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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sAAA江苏高院民二庭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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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发布时间:2004-11-30 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全省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证券领域中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虽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大部分委托理财合同具有的共同特点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证券市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并承诺到期后不论盈亏均向委托人返还本金、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收益按比例分成。此类纠纷不仅涉及普通的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还涉及大量的证券经营机构、金融机构,而且由于标的物主要是证券资产,因而还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但是由于此类案件在

2、法律适用上缺乏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成为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今年受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呈增多趋势。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一、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 以2000年中期为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牛市转为熊市,并长期处于低迷状态。而在此之前,证券市场一片利好、股指节节升高的形势下,一些单位和个人被投资于证券市场可能获得的利益将大大超过银行存款利息的可能性所吸引,将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期望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但很多投资者缺乏证券投资的知识和经验,又担心证券市场的波动可能造成的损失。于是,一些个人、企业,甚至一些证券公司投客户所好

3、,以承诺保证客户的本金、利息安全为条件,以吸引客户。这样,客户的既想获益又怕损失的需求和代理人保底的承诺一拍即合,最终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安排,形成了独特的、我们目前称为“委托理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证券市场内在的固有的风险,在2000年下半年股市进入长期持续的熊市后,受托人大多无法兑付向委托人的承诺,由此引发了大量的诉讼。以此种形式进行操作的委托理财涉及的资金量,虽然很难作出一个精确的统计,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数字。因此此类案件的处理尺度,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巨大利益,对于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二、目前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 市场中出现的各种委托

4、理财合同,从所属的经济领域来看,既有实体经济领域的委托理财,也有虚拟经济的委托理财;从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方面,既有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委托代理性质的约定,也有符合信托法规定的信托性质的约定,也有完全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性质的约定。但是,目前诉讼到法院的委托理财纠纷主要集中在证券领域。从内容上看,完全符合委托、信托、合伙性质的约定并不多见,即使出现,也有现行的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定可供援用,本文不加以深入讨论。而目前诉至法院的纠纷,主要涉及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此类合同从特征上看往往很难将其归入到委托、信托、合伙等有名合同类型中去。这正是目前的难点所在,也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此类合同的基本

5、状况大致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主体上看,委托人方面,目前所受理的案件中主要是普通市场主体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等。受托人方面,既有普通市场主体,也有证券公司。 第二,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关键之处有两点,一是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大致有两类:(1)约定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账号;(2)约定由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账号,在投入证券资产或资金后将账号控制权交给受托人。实践中还发现有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后,受托人并不是以自己名义,而是通过证券公司以其他人的名义开设证券交易账号的情况,此种情况与上述第(1)种情况大致是相同的,都使委托人在实质上丧失对交易

6、账号的干预权,而第(2)种情况下,尽管实际控制权在受托人手中,但是由于证券账号是以委托人名义开设的,所以委托人仍然实际拥有对账号的最终干预权,他可以以更换密码等方式直接控制账号。二是保底条款的约定内容。根据我们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大的类型:(1)受托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向委托人交付本金和约定的固定利息(在转移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或受托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保证证券账号内的证券资产和资金总额不低于委托人交付时的证券资产和资金价值及约定的固定利息总和(在不转移资金或证券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超额利润归受托人所有。(2)受托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向委托人交付本金和约定的固定利息(在转移资金

7、所有权的前提下),或受托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届满时保证证券账号内的证券资产和资金总额不低于委托人交付时的证券资产和资金价值及约定的固定利息总和(在不转移资金或证券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超额利润由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成。 在上述两种基本类型下,还有其他几种变化,诸如:(1)仅仅约定由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安全而对固定收益不作约定,对超额利润约定按比例分成。(2)约定由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时投入约定比例的资金,受托人承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或者本金加上孳息的安全。如此等等。这些变化,在实质上均可以分别归入到基本类型中的某一类中去。 委托理财合同的审理,与一般合同纠纷审理思路并无不同,仍然遵循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效

8、力、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效和的处理几个方面。三、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 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合同定性问题。依照民法基本原理,决定合同性质的关键在于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安排特征符合了合同法规定的某一类有名合同的基本特征。那么,委托理财合同从法律特征上看,究竟是符合了合同法规定的哪一类有名合同的特征呢?还是一种无名合同?这主要取决于对此类合同基本特征的判断。具体地说,存在两个基本变量,一是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二是保底条款的不同表现形式。我们认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可以分成两类性质的合同,一类是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另一类是有独特权利义务构造的无名合同。 实务中,对于委托理财合同

9、中存在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的情形,大家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但是,究竟具备哪些特征的合同可以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存在不同意见,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以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标准。此种观点认为,在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自己所控制的他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受托人获得了对资金以及由此形成的证券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此时受托人再向委托人作出保底承诺,因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质上完全符合了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至于保底条款究竟是哪一种形式,是保证本金支付固定回报,还是保证本金超额分成,还是保证本金支付固定回报超额分成,都不影响双方约定的确保收回部分的借款性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

10、在有保底的委托理财合同中,资金所有权的转移并非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义务安排,因为,无论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资金的控制权在实质上掌握在受托人手中,所有权是否转移仅仅是个形式而已。因此,更具决定意义的应当是保底条款的约定方法。合同中约定保证固定本金回报、超额利益全部归受托人所有的,与借款无异,应当视同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本金固定回报、超额利益分成、或者保证本金、本金之外收益分成的,都不属于借款性质,而应当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对待。 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第二种意见虽然看到了在委托理财行为中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对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构架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的本质,但是,这种

11、观点难以解释为什么在不转移资金所有权的情况下合同性质可以定为借款,因为转移资金所有权是借款的本质特征,在资金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借款对待似乎有些勉强。而对于既转移资金所有权、又约定保底的情形认定为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款更加妥当。相反,虽然约定了保底,但资金或证券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仍然可以采取某种手段恢复对资金或资产的全部控制权,此种情形与前者相比确实存在很大的不同之处,应认定为一种无名合同即委托理财合同。三、合同效力的认定: 被认定为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已经以主体为划分标准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这里就不再赘述。

12、 作为无名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可以分为两部分讨论。首先讨论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有保底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有效说。此种观点认为,就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而言,其性质是委托法律关系,虽然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负担,但是这是一条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迄今为止,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予以禁止,因此,就总体而言,委托理财合同应当是一个有效合同。二是无效说。此种观点认为,(一)虽然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个人投资者或普通企业委托其他个人投资方面没有规定,但并不等于合同当然有效,这里属于法律空白,需要法官运

13、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漏洞补充。(二)就受托人而言,我国金融领域推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证券法第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如果允许非证券行业的法人、自然人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实质上等于允许他们从事证券业务,而如果某个受托人接受了众多委托人的理财委托,等于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个新的证券经营项目。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用于规范专业投资人员委托投资行为的法律法规,但这只是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的暂时表现,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对这些专业投资人员的委托代理行为进行规范制约是必然的趋势。(三)从社会效果层面上看,保底条款使受托方接受全部风险的同时,将增大其在

14、证券市场上交易行为的投机性,牺牲投资的长远性,而大面积的投机行为必然对资本市场造成冲击,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完善。在有明确的类似西方国家的投资顾问法等法规出台之前,他们参与的委托投资行为因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可以被认定无效。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禁止性规定,法律不禁止普通当事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虽然受托人承诺保底改变了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风险的基本特征,但由委托人承担风险仅仅是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任意性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自由安排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无效说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分析不无道理,但是依据的仅仅是价值判断而不是实证研究的结果。关于市场准入问题,我们认为

15、,普通当事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不能归入证券业务,因为这些委托行为的履行仍然需要通过正常的证券市场和法律规定的渠道进行,因此只不过是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的权利义务安排,在当前并无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无效。 其次讨论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的有保底的委托理财合同。对此大致有两种看法。一是委托理财合同有效,但保底条款无效。此种观点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证券业务的企业法人,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本是其基本业务范围,所以就委托合同而言,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根据证券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

16、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应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另一种观点是因保底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虽然证券公司可以受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但是,我们所遇到的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并非仅仅是合同的一个无足轻重的组成部分,而是整个合同目的的指向,是当事人合意的基础,是合同的枢纽性条款。可以说,没有保底,将不会有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合同安排。因此,在该条款因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规范而被认定无效的同时,整个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的致命之处在于,一方面认可合同的有效性,

17、另一方面却否定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导致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实体上必然依照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架构来处理,而出现由委托人承担风险的不公正的结果。四、实体处理: 在作为无名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有效的情况下,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主要的违约类型是受托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按约向委托人交还约定的款项或证券资产,而且不仅是不能完成预定的超额回报,往往连本金都不能保证。 按照约定,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对于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委托资产本金损失的计算,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委托资金和证券交付当日市值之和,减去委托资产控制权实际转移至

18、委托人当日委托资金和证券市值余额之和。 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在实质上把证券市场特有的风险全部加在了受托人身上,虽然符合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是在市场普遍走低时仍然让受托人支付约定的高额固定回报,往往使法官感觉到这种处理结果是失衡的。因此,我们认为,为了妥当地、公平地保护双方的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可以赋予受托人一定的权利,在非因受托人恶意操作而是市场原因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请求调整约定的固定回报金额。比如,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开设证券帐户后将价值100万元的资金存入并委托受托人运作,一年后受托人保证帐户内资金或证券资产价值为120万元,超额利益部分双方对半分成。一年期限届

19、满后,证券帐户内资产价值仅剩60万元,如按照约定,受托人必须向委托人赔偿60万元的损失,但受托人如果请求调整固定回报并且该请求得到支持的,法院可以在100万元的法定孳息与约定的20万元固定回报之间进行调整,最终可能在受托人赔偿105万元至120万元之间判决。 这样处理的另一个理由是,求得不同表现形式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的大致均衡。正如前述,委托人将资金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与委托人自行开设证券帐户后将帐户控制权交给受托人两者相比,在利益关系的实质上并无本质的不同,因此,应当尽量求得两者实体处理结果的基本接近,而赋予受托人请求调整固定回报的权利正可以达到这一目标。 当然,在赋予受托人对固定

20、回报的请求权的法理基础上方面,存在一定的疑问。有观点认为,这种权利类似于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超额部分的违约金不属于守约方可以期待的利益,同样,在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市场因素导致损失时,高额回报亦不属于委托人合理期待的利益。总之,这是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格局进行的一种衡平。 在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如前所述,在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方时签署的有保底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就过错而言,证券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证券业务的企业法人,对于证券法的禁

21、止性规定显然应当十分明确,与客户相比,显然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当然,客户亦不能以不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免责。例如:甲证券公司与乙客户签署有保底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固定20的回报。证券公司运作的乙客户100万元资金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剩余60万元,发生的损失则为40万元本金与100万元的法定孳息(假设为5万元)之和。对此45万元损失,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证券公司在归还60万元证券资产或资金的控制权的同时,还应当赔偿45万元的主要部分。具体比例究竟应如何确定,由法官根据案情裁量。但是基于案件处理尺度大致统一的考虑,对于客户而言,无效的处理结果应当大致接近有效的处理结果,因此在证券

22、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这一比例还应当向有利于客户的方向靠拢。 应当注意的是,无效合同前提下分担损失的原则必须结合合同无效与损失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曾经有这样的案件,证券公司承诺代客户从事国债领域的委托理财事务并承诺保底,但在其代理客户购入国债后,随即抛出并挪用了资金,最终不能返还本金,此时的损失与其承诺保底已经没有因果关系,证券公司应当全额赔偿客户的资金及法定孳息损失。下面红色字体部分是赠送的散文欣赏摘自网络,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可依靠的唯有自己这是发生在一个普通犹太人家庭里,父亲和儿子的故事:儿子叫约翰,在他4岁那年,有一天他和姐姐在客厅玩捉迷藏。他们玩得正高兴,

23、父亲抱起小约翰,把他放在沙发椅上面,然后伸出双手做出接的姿势,叫他往下跳。小约翰毫不犹豫地往下跳,在即将抓住父亲的瞬间,父亲缩回了双手,约翰摔到了地板上,他号啕大哭起来。小约翰向坐在沙发上的妈妈求助,妈妈若无其事地坐着,并不去扶他,只是微笑着说:“呵,好坏的爸爸!”父亲站在一边,以嘲弄的眼光望着上当受骗的小约翰。这便是犹太家庭教子的方法之一,这样做的目的是灌输给孩子一个理念:社会是复杂的,不要轻信他人,唯一可依赖的就是自己。 犹太家庭的孩子都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假如有一天房子被烧着了,你将带着什么东西逃跑?”如果孩子回答是钱财,母亲会进一步问:“有一种没有形状、没有颜色、没有气味的宝贝,你知

24、道是什么吗?”如果孩子回答不出来,母亲会告诉他:“孩子,你要带走的不是钱财,而是智慧。因为智慧是任何人都抢不走的,你只要活着,智慧就永远跟着你。”你对爸爸的爱,远远胜过那部车 一个犹太家庭的父亲,存钱存了很久,终于买了一辆自己向往已久的新车。新车开到家后,他珍爱有加,每天都要洗车打蜡。他5岁的儿子见父亲这么爱车,也常常乐此不疲地帮爸爸一起洗车。 有一天,这位父亲开车回到家后,累得一动也不想动。于是他决定破一次例,改天再洗车,尽管自己的爱车因淋了雨,而显得脏乱不堪。 这时,5岁的儿子见父亲这么累,就自告奋勇地要帮爸爸洗车,见他这么小的年纪,就知道体谅自己,心里甚感欣慰,便放手让儿子去洗。 儿子要

25、动手洗车了,却找不到洗车用的毛巾。于是他走进厨房,立刻便想到母亲平时煮菜洗锅时,都是用钢刷使劲刷才刷干净的,所以既然没有毛巾,就用钢刷吧!他拿起钢刷用力地洗起车来,一遍又一遍,像刷锅一样地刷车。 等他洗完之后,听见“哇”的一声,他失声大哭起来,车子怎么都花了?这下可闯大祸了,他急忙跑去找父亲,边哭边说:“爸爸,对不起,爸爸,你来看!”父亲疑惑地跟着儿子走到车旁,他也“哇”的一声,“我的车,我的车!” 这位父亲怒气冲冲地走进房间,气急败坏地跪在地上祷告:“上帝呀,请你告诉我,我该怎么做?那是我新买的车,一个月不到,就变成这样,我该怎么处罚我的孩子?” 他才祷告完,耳边忽然出现一个声音“世人都是看

26、表面,而我却是看内心!”突然间,他彻悟了。 他走出房门,儿子正害怕地流着泪,动也不敢动。 父亲走上前去,把孩子紧紧地拥在怀里,亲切地说:“谢谢你帮爸爸洗车,爸爸对你的爱,远远胜过对那部车子。” 凡事要透过表面去看本质,当家人或朋友无意间做错了某件事时,我们要理智对待,不要只看事情的表面,而忽略他们内心真实的想法。学会用爱心去包容爱心,家会让你感觉自己的周围,时时洋溢温暖的阳光。 小饭馆的生意很好,因为物美价廉,因为他的谦和和妻子的热情。每天早晨,三四点钟他就早早起来去采购,直到天亮才把所需要的蔬菜、鲜肉拉回家。没有雇人手,两个人忙得像陀螺。常常,因为缺乏睡眠,他的眼睛红红的。 不久,一个推着三

27、轮车的老人来到他门前。她驼背,走路一跛一跛的,用手比划着,想为他提供蔬菜和鲜肉,绝对新鲜,价格还便宜。老人是个哑巴,脸上满是灰尘,额角和眼边的几块疤痕让她看上去面目丑陋。妻子不同意,老人的样子,看上去实在不舒服。可他却不顾妻子的反对,答应下来。不知怎的,眼前的老人让他突然想起了母亲。 老人很讲信用,每次应他要求运来的蔬菜果然都是新鲜的。于是,每天早晨六点钟,满满一三轮车的菜准时送到他的饭馆门前。他偶尔也请老人吃碗面,老人吃得很慢,很享受的样子。他心里酸酸的,对老人说,她每天都可以在这儿吃碗面。老人笑了,一跛一跛地走过来。他看着她,不知怎的,又想起了母亲,突然有一种想哭的冲动。 一晃,两年又过去

28、了,他的饭馆成了酒楼,他也有了一笔数目可观的积蓄,买了房子。可为他送菜的,依旧是那个老人。 又过了半个月,突然有一天,他在门前等了很久,却一直等不到老人。时间已经过了一个小时,老人还没有来。他没有她的联系方式,无奈,只好让工人去买菜。两小时后,工人拉回了菜,仔细看看,他心里有了疙瘩,这车菜远远比不上老人送的莱。老人送来的菜全经过精心挑选,几乎没有干叶子,棵棵都清爽。 只是,从那天后,老人再未出现。 春节就要到了,他包着饺子,突然对妻子说想给老人送去一碗,顺便看看她发生了什么事。怎么一个星期都没有送菜?这可是从没有过的事。妻子点头。 煮了饺子,他拎着,反复打听一个跛脚的送菜老人,终于在离他酒楼两

29、个街道的胡同里,打听到她了。他敲了半天门,无人应答。门虚掩着,他顺手推开。昏暗狭小的屋子里,老人在床上躺着,骨瘦如柴。老人看到他,诧异地睁大眼,想坐起来,却无能为力。他把饺子放到床边,问老人是不是病了。老人张张嘴,想说什么,却没说出来。他坐下来,打量这间小屋子,突然,墙上的几张照片让他吃惊地张大嘴巴。竟然是他和妈妈的合影!他5岁时,10岁时,17岁时墙角,一只用旧布包着的包袱,包袱皮上,绣着一朵梅花。他转过头,呆呆地看着老人,问她是谁。老人怔怔地,突然脱口而出:儿啊。 他彻底惊呆了!眼前的老人,不是哑巴?为他送了两年菜的老人,是他的母亲? 那沙哑的声音分明如此熟悉,不是他母亲又能是谁?他呆愣愣

30、地,突然上前,一把抱住母亲,号啕痛哭,母子俩的眼泪沾到了一起。 不知哭了多久,他先抬起头,哽咽着说看到了母亲的坟,以为她去世了,所以才离开家。母亲擦擦眼泪,说是她让邻居这么做的。她做工的爆竹厂发生爆炸,她侥幸活下来,却毁了容,瘸了腿。看看自己的模样,想想儿子进过监狱,家里又穷,以后他一定连媳妇都娶不上。为了不拖累他,她想出了这个主意,说自己去世,让他远走他乡,在异地生根,娶妻生子。得知他离开了家乡,她回到村子。辗转打听,才知道他来到了这个城市。她以捡破烂为生,寻找他四年,终于在这家小饭馆里找到他。她欣喜若狂,看着儿子忙碌,她又感到心痛。为了每天见到儿子,帮他减轻负担,她开始替他买菜,一买就是两

31、年。可现在,她的腿脚不利索,下不了床了,所以,再不能为他送菜。 这种信任和理解真的很重要。 这个故事对于众多家长来说有很强的的启迪和警示作用:“你到底爱的是孩子,还是孩子努力的结果?如果是后者,那说明你不会爱!”亦或是“你到底是爱自己的孩子,还是爱那个你心目中的孩子?如果是后者,那说明你不会爱!”,往往,在和孩子互动过程中,我们关注自己的感受,关注孩子是否改错,关注孩子是否优秀,而我们忽略了关注孩子本身,这些都是打着爱的旗号伤害着孩子,但我们往往认为这就是爱。请牢记,孩子本身最重要!让孩子去开辟自己的天空 一个犹太人的家庭教育讲的是一个伟大的犹太母亲把三个孩子培养成才的理念和方法。这位母亲生在

32、上海,父亲是犹太人,在她12岁那年去世了,随后母亲也离她而去,她成了孤儿。长大后在上海铜厂做女工,结婚后生下三个孩子,但不久后丈夫又离她而去了。为了逃避痛苦,她成为中以建交后第一批回到以色列的犹太后裔。为了生存,也为了三个孩子能早日回到以色列,她先发奋学习希伯来语,然后,在路边摆了个小摊卖春卷。以色列的官方货币是谢克尔,一谢克尔兑换人民币2块钱,更小的币值是雅戈洛,一谢克尔等于100雅戈洛。她的春卷小摊每天只能赚到十来个谢克尔 1993年,她接回了三个孩子,大儿子14岁,二儿子13岁,小女儿11岁。开始她一直秉承再苦不能苦孩子的原则,依旧做着合格的中国式妈妈。把孩子送去学校读书,她卖春卷,孩子

33、放学,她就停止营业,在小炉子上面给他们做馄饨或者面条。这一幕被邻居看到了,就来训斥大儿子:“你已经是大孩子了,你应该学会去帮助你的母亲,而不是看着你母亲忙碌,自己就像废物一样。”然后转过头训斥母亲:“不要把那种落后的中国式教育带到以色列来” 大儿子和她都很难受,但他们都在慢慢地改变,大儿子不但学会了做春卷,还把春卷带到学校卖,每天,三个小孩子能赚到10个谢克尔,回家交给母亲。母亲觉得很心酸,让他们小小年纪就担起生活的担子,但犹太人不这么认为,在犹太家庭里,孩子们没有免费的食物和照顾,任何东西都是有价格的,每个孩子都必须学会赚钱,才能获得自己需要的一切。 于是妈妈不再提供免费的餐食和服务,同时也

34、给他们赚钱的机会,以每个春卷30雅戈洛的价钱批发给他们,带到学校后,可自行加价出售,利润部分自由支配。 三个孩子卖春卷的方式竟然截然不同。小女儿最老实,按老价钱50雅戈洛一个零售;二儿子则以40雅戈洛的价钱批发给学校餐厅,每天让他送100个春卷;大儿子则举办了一个“带你走进中国”的讲座,讲座的噱头就在于可以免费品尝美味的中国春卷,但需要买入场券,每人10雅戈洛,结果收入1500雅戈洛。 随后他们琢磨出了更多更新颖的赚钱方法,他们很努力地去学习和思考,学业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同样作为父母,是不是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我们每天一睁开眼睛就为了孩子忙活,做饭、洗衣服、接送、辅导作业,然后才是做自己的

35、事情,每天忙的团团转,累得筋疲力尽。一发牢骚,孩子还会心生厌烦,根本不理解我的付出。再回头看看,每一位中国母亲不都是这样吗?这样我们就很伟大吗?我们付出了很多,却造就了一个又一个“小皇帝”、“小公主”我们希望孩子成才,却又过度的保护他们,使得孩子变得无能无法自立;过分的溺爱,带来孩子的无情;过多的干涉,让孩子多了很多无奈;过多的指责,让孩子变得不知所措,找不到前进的方向 想要为孩子创造一个无忧无虑,快乐成长的天空,但却发现自己完完全全的占据了创造者的位置,其实,这个位置也要有一部分让孩子承担。现在的照顾,也许会暂时保护着他们,但是他们总有一天会长大,会在长大后遇到许许多多的困难,那个时候,我们

36、是如何也帮不了他们的也许,让孩子过早的面对金钱面对名利面对社会,会有不舍和心疼,但他们总有一天要面对,总有一天要承担。我们为何不像那位犹太母亲那样,放开手,让孩子自己去开辟属于他们自己的天空呢?按摩技师承包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适应市场需求,强化浴场内部管理,为浴场将来拓展铺下一条坚实之路,保障技师技能优异提高,效益双赢之目的,经乙方主动提出意向,经董事会考评,研究决定,同意乙方承包工作,并负责浴场内在场 技师日常管理、培训、服务、工作,对承包工作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具体条件如下:一、 承包服务范围: 技师 等服务技术。二、 甲方权

37、益:1、 甲方有权核定技师人数及整体素质进行考核,必须根据营业状况,甲、乙双方协商决定。2、 在本协议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奖励。3、 在协议期内,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人员食宿。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推出合法新项目,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三、 乙方权益:1、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人员的监督,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则按甲方规定条款予以处罚。2、 乙方人员在与顾客沟通之间,不得诋毁公司生誉,违者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视情节轻重)3、 乙方有义务在与客人沟通中推销其它按摩项目,并了解客观存在的问题,顾客不满意的方面及时反馈给甲方高层管理人员,以便甲方不断完善内部机制,达到顾客满意。四、 其它事项:1、 乙方需在人员进场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抵押金人民币 元,协议期满后,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单方面违约或者由乙方原因对浴场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扣除押金或追加赔偿。2、 如因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导致不能正常运营,双方将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结清,协议无条件终止,损失双方自行承担。五、 协议期限:1、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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