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穗云教2023建设 号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白云区长红小学教学楼维修加固工程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白云区长红小学校内
发包单位:广州市白云区长红小学
承包单位: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鉴证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签订日期:
国 家 建 设 部
制 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长红小学
承包单位: 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鉴证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议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白云区长红小学教学楼维修加固工程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长红小学内
工程内容:涉及拆除旧墙体,铲除外墙墙面、地面、天花饰面层,包钢加固混凝土柱梁,梁面粘贴碳纤维,重新砌部分内外墙,外墙面贴砖,内墙面刷乳胶漆,地面制安水磨石,制安门窗等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
工程规模:长红小学教学楼总建筑面积784.75平方米,地上3层框架结构,重要进行抗震加固和装修改造。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献号:云发改投资[2023]18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招标文献、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的所有内容和修补缺陷及质量保修等。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项目措施费包干,综合单价包干(施工图纸内所有项目)。
三、协议工期
工程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50 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以发包人发布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日起计。
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毕。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颁发的有关规定验收为合格。
五、协议价款
于发包人拟修建白云区长红小学教学楼维修加固工程施工总承包,并通过 2023 年 3 月 4 日的中标告知书接受了承包商以人民币¥ 751515.20 (大写) 柒拾伍万壹仟伍佰壹拾伍元贰角 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做的投标,含发包人预留金 元。
协议总价(大写): 751515.20元 (小写):柒拾伍万壹仟伍佰壹拾伍元贰角
项目单价:■详见发包人的预算评审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协议的文献
1.组成协议的文献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 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按照本协议约定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义务。
十、协议生效
订立协议时间: 2023 年 7 月 日
订立协议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长红小学校内
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当天 生效。
发包人:(公章)广州市白云区长红小学承包人:(公章)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广州银行大石支行
帐 号: 帐 号:8009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10430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鉴证单位:(公章)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协议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协议:指协议双方当事人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所订立的协议文献。协议文献由第2.2款所列的文献组成。
1.2 协议书:指协议双方当事人为协议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协议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协议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献的实质性规定。
1.5 中标告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献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献: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献编制完毕、签字并被中标告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献。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本协议所指明的和协议工程依法应合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献。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涉及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献中提供的协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方:除协议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别人或组织。
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协议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协议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征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协议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征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协议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告知承包人。
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协议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告知承包人。
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征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协议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征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告知承包人。
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协议和负责协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告知发包人。
1.22 协议工期:指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行到完毕协议工程的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协议约定规定承包人完毕协议工程并竣工的所有时间(涉及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毕协议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受工程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拟定。
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涉及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献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协议前28天的日期。
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协议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告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的价格。
1.30 协议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毕了涉及缺陷责任期内的所有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涉及调整的协议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涉及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协议价款调整事件拟定。
1.31 费用:指为履行协议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涉及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涉及利润。
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行、完毕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发生于协议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 工程款:指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涉及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涉及在协议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拟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也许发生的工程变更、协议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涉及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拟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毕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协议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 协议工程:指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涉及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协议约定承包人应当实行、完毕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涉及工程设备。
1.41 临时工程:指实行、完毕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涉及施工设备。
1.42 分包工程:指协议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行、完毕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献,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协议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协议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协议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合。
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协议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送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涉及用于或安装在协议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48 索赔:指协议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导致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规定。
1.49 现场签证:指协议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毕了所有协议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的验收。
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行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 书面形式:指协议文献、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互换文献、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协议文献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本协议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
2.2 协议文献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协议的文献是一个协议整体,彼此应当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互相矛盾时,组成本协议文献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协议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协议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献);
(3) 中标告知书(合用于招标工程);
(4) 承包人投标文献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献和补充资料)(合用于招标工程);
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
(5) 专用条款;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8) 施工设计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献。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协议文献内容出现模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协议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协议工程正常实行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批准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解决。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受
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所有内容。除协议双方当事人批准修改外,本协议一旦订立,视为协议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3.2 修改协议条款的限制
协议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的承诺,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协议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给对方当事人导致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补偿。
4 语言及合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语言文字
本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4.2合用法律和法规
本协议合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协议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3合用标准与规范
本协议合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协议中规定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协议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合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合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合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献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规定,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规定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长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准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导致工期延误的,按第36.3款规定解决。
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假如协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毕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由设计人修改。发包人应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应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4图纸错漏的改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告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告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因素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补偿。
5.5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涉及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行协议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协议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所有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 通讯联络
6.1 通讯形式
本协议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批准、决定、核算、告知、任命、指令、规定、意见、证明、证件或表达批准、否认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发送通讯
协议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迟延。协议双方当事人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受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7 工程分包
7.1 分包工程的规定
承包人应自己实行,完毕协议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7.2 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但下列情况例外: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 协议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签订分包协议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协议,并在分包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协议。承包人有义务严禁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7.4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工程分包不能免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协议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导致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5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协议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批准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所有支付给承包人,严禁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规定期,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7.6分包协议终止
无论何种因素,当本协议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协议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协议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8 现场查勘
8.1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献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献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献,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献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边环境的影响,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性;
(2) 水文和气候条件;
(3) 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 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 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 也许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9.1协议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发包人招标文献中的协议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对的的和公平的,并已涉及了发包人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义务,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毕本协议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对的协议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协议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行、完毕并保修协议工程的义务。
9.2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发包人招标文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协议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协议价款事件的;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10 投标文献的完备性
10.1投标文献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献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对的的和完备的,并已涉及了承包人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义务,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解决意外事件的义务;
(2) 实行和完毕协议工程的义务;
(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10.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献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0.3算术性错误的调整
承包人投标文献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协议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协议价款。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告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告知后24小时内报告本地文物管理部门,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规定采用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补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协议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协议价款中考虑。
本协议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碰届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2 事故解决
12.1发生事故的告知
协议履行期间,协议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告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12.2事故的解决
接到事故告知后,协议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解决,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2.3事故争议认定
协议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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