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正本)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印制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协议书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施工图纸所对应的工程量清单部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
2、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工程施工图纸所对应的工程量清单部分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七、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 职称: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
3、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六份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三、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方提供建设工程办理报建的相关手续及凭证。十四、本合同协议书在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后生效,否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十五、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本合同经县发改局、县招监办审查符合招投标法、招标文件要求,同意签订。审查人员签字:发改局: 招监办: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年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41页至第81页)。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一、
5、一般约定1.2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2.2 适用标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规范,并在施工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查阅。1.2.3 国内无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0日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日前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执行。1.3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全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和各部委及四川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当地的有关规定等。1.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6、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0日由发包人提供壹套图纸,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可委托发包人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 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5日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二、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2.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 2.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 2.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通。 2.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3日。
7、 2.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3日。 2.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3日。 2.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3日。 2.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获取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与古树名木的资料,并向上述物体的所有者或管理部门通知和介绍承包人,以便于承包人获取更详细的资料。通过监理单位审查承包人对上述物体的保护措施,并在必要时向上述物体的所有者或管理部门通报。 2.9 协助承包人办理各种证件和批件:
8、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监理人工作3.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3.2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1)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2)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管理;3)参建各方组织协调;4)施工现场管理及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监督。 3.3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令和复工令及工程延期;(2)审查批准施工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3)确定通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的索赔;(4)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安全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9、。监理工程师根据规定,因发包方的原因必须发出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金额的增加额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并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及其它风险因素造成的该结果,由承包人承担后果和因此增加的费用。3.4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或现场代表姓名: 职务: 职权: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负责工程量增减核定,工程费拨付初审,参加工程结算及对承包方派驻工地的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委派或雇佣的不能胜任该项工作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 四、承包人权利义务约定4.1 承包人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4.1.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 4.1.3
10、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4.1.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未办理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4.1.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并经验收合格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4.1.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4.1.7施工场地清理及清洁卫生的要求:按要求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建筑垃圾的清理及清洁卫生,文明施工,其余按通用
11、合同条款执行。 4.1.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关系,保证按要求顺利施工;因需要,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参加有关事宜的,法定代表人应及时参加。 4.2 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4.2.1 基本情况: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4.2.2 发包人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等人员的现场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服从管理,发包人对上述人员现场施工及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并做好原始登记和记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否则视为违约。4.3 履约担保和民工工资担保4.3.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民工工资担保,担保方式为现
12、金担保,履约保证金数额为中标价的10%加上差额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 ;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为中标价的5%,具体金额: 。承包人没有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而签订施工合同的,所签订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4.3.3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没有发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第4.2款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拖欠民工工资、民工上访等情形,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退还;保证金通过承包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4.4保障雇佣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人雇佣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劳务分包合同;民工报酬应按国家有关
13、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并提供民工工资领取花名册作为拨付进度款依据,否则,发包人有权使用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工程进度款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及相应费用。4.5 逾期竣工风险保证金承包人可能逾期竣工时发包人可采取的措施: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进展不符合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明显超过30日,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使进度达到计划要求。否则,发包人有理由认为可能逾期超过30日竣工,有权向承包人要求每天按合同总金额1支付逾期竣工风险保证金,待进度赶上后退还;明显超过6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 提前竣工奖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按100元天支付提前竣工奖,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14、。 4.7 合同进度计划4.7.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收到施工图纸及说明等有关资料,设计交底完成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供。 4.7.2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7日内审查确认。 4.7.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工程进度同期完工。 4.8工程分包本工程发包人是否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工期顺延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设计变更或者不可抗力所致,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2)工程量增加超过工程总量10%,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没有超过工程总量10%,工期不得顺延。六、工程变
15、更6.1变更或视为变更范围:(1)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特征不符;(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计算偏差;(3)发包人要求完成的临时工程或附属工程;(4)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其他变更。6.2 变更工程价款确定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需财政评审中心核实并按程序报县政府认可,但被认为可能存在不平衡报价或其他问题的,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下一款执行。(2)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只计取定额中的综合单价且综合费下浮20%,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均不调综合调整系数;变更工程用的材料,按工程施工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市场价格进行单项调差,不再计取安全文明施
16、工、临时设施、二次搬运及夜间施工措施费(指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只计取税金。由承包人按实申报、经监理签字、发包人认可,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报县政府批准执行。6.3 工程量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变更致工程量清单变更影响金额占合同总价1.5%及以上,合同价款按工程变更约定进行调整 。七、工程量和价款支付7.1 工程量及风险范围:(1)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更影响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未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工程量以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
17、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7.2进度款支付:本工程按形象进度付款,开工15日内付合同价款的10%;完成工程量的60%付合同总价55%;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审计后15日内付至合同总价97%,工程合格即退还履约金,如无民工投诉即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余3%作质量保证金,按保修项目协商退还,最长期限二年。7.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合同 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A、以施工图纸为准,图纸不变,工程量清单变更影响金额在合同总价1%以内的风险。B、合同履行中所涉政策性调价、物价波动、通货膨胀、气候条件变化等所造成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等价格上涨或下跌,一律不
18、予调整;C、报价中承包人没有充分考虑到的各种可能发生的措施费用(含该工程地处城区需增加的施工现场周围封闭围挡、行人行车干挠、增加的值守车辆行人的人员工资等);D、发包人协调周边环境等原因引起的累计停工20日内的损失;E、工程量清单、合同、施工现场等明示和暗示的风险。原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6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个结算月终了的7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5份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为格式的已完工程报表。 八、安全文明施工8.2 安全防护:承包人在对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进行施工前应
19、向工程师报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含在工程报价内;在实施爆破或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前14日,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报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含在工程报价内。 8.3 事故处理: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九、竣工验收与结算9.1 竣工验收9.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总工程师签字后15日内进行实地初验。工程量及工程质量以工程竣工为准并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伍套。9.1.2验收标准:(1)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和相关
20、质量验收规范;(2)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标准;(3)工程效果图;(4)符合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描述的规格及型号和合格标准。 9.2 竣工结算:工程结算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十、违约责任10.1 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2 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每天按合同总价的1向发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逾期超过3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10.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0.3.1 因承
21、包人原因而具有(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误工期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并由发包人报请有关部门禁止承包人在3年内参加筠连县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 (1)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在施工现场的;(2)拖欠民工工资总数超过民工工资保证金的80%且时间超过30日,或引起5人以上民工上访等社会问题的;(3)违反本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10.3.2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为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上述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每一次扣履约保证金5%,扣完为止。10.4 解除合同约定:发
22、包人原因,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按通用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原因,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完成合格工程按已完成工程量价值(含材料、施工设备和工程设备及临时工程等的价值)的80%在本工程审计后15日内结算。十一、争议解决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友好解决,不能友好解决的,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12.1 现场签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承包人应当接受,并在14日内就用工数量及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及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按变更管理规定向发包人提出,
23、14日内未提出,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12.2不可抗力约定:水灾、台风、冰雹及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为不可抗力,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执行。12.3 投保内容约定:承包人按相关规定投保,应投保险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保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所投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的财产的损失和损害,或人员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所投的保险。12.4合同无效的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现因承包人原因而存在中选无效或合同无效情形的,所签订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4、已误工期每天按招标最高限价的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并报请相关部门禁止其在3年内参加筠连县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12.5 由于承包人自行承担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种处罚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办理完毕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相关手续,并取得所需的行政许可;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证件,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造成的损失。12.6 工程资金拨付要求:承包人应在项目实施地当地银行开立承包人留有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帐户,工程资金只能通过该帐户结算。12.9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 二 份,副本四份。 12.10 本合同
2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十三、补充规定13.1 合同审查要求:施工合同应经县招监办、县发改局审查同意后签订,未经县招监办、县发改局审查同意,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另订补充合同(协议)。否则,所签订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13.2 试运行:承包人按工程需要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3.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监理服务费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
26、订保修书。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只针对承包人所承包施工部分,不对非承包施工的原建筑物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本工程为新建工程,其保修期为一年。三、保修责任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7、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在保修期满后若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则一次性全额支付承包人保修金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