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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L3地块铝合金门窗合同6.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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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L2L3地块二期住宅铝合金门窗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 2011年6月 发包人(全称):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范围及技术要求 1、工程内容:图纸范围内的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工程,包括铝合金门窗铝型材、玻璃、五金附件、纱窗等的供货安装及检测等试验等一切所需材料及工作。铝合金型材、玻璃、五金附件、纱窗等技术要求见第七章。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承包人工程范围。 2、技术要求 1)型材选用 门窗除平开门及平开窗采用55系列型材,其余均采用80系列断桥隔热铝合金。 2) 铝合金型材要求 Ÿ 断桥铝合金型材选用甘肃精益品牌。 Ÿ 铝合金门窗外框粉末喷涂磨砂面,内框粉末喷涂平光面,颜色按照图纸要求提交样本由招标人确定。 3) 玻璃选用 Ÿ 窗玻璃选用5+12+5玻璃,外窗玻璃选用浮法工艺玻璃,玻璃颜色为无色。 Ÿ 窗玻璃选用山东玻璃集团生产的玻璃,选用5+12+5玻璃,外窗玻璃选用浮法工艺玻璃,玻璃颜色为无色。内外片玻璃均采用一级浮法玻璃。并按规范要求部分做安全玻璃:玻璃底边距楼地面小于0.5m的落地门窗、餐厅、转角窗、阳台外窗距楼地面1100以下固定外窗以及其它部位玻璃单扇面积大于1.5m 的位置均应采用钢化中空玻璃(5+12+5),空气夹层12mm; Ÿ 所有玻璃均应磨边,并做1mm的倒棱处理。 Ÿ 隔热条采用国产优质隔热条。 4) 胶料选用 Ÿ 开启扇密封胶条采用黑色高密度三元乙丙橡胶,选用河北汇丰品牌;门窗和外墙密封胶采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选用杭州之江品牌;玻璃组装采用丁基胶和聚硫胶双道密封,选用杭州之江品牌。 5) 五金配件 Ÿ 五金配件颜色统一与型材同色或接近,以发包人封样确认为准,五金配件选用国产品牌坚朗、杨氏立兴品牌。 Ÿ 外开窗选用:摩擦铰链大执手系列。 Ÿ 与铝门窗框扇型材连接用的紧固件必须全部采用不锈钢件。 6) 纱窗选用固定纱窗,外悬窗采用隐形纱窗。 7) 所有其他辅材如:自攻钉、拉钉、射钉等为防锈产品。 8) 成品窗性能符合国家要求,并提供合格报告,技术要求未说明的有关材质和安装技术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高档门窗行业标准,材料品牌和性能详见附件。 9) 各种门窗型材规格、具体形状、尺寸见各型门窗详图。 10) 铝合金门窗含三性检测费及现场两性试验,费用均综合含在本合同报价中。 11) 以上材料正式下料加工前,特别是铝合金门窗、五金件及隐形纱窗等,均需经建设方确认后方可施工,以上经确认的封样均需提供1套(五金件提供展板)。甲方对材料及配件等的任何检查验收均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要求应承担的责任。 投标时 已经提供 二、工期要求 1、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即刻着手进行施工准备,首先进场进行测量、辅助工序施工及型材的加工订货,保证按发包人交房工期完成(具体时间节点见工期要求)。 2、承包人不得因施工组织不利、材料供应、劳动力调配等原因拖延工期。 3、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配合发包人工程进度安排工期。 4、总工期为150天,除11#楼自 2011 年 6 月1日至2011年10 月30日。 11#楼: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若开工日期推迟,则竣工日期顺延。 5、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长时间发生前15天内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同意延误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停窝工、机械闲置等费用。除因本款约定外,本合同工期不做任何顺延。 三、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不能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或变更施工方案。如发现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停止施工。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或不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等因素所引发的事故,经济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若双方未能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选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 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姓名:孙志国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周建辉 职务:总监理代表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实施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包括施工、验收、结算和保修)监理,委托权限范围在本工程监理合同中说明。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签发开工指令;签发工程变更指令;签发停工(复工)指令;签发施工项目或材料价格证明;签发支付工程款证书;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周和生 职务: 项目总经理 职权:按照本合同,代表发包人暂时执行发包人的各项职能。 发包人工程师可委派自己的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或部分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都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3、承包人常驻项目主要人员: 姓名: 陈红 职务:项目经理 姓名: 高玉岩 职务:项目副经理 姓名:殷泽建 职务:技术负责人 姓名: 郑森 职务:设计负责人 姓名: 贾雄虎 职务:质量负责人 姓名: 魏志勇 职务:安全负责人 姓名: 张斌 职务:物资设备负责人 职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代表承包人行使各项职能。 承包人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进场时应出具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且与投标书所报一致,签订合同时出示原件,同时递交加盖公司印章复印件一份。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承包人应按20万元/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五、材料设备采购供应 1、所有铝合金门窗材料包括铝型材、中空玻璃、胶条、五金配件、玻璃密封胶等一切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但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承包人自行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向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本合同约定、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按发包人及监理要求的时间将材料设备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因工程需要确需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应至少包括拟代用材料的全部资料及对工程质量、造价的影响文件。申请经发包人、设计及监理工程师共同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4、无论工程材料和设备是发包人提供还是承包人自购,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质量责任;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物品用于本合同工程,均由承包人承包所有责任。 六、变更洽商 1、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实施。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设计、洽商变更,须经监理、设计单位、发包人、施工单位四方确认签字后生效。 3、变更洽商增减费用按门窗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变更洽商涉及的费用,竣工结算时一并审核,施工过程中不予支付。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5、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会议纪要不作为结算费用增减的依据。 七、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隐蔽工程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需予以修复,造成工期延误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工程竣工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及总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3、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竣工后, 承包人应在10天内, 从现场移走所有施工设备、剩余材料以及各类建筑垃圾和临时设施,保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 5、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由承包人提供三套,并由承包人免费负责编制。 九、合同价及付款方式 1、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RMB21408571(大写:贰仟壹佰肆拾万零捌仟伍佰柒拾壹元),合同总价款中70%为货物价款,30%为劳务价款,按照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3号文件要求提供发票。投标报价明细详附件一。 2、本合同施工项目单价固定,措施费项目不予调整。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及各项费用将贯穿于投标报价、工程款支付、洽商处理及竣工结算的始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均不得调整。工程量根据第十条结算原则执行。 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 2.1、窗框(除11#楼)安装全部完成,经发包人、监理核实后,承包人开具已完工程金额90%的发票后25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金额的70%; 2.2、窗扇及玻璃(除11#楼)全部运至工地现场,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开始安装后,承包人开具已完工程金额90%的发票后25日内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金额的70%; 2.3、窗(除11#楼)安装全部完成经发包人、监理、总包单位及济南市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开具已完工程金额90%的发票后30日内发包人支付累计已完工程金额的80%;此时累计开具的发票金额为除11#楼之外工程已完成工程金额的90%。 2.4、除11楼之外的全部工程结算审计完成,承包人开具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后30日内,承包人付至实际完成总造价的90%; 2.5、11#楼相应节点工程完成后按照上述节点支付。 余款10%待保修期满两年后7日内无息付清。承包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若因承包人提供发票给发包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确认并认可发包人在工程款支付时,由于涉及相关的内部管理规定要求审批流程等待时间可能较长,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当月工程款可能会拖后1-2个月支付的资金周转压力风险且不因此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3、上述单价为承包人按现有施工图纸洞口尺寸完成全部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设计之一切费用,已包含铝型材、玻璃(包括需特殊处理)、五金配件、纱窗等供货、安装、货物包装运输费、货物到达发包人工地现场的卸车费、保险费等以及利润、税金、提供完税发票、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市容、城管、环保等一切费用,同时还包括承包人在材料进场和安装完成后按照监理、发包人、政府质检部门和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关检测试验的费用。 4、竣工结算在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使用手续,承包人交出现场、提交完整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并帮助发包人完成竣工资料的政府部门备案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初步审核后,提交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审核完毕,三方盖章签字。 5、履约保证金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生签定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 20万元为履约保证金。(在第一次工程款中扣除) (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20日内扣除违约金额,返还剩余金额。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果违约金额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超出部分在结算时统一扣除。 6、安全施工保证金 (1)在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人民币 10 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第一次工程款中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扣除办法详见附件2《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相关条款的约定; (2)安全施工保证金的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20日内扣除违约金额,返还剩余金额。安全施工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果违约金额超过安全施工保证金金额,超出部分在结算时统一扣除。 十、工程结算 1、工程结算价款:本工程结算价款=∑(某产品类型门窗实际施工面积×相应产品类型的合同综合包干单价)±设计变更±签证-合同违约金。 十一、工程审核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申报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首先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再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最终由发包人上级部门终审认定。任何未经发包人审核并经发包人上级部门终审认定的结算资料,均不能作为本合同双方结算的依据。 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部门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以及终审认定。最终审定后的竣工结算其审减额在5%之内(含5%),委托审核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审减额超过报审价款5%以外的部分按(审减额-报审价款×5%)×5%计算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在支付结算款项时扣除。 3、承包人应一次性完整的申报竣工结算。如果承包人要求补报遗漏或少算的结算项目,必须在结算审核完毕、双方确认之前,就漏报少算项目另行编制结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单独结算项目审核,承包人承担延误责任以及按本款第②项规定的审核费用。 十二、保修 1、保修期二年。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发包方代表批准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此为工程结算的前提。 3、保修金额为结算总价的10%。,即质保期满两年后若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质保金。 4、保修期间,在通常情况下,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并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在紧急情况下,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前往现场处理维修事宜。双方确认,承包人联系人:赵彦玉 ,联系方式:13465417715。 5、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联系人的电话处于二十四小时可接通状态,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联系人,则应取得发包人的统一并将新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发包人备案。 6、若承包人延迟履行维修义务,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维修,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若由于承包人延迟履行维修义务导致第三方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则承包人应负责由此给发包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前述损失亦包括发包人为处理纠纷所产生的律师等费用。 十三、现场管理 1、发包人(或委托总包方)向承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有关手续办理、管道连接至工作现场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进场须服从总包单位、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竣工资料汇总后交总包单位审核并统一报验。 3、承包人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后承包人每月20日提交上月进度统计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5、 承包人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订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好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 (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生技、安监和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6、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需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安规考试,并报给发包人安监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7、承包人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8、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9、承包人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从事电气上的工作,一切施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工作票),并派员监督。 10、承包人应自觉接受发包人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发包人安监部门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人安全监察部门。 11、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12、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承包人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承包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13、 承包人承建的项目,禁止再行转包,非主体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须报发包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安监部批准。总包方必须对分包方进行安全管理与监督,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4、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15、 承包人应对工作地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班人员状态以及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负责;如因承包人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16、 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17、 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政府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发包人备案。 18、 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发包人备案。 19、 按照政府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发包人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发包人及时报告。 20、 按照政府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发包人提供帮助。 21、 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22、 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23、 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发包人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承包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发包人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24、 由于发包人责任或第三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25、 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26、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告,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7、贯彻落实国家及政府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8、 接受发包人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将承包项目违法转包。 2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政府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发包人备案。 30、承包人负责施工用水、电的费用。施工用水电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源位置接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水电费挂表计量,由承包人挂表,双方派人共同查表认定使用数量及损耗,计费数为实际用量+损耗用量。以上费用,如果承包人未按期缴纳,除计取滞纳金外,发包人保留继续追究承包人责任的权利。以上费用发包人根据情况可委托总包人代收代缴,承包人要服从总包管理。 31、发包人已经制定或在合同执行中制定的有关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承包人应严格执行。 十四、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3、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防护措施费用。 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十五、违约 1、 承包人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换货或修理,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及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2、 承包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 本合同所述的全部货物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完成安装工程,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日期交货、完成安装工程,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承包人逾期超过30日,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对承包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承包人应于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将按本合同约定所应支付的全部违约金、发包人已付全部款项及按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发包人,如因承包人违约致使发包人遭受其它损失,承包人亦应按发包人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4、 如承包人已按规定日期交货、完成安装工程,发包人应按前述条款规定付款。如发包人不能按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合同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5、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六、争议 承发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八、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肆份。 附件一 报价汇总表及相关附表 附件二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附件三 廉洁合作协议书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为了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政府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承包人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雇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 一、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及政府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由发包人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发包人按照政府有关安全标准对承包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对承包人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承包人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承包人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发出有存底联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对严整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对承包人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4、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对承包人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6、承包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7、对承包人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8、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承包人人员伤亡时,由发包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9、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发包人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0、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及政府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接受发包人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将承包项目违法转包。 3、服从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4、承包人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订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好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 (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生技、安监和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5、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需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安规考试,并报给发包人安监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6、承包人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7、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8、承包人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从事电气上的工作,一切施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工作票),并派员监督。 9、承包人应自觉接受发包人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发包人安监部门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人安全监察部门。 10、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11、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承包人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承包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12、承包人承建的项目,禁止再行转包,非主体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须报发包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安监部批准。总包方必须对分包方进行安全管理与监督,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3、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14、承包人应对工作地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班人员状态以及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负责;如因承包人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15、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16、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政府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发包人备案。 17、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发包人备案。 1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政府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发包人备案。 19、按照政府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发包人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发包人及时报告。 20、按照政府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发包人提供帮助。 21、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22、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23、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发包人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承包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发包人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24、由于发包人责任或第三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25、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2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告,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安全施工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包人自愿向发包人提交人民币10 万元为施工安全保证金,安全施工保证金扣除办法如下: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经济责任另行承担。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 20 %保证金/次。 3、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 5 %保证金/次。 4、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 1 %保证金。 5、如果累计扣款超过安全施工保证金,超出部分在结算款中扣除。 按上述条款执行后,仍追究其它责任。 四、承包人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人安监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承包人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承包人的工作。 五、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发包人设备事故,由发包人按事故调查规程处理,承包人安全监察机构参与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六、安全文明施工 本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建委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关设施的设置、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和资料的准备等。 在工程竣工后,不管是否已办妥政府有关机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批准、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发布移交证书,承包人应全面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 1、从现场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 3、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4、应做到完工料净场地清,将包装膜及时清理干净。 七、违约责任 1、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2、如果承包人的员工或者承包人的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供货单位及其他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在发包人的经营场所、施工工地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发生群体性事件。承包人现场负责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问题。在其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仍有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附件三: 廉洁合作协议书 承发包双方签署了本合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承发包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1、发包人责任 1.1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1.2发包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承包人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1.3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承包人单位领导。 1.4发包人人员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发包人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1.5对于承包人举报发包人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发包人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承包人责任 2.1承包人应自觉遵守廉洁合作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人员赠送实物、现金和礼券等。 2.2.承包人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向发包人人员行贿的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3.承包人人员有义务举报发包人人员以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如不举报,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承诺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0%,并对本单位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2.4.如因承包人单位或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发包人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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