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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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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3-0208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协议条件(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十五至结尾)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 计量 31.1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协议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协议应当完毕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毕的并按协议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完毕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协议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毕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毕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拟定当月完毕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规定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规定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规定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规定派代表参与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毕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规定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毕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所有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规定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算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规定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拟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规定派员参与,则监理人最终核算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毕的准确工程量。 31.3计量方法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计量单位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32 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协议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协议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协议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重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成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算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书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度付款中扣回。在协议累计完毕金额达成专用协议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到协议累计完毕金额达成专用协议条款规定的数额时所有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 A (C-F1S) (F2-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金额; S——协议价格; C——协议累计完毕金额; F1——按专用协议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协议累计完毕金额达成协议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协议条款规定所有扣清时协议累计完毕金额达成协议价格的比例。 上述协议累计完毕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存金的金额。 32.2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协议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重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规定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规定;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规定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献。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毕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涉及以下内容: (1)已完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3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协议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存金金额。 (8)扣除按协议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33.2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毕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批准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协议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3.5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记录实际完毕情况,拟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 保存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协议条款规定比例的金额作为保存金(其计算额度不涉及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存金总额达成专用协议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协议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存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存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存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人在本协议所有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存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存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毕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金额相应的保存金余额。 35 竣工结算 35.1竣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协议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具体证明文献。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止,根据协议所累计完毕的所有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协议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3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毕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竣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竣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竣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 最终结算 36.1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涉及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献。 ①按协议规定已经完毕的所有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协议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规定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协议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所有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批准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协议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协议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所有金额。 向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发包人。不管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批准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协议争议解决的规定。 十六、价格调整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协议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协议价格。 Ftn ΔP=P0(A+ΣBn_____ -1) Fon 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毕工程量的金额(不涉及价格调整,不计保存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得);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协议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一方面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记录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少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暂时拟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7.3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协议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协议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因素未能按专用协议条款中规定的竣工日期内竣工,则对原定竣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竣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因素未能按延长后的竣工日期内竣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十七、变更 39 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长或减少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长或减少协议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协议条款规定的比例; ③取消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行); ④取消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程的竣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毕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变更的解决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协议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拟定。 (2)变更需要调整协议价格时,按以下原则拟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合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合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拟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拟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9.3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涉及变更项目的具体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规定有关文献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解决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献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献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献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告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告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批准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批准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批准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规定。 39.4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涉及承包人确认的变更解决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规定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解决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告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告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告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解决意见告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行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规定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规定,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规定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告知。 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协议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规定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拟定。 39.7协议价格增减超过15% 竣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所有变更工作引起协议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协议价格增减的金额(不涉及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价格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协议价格(不涉及备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拟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协议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拟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拟定意见,征得发包人批准后将拟定结果告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协议价格(不涉及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承包人因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规定监理人对协议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具体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规定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因素引起的变更,其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告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献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列入协议文献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行过程中,天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所有竣工为止。 40 备用金 40.1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拟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干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告知承包人。 40.3提供凭证 除了按协议文献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规定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 承包违约 41.1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合法理由未按开工告知的规定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导致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协议或协议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别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自己按协议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26.2款的规定解决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因素拒绝按协议进度计划及时完毕协议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用有效措施赶上进度,导致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查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协议有效或拒绝履行协议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因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41.2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用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也许挽回由于违约导致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用改正措施所增增长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用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协议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告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提醒,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用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告知承包人解除协议。发包人发出告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去承包人按协议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解除协议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协议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拟定并证明: (1)在解除协议时,承包人根据协议实际完毕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解除协议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协议,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协议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协议规定已完毕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协议规定应支付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协议,承包人应合理补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协议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过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协议,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规定承包人将其为实行本协议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协议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行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告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别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协议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告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违约 42.1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这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协议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协议价款,或迟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因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告知,规定发包人采用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规定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告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告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用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告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告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发包人违约解除协议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告知,并采用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用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协议的规定,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规定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用行动解除协议。 42.4解除协议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协议,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协议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协议解除日以前所完毕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受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毕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协议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工和工人在协议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协议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协议解除日前按协议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规定承包人偿尚未扣完的所有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协议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和承包人协商后拟定,监理人应将拟定的结果告知承包人。 43 索赔 43.1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具体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假如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涉及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43.2索赔的解决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献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规定承包人提交所有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足协商后和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解决决定告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解决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批准索赔解决决定的意见告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告知后的14天内,将拟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算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竣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协议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协议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 争议调解 44.1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协议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拟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协议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协议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44.3争议的评审 (1)协议双方的争议,应一方面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具体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献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献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规定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与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协议的补充文献,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规定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告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 和谐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告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和谐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议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和谐解决。若在仲裁意向告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46 仲裁或诉讼 46.1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拟定本协议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和谐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迟延按协议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6.2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 工程风险 47.1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导致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妥导致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导致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协议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导致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协议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人因素导致的损失和损坏。 47.2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导致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导致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导致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因素导致的损失和损坏。 47.3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因素导致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47.4不可抗力解除协议 协议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导致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解决。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拟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何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拟定,但承包人应充足估计重要施工设备也许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导致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因素导致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导致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竣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补偿费尚不能填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涉及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导致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所有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和谐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所有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涉及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填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所有费用。 (4)在工程竣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因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导致工程(涉及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所有费用。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协议所雇用的所有人员(涉及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规定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所有人员(涉及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导致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人员工伤事故的补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导致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补偿。其补偿费用的范围应涉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49.3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协议实行期间,承包人就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规定分包人投何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去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补偿以上各种情况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协议规定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导致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导致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补偿费用应涉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50.2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补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导致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补偿费用应涉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50.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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