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无线音乐业务渠道合作推广协议
甲 方:
乙 方:
签 定 日 期:
目 录
一、互联网渠道合作 3
二、费用与付款方式 4
三、双方权利义务 5
四、申明与保证 6
五、内容公布监督 7
六、知识产权 7
七、保密 8
八、协议变更和解除 9
九、违约责任 10
十、不可抗力 11
十一、告知及送达 12
十二、适使用办法律和争议处理 12
十三、其他规定 13
甲方:(如下简称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如下简称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1、 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之企业,现由于经营需要,拟委托有实力机构合作营销无线音乐产品;
2、 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之企业,以互联网为重要服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各类网络和移动信息服务;
3、 甲、乙双方为了充足发挥合作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资源优势,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运用乙方所有并管理 网站互联网资源拓展无线音乐产品业务事宜一致到达如下协议:
一、互联网渠道合作
1.1 无线音乐产品描述:中国移动无线音乐产品均在本次合作范围内,包括不限于彩铃、振铃等;
1.2 合作方式:甲方提供无线音乐业务平台建设和维护,提供无线音乐铃音资源;乙方作为合作伙伴,在乙方网站和市场渠道有偿推广和销售甲方彩铃、振铃等产品,甲方向乙方按约定支付推广费用和提供一定甲方市场资源作为酬劳;
1.3 双方约定有关甲方和乙方所各应投入资源和渠道,包括网站频道、推广方式、公布页面、形式及次数等详细内容见本协议第三款规定;
1.4 乙方必须接受四川移动委托甲方实行《12530-网上联盟合作管理措施》(附件)考核;
1.5 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费用与付款方式
2.1 本协议约定,乙方运用其移动互联网门户,为甲方音乐产品销售提供销售渠道,甲方音乐产品在该渠道内销售后,甲方根据产品订购量为乙方支付渠道费用。
2.2 本协议约定,渠道费用甲方按照通过乙方提供渠道销售由甲方提供电信增值业务产品所实际产生交易信息费50%计算基础上,甲方再扣除5%管理费用,支付给乙方。
渠道费用(月) = 乙方渠道交易信息费(月)× 提成比例×95%
例如:乙方5月份通过自身渠道销售由甲方提供产品所产生信息费100000元计算,那甲方应付给乙方渠道费用为:
100000元 × 50% × 95% =47500元 。
2.3 费用支付
甲方以自然月作为支付周期,于次月15日前向乙方提供结算对账单。甲方在收到乙方等额发票且收到移动渠道酬金后,将上一自然月渠道酬金支付给乙方。
结算根据以甲方向乙方提交成功发送记录数据为准。乙方对信息服务费记录数据若存在异议,对基于成功状态汇报前提下双方记录数据误差不超过3%状况,以甲方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3%,甲乙双方应重新查对,明确原因,及时按实际状况合理处理。
2.4 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5日,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信息服务费正式发票,在收到乙方发票前甲方有权拒付有关款项。
2.5 乙方开户行资料如下: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行 号:
2.6若由于中国移动等运行商未准时与甲方结算而导致甲乙双方结算延误时,甲方提供对应证明文献后,其延迟付款行为不被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措施。
2.7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书面补充协议方式调整价格。
三、双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3.1.1对乙方公布产品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监控;
3.1.2对乙方错误、遗漏公布行为有权规定限期改正;
3.1.3甲方应保证其提供铃音音源合法、健康。保证提供铃音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令,不侵犯第三方权利人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规定引起一切后果由甲方单独承担,因此给乙方和顾客导致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1.4甲方在乙方网站上公布业务内容、彩铃编号及资费原则等应与甲方彩铃门户网站有关内容完全一致,对因乙方公布内容与甲方网站内容不一致导致顾客投诉和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3.1.5准时支付协议款项。
3.1.6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客户服务、顾客宣传等工作。
3.2 乙方权利义务
3.2.1甲方需要变更技术平台或技术接口版本时,乙方应提供及时技术支持以保证其顺利进行;
3.2.2乙方负责提供Internet中文平台及音乐内容公布所需技术支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
3.2.3严格按照协议约定, 投入如下约定网络资源为甲方无线音乐业务进行推广:
A、制作专题页面,共同推广“中国移动”和“”品牌;
B、乙方根据有关匹配原则,在有关节目播放页面中添加甲方音乐产品交易链接地址;
C、运用页面资源推广带有“彩铃定制”链接节目,包括不限于xxx网首页、xxx网频道页。
3.2.5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客户服务、顾客宣传等工作。
3.2.6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无线音乐业务详细体现形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更改双方确认后宣传推广模式、体现形式、内容及资费等。若乙方违反此保证导致甲方陷入任何争议、法律纠纷、行政惩罚、诉讼或仲裁,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行政罚金等),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所有损失。
3.2.7 假如乙方接受四川移动委托甲方实行《12530-网上联盟合作管理措施》(附件)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四、申明与保证
4.1 甲乙双方互相向对方申明、陈说和保证如下:
(1)其是合法设置并有效存续独立法人;
(2)其有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足授权可代表其签订本协议;
(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适使用办法律限制,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4.2 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申明、陈说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约定,应按本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内容公布监督
5.1 甲方有权对乙方投入推广资源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监控。
5.2 乙方公布音乐产品内容如有错误或遗漏,甲方有权规定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应对错误、遗漏公布音乐产品内容按照甲方规定进行改正和补救。
六、知识产权
6.1 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协议约定目使用其商标、商号,乙方保证以对、合理方式使用甲方商标商号,不私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协议以外目使用甲方商标、商号。
6.2 本协议因履行完毕、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后柒天内,乙方应当将带有甲方商标、商号所有材料移交甲方,并且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商标、商号。本协议履行中或者结束后任何状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商标、商号等作其他用途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6.3 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提供宣传资料和宣传资料中所包括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以及因本协议产生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与否被甲方最终选用),其所有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所有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目自行使用或私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6.4 乙方保证其公布音乐内容是由甲方提供版权内容,乙方保证不公布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任何合法权利。如有任何第三方以乙方侵害其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应以自己费用予以处理,乙方还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导致一切损失。
七、保密
7.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对其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对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7.2 本协议项下商业秘密是指双方所有或持有不为外界所公知、经一方采用了保密措施各类信息,无论该类信息采用是书面、口头、图形、电磁还是任何其他形式。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7.3 双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为对方筹划或所理解到对方市场活动筹划方案、创意、对方所有公式、计算机程序、措施、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措施、仪器设备、设计、新产品、正在开发过程或产品、市场营销规定、库存、产品计划、战略、购置习惯或活动,顾客名单、顾客代码或其他内容之代码、市场营销措施及有关数据、与对方或其顾客有关信用资讯、对方供应商名称、材料成本、拟购置或发售和已购置或发售产品或服务价格、质量控制程序、电话记录,或与对方目前或未来业务或其运行方式有关其他任何信息;
7.3.1其他明确标有“机密”、“专有”或类似字样信息;
7.3.2对方以其他方式采用保密措施信息;
7.3.3对方持有由于承担保密义务而需保守秘密信息。
7.4 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工作中知悉到(不管是对方提供还是己方偶尔获得)任何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开、刊登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泄露;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在此后公开场所或为他方提供产品、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方式提供、引用上述商业秘密和信息;对于使用完毕对方提供任何技术、经营信息、工具、文献、图纸、数据或其他资料,包括在谈判和履约过程中所起草草稿或过程文献(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甲乙双方须在工作结束后对方最终一次付款前偿还对方,除非:
7.4.1披露这些资料信息于对方时,资料信息是公告;
7.4.2根据法律或在任何诉讼过程中规定披露资料信息;
7.4.3在进行披露之前,该等资料信息是为对方所合法拥有。
7.5 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仍应保守对方商业秘密,尊重并保证不侵犯对方因本项目获得之成果及其所附一切权益。
7.6 甲乙双方保证不向承担本协议项下任务人员之外其他人员披露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甲乙双方应告知并采用必要有效措施保证其参与本项目之雇员无论是在职中或离职后都可以履行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若一方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该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协议变更和解除
8.1 任何一方均有权利提出协议变更和解除。
8.2 一方要协议变更协议,应当先向对方发出告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私自变更协议,该变更无效。
8.3 本协议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提前中断、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应向守约方支付相称于当季度结算金额百分之三(3%)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4 如因特殊状况,甲方规定停止营销本协议约定音乐内容,乙方应当停止销售,但甲方应提前三(3)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告知(从甲方发出书面告知之日起算)。
8.5 乙方营销行为有三(3)次以上非因不可抗力导致错误、遗漏等不能到达本协议约定质量规定状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扣除当季度结算费用3%作为违约金。
九、违约责任
9.1 如乙方公布音乐内容与甲方提供产品内容不符,或在内容公布过程中出现遗漏,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改正告知后两(2)天内及时改正,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改正规定或改正已无意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季度结算费用百分之三(3%)作为违约金。
9.2 因乙方失误给消费者导致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9.3 如乙方不能对履行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支付相称于当季度结算金额百分之三十(30%)违约金,若上述违约金局限性以弥补给甲方带来损失,乙方须按照甲方实际损失向甲方赔偿。上述实际损失应当包括合理调查费及律师费等有关法律费用。
9.4 乙方违反本协议6.1条款约定,改动、歪曲甲方商标、商号,应当支付甲方人民币伍万圆整(大写)元( RMB50000)违约金。乙方不管以何种形式将甲方商标和商号用于本协议以外目,甲方有权收取乙方因此而获得任何收益,假如乙方没有获益或者获益局限性以弥补甲方受到损失,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违反本协议6.3条款约定,为本协议之外目自行使用或容许第三方使用广告图样和广告电子文献以及广告图样和广告电子文献中所包括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应当支付甲方人民币 伍万圆整(大写)元( RMB50000)违约金。违约金支付不影响甲方收取乙方获得任何收益,假如乙方没有获益或者获益局限性以弥补甲方受到损失,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6 因公布质量问题导致协议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称于当季度结算金额百分之三十(30%)违约金。
十、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项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无法克服客观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击、洪水、地震及动乱、暴乱、骚乱、罢工等,但不包括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错行为。
10.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过程中碰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条款所有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碰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0.2.1 受阻方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有关义务情形;
10.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导致损失;
10.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告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权威证明和书面阐明,书面阐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原因作出阐明。
10.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阻方应当就继续履行协议、修改、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等事项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并竭力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于受阻方没有或者迟延采用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受阻方应当自行承担该扩大损失或就扩大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假如对方规定继续履行协议,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并应尽快告知另一方。受阻方有权利规定延长履行义务时间,延长期应相称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导致延误时间。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如双方无法就恢复或延长协议履行形成一致意见,则对方不再支付未履行期间款项,已支付,受阻方应予退还。
10.5 假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达九十天(包括九十天)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告知及送达
11.1 本协议项下需由一方发出任何告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面作出,并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发至另一方下列地址。特快专递交寄日以邮戳为准。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告知被视为正式送达日期:
11.1.1以专人递送告知应在接受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11.1.2以特快专递发送告知,发往北京市内,自交寄日起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自交寄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自交寄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上述地区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自交寄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
11.1.3以传真发送告知,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11.2 双方地址与联络方式如本协议签订页。
11.3 本协议项下告知自送达之日根据本协议约定发生效力。
十二、适使用办法律和争议处理
12.1 本协议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订、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处理均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由于本协议而发生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处理。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有关协商书面规定后立即开始。
12.3 假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处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12.4 在任何争议期间和/或对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所直接波及条款外,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条款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同步,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
十三、其他规定
13.1 本协议对每一方权利义务继受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不过,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无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证券或资产销售、合并或其他方式)本协议所有或部分。任何企图在违反本条规定状况下进行转让均无效。
13.2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此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他权利放弃或丧失。
13.3 假如此协议中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认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除这些条款和规定以外其他条款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得因此而受到影响。
13.4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含补充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之合作所到达所有协议,并替代双方此前或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做任何口头交流、申明或协议。对本协议任何修改仅得以经双方盖章生效后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否则此协议不得更改。
13.5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13.6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四川移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络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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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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