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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代购商品房合同书
甲方(授权委托人):翟玲娥,女,生于1969年9月8日,曲靖市麒麟人,个体户,现住麒麟区南宁办事处潇湘社区南园居民组26号,身份证号53030219690908004X。
乙方(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学仙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粉丽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秀芬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梅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晏灵芬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丁天毅
王粉香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孔四存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翟瑞波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红燕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德荣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发凯
何外花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永庆
李凤花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绍喜
钱小弟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东邦
吕 英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瑞娟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和平
王贵芬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昆荣
李国花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国辉
郑菊芬
被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人:翟玲娥为了发展经营,扩大服务,向曲靖市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真)购买坐落位于曲靖市麒麟南路和南宁东路(北面)交叉口,编号G-(16)-26-3的商品房共23套(贰拾叁套),已预付购房款总金额的30%(百分之三十)。为了银行按揭贷款与亲朋好友李学仙、翟瑞波等30余名商谈,以他们的户头(身份证)贷款和委托代理购房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委托人翟玲娥授权被委托代理人李学仙户头贷款购804,董粉丽903,高秀芬801、王春梅1005、晏灵芬803、丁天毅、王粉香(夫妻)802、孔四存805、翟瑞波901、郑红燕904、尹德荣905、唐发凯、何外花(夫妻)806、高永庆、李凤花(夫妻)702,李绍喜、钱小弟(夫妻)1001、
703,王东邦、吕英(夫妻)705,余瑞娟1002,黄和平、王贵芬(夫妻)701,余昆荣、李国花(夫妻)1003,
1004,李国辉、郑菊芬(夫妻)706、 902等套房。以上房屋系授权委托人翟玲娥购买,享有房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理权。以上被委托代理人没有房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理权。
二、授权被委托代理人,各自用户头向招商银行贷款本息和代购房差额款,不负还款责任,由授权委托人翟玲娥负责还清款项。若到期还不清的加息和滞纳金也由翟玲娥承担。
三、房产完工交付使用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权所有证等证件支付的费用,由授权委托购房人翟玲娥负责承担,办证后在一月内被委托代理购房人,必须与被委托人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办证过户手续所支付费用由授权委托人翟玲娥承担。
四、被授权委托人不得占用、处理授权委托人的房产,应在双证过户期限内,协助办理好过户手续。若有占有、处理和不办理过户手续,应按房屋升值的市场价支付授权委托人翟玲娥房屋款,并承担该套房屋总造价百分之八的违约金。
五、授权委托人翟玲娥应付被授权委托代理人每户代理费5000元(伍仟元),首先支付3000元(叁仟元),在办完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过户手续后结清余款2000元(贰仟元)。
六、本协议双方应诚信守约,不得违反,如有一方违反,应支付承担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本合同办完过户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权所有证终止,一式二份,各执一份,有同等效力。
甲方(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被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签字: 联系电话:
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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