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合同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将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 的土地 挑出租给乙方使用(特别说明:1亩= 挑)。二、承包期从 年 月 日起算,至 年 月 日为止,共 年。三、承包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乙方以每年每挑地 公斤稻谷的当期市价支付甲方的土地租金,且应在每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下一年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负担甲方任何其他费用。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条为凭。五、
2、若甲方出租的土地有任何权属争议、纠纷和债务,由甲方负责解决,并负担该起纠纷对乙方带来的损失。六、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防止土地流失或被别人侵占。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方式。八、乙方在对应土地的承租期间,有权对土地进行整治、加固,并根据管理需求建设功能性建筑,同时拥有对应土地上自建建筑、管理设施和生产经营产品的物权。九、在承包期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国家或集体对于对应土地本身的征用、占用赔偿权益由甲方享受,对由乙方经营过程中依附于对应土地存在的物权受益由乙方享受。十、除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十一、本合同履约完毕后,乙方若需继续承包,甲方应予以支持,续包费用再行协商,乙方拥有对应土地上附着建筑、设施的所有权和转让权。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加按手印): 乙方(加按手印):见证人: 签订时间:土地权属标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