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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报告范本加工电缆协议-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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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电缆协议 甲方(加工方)内蒙古甲公司 已方(需方)W市乙电缆公司 双方本着互利的目的,经友好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为已方加工电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已方派员检造,如质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原料的采购,已方供应塑料,甲方协调铜材,验收合格后,通知已方付款(出具全额发票)甲方按成品收取9%的毛利.(包括人工,折旧.副材等) 3.已方订货以传真形式,甲方按时交货,价格根据市场协商定价. 4.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 . 甲方(盖章) 已方(盖章) 2004年4月8日 关于我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国税局领导: 我公司为天津7.26税案涉案企业.自收到X国税罚告字(2004)第XX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我们认真阅读,仔细核实,对公司放松警惕,受蒙骗接受销售方虚开的专用发票一事,做了深刻的反省.我公司几年来一直依法纳税,从没有想过恶意取得专用发票.,至于天津一方虚开发票一事,我公司并不知情.由于货物交易及协议书签订上的不规范,导致产生了一些误解和歧义.现就我公司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做几点说明. 一、我公司2004年4月8日与内蒙古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电缆协议,协议规定由加工方(内蒙古甲)协调代购铜材,加工方验收合格后通知我方付款(出具全额发票),加工方只收取9%的加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内蒙古甲公司属于为我公司代购货物行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该原材料(铜材)的所有权始终属于我公司.只是因为内蒙古甲离铜厂近,运费少,而且他们常年用铜,对铜的质量比较熟悉,我公司才委托其代购铜材,也节省了运回我处再由我公司运到内蒙古甲的费用.该代购环节完成后,就开始执行协议的委托加工环节,即加工方用我方委托其代购的原材料(该材料既不是加工方提供的,也不是加工方以我公司名义购进的)加工电缆,收取加工费.因此,我公司与内蒙古甲公司先发生了代购关系,后发生了委托加工关系,不属于普通购销行为. 二.我公司与销售方(天津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行为.货物是从天津公司代购的,发票是天津公司开具的,货款也是天津公司收到的(由内蒙古甲公司业务员转交).而且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相符,票款一致.因此不存在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偷税行为. 三.我公司在委托内蒙古甲公司代购铜材过程中受到蒙蔽,完全不知道取得的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分行业案例\委托加工生产方式.doc 乙电缆有限公司 200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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