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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及相关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及相关 实行细则修正案实行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铁矿石 交易单位 100 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单位 1 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 合约月份 1、2、3、4、5、6、7、8、9、10、11、12 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5: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月份第 10 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 3 个交易日 交割等级 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 交割地点 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交割地点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 5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I 上市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交易指令的种类:(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焦炭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500 手。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 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煤、铁矿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1000手,玉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 2023 手。大连商品交易所结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算细则修正案修正案 第四章第四章 实物交割结算实物交割结算 第六十一条 交割结算价根据不同交割方式拟定。滚动交割配对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配对日的当天结算价;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最后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提货单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天结算价。第六十三条 在交割期内,买方会员将交割买持仓相相应的货款交到交易所;卖方会员将交割卖持仓相相应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提货单的,构成交割违约。第六十九条 提货单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方会员配对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二)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申请交割的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解决,产生的盈亏计入当天平仓盈亏;(三)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手续费;(四)告知日后第 3个自然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 20%补足。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最后告知日后第 3 个自然日(第 3 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参与提货单交割的所有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所有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 20%补足。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五)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须将交割买持仓相相应的货款(涉及溢短款和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六)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释放卖方交割保证金,并将全额货款的 80%划转给卖方,余款在卖方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七)交收日,买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告知卖方;(八)交收日后 7 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修正案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四条 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对焦炭、焦煤、铁矿石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一方面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六八章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对焦炭、焦煤、铁矿石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第三章第三章 提货单交割提货单交割 第十六条 提货单交割是指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的规定期间内,由买卖双方积极申请、经交易所组织配对并监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品交收的实物交割方式。铁矿石合约可采用提货单交割,交货地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中选择,具体指定交割地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十七条 提货单是指在买方完毕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经存货港口对物权转移确认后,卖方签发给买方的实物提货凭证。提货单的内容涉及:买方名称、卖方名称、存货港口名称、货品名称、数量、品质、存放地点、签发日期等。提货单须经买方、卖方、存货港口盖章确认。第十八条 提货单交割由会员代客户办理,非期货公司会员可自行办理。客户提出提货单交割申请的总量不得超过其同方向持仓。铁矿石合约每笔提货单交割申请的数量为 4 万吨或其整数倍。第十九条 提货单交割的申请及配对按照如下规定进行:(一)买方客户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0 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4 个交易日期间内,每个交易日闭市前可以通过会员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的意向申请,每笔申请只能提一个交收地点;交易所于当天闭市后汇总买方的申请数量和地点,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对外公布。(二)卖方客户在买方提意向申请的第二个交易日下午14:00 前,根据上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买方意向,可以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的申请,申请中也可以包含配对时参考的意向买方,单笔申请最多可以包含两个意向地点和两个意向买方。(三)卖方提出申请当天为配对日。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参考卖方提出的意向买方和意向地点,按照最大交割数量原则组织配对。配对结果一经拟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第二十条 配对日闭市后,交割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的结算价平仓。交割结算价为配对日的当天结算价。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客户在提申请时应同时向交易所提交联系人及相应的联系方式,交易所于配对日闭市后,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配对结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配对结果同时通过交易所网站等对外公布。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买卖双方收到配对信息后,应积极沟通协商货品交收事宜。第二十一条 船预计到港或在港货品验收前 3 个自然日(若第三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则提前至上一个交易日)为告知日。卖方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交货地点、货品预计到港日期、数量、船名、提单号等信息发送至交易所。告知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买方会员。假如货品到港日期等信息发生变更,卖方应及时告知买方。第二十二条 告知日后第 3 个自然日(第 3 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 20%补足。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第二十三条 最后告知日为交割月前一个月倒数第3个交易日。卖方仍未发送告知信息的,在最后告知日后第 3 个自然日(第 3 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 20%补足。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第二十四条 货品交收确认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卖方应最少在卸货前(或货品检查前)10 小时告知买方,买卖双方到场监收。(二)买方委托的质检机构应在卸货过程中或堆垛过程中进行抽样。检查项目按本细则规定的铁矿石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样品留存 2 个月。检查费用由买方承担,其他费用由卖方承担。(三)货品检重以地磅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重方式为准。一方面根据装船时检查的水分,按照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足量称重,最终依据为货品交收时质检机构出具的水分检查结果,允许 3%的溢短。折算时均按四舍五入取整。例.假设应交收的干基重量 40000 吨,装船水分检查结果为6%,卸船时质检机构的水分检查结果为 8%,则卸货时应按 40000(1-6%)=42553(吨)足量验重,假设实际卸货重量为 a 吨,则最后实际交收重量为 a(1-8%)吨,溢短为a(1-8%)-40000(吨)。(四)卸货完毕当天,卖方根据港口出具的磅单,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明细,买方应在当天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交易所视为买方无异议。买卖双方在完毕报关和品质检查后,买方、卖方、港口三方就货品交收事宜进行确认,确认后卖方会员最迟于下一交易日 14:00 前,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确认告知单,买方会员应在卖方填写交收确认告知单当天 14:30 前完毕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交易所视为买方无异议。同时,买方将三方确认后的有效提货单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报送交易所,原件由客户留存备查。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不按以上程序进行交收确认的,双方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于确认当天 14:00 前填写交收确认告知单,同时应签订交收商品品质、数量确认书(铁矿石合约的交收商品品质、数量确认书详见附件 21),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报送交易所,交易所不再受理由于交收品质和数量引发的争议申请,原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交易所。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在收到 交收确认告知单 当天闭市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买方会员发送货款补齐告知,涉及溢短款和升贴水。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收到交收确认告知单下一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须将交割买持仓相相应的货款(涉及溢短款和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闭市后,交易所释放卖方交割保证金,并将全额货款的 80%划转给卖方,其余货款在卖方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相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算。第二十八条 买方应在完毕抽样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前,分别向交易所和卖方提交质检报告,买方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商品品质检查信息,卖方应在买方填写品质检查信息的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卖方如对买方出具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买方提交检查报告的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查机构中选取复检机构,以卸货时的抽样存样的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卖方提出争议时,复检费用先由卖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原检查结果的差异在相关标准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检查费、差旅费等)由卖方承担;否则,该费用由买方承担。第二十九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未收到交收确认告知单的,闭市后交易所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解决:(一)由于买方因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毕交收确认的,交易所处以买方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 20%的处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退还卖方交割保证金,终止交割。(二)由于天气、压港等因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毕交收确认的,卖方应在导致延误当天告知交易所,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最终交收时间。(三)由于卖方除天气之外等因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毕交收确认的,交易所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 20%的处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退还买方交割预付款,终止交割。(四)由于品质检查争议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毕交收确认的,复检结果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继续交割;不符合的,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 20%的处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退还买方交割预付款,终止交割。第三十条 提货单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卖方未能在规定地点如数交付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买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处以买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20%的处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同时释放卖方的交割保证金,交割终止。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公式如下: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20%)+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卖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20%的处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同时释放买方的货款,交割终止。卖方交割局限性部分合约数量(手)=应交的商品重量(吨)-已交的重量(吨)交易单位(吨/手)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对双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 5%分别处以罚款。第第四四五章五章 一次性交割一次性交割 第三十四四十七条 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相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第第十三十三十四十四章章 焦炭交割焦炭交割 第七十九九十四条 货主对焦炭质量检查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以该样品检查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第第十四十四十五十五章章 焦煤交割焦煤交割 第八十九一百零四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查,并以该检查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以该样品检查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假如该样品检查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查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查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铁矿石交割铁矿石交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铁矿石交割可以采用提货单交割或标准仓单交割。第一百零七条 铁矿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 22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1-2023)。第二节 铁矿石标准仓单交割 第一百零八条 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 23 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第一百零九条 铁矿石交割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第一百一十条 铁矿石合约交割单位为 10000 吨。第一百一十一条 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查。货主应当在入库前 3 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告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货主告知指定质检机构铁矿石入库的方式、检查数量、出具检查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导致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第一百一十二条 铁矿石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铁矿石流中进行。第一百一十三条 铁矿石检重以地磅、轨道衡、水尺或其他买卖双方认可的计量方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铁矿石水分检查结果,按照干基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毕铁矿石质量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第一百一十五条 铁矿石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查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查报告。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1-2023)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查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也可以经双方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 个自然日内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查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查结果作为指定交割仓库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第一百一十六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查,并以该检查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货主对铁矿石质量检查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一规定,以该样品检查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矿石流中抽样、留样;(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用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质量检查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查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查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查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承担;检查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查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查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第一百一十七条 厂库应当按合约规定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提供相应货品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第第十五十五十七十七章章 交割费用交割费用 第九十一一百一十八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豆粕、豆油、棕榈油交割手续费为 1 元/吨;豆粕、豆油、棕榈油检查费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焦炭、焦煤交割手续费为 1 元/吨。铁矿石交割手续费为 0.5 元/吨。第九十四一百二十一条 铁矿石仓储费收取标准为 0.5 元/吨天。第第十八十八二十二十章章 附则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附件 21:铁矿石交收商品品质、数量确认书铁矿石交收商品品质、数量确认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买方 乐意接受卖方 提交的 出具的关于 (船名)的铁矿石的检查结果。其中,铁含量(Fe%),二氧化硅含量%,三氧化二铝含量%,硫含量%,磷含量%,水分含量%。粒度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交割标准。交收实际重量为 湿吨。交收完毕后双方确认期货交割责任已履行完毕,不再对交收商品提出品质、数量等方面提出争议。买方章:卖方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22: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 (F/DCE I001-2023)1 主题内容与合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铁矿石质量规定、实验方法、检查规则和运送规定等。1.2 本标准规定的铁矿石是指天然开采的铁矿石通过破碎、选矿等工序之后,形成的用于生产铁矿石烧结矿、球团矿等人造块矿的粉矿和精矿。1.3 本标准合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涉及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GB/T 10322.1-2023 铁矿石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6730.5-2023 铁矿石全铁含量的测定 GB/T 6730.62-2023 铁矿石钙、硅、镁、钛、磷、锰、铝和钡含量的测定 GB/T 6730.61-2023 铁矿石碳和硫含量的测定 GB/T 6730.54-2023 铁矿石铅含量的测定 GB/T 6730.53-2023 铁矿石锌含量的测定 GB/T 6730.36-1986 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6730.45-2023 铁矿石砷含量的测定 GB/T 6730.69-2023 铁矿石氟和氯含量的测定 GB/T 6730.49-1986 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测定钠和钾量 GB/T 6730.22-1986 二安替吡啉甲烷光度法测定钛量 GB/T 10322.7-2023 铁矿石粒度分布的筛分测定 GB/T 10322.5-2023 铁矿石交货批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 20565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565 确立的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4 质量规定 4.1 标准品质量规定 指标 质量标准 铁(Fe)62.0%二氧化硅(SiO2)4.0%三氧化二铝(Al2O3)2.5%磷(P)0.07%硫(S)0.05%微量元素 铅(Pb)0.10%锌(Zn)0.10%铜(Cu)0.20%砷(As)0.07%二氧化钛(TiO2)0.80%氟+氯0.20%氧化钾(K2O)+氧化钠(Na2O)0.30%粒度 至少 90%在 10 毫米以下,且最多 40%在 0.15 毫米以下 4.2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 指标 允许范围 升贴水(元/吨)铁(Fe)60.0%且62.0%每减少 0.1%,扣价 1.5 62.0%且65.0%每升高 0.1%,升价 1.0 65.0%以 65.0%计价 二氧化硅(SiO2)+三氧化二铝(Al2O3)10.0%在二氧化硅4.0%时,二氧化硅每升高 0.1%,扣价 1.0;在三氧化二铝2.5%时,三氧化二铝每升高 0.1%,扣价 1.0;磷(P)0.07%且0.10%每升高 0.01%,扣价 1.0;0.10%且0.15%每升高 0.01%,扣价 3.0;硫(S)0.20%0.05%且0.20%时,每升高0.01%,扣价 1.0 粒度 至少 70%在 0.075 毫米以下 0 4.3 铁矿石采用干基计价,水分是扣重指标。实物交收时,实测水分按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6.32,扣重 6.3)。5 实验方法、检查规则 5.1 试样的采用和制备按照 GB/T10322.1-2023 的规定执行;5.2 铁含量的测定按照 GB/T6730.5-2023 的规定执行;5.3 二 氧 化 硅、三 氧 化 二 铝、磷 含 量 的 测 定 按 照GB/T6730.62-2023 的规定执行;5.4 硫含量的测定按照 GB/T6730.61-2023 的规定执行;5.5 铅含量的测定按照 GB/T 6730.54-2023 的规定执行;5.6 锌含量的测定按照 GB/T 6730.53-2023 的规定执行;5.7 铜含量的测定按照 GB/T 6730.36-1986 的规定执行;5.8 砷含量的测定按照 GB/T 6730.45-2023 的规定执行;5.9 氟含量的测定按照 GB/T 6730.69-2023 的规定执行;5.10 氯含量的测定按照 GB/T 6730.69-2023 的规定执行;5.11 氧化钾含量的测定按照 GB/T 6730.49-1986 的规定执行;5.12 氧化钠含量的测定按照 GB/T 6730.49-1986 的规定执行;5.13 二氧化钛含量的测定按照 GB/T 6730.22-1986 的规定执行;5.14 粒度的测定按照 GB/T10322.7-2023 的规定执行;5.15 水分的测定按照 GB/T10322.5-2023 的规定执行。6 运送规定 铁矿石产品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送工具装运。7 附加说明 7.1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修正案 第二章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第六条 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铁矿石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交易保证金()N 80 万手 合约价值的 5 N 80 万手 合约价值的 7 第三章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二条 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6%。第十七条 若焦炭、焦煤、铁矿石以外品种合约第 N+2 个交易日出现与第 N+1 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在第 N+2 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进行强制减仓。如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系因会员或客户交易行为异常引发,则按第七章规定解决。当焦炭、焦煤、铁矿石合约第 N+2 个交易日出现与第 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 N+2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 N+3 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 N+3 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 N+2 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 N+2 个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行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第四章第四章 限仓制度限仓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品种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为:(单位:手)品种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期货公司会员 黄大豆 1 号 单边持仓2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5%黄大豆 2 号 单边持仓1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5%豆粕 单边持仓2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5%玉米 单边持仓2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5%豆油 单边持仓1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5%棕榈油 单边持仓5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50,000 单边持仓25%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单边持仓1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5%聚氯乙烯 单边持仓2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5%焦炭 单边持仓5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50,000 单边持仓25%焦煤 单边持仓8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80,000 单边持仓25%铁矿石 单边持仓200,000 不限仓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5%第二十六条 各品种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为:(单位:手)品种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黄大豆 1 号 单边持仓200,000 40,000 20,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0%单边持仓10%黄大豆 2 号 单边持仓100,000 20,000 10,000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0%单边持仓10%豆粕 单边持仓200,000 40,000 20,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0%单边持仓10%玉米 单边持仓200,000 40,000 20,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0%单边持仓10%豆油 单边持仓100,000 20,000 10,000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0%单边持仓10%棕榈油 单边持仓50,000 10,000 5,000 单边持仓50,000 单边持仓20%单边持仓10%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单边持仓100,000 20,000 10,000 单边持仓100,000 单边持仓20%单边持仓10%聚氯乙烯 单边持仓200,000 40,000 20,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20%单边持仓10%焦炭 单边持仓50,000 2,400 2,400 单边持仓50,000 焦煤 单边持仓80,000 5,000 5,000 单边持仓80,000 铁矿石 单边持仓200,000 20,000 20,000 单边持仓200,000 单边持仓10%单边持仓10%各品种自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为:(单位:手)品种 时间段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黄大豆 1 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0,000 5,000 交割月份 5,000 2,500 黄大豆 2 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0,000 5,000 交割月份 5,000 2,500 豆粕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0,000 5,000 交割月份 5,000 2,500 豆油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4,000 2,000 交割月份 2,000 1,000 棕榈油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000 1,000 交割月份 1,000 500 玉米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20,000 10,000 交割月份 10,000 5,000 聚氯乙烯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0,000 5,000 交割月份 5,000 2,500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4,000 2,000 交割月份 2,000 1,000 焦炭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900 900 交割月份 300 300 焦煤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500 1500 交割月份 500 500 铁矿石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6,000 6,000 交割月份 2,000 2,000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铁矿石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修正案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条 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按 10 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按 30 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铁矿石按 20 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第十四条 办理完焦炭、焦煤、铁矿石以外品种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告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受商品入库。办理完焦炭、焦煤、铁矿石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入库前 3个自然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告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受商品入库。第十七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焦炭、焦煤、铁矿石检重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豆粕检查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 200 吨为单位进行抽样。豆粕检查费为 3 元/吨。焦炭、焦煤、铁矿石检查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第六章第六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三十九条 豆油、豆粕、焦炭、焦煤、铁矿石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 3 天前,凭提货告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第四十四条 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 3、7、11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所有的豆油、焦炭、铁矿石标准仓单在每年的 3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所有的焦炭标准仓单在每年的 3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第七章第七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五十二条 厂库应当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当将豆粕、豆油、焦炭样品保存至发货日后的 30 个自然日,将棕榈油、焦煤、铁矿石样品保存至发货日后的 15 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解决依据。对于焦煤品种,厂库应当根据货主合理规定提供送货服务,并与货主协商运费、损耗等。第八章第八章 争议与解决争议与解决 第七十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厂库交割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一方面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于棕榈油、焦煤、铁矿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对于豆粕、豆油、焦炭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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