认可,新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原则上不应当低于拟解除抵押的原抵
34、押物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由受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拟定。十、十、信托财产的分派信托财产的分派 24.信托财产的核算和分派时间信托财产的核算和分派时间 24.1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A 类信托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每满 6 个月时分别结算一次信托收益,支付日为结算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B 类信托单位在第一次发行的 B 类信托单位成立每满 6 个月时分别结算一次信托收益,支付日为结算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各类信托单位的最后一期信托收益分别在各类信托单位终止情形出现时或者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时结算,支付日分别为各类信托单位终止情形出现日至各类信托单位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日至信托
35、计划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信托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 类信托单位的信托收益的第一个结算期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至 A 类信托单位成立后的第一个结算日;B 类信托单位的信托收益的第一个结算期为第一次发行的B 类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至第一次发行的 B 类信托单位成立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此后各类信托单位的每个结算期为前一结算日的次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期间。各类信托单位终止情形出现日至各类信托单位终止日期间及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期间不计算信托收益。24.2 各类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本金分别在各类信托单位终止情形出现时及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时结算和支付,支付日为各类信托单位终止情形出现日至各类信托单
36、位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协议的约定,自行决定是否提前终止 A 类信托单位和 B 类信托单位,各类信托单位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时,受托人将依据信托协议的约定从信托财产专户内据实结算和支付各类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本金。25.信托财产的分派信托财产的分派 25.1 除本说明书另有约定外,信托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派,同一顺序的项目按照支付日的时间顺序进行分派,支付日相同的,按照各项目的比例进行分派。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下述第 25.1.1 至 25.1.5 的费用项目,根据各项费用品体发生的时点及受托人与相关第三人所签署的协议的约定,据实计
37、算和支付。下述第 25.1.6 项和第 25.1.7 所述的项目,依据本信托计划项下A类信托协议和B 类信托协议所拟定的支付时间,从信托财产专户内据实结算和支付。25.1.1 信托计划税收;25.1.2 信托事务管理费;25.1.3 资金保管费、代理收付机构代理收付费(如有)、客户服务机构所收取的客户服务费(如有)、代理销售机构所收取的代销费用和受托人聘请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等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的服务费用(如有);25.1.4 固定信托报酬;25.1.5 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25.1.6 各类信托单位的应分派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本金;25.1.7 向受益人支付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
38、资金本金在推介期和开放期内产生的利息;25.1.8 浮动信托报酬。25.2 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在发生时结算并支付,信托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5.3 信托收益的分派 25.3.1 根据委托人认购金额的不同,本信托计划 A 类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信托净收益率预计为 9.5%-11.5%/年,具体如下:委托人单笔认购金额人民币 100 万至 300 万(不含 300 万元),预期年化信托净收益率为 9.5%/年;委托人单笔认购金额人民币 300 万至 1000 万(不含 1000 万元),预期年化信托净收益率为 10.0%/年;委托人单笔认购金额人民币 1000 万至 3000 万(不含 3000
39、 万元),预期年化信托净收益率为 10.5%/年;委托人单笔认购金额人民币 3000 万以上(含 3000 万元),预期年化信托净收益率为 11.5%/年;B 类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信托净收益率以B 类信托协议的约定为准或受托人宣布开放募集 B 类信托单位的公告为准。25.3.2 为避免歧义,本条约定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25.3.3 若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和/或开放期分多笔认购信托单位的,其认购金额不进行累计,受托人根据其推介期和/或开放期内每期认购的金额及认购的信托单位的种类分别认定应合用的预期年化信托净收益率并分别核算其推介期内和/或开放期内
40、每次认购的信托单位分别相应的信托利益(即受托人以委托人每期认购的信托单位所相应的信托资金为基数,分别合用下述第 25.3.5 项的约定计算受益人每次认购的信托单位所相应的信托利益)。25.3.4 委托人在推介期内认购信托单位的,其加入信托计划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委托人在开放期内认购信托单位的,其加入信托计划日为受托人宣告该次开放期结束并且所发行的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自加入信托计划日起,委托人取得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及相应的信托单位,并自该日起计算该等信托单位的应分派信托收益。25.3.5 各受益人在结算当期的目的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所相应的信托资金本金的金额 该受益人的预期年化信
41、托净收益率 该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在该结算当期的实际存续天数/365。【注:同一个结算当期内,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所相应的信托资金本金的金额有所变化的,各受益人结算当期内的目的信托收益分段计算。】25.3.6 受益人的应分派信托收益按照如下原则拟定:根据信托协议第7.1.1 条款的约定,本信托计划在各个结算当期内的信托净收益若大于等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个结算当期内相应受益人目的信托收益总和的,则各个结算当期内受益人的应分派信托收益为目的信托收益;本信托计划在各个结算当期内的信托净收益若小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个结算当期内相应受益人目的信托收益总和的,以各个结算当期内信托净收益为限,按照各受益人的
42、目的信托收益占所有受益人的目的信托收益之和的比例向受益人进行分派。前述情形出现时,受托人将向相关义务人进行追索并规定其继续履行义务,并将追索所得按照信托协议约定向相应的受益人追加分派受益人目的信托收益与实际取得的信托净收益的差额,但受托人对此是否可以实现不进行任何承诺。十一、十一、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的处置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的处置 26如信托协议约定的信托期限届满或者各类信托单位的期限届满,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局限性以支付本节第 25.1 款第 25.1.1 项至第 25.1.7 项所约定的款项或信托财产所有变现,则受益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本信托的信托期限及该类信托单
43、位的期限相应延长,直至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支付本节第 25.1 款第 25.1.1 项至第 25.1.7 项所约定的款项。受托人应于信托期限届满或者各类信托单位的期限届满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期限及该类信托单位的期限延长的情况告知受益人。十二、十二、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 27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收和信托费用涉及:27.1 信托计划税收;27.2 信托事务管理费,涉及但不限于文献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邮寄费、信托计划清算费用;27.3 资金保管费、代理收付机构所收取的代理收付费(如有)、客户服务机构所收取的客户服务费(如有)、代理销售机构所收取的
44、代销费用和受托人聘请会计师、律师、资金监管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和财务顾问机构等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的服务费用(如有);27.4 信托报酬;27.5 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28资金保管费和代理收付机构服务费、客户服务机构客户服务费、代理销售机构代销费用、财务顾问费以及律师、会计师、资金监管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的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依照受托人与资金保管人、代理收付机构、客户服务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金监管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签署的相关协议的规定执行。29信托事务管理费和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按实际发生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
45、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30 信托报酬信托报酬 30.1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提供信托服务,收取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30.2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固定信托报酬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 3个月时各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 3 个月之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专户内资金余额情况在每年的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或分次提取当个年度已经结算的固定信托报酬(计算至当个年度最后一个结算日),最后一期固定信托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时支付,支付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30.3 固定信托报酬按如下约定计算和收
46、取:每个结算当期固定信托报酬=每个结算当期固定信托报酬=(该结算当期天天存续的信托单位相应的信托资金本金的金额【1.7】%/360),每个结算当期按照第 30.2 款拟定。30.4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情形出现时,信托财产按照本节第 25.1 款第 25.1.1至第 25.1.7 项的约定分派完毕后如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作为浮动信托报酬支付给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支付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的工作日。30.5 受托人已经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以退还。30.6 信托报酬应划付至受托人的如下银行账:户 名: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广州第二支行 账 号:1887550 31
47、 税收解决税收解决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十三、十三、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 32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单位的终止和清算 32.1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且信托财产所有清算、分派完毕之日,本信托计划终止,如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则受益人的目的信托收益以其持有相应信托单位的实际天数计算:(1)信托期限(涉及根据 信托协议 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的信托期限)届满或信托期限届满前信托财产所有转为资金形式;(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3)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信托协议约定产生新受托人;(4)信托目的提前
48、实现或拟定不能实现;(5)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且提前 10 个工作日告知受益人;(6)法律规定和信托文献约定的其他事由;(7)贷款协议由于各种因素而提前终止或者解除。32.2 信托计划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破产或被撤消而终止。32.3 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32.4 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解决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该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益人在 10 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32.5 各类信托单位分别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且该类信托单位相
49、应的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有清算、分派完毕之日终止:(1)该类信托单位期限届满;(2)本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3)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该类信托单位且提前 10 个工作日告知受益人;(4)法律规定和信托文献约定的其他事由。32.6 受托人应当于各类信托单位终止情形出现日后及时处置各类信托财产,并在各类信托单位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解决该类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和向该类受益人披露,该清算报告无需经审计,该类受益人在 10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第六节第六节 本信托计划的发行与成立本信托计划的发行与成立 一、一、信托单位的发行信托单位的发行
50、1.信托单位的发行人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2.投资者以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3.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涉及 A 类信托单位和 B 类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份信托单位拥有一份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 1 元。4.本信托计划发行的信托单位按面值发行。二、二、发行份额和募集资金限额发行份额和募集资金限额 5.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份数为不超过 5 亿份(含),其中 A 类信托单位的份数不低于 5000 万份(含)且不超过 3.5 亿份(含),B 类信托单位的份数不超过 1.5 亿份(含)。本信托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