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 伙 协 议 甲方: 姓名_,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乙方:姓名_,身份证号(是以公司出资)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丙方:姓名_,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经甲、乙、丙三方和谐协商,决定由三方以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方式经营 厂。经三方和谐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公司预先核名名称: 重要经营地: 。第二条合作公司经营范围:_。第三条合作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_年。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 占投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投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投资总额的 %;(二)
2、三方以 方式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三)本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第五条 盈余分派、债务承担及税务 (一)合作公司的税后利润及亏损,按合作人的出资比例分派。(二)合作公司对其债务,应先以其所有财产进行清偿。合作公司财产局限性以清偿时,合作人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如合作人的清偿金额超过其应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三)合作公司的税后利润和亏损每年12月31日结算一次,次年第一季结清,并按下列顺序分派:1、填补亏损;2、提取 %作为合作公司流动资金,进入公账。3、按出资比例向各合作人支付股利。(四)合作公司依法缴纳税
3、费。合作人依法从合作公司取得的股利,各自承担及申报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2.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批准退伙;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事由。 合作人违反(二)退伙第1条,擅自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作公司导致的损失。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4、: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损失;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
5、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经三方协商决定,由_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_方负责财务会计。(二) 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委托_为合作公司负责人,其权限为:请合作人协商后据实修改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2.对合作公司进行平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 (货品)、购进常用货品;4.支付合作债务; 5._。(三)合作人可以对其他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
6、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依照本协议约定对争议事项表决作出决议。受委托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合作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作人可以决定撤消该委托。第八条 一般及重大表决事务(一)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合作人都有表决权,实行合作人一人一票,对一般事务采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二)下列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一致表决通过,并书面批准:1、改变合作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重要经营场合;2、合作人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3、购买、转让或者处分合作公司的 元以上(含本数)的重大资产;4、以合作公司名义为其别人提供担保;5、聘任合作
7、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6、对合作事务执行人委托的撤消、利润分派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作人增长或减少出资;除上述事务以外为一般事务,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九条 严禁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导致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二)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公司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
8、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3.合作事务完毕或不能完毕;4.被依法撤消;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二) 合作的清算:1.合作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者经半数以上合作人批准,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或委托 可认为合作人或第三方担任清算人。
9、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公司所欠税款;合作公司对外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派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相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同期人民银行短期利息并补偿由此导致的损失。假如逾期_ _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解决。(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他
10、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解决; 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公司法而导致合作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五) 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补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合作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一式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三)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甲方:_(签章)乙方:_(签章) 丙方:_(签章)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