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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管理制度-海事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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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码头 对外开放验收 管理制度汇编 (海事篇)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目 录 前言 -------------------------------------------------------1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办法---------------------------19 事故处理制度-----------------------------------------------22 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规定-------------------------------------24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7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30 防污染管理规定 -------------------------------------------35 系解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7 电子监控管理制度-------------------------------------------40 作业人员落水应急预案---------------------------------------45 防火应急预案-----------------------------------------------46 防汛防潮应急预案-------------------------------------------50 前言 本《管理制度汇编(海事篇)》中“集团公司”指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指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 本《管理制度汇编(海事篇)》编制:马能,审核:王正福,批准:徐文。解释权归公司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将修订内容以文件修订单形式下发到各部门。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培训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员工培训的管理工作。 2管理职能 2.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全港员工培训的管理工作。 2.2综合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单位员工培训计划,审定培训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协助人力资源部对受训人员实施培训。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员工培训管理 3.1.1员工培训计划 3.1.1.1员工培训计划是根据集团发展战略,为满足港口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技能、技术、素质、文化的一种教育安排,其目的是使员工更加适任岗位。 3.1.1.2员工培训计划的编制程序为:每年年底由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员工与岗位能力要求的差距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下年度培训需求,填写培训需求表。人力资源部对每年年初上报的培训需求表,进行审查并制定新一年的培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下发,实施。未列入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需培训的,应呈述原因、理由,根据培训内容,按分管领导审批权限,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3.1.2员工培训的形式、内容: 3.1.2.1内部培训,即集团公司内部单位、部门组织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末位淘汰人员培训,内容涉及企业文化、专业技术培训、安全 (含海事、海关、边防、国检等口岸联检机关对开放码头管理要求) 教育、标准化以及企业需要的其他相关知识等。 a岗前培训,即新员工上岗前,为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岗位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b在岗培训,即为了在岗员工在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和提高所进行的培训。 c转岗培训,即因收购、整合、机构调整,人员重新配置后落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d末位淘汰人员培训,即提高末位淘汰人员文化认同感、自身素质和技能所进行的培训。 e转岗培训和末位淘汰人员培训的内容分为企业文化教育、专业技术学习和实习等阶段。 f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把安全教育作为内部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 (含海事、海关、边防、国检等口岸联检机关对开放码头管理要求) 培训,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每年不少于3次,生产人员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人员每年不少于1次。 g每期培训中,安全教育的最低课时为:岗前培训16课时、在岗培训4课时、转岗培训8课时、末位淘汰人员培训24课时。 h集团公司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素质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教育、安全教育、礼仪训练等。40岁以下员工脱产培训7天,40岁以上员工脱产培训3天。 3.1.2.2送外培训,即根据发展需要,选派企业文化认同感强、素质较强、有培养前途的管理者和专业技术骨干外出参加的培训。 3.1.2.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即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的持证培训。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作业等。 3.1.2.4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是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3.1.2.5员工学历教育,即通过学习以取得学历证书的教育。 3.1.3员工培训程序: 3.1.3.1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a培训前,填写《培训需求申报表》,经港口人力资源部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b各级内部培训的主要实施部门是培训管理部门,在教育培训活动中应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制度,把员工的学习态度、考核成绩及出勤情况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反馈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无故不请假视为旷工处理,旷课三天,取消培训资格;公务请假达50%以上,取消培训资格;非公务请假,比照事假处理;培训不合格者,延续该次培训,延续培训的费用由不合格者自理,延续期间的待遇按事假处理。 c员工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公司综合办公室对员工的培训效果进行跟踪测评,测评结果反馈到人力资源部。 3.1.3.2送外培训 a培训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应填写《员工送外培训审批表》,并附有关文件、通知及送外培训报告,经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裁、董事长批准,送外培训系企业行为,培训的成果是企业的成果,受训人参加培训前,应签定培训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b培训合格后,予以报销培训费用,差旅费由培训人公司报销,培训不合格者费用自理。 3.1.3.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a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持有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符合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培训的人员,由安全保卫科推荐上报给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 b培训前,须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和安全保卫部同意,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c受训人员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类持证培训,待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件后,证书由人力资源部保存,报销培训费,未取得相应证件的,费用自理。 d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或4年复审一次,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实施。 3.1.3.4员工学历教育 a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各单位应该给予支持,学费自理,考试录取后持录取通知单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b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学历教育,可向单位请考前复习假和考试假,考前复习假三天。 3.2员工培训资料管理 3.2.1资料的分类 3.2.1.1员工培训年度计划 3.2.1.2内部培训资料 3.2.1.3送外培训资料 3.2.1.4学历教育资料 3.2.1.5特种作业持证培训资料 3.2.2资料管理权限: 3.2.2.1全港性、机关的资料由人力资源部管理。 3.2.2.2公司自行收集的资料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3.2.2.3综合办公室将公司员工教育季报表、年报表定期报人力资源部。 3.3员工培训用资产管理 3.3.1设备资产管理体制 3.3.1.1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培训设备资产的管理、协调。 3.3.1.2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公司教学设备资产的管理。 3.3.2采购供应: 3.3.2.1公司根据教育培训需要,提出教育培训设备资产添置计划,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审核后,经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审批后,按照程序采购。 3.3.2.2严格履行领用手续。 3.3.2.3领用后必须明确设备资产的保管人。 3.3.3保管: 3.3.3.1对没有及时领用的设备资产入库保管。 3.3.3.2建立设备账目,账物要相符,严格出入库手续。 3.3.4交接: 3.3.4.1设备资产保管人员工作调动,须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前,办理设备资产交接手续。 3.4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 3.4.1教育培训经费是指用于员工教育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教育培训经费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3.4.2教育培训经费的来源 3.4.2.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3.4.2.2当年余额可结转下年,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报经总裁、董事长批准解决。 3.4.3教育培训经费的开支 3.4.3.1人力资源部根据核拨的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使用。 3.4.3.2教育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限于员工教育设施的更新、改造、修理,员工教育培训的资料、书籍、科技期刊,有关用品的购置,各类培训、办证费用,各类培训授课费用,开展职教活动、用于职教奖励等。 3.4.3.3各类教育培训授课教师课时费用标准为:一般员工:8元/课时;中层管理人员:10元/课时;外聘教师:具有初级职称15-20元/课时,具有中级职称20-30元/课时,具有高级职称40-50元/课时;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专题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3.4.3.4出卷、改卷、监考费用标准;出卷费20元/份、改卷费0.5元/份、监考费5元/课时、人。 3.4.3.5教育培训规模在20人以上的,每班确定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每班培训时间达一个月时,发给班主任津贴50元/月,并依此类推。 3.4.4教育经费审批 3.4.4.1 200元以下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 3.4.4.2 200元以上由人力资源部经理签署意见,按财务费用审批权限审批,财务部核报。 3.4.5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与港口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 3.4.5.1参加送外培训的员工,按照送外培训协议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 3.4.5.2参加特种作业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员工,解除合同后,相关证件仍由人力资源部保管。 3.5教育管理人员的任用 3.5.1教育培训管理人员 3.5.1.1任职条件 a员工教育管理人员必须是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一专多能。 b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能力,能独立完成教育培训管理任务;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c能够为人师表,洁身自好。 3.5.2兼职教师 3.5.2.1任职条件 a专职教师必须具备某一专业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授课经验。 3.5.2.2任用原则 a兼职教师聘用退休、退养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授课期间按相应标准,给予授课津贴(课时费)。 b兼职教师聘用学校、各类培训机构教师、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 3.5.3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趋势和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选用专兼职教师,建立教师基本档案库。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2管理职能 2.1公司安委会负责公司综合性安全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2.2公司技术工程科负责公司设备、设施等专业技术性安全检查。 2.3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对全港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4各部门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2.5各部门基层队长、班组长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检查。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和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及安全监督检查六类。 3.2日常安全检查 3.2.1作业现场,各部门安全员应做好安全巡查,查纠“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处理违章行为,消除不安全因素,并将检查情况记入台帐。 3.2.2科(室)、队长,现场调度、工班指导员、班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巡回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制止不安全指挥,纠正不安全行为,整改不安全环境,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3.2.3现场作业员工应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包括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做好现场不安全因素的记录和及时汇报工作。 3.3定期安全检查 3.3.1公司每年至少开展四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全保卫科牵头,会同公司办公室、工会、技术工程科等部门对公司港区进行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3.3.2各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3.4专业技术性安全检查。 3.4.1专业技术性安全检查,每年定期对大型设备、设施、厂内流动机械等进行检查。由公司技术工程科组织实施。 3.5季节性安全检查 3.5.1冬春季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防火、防冻、防滑、防中毒、以及船舶防雾碰、防搁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5.2夏秋季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雷击,防汛以及船舶防洪、防碰、防落水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6专项安全检查 3.6.1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环境、生产现场实际,对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点”,应重点管理、重点控制、重点检查,同时应做到管理制度、人员、措施三落实。 3.6.2根据上级要求,安全保卫科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重点部位或某一项工作的检查。 3.7安全监督检查 3.7.1各部门安全工作组每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每次检查一般不得少于2人)对本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7.2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对各部门安全日常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3.8安全检查的内容 3.8.1查思想:查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劳动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及港口安全管理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3.8.2查管理:各级对安全是否做到严格管理,对违章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和处理,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对发生的事故是否按国家规定“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台帐记录是否健全。 3.8.3查纪律:当班人员是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作业人员是否有脱岗现象,操作人员是否有违章违纪、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行为。 3.8.4查隐患:船舶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作业机械设备、工属具是否有隐患,防火重点部位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禁烟火区域是否有违章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中是否有带思想情绪和带疲劳上岗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生产的人和事以及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3.8.5查“危险源点”:“危险源点”标牌、镜框是否清洁、完好,安全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台帐记录是否齐全。 3.9安全检查的要求 3.9.1安全检查工作以本单位自查自纠为主,安委会检查为辅的原则进行。各部门为实现安全生产,应主动、自觉、有效地运用“安全检查”这一手段预防各类事故。 3.9.2安全检查应始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边查边改”的原则,并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9.3安全保卫科把安全检查情况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台帐,并在月度工作评议会议上讲评,作为月评和全年安全考核奖惩依据。 3.9.4公司、各部门安全检查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对查出的隐患由公司安全保卫科或各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由整改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将回执反馈,并复查整改情况。 3.9.5对一些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防范措施,确定监控人员,整改单位应列出整改计划,按期解决;对不能整改的项目,应以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委会,由安委会研究后再进行答复、解决。 3.9.6落实“三定(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三不推(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队、队能整改的不推给各部门、各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的隐患整改责任制。 3.9.7凡因主观因素影响隐患整改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整改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3.10安全检查记录 3.10.1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和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及安全监督检查六类检查中,公司、各部门及基层科(室)、队、班组应根据自身的设备设施、生产作业不同制定出相应的检查内容对照检查,记录规范、全面。 3.10.2在安全检查中突出的安全状况、活动现场、事故及隐患整改等声像图片应长期保存。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引用标准、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 3管理职能 3.1安委会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工作。 3.2安全保卫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3.3各部门、队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4.2术语 4.2.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4.4 各部门、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5各部门、队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保卫科和其他相关负责人报告。安全保卫科及其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理;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4.6每月安全保卫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被排查部门、队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尽快落实整改。 4.7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发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发生单位应立即报送安全保卫科,同时抄报公司高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保卫科根据报送内容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召开安委会专题会议,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包括: 4.7.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4.7.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4.7.3隐患的治理方案 4.7.3.1方法和措施:隐患治理所采取的方法及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4.7.3.2经费和物资:概算此隐患治理所需经费及物资需求。 4.7.3.3人员需求:针对需治理的事故隐患情况,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求。 4.7.3.4治理时限:根据事故隐患治理的难易程度,在假定物质与人员到位情况下,确定隐患治理的时限。 4.7.3.5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在隐患未得到治理前及在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4.8各部门、队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各当班人员作为执行隐患排查最基础的环节,要求要加强隐患排查巡检力度。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报送公司有关部门。各部门、队应把检查情况每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全保卫科。  4.9 安全保卫科安排相关工作人员,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单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隐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彻底,事故隐患发生部、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责令限期完成。 4.10 各部门、队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11 安全保卫科会同相关人员组织开展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和法定长假前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12 公司与外来用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 4.13奖罚 4.13.1对于发现、排除和报告事故隐患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4.13.2对于事故隐患不按期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部门、队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办法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引用标准、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999年7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管理职能 3.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全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证照保管、复审、换发工作。 3.2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及各单位安监科(员)协助实施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3.3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初、复审培训计划的编制、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术语 4.1.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4.1.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4.2本办法所指的特种作业范围: 4.2.1电工作业; 4.2.2金属焊接作业; 4.2.3起重机械作业; 4.2.4机动车辆驾驶; 4.2.5锅炉作业; 4.2.6其它特种作业。 4.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3.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年满18周岁; 4.3.2体检合格(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3.3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3.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4初审 4.4.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学徒期满并应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4.2符合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培训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办公室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4.4.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4.4培训结束后,由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安全保卫科备案。 4.5复审 4.5.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4.5.2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在操作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主管部门提出复审。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7各单位办公室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初(复)审培训工作。 4.8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重新考核记录应妥善保存。 4.9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保卫科及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复印件)或电子表格等文本资料。 事故处理制度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事故处理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事故处理的管理工作。 2管理职能 3.1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是集团公司下属各部门和单位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全港安全培训、安全信息收集和一般以上事故处理工作。 3.2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对本公司安全培训、安全信息收集与上报、一般及其以下事故处理工作。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公司凡发生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报安全保卫科(节假日、星期日滞后到次日上班报,重大事故除外),安全保卫科月底通过月度安全报表及事故综合报告详细报集团安全保卫部。 3.2凡发生在公司范围内的各类事故,原则上由发生事故的各部门积极配合,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如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组织进行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 3.3凡发生工伤伤亡事故,重大事故(按“集团公司各类事故的划分标准”界定),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应尽快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和安全保卫部;由相关职能部门(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等)与该单位一起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得出事故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公司安委会研究审定,由安委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3.4凡发生的事故涉及到工伤保险,由伤者所在部门及时通知并将有关材料由综合办公室收集后报人力资源部;涉及到船舶、机械设备严重损坏的报技术工程科,由技术工程科收集后报集团公司技术发展部;涉及到货损、货差的由生产调度科收集后报商务中心、总调度室;涉及到车辆、船舶、企业财产保险的由安全保卫科收集后及时报安全保卫部,以便迅速与有关单位联系保险理赔等事宜。 3.5凡事故损失费用达到一万元(包括一万元)以上,必须经安全保卫科报经安全保卫部审核签注意见,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事故费用。 3.6凡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包括一般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结案归档,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7凡事故书面材料必须复印后将复印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原件由发生事故的单位保管,年底交公司办公室档案室集中保管。 3.8事故的类别、等级需分类,鉴定根据奖惩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大事故(包括大事故)以上分类、鉴定由发生事故的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照集团公司《安全质量考核实施细则》进行。 DG 001-2011 船舶靠离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船舶靠离码头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船舶靠离码头的管理工作。 2管理职能 2.1生产调度科负责船舶靠离码头的组织指挥; 2.2安全保卫科负责船舶靠离码头期间各项安全措施检查; 2.3 技术工程科负责码头靠离泊设施的管理和进出港航道的疏浚; 2.4各作业队负责公司船舶靠离码头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生产调度科负责船舶靠泊期间的全面指挥。 3.1.1全天24小时设专人值班,负责收听风、雾、潮汐等气象预报和江阴海事局交管中心发布的安全信息并作好记录,掌握好船舶航行动态。 3.1.2根据总调度室提供的船舶靠离泊计划信息,结合船舶的长、宽、吃水深度要求,于每次船舶靠泊前半个小时提前做好码头前沿的清理工作,保证船长120%的空档,泊位二端放红灯,驾驶台放绿灯,门机停放在泊位中间,用手提式高频可与船方保持随时联系; 3.1.3船舶靠离码头时,生产调度科负责人必须在码头现场,指挥操作人员按照船方指挥及时系解缆。遇到大型船舶靠离码头时,公司分管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 3.1.4调度人员经常到码头检查和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安排水手随时查看缆绳受力和船舶情况,并配合船方调整缆绳,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船方和公司负责人。 3.1.5关注码头靠泊期间的排污动态,发现非法排污情况及时制止并向海事部门汇报。 3.1.6当台风和其他灾害性气候发生时,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并要求船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和码头安全。 3.2技术工程科负责船舶靠离泊的技术管理 3.2.1必须严格按照海事部门要求,于每年的11月份组织开展码头前沿的水深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技术发展部和江阴海事局。 3.2.2每半年组织一次对码头结构的探摸、检查,如发现码头结构发生损伤、损坏,应及时报集团公司技术发展部组织修复。 3.2.3负责每天对码头橡胶护舷、系船柱、信号灯、信号旗、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浮索、太平斧、垃圾收集箱、消防栓、黄沙箱、灭火器材等靠泊设施、系缆设施、救生应急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的巡查与检查,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组织修理和添补。 3.3安全保卫科负责船舶靠离泊期间的安全管理 3.3.1负责船舶靠离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发现违章违纪或其他异常情况立即制止,并作好与生产调度科的沟通工作; 3.3.2参与大型船舶靠离方案的制订。 3.4作业队 3.4.1所有参与船舶靠离泊作业的员工必须身着救身衣和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在调度员的指挥下正确站位,并根据船方和调度的指令认真做好船舶靠离泊期间的各项具体工作。 3.4.2在船舶靠离泊作业期间,禁止随意跨档上下船。 DG 002-2011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 范围 1.1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码头安全生产的方针、目标、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码头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2 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 3 目标 安全、高效、清洁、文明。 4 管理职能 4.1 生产调度科是公司负责码头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码头安全生产的计划、协调、派工、指挥、监督检查和考核。 4.2 码头安全生产推行公司领导下的“当班调度一长制”,全面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环保卫生,并承担“连带”责任。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码头安全生产的作业流程: 5.1.1调度并安排船舶靠泊。 5.1.2通知船代联系联检单位进行联检(内贸货物除外)。 5.1.3通知或船代、商检(计量)安排做初次水尺,等代理通知水尺结束后方可开工(不要求做水尺除外)。 5.1.4把装船情况(船名、货物种类、提单数量)通知仓库、磅房等部门。 5.1.5当班调度待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宣布正式开始装卸。 5.1.6卸船结束,通知货运仓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5.1.7通知船代、商检(计量)安排做末次水尺(不要求做水尺的除外)。 5.1.8通知船代联系联检单位进行联检(内贸货物除外)。 5.1.9调度并安排船舶离泊。 5.2 安全生产要求 5.2.1船舶靠离,当班调度必须在现场指挥。 5.2.2入境联检结束之前(一般联检结束,船上降黄旗)、出境联检结束之后、联检期间一律不准是人员上下船舶/作业(联检人员除外)。 5.2.3通知有关部门进行联检/水尺应提前1个工作日作预通知,并在靠船前2个小时作确切通知。 5.2.4当班调度必须按既定的装卸工艺要求组织安排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当班生产任务,如有调整或偏差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 5.2.5进入码头必须正确穿戴必备的劳保用品、安全帽。 5.2.6装卸进出口货物期间,所有人员上下船舶都应遵从边防值勤战士管理;进口货物在未清关之前属海关监管,一律按要求运往指定监管场地统一堆放。 5.2.7清舱、或港机同舱作业(包括海轮紧邻舱口作业)、或者其他必须指挥的场合(如吊机械、能见度低等),必须安排指挥进行操作;没有指挥,司机应拒绝作业并要求调度安排指挥。 5.2.8港机/清舱机司机应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设备操作规程操作。 5.2.9驳子作业应做一段,清一段,司机及劳务队带班队长应从严把关。 5.2.10码头实行清洁生产,原则上码头除主生产区域外(含休息室、厕所)始终保持干净、物品堆放整齐;交接班时,应确保所有生产区域、道路干净、整齐。 5.2.11当班调度、司机、班长应按要求准确填写并及时上报各类信息。 5.2.12当班调度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执行交接班,交班不清或接班后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汇报处理的均按一般违章严肃处理并责令立即整改。司机/工人也应认真交接班,一旦接班就全面负责,不得推诿扯皮。 DG 003-2011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防火防爆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 2管理职能 2.1安全保卫科是公司防火防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防火防爆工作的组织指导。 2.2 生产调度科是公司生产指挥的职能部门,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组织指挥工作。 护港队负责公司保安巡逻工作的具体实施。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总则 3.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令、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为了加强港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爆炸危害,保护公司及客户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3.1.2公司建立健全各级防火防爆组织,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防火防爆第一责任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3.1.3安全保卫科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防爆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须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 3.1.4安全保卫科定期对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注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3.1.5安全保卫科要针对公司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3.1.6安全保卫科牵头会同生产调度科、综合办公室等部门,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内容 3.1.6.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1.6.2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1.6.3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3.1.6.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1.6.5油库、仓库、配电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3.1.6.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2港区严禁烟火的管理规定 3.2.1港区严禁烟火的范围 3.2.1.1港区内的道路、货场、码头、机械设备维修库(室)、在港靠泊船舶作业工作场所。 3.2.1.2港区内的仓库、车库、油料灌附件等。 3.2.1.3港区内各类机动车辆、起重机械驾驶室。 3.2.2禁烟、禁火的限制 3.2.2.1在港区规定的严禁烟火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如果有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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