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唐山师范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
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唐山师范学院。
英文名称: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建设北路156 号。
学校网址:http:// 。
第三条 唐山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河北省人民
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
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
展的原则。
学校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模办学。学校专业设立
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
农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
第五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的院
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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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拟定的
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学生、家长、社会、
教职工、党和政府满意的大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的治
校方略,贯彻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勤学修己、为
人师表、求真务实、诚信质朴”的优良校风,致力于构建现
代大学制度。
第八条 学校以育人为本,以教师教育为主体,通过教
育教学活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和文
化,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简
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
理。
第十条 校训:勤学修己。
第十一条 校徽:校徽为学校形象辨认标志,分为师
生胸徽和学校形象标志两种。
(一)胸徽标志:学校师生胸徽标志字样为“唐山师范
学院”(启功手书),学生胸徽为白底红字,教师胸徽为
红底金字。
(二)形象标志:学校形象标志(标志图案)由院长办公
会组织设计、核准、发布。
第十二条 校歌由院长办公会组织谱写、核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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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校旗(旗帜款式、图案)由院长办公会组织
设计、核准、制作。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
益。
第十五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的,自主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选编
教材、组织实行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自主设立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
或学员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按国家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
则,自主拟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
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派,实行奖励或者
处分;
(八)根据自身的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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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
与公司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
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
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
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三)依法独立或者与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办学,依法
合理收取费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学员提供学业成绩等信息;
(五)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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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
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
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
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毕。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
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发挥党组织
的政治核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其负责人的人
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
事项;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
生社团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
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
职责:
(一)主持党委会、党委扩大会;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持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
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主持规划并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德育、工青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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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会和统一战线工作的措施和任务;
(五)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积极、独立负责地开
展工作;
(六)负责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
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
(七)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
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节 院 长
第二十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
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
工作计划并组织实行;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
行学籍管理并实行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
学位证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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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
制度。
第二十二条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行
使管理职权。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
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
院长颁布实行;
(三)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
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学校教育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
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
民主管理和监督,贯彻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
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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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设立;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估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
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设立或撤消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
作;
(六)审议和解决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宜。
第五节 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位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审议机构。
第三十条 学位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并决定授予或撤消学位;
(二)按学科设立或撤消学位分委员会,指导学位分委员
会的工作;
(三)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审批校内
学位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四)研究和解决与学位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节 教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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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征询、
指导机构。
第三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前的调查研究,
对教学中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二)对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计划等方面事宜
提出征询意见;
(三)参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优秀教学成果、重点
课程等事宜的推荐和评审工作;
(四)指导学校教学工作评估;
(五)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推动和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六)受院长委托,对教学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进行研究。
第七节 机构设立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实际工
作需要,设定党政管理机构。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
的需要设立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领导
小组等临时协调机构,协调和解决有关事务。
第八节 群众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工会、共青团、学生会
等组织,建立各种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社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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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
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
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性组织和
社会团队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九节 管理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
科学、合理界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
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
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
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委托校内外有关征询机构
或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
(二)专业性较强的;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
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征询。法律顾问对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
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征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营机制和机构
设立,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秩序和工作生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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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安全秩序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
制定管理制度。
学校党委、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合用于全校范围内
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学校的管理制度,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
应共同遵守。
第四十条 学校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
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献的制定按照公文解决办法进行。
第四章 教学系
第四十一条 教学系是学校的下属单位,在学校党委、
院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教学系的职
责是:
(一)认真贯彻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
执行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本系的党
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系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
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完毕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
务。检查、考核、评估本系教学工作。积极推动本系的教育
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负责制定本系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本系教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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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
设立本系内部管理机构及设立各类专门委员会;
(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系教师及其别人员的
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
(六)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规定,具体负责本系的招生
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
等事项;
(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八)根据权限,自主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
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系的资产;
(九)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系管理制度;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教学系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
导体制。系主任主持本系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和学生培养
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系党总支书记主持系党总支全
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系党总支对本系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系行政班子负有
共同责任。系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由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商定,凡属行政业务的由系主任
主持会议,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与行政负责人参与,共同研
究决定本系的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行政负责人按职责
分工,具体贯彻贯彻党政联席会的决定。书记与系主任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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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
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校党委请示。
第四十三条 教学系要设立与学科、专业相适应的教学、
科研机构。
教学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由校学
术委员会规定。
教学系设立教学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的职责由校教
学委员会规定。
教学系根据校学位委员会的规定,设立学位分委员会。
教学系各分委员会职责报院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教学系设立分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在系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本系教职工参与本系的民主
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四十五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主线任务。
学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
强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基础教育师资和其他
应用型人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教育办学规模为
12023 人。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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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非学历教育及非全日制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
展专科教育和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以教师教育为主,同时
开展非教师教育。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通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
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
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业完毕
情况,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学校按照国家及学校学位条例的规定,对符合学位条件
者授予学位。
学校对于在本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规定
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校建立管理制度,使教育教学质量达成国家规定的标
准。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设立督学、
督导组织及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
学习状态等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保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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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学校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
数字化、信息化及网络化的应用水平。
第二节 学科建设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重点建设教育学科,强化基础学科,
发展应用学科,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的实际,在保持
人文社会学科、理科基础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优化专业结
构,发展学科门类,积极创办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学
科专业,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积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的需求。
第三节 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
第五十四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依
托人才集中的优势,大力开展科技与教育研究,提高科学研
究的水平,发挥科学研究对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支撑
与促进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确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
系,积极开展应用研究,为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提倡崇
尚学术、严谨治学的学风,积极适应科学技术发展潮流,重
视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坚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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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培养、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
理水平。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
知识产权。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立足唐山,面向河北,服务基层”
的办学定位,积极为基础教育、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
服务各个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取得本校学籍、接
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
团队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毕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解决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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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工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毕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
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
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六十六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登记,但没有学
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时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
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教师、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
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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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国家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
实行协议管理。
第六十八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
师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做到以生为本、为人师表、严谨
治学、从严执教。
第六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队,
在学术活动中充足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估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
绩;
(四)准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
寒暑假期带薪的休假;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
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
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校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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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毕教育教学工作任
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拟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
义教育和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
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惜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辅
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教育工作者要做到清正廉
洁、公正高效、开拓创新、诚信为本。
第七十二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本人的专长和相应的条件,应聘和竞聘工作岗
位;
(二)准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
寒暑假期带薪的休假;
(三)参与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培训及国家和省规定
的继续教育;
(四)通过履行职责和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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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校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讲究职业道德;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勤奋工作,努力学
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履行岗位职责,完毕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工作
的考核、监督;
(四)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育人、管
理育人水平;
(五)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
不推诿、不扯皮;
(六)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和配合其他部门
和人员的工作;
(七)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单位的技术秘密,接受
全校师生的监督;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
师职务制度和教育职工制度。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聘任制度,并对以上人员定期进行考核,作为聘任、晋
升和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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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在编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协议制。工
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涉及:
(一)财政补贴收入,具体涉及:
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唐山市人民
政府取得的教育经费;
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
经费;
其他经费拨款,即上述经费外的事业经费,涉及离退休
经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贴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
的非财政补贴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
得的收入,具体涉及:
教育事业收入,指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
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重要涉及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
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征询所取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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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社会融资,指学校通过银行信贷取得的财政贴息贷
款、自负利息贷款,以及社会、个人对学校的投资等;
(七)其他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涉及投资收益、
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
量的经济来源,涉及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涉及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
度和经济责任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
位实行内部审计。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
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
第九章 奖 惩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
理以及为学校做出突出奉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
行表彰奖励。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
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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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
第十章 民主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唐山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
会,学校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
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
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
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
权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
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发布实行。
第九十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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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的发生变化。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
家法律法规为准。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
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
释。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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