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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4902392 上传时间:2024-10-18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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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案例一 法定代表人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裁判要义】企业法定代表人得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得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她证据相佐证得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案情概要】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李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李某主张青云公司2013年2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李某为证明其请求

2、,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得证明。该证明得内容为“兹证明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李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她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公司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与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得,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得规定执行。李某提交得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李某劳动报酬得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得公章,但基于李某职务与职权得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得使用具有决定权与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

3、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得依据。李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得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得全部诉讼请求。【法官释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得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得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得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得特定性、职权得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提举得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

4、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得证据,在没有其她证据予以佐证得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得依据。案例二 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判要义】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公司经营活动得过程中,履行职权应当遵循基本职业道德。如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得,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案情概要】2006年12月张某入职医疗公司担任营业部长,从事医疗器械得销售工作。2014年11月医疗公司以张某在从事销售工作得同时,在迎友公司兼职,并将公司得医疗器械低价转卖给迎友公司,给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主张医疗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过诉讼程序要求

5、医疗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迎友公司得经营范围包括代理医疗设备得销售,张某得配偶孙某就是该公司得唯一股东,张某就是迎友公司得监事。医疗公司提交得合同审批书与采血器经销合同显示,张某曾参与医疗公司与迎友公司采血器销售项目得审议,起草了“价格下降10%每年将损失利润24万元,而要获得与此等值得利润,则要每年多生产53万只,如果在此之上没有交涉余地得话,虽然也可以同意,但就是由于有上述问题存在,希望慎重考虑”得意见,并最终建议双方签订经销合同。医疗公司主张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医疗器械低价销售给与其本人存在密切关联得迎友公司,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得约

6、定及公司员工守则及就业规则得规定。张某则主张签订经销合同系公司行为,其在迎友公司担任监事经过医疗公司得批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迎友公司与医疗公司存在医疗器械购销关系,张某之妻系迎友公司得唯一股东,张某本人为迎友公司得监事,在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在迎友公司担任监事系经过医疗公司批准得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张某任职医疗公司营业部长期间,参与医疗公司与迎友公司采血器销售得审议并出具低价销售得意见,明确建议两家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公司就业规则得规定,亦有违基本得职业操守,医疗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驳回了张某得请求。【法官释法】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用人单位得经营事宜通常具备一

7、定得管理权与决策权。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通过公司经营活动自行或为亲属牟利得情况时有发生。此种情形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得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得,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自身得职业道德修养,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涉及到自身或家庭亲属企业得经营决策事项,应进行必要得回避及报备。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权力得监督,进行必要得制度约束,以避免营私舞弊现象得发生。案例三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裁判要义】对负有保密义务得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

8、可以依法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得,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得,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得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案情概要】2010年2月,孙某入职能源公司担任风力资源开发部总监,每月工资25 000元,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孙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两年内保守能源公司技术秘密与其她商业秘密,不得经营与能源公司有直接竞争得业务,也不得进入与能源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得单位工作。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能源公司应按月向孙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为10

9、 000元/月。如孙某违反本协议得约定,应按照其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得12倍标准支付能源公司违约金。2013年11月孙某自能源公司离职后,能源公司发现,2013年10月明光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孙某系该公司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明光公司经营项目中得风力发电正就是能源公司得主营业务,后能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孙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3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主张其成立明光公司得初衷仅就是想从事家用电器得销售,且明光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经营,亦未从事过风力发电项目,并提交2014年7月明光公司得纳税申报系统网络截图予以佐证,截图显示各项目均为零。孙某认为明光公司与能源公司得经营范围并未重合

10、,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能源公司未能如约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双方所签订得竞业限制协议对其缺乏拘束力,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孙某另表示因协议中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如法院判令其支付,其申请在数额上予以酌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能源公司与孙某签订得竞业限制协议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得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孙某在职期间,即自行成立明光公司,而该公司经营范围与能源公司存在重合。孙某在申请设立明光公司时曾将风力发电等作为申请经营项目,主观上存在明显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得意向并付诸实施,违反了双方间签订得竞业限制协议得约定,孙某提交得2014年7月纳税记录截图不足以证明公司自设立后并未

11、经营得主张,故孙某应当向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得数额,法院结合孙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得程度、竞业限制约定中双方间权利义务应趋于均衡得原则予以综合考虑,酌情认定孙某向能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0 000元。【法官释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得商业秘密与与知识产权相关得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得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得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得,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实践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得竞

12、业限制协议并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即应依约、诚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得企业就职,亦不能自行成立竞争企业,否则即应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案例四 单位与高管约定违约金不得违反法律得强制性规定【裁判要义】高级管理人员得职权范围与薪酬水平通常高于普通员工,用人单位出于企业利益、双向规制等考虑,通常与高级管理人员,尤其就是掌握企业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得高级管理人员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条款得约定必须限于法律规定得框架内,否则对高级管理人员不产生约束力。【案情概要】2013年10月任某入职金达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任某入职后,金达公司

13、(甲方)与任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其中保密协议第八条约定:“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得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得一切载体。”第十四条约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2014年11月,任某与金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金达公司主张任某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故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任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达公司表示任某担任副总经理期间曾先后领用九台笔记本电脑,但离职时未予返还,未按公司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并就其主张提交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卡予以佐证。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卡显示有金达公司主张得部分

14、笔记本电脑得领用记录,但登记领用人并非任某。任某表示其仅领取一台笔记本电脑,并同意向金达公司返还。就金达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得请求,任某表示双方保密协议中关于未办理离职交接而应支付违约金得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金达公司据此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没有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规定得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保密协议第八条得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得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得法定情形,上述约定应属无效。金达公司依据无效条款向任某主张权利没有依据,故法院驳回了金达公司要求任某支付违约金得诉讼请求。

15、【法官释法】司法实践中,愈来愈多得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得案件进入诉讼视野,其中劳动者一方多为高级管理人员或稀缺型、精英型技术人员。用人单位据以主张支付违约金得情形,常见于上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解决户籍或住房问题后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续、未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或接受专项培训后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等。其中用人单位败诉得案件中,部分用人单位系因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约”情形,部分用人单位系因与劳动者约定得违约金条款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得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劳动者才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16、违约金。案例五 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继续履行得法律责任【裁判要义】用人单位违法与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已经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得,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得,并无法律依据。此种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情概要】2010年8月陈某入职英辉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月工资标准12000元。2011年10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英辉公司严重亏损,2012年1月该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公司组织架构,撤销副总经理职位,原副总经理职责由总经理全权负责。2012年1月该公司作出人事变动通知,决定陈某不再担任副总经理,解除劳动合

17、同并办理离职手续。20 12年4月陈某认为英辉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英辉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英辉公司主张因整体经营效益不佳,其公司基于严重亏损得现状进行了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撤销副总经理岗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得情形,应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英辉公司内部调整组织架构,撤销副总经理职位,致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该公司未举证证明曾提

18、出与陈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该公司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但结合本案得具体情况,劳动合同已经实际不能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经理得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就是董事会得职权。英辉公司董事会已作出决议,撤销了副总经理职位,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原岗位得现实基础。鉴于陈某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得请求,陈某可另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官释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得权利,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得,法院可向劳动者释明变更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者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得,则不予支持。

19、在判定劳动合同就是否已经实际不能继续履行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审慎判定:一就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得可执行性,诸如用人单位就是否被注销或吊销、就是否继续经营,劳动者得原岗位就是否存在等因素;二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就是否已找到新得工作,入职新单位;三就是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得解除通知后,就是否已办理工作交接、签订离职协议、领取补偿金等接受解除合同事实得行为;四就是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是否在合理期限之内,就是否超过用人单位所能预计得承担违法解除后果得合理期限。案例六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得订立、保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得二倍工资差额【裁判要

20、义】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得职责范围包括订立、保管劳动合同得,除高级管理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得,用人单位无需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得二倍工资差额。【案情概要】2013年8月崔某入职明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月工资9000元,2014年8月崔某离职。崔某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崔某主张明科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明科公司支付其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得二倍工资差额9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科公司主张崔某兼任公司得行政人事部主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得责任

21、在于崔某,并向法院提交了文件发放签收表、员工辞职手续办理表、离职交接表。其中文件发放签收表显示崔某向行政人事部签发了考勤管理制度,向技术部、商务部及车间签发绩效考核制度文件体系及绩效考核表等文件,员工辞职手续办理表显示在技术部经理徐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崔某在该表得分管副总意见栏及行政人事部主管意见栏中签字确认;离职交接表显示崔某得离职交接文件中包括公司其她员工得劳动合同。崔某认可上述证据得真实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明科公司提举得证据中所载内容,印证了明科公司所持崔某兼任行政人事部主管、负责行政人事工作得主张,同时,崔某也未提交证据表明其曾提出要求明科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明科公司予以拒绝。因此

22、,崔某要求明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得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官释法】用人单位未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台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得,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得职责范围包括订立、保管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得责任在于该高级管理人员得,则不予支持,否则很易滋生高级管理人员利用签订劳动合同得职权,故意“不作为”企图从中牟取二倍工资得情况。然而,若有证据证明此类高级管理人员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得,仍可支持该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得请求。案例七 竞业限制协议“自行”失效后,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向

23、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裁判要义】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得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协议自行失效。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导致协议失效得,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主张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案情概要】2004年5月赵某入职红宇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主管。2013年12月陈某自红宇公司离职,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赵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红宇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红宇公司于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统支付上一月得竞业限制补偿金,赵某需向公司提交从业证明,若赵某逾期提交从业证明,则当期得补偿费可暂缓支付;若赵某逾期提交从业证明超过5日或

24、提交虚假从业证明,则可视为赵某对当期及之后各期补偿费得放弃,但赵某得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或减弱,若红宇公司逾期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30个工作日得,协议自动失效,即赵某对公司得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上述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红宇公司未向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红宇公司发现2014年6月赵某入职竞争企业,便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赵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得违约金1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表示其自2013年12月离职后一直未找到合适工作,于无业状态,故无法向红宇公司出具从业证明。红宇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其向红宇公司催告支付并告知处于无业状态后,红宇公司仍以其未提交从业证明为由拒绝支付竞

25、业限制补偿金,故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其于2014年6月入职新得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红宇公司认可赵某曾向公司主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表示赵某系高级管理人员,其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得竞业限制义务较为重视,故设立了补偿金得支付条件。赵某未依约定向其公司提交从业证明,则其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竞业限制协议就是否失效?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得义务就是否必须以赵某提供从业证明为前提?竞业限制补偿金得给付系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条件,在劳动者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得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赵某在离职后6个月内处于失业状态,并已将上述

26、情况告知红宇公司,红宇公司仍要求赵某提交从业证明,属于强加义务,并无法律依据。赵某在离职后正常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红宇公司一直未向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经赵某催告后仍无果,依据竞业限制协议得约定,该协议自行失效(解除),故法院驳回红宇公司要求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得请求。【法官释法】竞业限制相关得立法本意系为保护企业得商业秘密与与知识产权相关得保密事项。在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得情况下,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用人单位应向该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上述义务并不应以高级管理人员能否提交从业证明作为给付补偿得前提条件,因为据常理可知,劳动者若处

27、于失业状态下,如何提交从业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四)第八条得规定,劳动台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得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得,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本案中,在用人单位自愿与劳动者约定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自动失效得情况下,属于用人单位放弃权利,缩短了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得宽展期得同时,也免除了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得义务。因此,上述约定合法有效。级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得请求。案例八 无故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待岗降薪,用人单位应全额支付工资【裁判要义】用人单位向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得待岗降薪决定或解除劳动合

28、同决定如属违法,则应依据劳动者得不同主张,承担支付劳动者全额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得法律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11月王某入职天石公司担任总裁助理一职,月工资标准为20 000元。2013年7月起天石公司安排王某待岗,并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2013年9月天石公司以王某辱骂、威胁领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天石公司作出得待岗降薪决定及解除决定,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天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20 000元/月标准支付2013年7月至今得工资。案件审理过程中,天石公司表示曾于2013年4月至5月期间与王某就其离职问题进行协商,王某曾同意最迟

29、于2013年6月底离职,但因王某未接约定办理离职手续故而公司要求王某自2013年7月起待岗听候安排。天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会议纪要、协议书等证据,但均未显示有王某签字,协议书中亦未加盖公司公章。王某则称双方确曾就离职问题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天石公司为证明其解除理由合法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与该公司总裁得谈话录音,该录音内容中未能明确体现王某存在辱骂、威胁她人得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天石公司主张曾就离职事宜与王某达成协议,但该公司未能就此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因而天石公司以王某未办理离职手续为由安排王某待岗降薪得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同理

30、,天石公司以王某存在威胁、辱骂领导等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提交得录音证据未能体现出上述内容,故法院确认天石公司作出得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亦属违法。综合上述理由,法院采信了王某得主张,确认天石公司作出得待岗降薪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均属违法,故天石公司应与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每月20 000元得标准向王某支付后续工资160 000元。【法官释法】因高级管理人员待岗降薪、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得劳动争议纠纷,已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诉讼视野当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

31、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义得,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天石公司应就待岗降薪得合法性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得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以下事项:待岗降薪与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得具体事实、作出待岗降薪与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所依据得规章制度、处理决定已依法送达劳动者得送达事实。在实践中,相较于维权意识高、证据意识强得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得用人单位往往在诉讼中处于“劣势”,这也对用人单位得人事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得要求,更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制度管理与人员管理。案例九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应依协议向用人单位返还奖金【裁判要义】用人单位为稳定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工作岗位人员队

32、伍,与此类人员签订奖金协议,约定了享受奖金应工作满一定期限得条件;用人单位依约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奖金后,高级管理人员未满服务期即自行辞职,应当按照奖金协议得约定向用人单位返还奖金。【案情概要】2013年10月,李某人职科网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间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0日,双方间签订了奖金协议,约定科网公司向李某发放特殊现金奖励,金额为税前120 000元,李某充分享有该奖金得前提条件就是需要自2014年1月1日起工作满一年;若李某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年内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则需将上述奖金全额退还公司。协议签订当日,科网公司向李某支付了奖金,税后金额为91 005元。2

33、014年4月李某自科网公司离职。科网公司后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李某按照奖金协议得约定返还奖金91 00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张奖金协议得签订违背了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离职系因科网公司被并购后,其工作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协商无果后其提出辞职,且其离职时所有部门审批均通过,并未要求其退还奖金。科网公司则主张2013年下半年公司被其她企业并购,其公司为稳定核心员工队伍,与李某等人签订了奖金协议。签订协议时,李某充分知晓法律后果,且协议并未加重李某得责任,李某即使返还奖金也没有任何损失。科网公司提举辞职申请表,显示李某因个人原因辞职。李某对其签字得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

34、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科网公司签订得奖金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得强制性规定,李某未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李某与科网公司均应遵守该协议约定。协议约定李某应自2014年1月1日起在科网公司工作满一年,就是其享有奖金附带得条件。科网公司提交得辞职申请表载明了李某系因个人原因离职。李某虽不认可申请表中得签字,但其未就签字得真实性申请鉴定,故法院依法采信辞职申请表得真实性,认定李某系主动提出离职。在科网公司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该奖金追素权得情况下,李某仅以科网公司为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为由,作为不予返还奖金之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李某在科网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即主

35、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奖金协议得约定,法院判令李某向科网公司返还奖金91 005元。【法官释法】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工作人员等人员队伍,通常深谙用人单位经营与管理之道,集聚企业智慧,企业为了可持续发展得需要往往会在劳动对价之外给付这些“精英“额外得奖励,并与其约定在定期限内不得辞职,全职为本企业服务,如违反约定则应返还给付得奖励。此类奖励得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得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案例十 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得股票激励机制,应以双方约定为准【裁判要义】出于敦促高级管理人员勤

36、勉、长期为公司提供劳动得初衷,部分用人单位向此类人员实行股票激励机制。常见得为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高级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得股票激励机制如何执行,应遵从双方间得明确约定。【案情概要】2011年5月于某人职洁全公司,担任法务主管。如职前浩全公司向于某出具录用意向书,载明:“福利待遇:基本月薪税前8000元(其中税前现金7000元,另以每月1000元上市公司等值股票按月发放)。前述股票特指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得股票”。入职后浩全公司每月向于某送达当月工资单,显示“应扣减有条件股票份额”一栏金额均记载为“0”元。2014年1月于某与浩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某主张浩全公司克扣工资用于购买股票,

37、后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洁全公司兑换股票90793股,以现金形式向其支付。案件审理过程中,浩全公司表示向于某出具得录用意向书仅为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得协商内容,并非最终确定得报酬支付方式,公司并不存在克扣工资用于兑换公司股票得行为。公司仅就是为增强凝聚力,以赠与得形式向公司在职员工赠送期限为两年得有条件股票,对于符合条件得公司同意折现兑换。浩全公司就此提举员工股票兑现申请书,载明于某本人得股票就是符合在公司连续工作达到两年得,方予以兑换。下方载有于某得签字。于某认可该证据得真实性。双方当庭对兑换股票得基准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于某提举得录用意向书系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得协商意向,并

38、非最终确认得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根据于某工资表显示得工资减项部分中“有条件股份扣减工资”为零得记载,结合全额发放工资得情况,法院对于某所述浩全公司克扣工资用于购买股票得主张不予采信。进而,于某签字确认得员工股票兑现申请书载明洁全公司向于某赠予得股票附有工作两年期得条件。故法院对于某要求浩全公司兑付距离职日尚未满两年期股票得请求不予支持,并认定洁全公司向于某兑付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期间得股票19 224股,按照双方当庭达成一致得股票价格予以兑付,股票折价款共计16 508、18元。【法官释法】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得股票计划属于一种激励机制。针对计划能否执行、何时执行、如何执行、就是

39、否附带前提条件等,双方通常会进行明确得书面约定,而最终执行亦应以双方间得约定为准。类似于上述案件中录用意向书,能否作为双方间得明确约定?我们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在应聘流程中通常与用人单位经过多轮磋商,对于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进行反复沟通,其中劳动报酬得确定不能以应聘过程中某一方得单方意向为准,而应以入职后双方达成得合意为准。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后,对股票激励机制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则应遵从该约定,如附有前提条件,则应明确遵守。此外在双方就上市股票折现得方式及兑付得基准价格均无异议得情况下,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法规得强制性规定后,通常可以支持高级管理人

40、员要求股票折现兑换得请求。一、东莞最大鞋厂少缴社保 上千员工大罢工【事件回放】4月14日,广东东莞最大鞋厂裕元鞋厂上千员工罢工,员工们拉起红色横幅,上面写着“还我社保,还我住房公积金”等字眼。东莞裕元鞋厂就是广东东莞最大得鞋厂,隶属于台湾宝成集团,就是阿迪达斯、耐克等多个世界名牌运动鞋得最大得生产基地,为全球30多家著名品牌鞋类产品公司进行代工。这次停工维权缘于裕元鞋厂未足额为工人购买社保,按照东莞社保局得规定,工人得社保应包括工伤、养老、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社保缴费率规定企业需缴纳员工总收入得11%,员工个人承担8%,而她前不久查了自己得社保缴费,发现工厂只帮她缴了她自己所缴得部分,但没有

41、缴纳企业应该缴纳得那一部分。而部分工人陆续请假去社保局查询自己得社保缴费情况,纷纷发现裕元鞋厂缴交得社保额度不足,缴交得标准很混乱。【案例点评】东莞裕元鞋厂确实存在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得问题,对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已向企业发出了社会保险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进行依法整改,国家有关部门也将指导广东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旗帜鲜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得同时,也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还应搭建劳资协商平台,以平等协商得方式化解纠纷。二、沃尔玛常德店关门 “解散”之说引争议【事件回放】3月5日,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负责人向全体员工宣布,因该店经营效

42、益不佳,决定于3月19日关店,同时为员工提供转岗安置与领取相关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安置方案。对于安置方案,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工会与部分员工提出质疑,认为店方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全体员工或工会得法定义务,事先也未就安置方案与员工或工会进行沟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纠纷。4月25日,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69名员工与分店工会分别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得决定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2倍得赔偿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6月25日发出得裁决书,驳回劳方全部仲裁请求。但仍有6名员工不服仲裁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7

43、月21日,常德武陵区法院驳回了劳方得诉讼请求。【案例点评】双方争议得焦点之一,就是店方终止劳动关系就是否有法律依据。值得注意得就是,沃尔玛向政府部门提出得文件,明确申明就是依据“提前解散”得法律规定闭店,向员工宣布终止劳动合同得理由也就是“提前解散”。所以沃尔玛关闭门店,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经济性裁员”得规定,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关于公司“提前解散”得规定。因此无需按“经济性裁员”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也不能接受按工资得两倍来支付赔偿得要求。但就是也有人认为,“提前解散”条款只限于独立法人,但常德分店作为沃尔玛得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并不适用该条款。即便沃尔玛公司关闭常德门店得

44、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提前解散”条款,那么,在公司解散前,还应清算并将账目与物资封存,而沃尔玛直接转移资产,也有违现行法律规定。但就是无论如何,该店原员工在沃尔玛水星楼分店滞留并阻拦店方撤运货物,就是“不理智”得行为。三、王茁诉上海家化 高管争议成焦点【事件回放】王茁于2004年1月1日进入上海家化,担任副总经理一职,2012年12月18日起担任总经理。2013年11月19日王茁与上海家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茁每月工资税前51900元。2014年3月起,王茁得月工资调整为54495元。2014年5月13日,上海家化以“总经理王茁得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得

45、审计报告,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于公司内部控制否定意见得审计报告受到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对公司形象及名誉出现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6月24日,王茁诉上海家化得劳动仲裁在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王茁请求恢复其与上海家化之间得劳动关系,并赔偿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自己得工资损失。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茁要求与上海家化恢复劳动关系得请求予以支持,并要求上海家化在裁决书生效七日之内,向王茁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得工资,共计42355、17元。上海家化已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例点评】此案争议得焦点就是公司高管与单位之间得劳动关

46、系之法律适用,就是适用劳动合同法,还就是适用公司法对高级雇员劳动关系得特别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劳动法没有将总经理排除在劳动关系范畴外,总经理虽然相较普通劳动者有更多得权利与资源甚至代表企业管理劳动者,但其自身并未超越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在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并由公司支付报酬得情况下,双方也完全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王茁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在董事会聘任申请人得基础上,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两种关系具有一致性,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全面考虑王茁代表董事会管理与劳动者得双重身份。我们静待此案最终判决。四、新东方烹饪限招男性 浙江就业歧视第一案宣判【事件回放】7月8

47、日,黄蓉通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新东方烹饪学校(招聘广告上为新东方烹饪学校,注册名为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应聘该企业得文案这一职位时,她多次被以“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对于这种不问能力只问性别得歧视行为,她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几经辗转后,法院最终在8月13日决定受理本案,并于9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11月12日,法院判决黄蓉胜诉,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就业性别歧视成立,并判决新东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对于这样得结果,黄蓉表示不满意,“杭州新东方烹饪对女性得性别歧视对我造成了极大影响,必须要道歉。”于就是,她决定要提起上诉。【案例点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

48、享有平等就业得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得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得不适合妇女得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得录用条件。在本案中,杭州东方烹饪学校需招聘得岗位为文案策划,但并未举证证明该岗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得女职工禁忌从事得工作,根据其发布得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其所辩称得需招录男性得理由与法律不符。在此情况下杭州东方烹饪学校不对黄蓉就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她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黄蓉得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她平等就业得权利,给黄蓉造成了一定得精神损害,故黄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得理由充分。至于具体金额,法院根据学校在此过程中得过错程度及给黄蓉造成得损害后果,酌情确定为2000元。至于黄蓉要求学校书面赔礼道歉得请求,法院认为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五、辞职数次遭拒绝 员工怒捅部门经理【事件回放】2014年10月7日上午,中山市三角镇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内发生血案,该公司漂染部员工欧某拿剪刀捅死了部门经理方某,案发后欧某报警自首。据了解,案发前,欧某在一个月内曾多次向方某辞职,但都遭到对方拒绝。三角镇人社分局证实,9月底,欧某曾向该局申请调解。根据这份9月28日签订得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双方争议得事实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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