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送服务协议合同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2年4月 日于北京市丰台区签署: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北京XXX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相互支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办货物配送业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一、委托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项服务1、2(选择第4、5项服务的,需另行签署协议 ):1、 货物投递(配送)服务:乙方自指定地点提取货物,并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1.1 送货服务(正向配送):指乙方自甲方指定提货地点提取货物,并送达甲方指定客户地点的配送服务;1.2 上门取货服务(反向
2、配送):指乙方自甲方指定客户地点提取货物,并送达甲方收货地点的配送服务;1.3 换货服务(双向配送):指乙方自甲方指定提货地点提取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客户地点,并自甲方指定客户地点提取货物,送达甲方收货地点的配送服务;1.4 拒收退回服务(双向配送):指乙方自甲方取货地点提取货物,在送达甲方指定客户地点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客户未签收而将货物退回甲方指点收货地点的往返配送服务。2、 代收货款服务。3、 保价服务。4、 仓储服务。5、 分拣包装服务。二、服务期限从2012年4月 日起至2013年4月 日止,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如双方拟继续合作,须重新签署协议。三、投递范围、时限1、投递(配送)范围:X
3、XX配送区域(含XXX及与XXX合作的配送公司)备注:全国配送区域不包含港澳台及上海崇明三岛2、投递(配送)时限:普通配送时限(自乙方收到货物的第二日起计算):配送地市区郊区同城24小时内48小时内外阜5-6天6-7天四、POS机推广使用及手续费结算1、乙方可向甲方客户提供POS机刷卡服务,如乙方提供POS机服务的,甲方按单笔刷卡金额的 0.5 %支付手续费;POS机刷卡金额以乙方出具的刷卡记录明细作为对帐依据,如双方对数据存在异议,双方协商解决。2、手续费结算方式:按自然月结算,结算周期与本协议约定的配送费结算周期相同(详见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第1.2项)。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有权根据自
4、身业务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推广使用POS机具,一方有权经提前15日通知另一方而提前终止本条之约定,自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天届满,本条款终止,双方进行结算;自本条款终止之日起,双方不再承担本条款约定的义务。4、本条款的终止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五、服务收费标准1、配送费:1.1、送货服务费用标准:配送城市配送价格首重价格(元/2千克)续重价格(元/千克)同城(杭州)8.51上海、无锡、苏州、南京9.52江、浙、沪其他城市112全国其它城市124EMS配送区域配送费用实报实销1.2、拒收退回服务费用标准:拒收退回配送费= 同地址送货服务的配送费80%1.3、上门取货、换货服务费用标准:上门取货
5、、换货配送费= 同地址送货服务的配送费+(同地址送货服务的配送费50 %)说明:首重为2千克,不满2千克的,按2千克计算;续重不满1千克的部分,均按1千克计算(例如:货物重量4.3千克,首重为2千克,续重按照3千克计算);计费重量取货物实际重量与体积重量较大者【体积重量(千克)= 长宽高/6000(长度单位:(厘米)】。2、保价费:保价费 =保价金额(声明价值) 保价费率,其中保价费率为0.5%乙方收取的保价费用依照甲方对配送货物的声明价值为准。鉴于乙方无法对配送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实,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配送货物的实际价值来申报声明价值。保价货物的赔偿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
6、:如甲方货物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乙方不对超过其实际价值的部分承担责任;如果甲方货物的声明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则乙方不对实际价值超过声明价值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代收货款手续费:代收货款手续费 = 实收款全额 代收货款手续费费率。其中,代收货款的手续费费率为1%。六、结算方式及时间1、配送费、保价费结算1.1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内容进行收费;1.2 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乙方每月5日前与甲方进行上个月业务结算,甲方自收到乙方所提供的结算账单明细后2日内与乙方进行核对和确认。甲方确认数据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以支票(只有北京同城可收)或汇款方式将配送费、保价费支付给乙
7、方。2、代收货款手续费与POS机手续费结算代收货款手续费、POS机手续费按自然月结算,结算周期与本协议约定的配送费结算周期相同。手续费、配送费和保价费于每期配送费结算完毕后一并开具发票。3、代收货款结算3.1相关定义:3.1.1 代收货款,是指乙方应向客户收取并转交给甲方的所有妥投订单的应收款总额;3.1.2 返款金额,是指乙方应转交给甲方的代收货款扣除代收货款手续费后的金额。3.2 结算周期:以自然周为结算周期,乙方每周一与甲方核对上周一至上周日的妥投订单及返款金额,核对无误后,乙方于每周三付款;乙方付款前,甲方需将盖章齐全的返款确认函原件交付至乙方,否则乙方付款顺延。3、法定节假日期间的结
8、算法定节假日期间,所有结算、付款均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继续处理。4、账号信息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款项往来,均须汇入双方指定账户内,双方确认账户信息如下:4.1 甲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4.2 乙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北京XXX快递有限公司账号:110060194018010048407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4.3 任何一方变更账户信息,均须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因未履行该通知义务,而可能导致的风险,由未履行通知义务一方承担。七、货物理赔保价与赔偿:乙方为甲方配送的货物提供保价服务,由甲方根据配送货物的实际价值和赔偿要求,自行
9、评估并选择。双方均明确知晓:保价业务的选择与否对于配送货物毁损、灭失之后的赔付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约定赔付标准如下:自乙方接收甲方货物后,在乙方投递(配送)过程中:1、甲方已保价的货物,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或全部损毁(包装材料破损除外)的,乙方按照保价的声明价值及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内件短少或部分损毁的,乙方按货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本协议所称配送货物的“实际价值”或“实际损失”,是指配送货物本身的成本价格或损失,不包括基于配送货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市场机会等任何直接、间接损失,或特殊商业价值损失。2、甲方未保价的货物,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或破损(包装
10、材料破损除外)的,乙方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乙方赔偿的限额为每千克最高不超过20元且每单最高不超过2000元。3、货物配送过程中因乙方责任造成货物丢失、破损的(如发货后15个自然日无任何客户延迟派送要求、送达信息反馈以及双方未完成退货交接,则默认为丢失),乙方应在货物丢失或破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给出处理意见。如逾期未答复或提出理赔要求的,视为甲方放弃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如乙方对甲方的理赔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确认。4、货物配送过程中因乙方责任造成货物丢失、破损的,甲乙双方就实际损失赔偿数
11、额达成一致且甲方提供完整的赔偿材料后,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其中赔付标准见前述理赔条款的第1、2条。甲方获得乙方赔付后,获赔货物相关的权利转移至乙方所有。5、因甲方自行提供的包装材料原因造成货物在投递过程中破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八、双方主要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与义务:1.1甲方委托乙方配送货物时,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1.11如实申报配送货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等配送货物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1.12妥善包装配送货物,对于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措施保障配送货物安全运输。1.2不得寄递一切法律法规禁止邮寄的物品。1.3除法律法
12、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外,乙方对于配送货物的安全、质量、环保、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需要确保配送货物的内容符合下列要求:1.3.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1.3.2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与第三方约定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1.3.3配送货物不会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1.4甲方向乙方作出上门取货服务及换货服务指示的,甲方须明确取货内容及取货验收标准,乙方按照甲方指示取货并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如货物出现取货验收标准以外的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1.5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服务费用,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或部分款项
13、有争议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擅自抵扣当期应结算的无争议费用。1.6甲方的员工为甲方寄交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该行为视为甲方行为,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甲方不能以未经公司盖章或指定代表签字为由,否认甲方员工代为寄交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为。甲方应明确告知其员工有关本协议的各项内容,以促使其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寄交、接收甲方物品或个人物品时,了解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1.7如甲方同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之间存在买卖等商业交易关系,且配送货物属于该商业交易标的物的,则甲方在交付配送货物前,需要将乙方承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赔偿标准等相关事宜明确告知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并彼此就商业交易相关的损
14、失赔偿和责任承担方式达成共识,同时,甲方需要采取合理措施使乙方免于遭受配送货物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或诉讼风险,如因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向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造成乙方损失的,对于超出本协议约定赔偿标准的部分,甲方同意对乙方予以补偿。1.8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政府部门、机场、港口管理部门等机构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遭受第三人索赔的,甲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乙方受到牵连,如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2、乙方权利与义务:2.1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安全、及时的配送货物服务。2.2乙方应设立并公布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400 010 6660,接受收货人的咨询与查询,
15、并妥善处理与收货人的关系。2.3乙方应培训其业务人员,在收货人面前保持良好的服务形象和服务态度。2.4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时限与甲方进行费用结算。2.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出于安全的需要,乙方有权对配送货物开封、检查、核实,如发现配送货物属于不予配送范围,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2.6若甲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未付清配送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下称“费用”)的,乙方有权留置配送货物,留置期限为三个月(自寄交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甲方或收件人仍未付清费用的,乙方可以变卖配送货物并优先受偿。九、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款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此外,甲方对
16、于拖欠乙方的款项,无论乙方是否终止本协议,均应向乙方赔偿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时间从本协议约定付款日的第二日起计算,甲方每日(不足1日按1日算)赔偿乙方的滞纳金金额为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二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返款金额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此外,乙方对于拖欠甲方的款项,无论甲方是否终止本协议,均应向甲方赔偿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时间从本协议约定付款日的第二日起计算,乙方每日(不足1日按1日算)赔偿甲方的滞纳金金额为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二 。十、保密双方未获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及对方的商业秘密,否则需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十一、协议终止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17、,协议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本协议。双方因经营需要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完成结算后本协议终止。2、在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出现时,甲、乙双方均可依据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十二、适用法律、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如果未能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十三、其他约定1、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配送延迟、无法配送、货物损毁灭失及其他服务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
18、采取补救措施。2、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等)造成配送货物配送延迟、无法配送、货物损毁灭失及其他服务无法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报警、证据保全、鉴定等)向该第三方索赔。3、如甲方指定发货或收货地点、名称及主体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1如甲方变更后的指定发货或收货地点不在乙方服务区域内,则乙方有权不再为甲方提供配送及其他服务,甲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费用。费用结清时,本协议自动终止;3.2如甲方变更后的指定发货或收货地点仍处于乙方的同一业务区域,由乙方对甲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后,可继续履行本协议;3.3甲方如
19、变更名称,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协议继续有效;3.4甲方经营主体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甲方需在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应付款项,同时本协议终止。变更后的主体如需继续与乙方合作,应与乙方另行签订服务协议4、本协议条款未规定的,或者本协议条款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快递企业协会制定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国内外行业惯例执行。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协议签订时,协议双方需向对方提供本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协议签署时生效。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