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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
转让人:淮南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人:安徽永和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2011年8月5日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安徽永和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约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淮南市建设路西侧,转让人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淮国用(2007)第020022号,转让给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中一部分,转让面积为大写壹万叁仟肆佰叁拾叁点柒平方米(小写13433.7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宗地界址图》。
第二条 所转让的本宗土地用途为工业。受让人 必须遵守转让人与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使用终止日期为2057年9月30日。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征地包干费用为每亩人民币大写 贰佰伍拾伍万叁仟叁佰元(小写255.33 万元),不含有关税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壹拾肆万伍仟壹佰元整(小写5145100元),不含有关税费。
第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及契税。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转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应符合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要求。
第八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及契税支付凭证,按规定向淮南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淮南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如年限届满前一年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归还土地使用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淮南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转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淮南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转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淮南市振兴路1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0554-3316329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淮南淮舜路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000006041004000000230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宗地界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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