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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府思想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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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洛克的政府思想研究 刘敏关键词:洛克;国家与社会;关系一、政府思想产生的理论渊源自然政治观下古希腊社会与国家有机统一。“人是城邦的动物” ,古希腊时期的公民到了一定的年龄必须参与城邦的政治事务或者是服兵役,这些不仅仅是个人当时生活在城邦的权利,更是公民在当时必须为城邦所要服从的义务。所以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既是一种国家性质的组织形式,又是当时除家庭之外唯一的社会机构,希腊人并没有做出国家与社会相互对立的区分。马其顿王国和罗马帝国的建立则给希腊人带来了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政治生活模式,促使希腊人不得不在政治生活之外去找寻生命的含义, 个人、社会与国家最终被分开。16世纪进入了理性世俗化阶段,以格劳秀

2、斯为代表,使近代的自然法思想实现了从神性到人类理性的重大转折。发展到17世纪自然法思想以霍布斯为代表产生了社会契约,人们联合起来缔结契约将自身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国家,同时从集体中获得别人让渡出来的更大的权利,然后以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我。二、洛克政府思想的理解1、洛克政府思想的理论基础洛克政府思想理论构建的基礎在于传统的社会契约思想。洛克提出了社会契约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神圣的自然权利。为了使人们的神圣自然权利不受侵犯,他认为人们应该将自己的部分权利放弃,因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

3、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进而转交给特定的通过社会契约达成的“政治授权的机构”,即政府,于是便有了国家。2、“小政府与大社会”主导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洛克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自然法天然的存在三道缺陷,即当只有自然法而无成文法时,人类对于自然法或因愚昧无知,或因利己偏见,任意曲解;当没有公认的法官,各人均自为法官,执行自然法常为感情所惑,不能公平裁判纠纷或事端;当时缺乏判决的强制力无法无天的犯人若有力量,可横行无忌,甚至执法的人反为犯人所压服。由于这三种缺点,就使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没有充分保障,因此众人便进一步,订立契约,组织国家。但特别强调“社会

4、契约共同体” 在正常社会秩序下所统管的事域越少越好,其主要职能仅限于消极地保护个人的部分权利,一般来说,国家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不要过多的干预私人领域。国家的权力绝不可越出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外,即根据法律,对内保障社会治安,对外防止敌人的侵略。首先,必须公权和私权界限分明,国家不得干预私人不可转让和不可剥夺的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和健康权等权利, 仅能行使共同转让权 ( 处罚权、执行权),“因此,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使国家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至于其他的个人权

5、利均有私人行使,总的目的是国家干预最小化。其次,权利转让是有限度的。洛克认为通过社会契约形式缔结政治社会是必然的,为了限制个人的欲望,防止破坏自然的社会正常秩序而转让处罚权和执行权是必要的。由于洛克认为财产权和生命权是上天赋予的,财产权是一种不言而喻的权利,不存在愿不愿转让的争议,是神圣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权利。与此同时,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的权利的转让只能是部分的,不可能也不可以全部转让出去,人们保有最后的财产权与自由权。再次,人民拥有最后的决定权。洛克在政府论最后一章论述了政府权力在必要时必须置于个人权利之下,否则,一旦政府的权力凌驾于个人之上,或者超越了被转交权外,个人就有权解除契约,寻

6、求新契约共同体来执行转交的共同契约权。因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委托的,如果政府忽略或违背了人民的委托,委托将自然取消。“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的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 这样将政府的职能进行了恒久的限制和约束,置个人自由权利至上,从而尽可能地制衡国家与社会侵犯个人自由与权利。三、关于洛克政府思想的个人理解结合前人对洛克的政府思想的不同理解,再次回到本文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这些理解进行考察,并且尝试给出另一种解读。国家、政府与社会具有密切的相互依赖关系,国家、政府与社会作为一定形式的共同体具有相互丰富发展的历史过程,有个人组成的最单数的共同体构成了国家、政府与社会的一部分

7、,作为单个共同体个人在历史进程中的发展也推动着国家、政府和社会在历史进程中的发展。同样,国家、政府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动态不确定性。政府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分解性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西方不少政治学研究者摒弃了国家这个显然带有丰富的文化史蕴涵的概念,而代之以一些所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的概念,如“政府”和“政治体系”等等。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模式的调整具有动态的不确定性,国家与政府和社会关系模式的调整是不同社会阶段的历史发展规律,不仅取决于一个国家与民族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也取决于各个时代下社会所面临的具体环境,还取决于它本来的发展方向,因而没有任何确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参考文献1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第130页。2345洛克.叶启芳,瞿菊农.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2018,第80页,第94页,第5页,第91页。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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