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车 辆 租 赁 协 议
甲方:辽宁祥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本协议双方遵循互惠互利合作理念,以搭建农村与城市电商平台为目的,依托双方现有资源,本着“发挥优势、相互促进、长期合作、互利互赢”的原则进行战略合作,努力扩大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双方经济效益,先期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甲方为搭建农村与城市电商平台,租用乙方的大客车为其提供包车服务,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如下:
一、车辆租赁约定
1、租车用途:用于旅游包车;
2.租车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租赁 33或45 座以上 安凯、西沃、金龙、宇通 等车型;
3.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车辆租赁价格
1、租赁价格:单公里4.8元,以实际发生里程为准,此价格为含税价格;
2、结账约定:按期结账,单车任务结束后甲乙双方核对实际运营里程,无误后一次性结清该车全部车款;
3、车辆驻外屯车费用、运营期间发生的停车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双方的权力与责任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向乙方下达具体路线及时间,由乙方安排具体落实工作;如临时调整线路及时间,甲方需与乙方沟通,由乙方通知驾驶员变更线路及时间;
2、甲方有权在购物或旅游过程中借助车辆安排相关营销活动,但须提前与乙方确定活动内容;
3、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安全性及服务提出要求和改善方案;
4、乙方根据甲方用车需求,如乙方提供自有车辆时,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协助甲方寻找其他公司提供车辆时,由甲方与第三方公司另行签订用车合同,相关责任与乙方无关;
甲方责任:
1、甲方需安排每次活动的组织人员,保证客人及时上下车,禁止超员乘车;
2、甲方在旅程中应配合驾驶员保持车内整洁(禁止车内吸烟)及车辆设施的完好;
3、甲方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有权对乙方驾驶员不安全驾驶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制止;
4、甲方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之外相关费用(如驾驶员小费、驾驶员景点参观费用等);
5、甲方有提前一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路线规划方案的责任;
6、甲方安排景区、景点必须使用乙方景区资源采购协议;如乙方无该景区资源采购协议的景区、景点除外。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督促甲方提前告知运输线路及时间安排;
2、乙方有权参与甲方线路制定及车辆安排;
3、乙方有权对甲方支付费用提出通知及提醒;
4、乙方有权在出行安全上要求甲方积极配合;
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超限人数上车;
6、乙方有权遵循在运输过程中执行乙方公司制度;
7、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租用时段内,对所租车辆拥有使用权(乙方配备驾驶员),但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乙方有权随时随地终止租车服务:
1) 甲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甲方将所租用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 甲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其它有损乙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提出到达合同内容中未涉及地点;
5) 甲方要求按非正常途径到达约定地点;
6) 甲方提出的要求有碍于行车安全。
乙方责任:
1、乙方及乙方驾驶员不承担甲方及甲方乘车人员的财物保管义务;
2、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应具有完备的合法营运手续,确保车辆性能及卫生情况良好,并可向甲方提供相关手续,但不包含非乙方公司所属车辆;
3、乙方在确认车型不变的情况下,提前一天通知甲方车牌号码及驾驶员联系方式;
4、乙方驾驶员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虎跃公司要求行驶车辆(高速公路限速100KM/h,国道限速70KM/h);
5、乙方车辆在旅途中出现故障或事故不能继续为甲方服务时,乙方应在3小时内为甲方提供同等或优于原车型的车辆继续服务,以保证全程顺畅;
6、乙方驾驶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拒收甲方财物(如小费、礼物等);
7、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前提下,有义务帮助甲方协调其他客运公司车辆执行相关的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对应的客运公司;
8、乙方有保障甲方人员运输过程中绝对安全的责任;
9、乙方有对甲方制定路线合理性提出指导的责任;
10、乙方为甲方提供景区门票为最优惠价格;
五、违约处理
取消用车
1、 按照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车辆按时到达约定发车地点后,因甲方原因取消用车:取消当日用车的,乙方收取停车待客费用800元/日;取消该行程用车的,乙方除收取当日停车待客费800元/日外,甲方需承担乙方车辆从沈阳北站驶发的往返里程费用,即4.8元/公里;
2、 出车后,双方因故中止协议,因乙方原因,乙方应退还全部租车款,并按租车款总额的20%赔付甲方违约金;因甲方原因,乙方将按照该次出车任务的全部里程核定租车费用,并向甲方追缴。
3、 用车时间、行程变更:甲方如需更改用车日期(提前或滞后)、时间或行程,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给予调整。如可调整,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或无法调整,甲方因此提出不使用车辆,甲方应按取消用车的违约处理方式向乙方赔付违约金。
4、 派车时间延误:乙方车辆未按约定时间到达,延误一小时以内按租车款总额20%赔付甲方违约金;延误一小时以上按租车款总额30%赔付甲方违约金。车辆延误超过一小时致使甲方无法使用而取消租用车辆,乙方如已收取租车款需退回全部租车款并按租车款总额30%赔付甲方违约金。
5、 车辆故障赔付:行车途中车辆发生故障,因此延误甲方时间,乙方需按以下标准赔付:沈阳市外租车:延误时间一小时以内为正常处理时间,不予赔付;延误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上两小时之内按租车款总额20%赔付;耽误时间两小时以上按租车款总额30%赔付。
6、 车辆空调故障:行车途中车辆空调及暖风发生故障,连续无法使用时间半小时以内为正常处理时间,不予赔付;连续无法使用时间超过半小时以上按租车款总额20%赔付。
7、 交通事故赔付:
(1) 轻微事故(无人员及财产损失的事故):因此延误甲方时间,按车辆发生故障标准进行赔付;
(2) 因乙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处理(每台车每个座位最高保险额50万)。
8、 甲方对所租用车辆在承租前已存在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9、 因甲方(或甲方乘车人员)单方面原因造成车辆及相关设施损失、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情况,所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双方损失。
10、 行程中如遇冰雪、大雾、修路、堵车、路检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按计划到达目的地时,乙方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各自自行承担。
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因不可抗力及其他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有效区域为辽宁省,如涉及省外合作行为需另行签订合同。
十、付款方式及时间:甲方须在每次用车后将全部租车费用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
乙方名称: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顺城支行;
银行账号:124904810210602
十一、本协议一式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辽宁祥通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辽宁虎跃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8741678881 联系电话:4006900556
传 真: 传 真:024-22526111
盖 章: 盖 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