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隆基泰和置业有限企业
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任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隆基泰和置业有限企业(如下简称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如下简称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释 义
外聘律师事务所是指与企业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为企业提供常年、专题或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
外聘律师是指由外聘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企业详细从事法律有关服务律师。外聘律师必须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获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外聘律师事务所执业专职律师。
“法务部”是指置业法律事务中心(如下简称法律事务中心)、各事业部法务部,以及未设置法务部各事业部法务人员。若未设置法务部或法务人员,则法务部是指上一级实体法务部或法务人员。第三条 合用范围
本规定合用于置业及其属下各事业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法律事务中心是外聘律师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企业及下属经营实体律师聘任管理、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聘任原则
外部律师聘任应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按需采购、节省成本、择优聘任、统一管理原则,采用科学、合理聘任制度,严格规范对所聘任律师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 外聘律师事务所分类
企业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常年法律顾问、专题法律顾问及诉讼(包括仲裁,下同)代理律师事务所聘任。
(一)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处理企业及下属经营实体平常法律事务、提供平常征询意见、专题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业务律师事务所。
(二)专题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专题法律事务服务协议,就某一特定法律事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
(三)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签订诉讼代理服务协议,指派律师参与企业详细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 律师库组建及维护
第七条 权责部门
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进行企业律师事务所库入库审批及建设,并对律师事务所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与维护。置业各中心及其各事业部根据法律事务中心事先授权,可详细经办律师库入库及律师事务所招采工作。
置业各中心及其各事业部法务部不得在未经法律事务中心授权状况下,私自进行律所入库及招采、使用工作,若一年中合计2次发生该状况,法律事务中心有权对其绩效采用“单项否决”进行严格考核。
聘任常年法律顾问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从律师库中进行聘任。专题法律顾问律师及诉讼案件需聘任律师,应当进行比价,并综合律所各方面业务实力及过往业务状况,综合考量并最终从律师库中进行聘任,但律师库内资源不满足该特定事项或诉讼案件需求状况下,可从律师事务所库外根据本规定确定程序进行选聘。
第八条 入库规定
原则上入库律师事务所需同步满足如下条件:
(一)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成立且持续运行5年以上;
(二)合法执业,无行政惩罚及行业处分记录;
(三)专职律师15人以上;
(四)有地产行业或业务有关行业法律服务业绩;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六)上年营业额不能低于200万元;
(七)法律事务中心认为需要满足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入库程序
法律事务中心及各中心、各事业部根据业务需要推荐满足业务规定律师事务所进入企业律师事务所库,拟入库律师事务所需法律事务中心审核通过。
第十条 黑名单设置
外聘律师事务所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法律事务中心可视状况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将其从律师库内移除,后续法律事务委托事项将不再与其合作:
(一)律师事务所在入库、招投标及协议履行等阶段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做虚假陈说;
(二)恶意扰乱企业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正常招投标工作程序;
(三)中标后无合法理由,私自违约,拒绝签订协议;
(四)未征得企业同意,私自向媒体公布不利于企业声誉信息,给企业导致恶劣影响;
(五)经审计监察中心核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向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
(六)持续两年(或两次)或合计三年(或三次)履约考核打分在70分如下;
(七)其他无法满足企业规定或对企业声誉导致负面影响。
持续二年未与企业有任何形式合作,经法律事务中心决定,可以将其移出律师库。
第三章 外部律师事务所聘任
第十一条 外聘律师事务所选择
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聘任应从企业律师事务所库内进行选用,若发起聘任时,该律师事务所尚未入库,应首先履行入库程序。
专题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事务所聘任,按照本规定及《涉诉事务管理措施》有关规定从律师库内或库外进行选聘。若选聘库外律师事务所,则可视状况办理选定律师事务所入库。
第十二条 聘任部门
(一)常年法律顾问:由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聘任及管理,其他各中心及各事业部均无权聘任常年法律顾问。
(二)专题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及各中心、各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就特定法律事项聘任专题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中心之外各中心或各事业部聘任专题法律顾问,应将需求原因以及聘任理由交法律事务中心审批,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聘任。
(三)诉讼代理律师聘任: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原则上由法务部进行。特定状况下,经法律事务中心同意,涉诉单位可以就详细诉讼案件聘任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聘任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应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聘任后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可直接向企业提供专题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服务,无需再通过专题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方式及程序。
(二)专题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除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外,专题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应当进行比价(参与比价律所专业技术水平、资质、规模等应无明显差异),并综合入围律所各方面业务实力、过往业务及合作状况,综合考量并最终进行聘任。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还应按照《涉诉事务管理措施》中有关“诉讼案件律师聘任”有关规定进行。
单个区域如只有一家律所入库且该律所为战略合作单位,视诉讼案件详细状况可直接委托该入库律所律师担任诉讼案件代理律师,但聘任应经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金额超过30万元,还应经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
(三)“紧急采购”方式
因收并购等专题事项、诉讼/仲裁案件突发性、紧急性等特殊特点,或特定事项、个案处理需借助地方政府资源或司法资源实际需要,当无法在合作律所范围内选定符合规定外聘律所时或无法通过本条第二款方式选定律所,则法务部可根据案件或专题事项需要,通过“紧急采购”方式选定库外或库内律所作为特定诉讼案件或特定专题事项外聘律所。详细规定如下:
(1)通过“紧急采购”方式外聘诉讼或专题律所,且律师服务费金额不超过30万元,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确定;律师服务费金额超过30万元,由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确定。
(2)“紧急采购”详细程序为:由法务部在库外或库内选择律所,由法务部对律所业务能力等状况后进行综合评估后,选择适合单位。在办理完程序后,选中单位视状况(如未入库)办理入库。
(四)“直接委托”方式
在有特殊紧急状况,且不立即通过直接委托方式委托律师也许会给企业导致重大损失,可以“直接委托”方式聘任律师。通过“直接委托”方式聘任律师,应逐层报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
第四章 外聘律师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
聘任单位负责对外聘律师工作过程进行平常管理及监督,法律事务中心对外聘律师进行个案、年度及合作期内履约考核,该考核成果将作为律所与否移出律师库或进行后续合作根据,以保证外聘律师工作质量。
对于合作期内履约考核成果持续2次低于70分合作律所,法律事务中心有权将其移出律师事务所库。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中心履行如下职责:
(一)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二)制定外聘律师考核评价体系并负责考核评价;
(三)审查外聘律师需求,并负责外聘律师聘任审批;
(四)组织与外聘律师事务所谈判;
(五)负责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协议签订及管理;
(六)负责法律事务中心发起专题法律顾问、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合作协议签订及管理;
(七)建立及维护律师事务所库;
(八)外部律师聘任合规状况检查;
(九)与律师管理有关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专题法律顾问聘任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提出外聘律师需求;
(二)专题法律顾问聘任流程发起;
(三)专题法律顾问聘任过程经办;
(四)专题法律顾问协议签订及履行;
(五)专题法律顾问费用支付;
(六)对专题法律顾问进行履职评价;
(七)负责专题法律顾问工作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各事业部法务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提出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需求;
(二)经法律事务中心授权,发起代理律师聘任申请流程;
(三)经法律事务中心授权,进行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聘任;
(四)诉讼案件代理协议签订及履行;
(五)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费用支付;
(六)经法律事务中心法授权或指定,对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进行履职评价;
(七)负责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工作资料归档及工作台账整顿及报送。
第十九条 工作配合
在接受外聘律师法律服务过程中,内部法务人员应全程参与委托事项处理过程,为外聘律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条 外部律师使用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统一进行聘任及平常管理,其他各中心、各事业部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使用。
(二)专题法律顾问:聘任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根据双方签订专题法律顾问服务协议进行使用。
(三)诉讼案件代理律师:涉案单位根据案件需要,根据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进行使用。
常年法律顾问、专题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代理律师使用部门均需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定期向法律事务中心报送外聘律师管理台账。
第二十一条 平常管理
法律事务中心及外聘律师使用单位及部门应建立外聘律师管理台账,跟踪、记录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台账重要内容包括法律事项交办律师事务所、交办时间、交办事项、进展状况等。
各事业部法务部及其他外聘律师使用单位和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向法律事务中心报送当月委托外聘律师服务管理台账,该台账作为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根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外聘律师档案管理
外部律师聘任部门应对外聘律师完毕项目有关材料进行整顿并编撰成卷,归档备查。
聘任部门应规定外聘律师对企业交办法律服务工作记录和有关文献、信息进行搜集和存档,并于聘期结束前向聘任部门交付。
第五章 外聘律师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机制
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外聘律师考核评估机制,总体负责对外聘律师进行考核评价,并有权对于聘任部门或法务部评价进行复核和调整。外部律师考核成果与律师事务所库动态管理有关联。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
对外聘律师考核与评估应从覆盖其履职全过程维度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详见附件1《外聘律师评估表》)。
第二十五条 考核部门
(一)对常年法律顾问年度履约评价,由法律事务中心进行,在合作期限届满后,并根据评价成果对与否续约等提出提议;
(二)对专题法律顾问评价,由聘任部门进行,并由法律事务中心进行复核,在专题服务结束后进行;
(三)对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评价,统一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进行,实行一案一评原则,在单项诉讼案件结束后进行。对诉讼案件代理律师评价在诉讼系统内进行线上评价;
(四)对企业所有合作律所进行六个月及年度履约评价,均由法律事务中心进行最终评价或复核,并有权对其他部门或法务部评价结论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考核等级
外部律师考核成果满分为100分:
(一)考核成果被评估为80分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合作机会;
(二)考核成果在70分如下,将对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限制使用,若有合计两次评估成果均在70分如下,法律事务中心有权将该律师事务所从律师事务所库内移除。
第二十七条 考核时限
(一)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题法律顾问:在服务协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毕对外聘律师考核评估;
(二)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在诉讼系统内进行案件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完毕对外聘律师考核评估。
(三)六个月及年度履约考核按照法律事务中心安排进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中心有权对企业范围内外部律师聘任、管理及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事务中心有权通报企业,对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协议等惩罚措施。
(一)未按规定程序私自聘任外部律师;
(二)与聘任律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企业或所属单位权益;
(三)超过聘任协议约定范围支付律师费用;
(四)滥用职权干涉聘任律师工作或拒绝支持配合;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给企业导致损失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仲裁及劳动仲裁案件外聘律师聘任及管理合用本规定中有关诉讼案件代理律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聘任外部律师,可按原约定期限继续使用,聘期届满后,外部律师聘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置业各中心及各事业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外部律师聘任及管理实行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外聘律师考核评估表(常年、专题、诉讼);
2.外聘律所入库审批表;
3.外聘律师审批表;
4.外聘律师管理台账。
附件1-1:
外聘律师评估表(常年法律顾问)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外聘律师
所属律所
委托事项
委托周期
评估状况
(总分100分)
序号
评估项目及原则
得分状况
1
与否能按规定及时精确解答平常法律咨问询题,并出具法律意见或提议。(20分)
2
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确定和审查专业性与精确性。(20分)
3
重大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参与及支持力度。(20分)
4
服务过程中与否积极配合、沟通顺畅、态度认真。(10分)
5
与否及时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状况。(5分)
6
对企业经营管理波及到法律法规与否熟悉。(10分)
7
工作量提报与否真实精确,与否存在多报、误报状况。(10分)
8
案件卷宗与否完整,偿还与否及时。(5分)
总分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附件1-2:
外聘律师评估表(专题法律顾问)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外聘律师
所属律所
委托事项
委托周期
评估状况
(总分100分)
序号
评估项目及原则
得分状况
1
法律征询意见出具及时精确程度。(15分)
2
有关法律文书确定和审查专业性及精确性。(15分)
3
专题委托波及到重大经营决策和商务谈判参与及支持力度。(15分)
4
服务过程中与否积极配合、沟通顺畅、态度认真。(10分)
5
与否及时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状况。(5分)
6
对于专题委托波及到法律法规与否熟悉。(5分)
7
委托事项完毕成果与否符合预期。(30分)
8
案件卷宗与否完整,偿还与否及时。(5分)
总分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聘任单位负责人意见
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附件1-3:
外聘律师评估表(诉讼案件代理律师)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外聘律师
所属律所
代理案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案件
代理阶段
结案方式
评估状况
(总分100分)
序号
评估项目及原则
得分状况
1
前期沟通与否准备充足、诉讼思绪与否清晰、诉讼方略与否合理。(15分)
2
诉讼证据准备与否及时、精确、充足,与否递交及时。(10分)
3
案件有关法律提议(包括申请管辖异议、保全、鉴定、反诉、申诉等提议及就案件所反应法律风险提醒、改善提议等)与否出具及时、精确。(25分)
4
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否积极配合、沟通顺畅、态度认真。(10分)
5
案件进展及各次开庭状况与否均及时精确地进行反馈。(10分)
6
案件处理成果与否符合预期。(20分)
7
结案汇报出具与否及时且内容与否全面。(5分)
8
案件卷宗与否完整,偿还与否及时。(5分)
总分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各事业部法务负责人意见
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填表阐明:1.代理阶段指仲裁、一审、二审或执行等;
2.结案方式指判决、裁决、撤诉、和解、调解等。
附件2:
外聘律所入库审批表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所属企业
经办人
所属部门
入库需求阐明
拟入库单位名称
入库
原因
简述
发起部门负责人
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置业分管法务领导审批
附件3-1:
外聘律师审批表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所属企业
经办人
所属部门
委托事项
拟用单位名称
拟用单位报价
元
过程
简述
(重要为选用过程及原因)
发起部门负责人
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置业分管法务领导审批
附件3-2:
外聘律师审批表(诉讼)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所属企业
经办人
涉诉案件
_____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案件
涉案标
元
诉讼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
拟用单位名称
拟用单位报价
元
过程
简述
(重要为选用过程及原因)
发起部门负责人
法律事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置业分管法务领导审批
附件2:
外聘律师管理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周期:
序号
外聘律师类别
交办部门
交办事项
交办时间
完毕时间
进展状况
备注
常年法律顾问
专题法律顾问
诉讼案件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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