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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仓储服务协议V.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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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仓储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零部件仓储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吉利汽车杭州湾基地 签订时间: 2023 年11 月 日 甲方(制造公司/保管方): 宁波远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乙方(供应商 / 存货方): 宁波新泉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乙方将汽车物料存放于甲方仓库、车间线旁堆放点等位置,并委托甲方代为保管、转换包装、生产线配送、包装物管理等有关服务事宜进行协商。为了便于双方遵照执行,特签订协议。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物料:根据乙方与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或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 签订的《外协产品买卖协议》,由乙方提供的汽车零部件。 1.2仓库:甲方的综合仓库及物料投入使用前的放置区域。 1.3代保管:根据乙方与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或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 签订的《外协产品买卖协议》,乙方的物料在投入使用之前,委托甲方代为保管,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代保管的义务,代保管期间,物料的所有权归属乙方。 1.4验收:甲方对乙方送达物料的数量、外包装、型号和规格进行的清点和核对,仅指对物料的表面验收,不涉及对产品内在质量的验收。 1.5入库:乙方将委托甲方代保管的物料送达甲方仓库,由甲方验收合格后,在乙方的验收单据上签收确认,为入库。 1.6出库:乙方授予甲方工作人员对代保管的物料行使调取使用(涉及日生产装配、零星出库、三包销售使用、委外加工)等的权利,甲方每月依调取使用的物料数量开具当月的有效结算凭证交与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或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视为物料已出库,有效结算凭证即是甲方认可的当月甲方代乙方出库物料数量的凭证,也是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或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 与乙方进行结算的依据。出库涉及到货不合格品退货出库、不良品退货出库、呆滞物料退库、日生产计划出库、委外加工出库、部门领用、三包销售移库、供应商申请退库等。 1.7安全存量:为了满足生产需要,根据生产节拍和单台消耗量,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供货里程和运送能力,制定出的每个供应商在物流仓库存储的库存量。 1.8呆滞物料:生产过程中已经不再使用而遗留下来的存放期超过九十天的物料。 第二条:储存物料的品名、品种规格、质量 2.1物料品种规格:详见附件《零部件清单》。 2.2 数量:由于汽车物料属于不定期、不定量的连续供货关系,具体收货数量以每次甲方签收确认的有效收货单据所载数量为准,发出数量以每月甲方的有效出货单据所载数量为准。 2.3 质量:按乙方与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或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 签订的《质量协议》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执行。 2.4 乙方储存的物料应为甲方生产所需要的,具体规格型号详见附件一《零部件清单》。协议履行期间,如零件种类发生变动,需对《零部件清单》进行修订,并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生效。 第三条:物料包装 3.1乙方负责对物料进行包装。乙方所有供应甲方生产使用的物料要按其PPAP包装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所有供应甲方的物料的包装应经甲方物流管理部门认可。如有包装变更或新增开发物料应在批量使用前经甲方物流管理部门认可批准。 3.2假如有双方约定标准的,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双方没有约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包装;甲方不负责乙方包装对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符合性检查。没有以上标准的,乙方应在保证物料储存、装卸、运送安全的前提下,对物料进行包装。 3.3凡使用未经甲方物流管理部门认可批准的包装而带来的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责任。 第四条:库房使用服务 4.1业务范围:甲方为乙方提供库房和消防、照明等库房附属设施,供乙方用于存放物料,并依据行业标准收取管理费。 4.2甲方为乙方提供 平方米的存放面积。 4.3乙方在甲方管辖的场地从事经济活动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甲方仅限于按乙方需求提供库房,乙方的所有行为和由此带来的结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第五条:保管期限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六条:仓储配送服务 6.1业务范围: 甲方在为乙方提供本协议第四条和第五条服务的同时,甲方根据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配备必要的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对物料的装卸、验收、代保管、出库等工作。从事此项服务时,乙方授权甲方工作人员对储存在甲方仓库的乙方物料行使装卸、运送、出库等权利。 6.2验收、入库 6.2.1物料验收前,乙方应当及时积极地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物料验收资料(以下简称为“验收单据),验收单据须符合甲方系统规定、管理制度、文献、规范等相关文献的规定。甲方管理制度中如有其它规定,乙方应同时遵守。验收单据在某些情况下也许并非一份。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具体规定。 6.2.2乙方的物料有外包装或专用器具且外包装完好无损,包装标准符合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包装物上的各类标记、条形码等信息载体须符合甲方管理制度、文献、规范等相关文献的规定。甲方负责按件接受物料,对乙方交付的物料进行验收,甲方工作人员在经双方确认的有效收货单据上签收确认,但不负责物料的内在质量的验收。 6.2.3物料通过验收后,按照甲方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入库。甲方工作人员在经双方确认的有效收货单据上的签收确认,可以认为甲方已接受乙方物料并按甲乙双方约定开始提供服务。 6.2.4如乙方交付的物料与验收单据和物料内/外包装、装箱清单等载有物料数量的各类标记上标明的数量不符的或者有损坏的,均作为验收数量不符解决。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工作人员;在必要时,甲方可以规定乙方进行补货,如乙方不能及时补货的,甲方可以在相关收货单据上注明情况,收货单据中签收的收货数量应与实际点收数量一致。验收数量不符应同时按甲方物流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执行。 6.2.5如乙方交付的物料为经甲方质量部门检查后不合格的产品,如乙方需要甲方予以暂时存放,甲方为此所发生的额外的隔离、保管费用由乙方按双方约定支付。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6.2.6乙方到货品料数可致使其在库库存量超过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最大库存量时,是否入库应当征得甲方的批准,并且自愿遵守本协议7.1.1条规定,否则,甲方可以有权拒收超过库存部分的物料。甲乙双方关于此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6.2.7乙方需要对仓储面积进行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递交仓储面积变更申请。 6.3出库、退货 6.3.1乙方授予甲方工作人员对仓储的物料行使代为出库、配送到生产线的权利,但甲方在《外协件买卖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应根据本月实际出库数量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结算单据制作当月结算凭证,送交甲方的采购主管部门,由甲方的采购主管部门确认后转交给乙方。乙方认为出库数量与实际使用量不符的,应在接到结算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提出异议,假如乙方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视为乙方无异议。 6.3.2对同一种类的物料,甲方应严格遵照“先入库的物料先出库”这一原则,乙方每季度可对物料的出库顺序抽查一次,抽查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 6.3.3如因物料质量不合格导致退货的,甲乙双方按照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程序执行。甲方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并妥善保存。 6.3.4因非质量问题的其它因素退货的,应凭甲方开具的退货单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退货过程中的物料搬运、装卸等应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如由甲方负责,则甲方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另行收取服务费用。 6.3.5以甲方代为出库、退货出库之外的其他形式出库的,必须取得乙方的授权并对出库单据进行签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出库手续。出库过程中的物料搬运、装卸等应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如由甲方负责,则甲方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6.3.6乙方物料使用后,遗留的包装物除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外, 其余的一次性包装物其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如需回收,须额外支付回收费用。回收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6.3.7乙方了解并接受本协议第七条所涉及的需要执行的甲方的管理规定,甲方有义务告知。 6.4 仓储配送容器 6.4.1 配送服务中所使用的容器同样属于物料包装,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执行。 6.4.2配送服务中所使用的容器由乙方负责提供,乙方可自行制作或购买,也可委托甲方代为制作或购买,甲方代为制作或购买时费用由乙方支付。 6.4.3需要返回乙方的容器由甲方负责按器具返回的规定整理好,并妥善保存,甲方负责返回容器的装车工作。周转器具在甲方处的存放数量根据周转需要由甲乙双方商定,如存放数量超过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免费保管15天,超过15天的甲方额外收取保管费用。 6.4.4乙方假如提供容器(不涉及返回乙方的容器)在甲方内部进行物料运送周转,甲方必须对乙方提供的容器数量、状态进行台账登记以及平常的维护保养。其中因正常使用耗损、折旧等产生的维修费用,须由乙方支付。 6.4.5乙方的容器(甲乙方间周转的容器)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及维护保养费用由乙方负责,若甲方人为因素导致的损耗,费用由甲方承担。 6.5保险 甲方应购买相应的险种,以应对也许的火灾、风灾、水灾、地震、偷盗等各种意外,以减少乙方物料存储风险。 第七条:费用承担及结算方式 7.1. 费用承担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仓储费,仓储费用的分项计算和结算方式如下: 7.1.1库房使用管理费:管理费用为 15 元/月·平方米。对于任一物料超过约定的最高库存数量,物流部要及时告知该物料的供应商。连续三个月超库存,则供应商可申请修改仓储协议面积,在得到甲方认可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仓储协议面积进行重新约定。 7.1.2周转器具免费存放最多不超过 0 个,超过约定数量时,甲方需及时告知乙方,并免费保管十五天,超过十五天按正常的库房使用费标准收取实际存储面积费用,直至乙方将器具返回,甲方处的乙方的周转器具存储数量低于约定数量。 7.1.3仓储配送服务费:乙方委托甲方为其组织货品装卸、在库保管、生产线配送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当月物料出库总金额计算服务费,按甲方每月提供的总出库金额乘以 4 ‰计算服务费。 7.1.4装卸费:乙方货品如自行保管,需要甲方提供装卸服务的,按装卸货品总金额的 0 ‰支付装卸费用。 7.1.5配送费:乙方货品如自行保管,需要甲方提供生产线配送服务的,按配送货品总金额的 0 ‰支付配送费用。 7.1.6不良品处置费:因质量、包装等因素无法正常入库或者由于质量因素无法装配而退库的、需要隔离存放的物料,甲方需及时告知乙方,乙方需在接到甲方告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运送公司办理相关退库手续,及时清退物料。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退库工作,则从规定的时间结束算起,甲方每月(按自然月计算)按照不良品的正品总货值的 1 ‰收取不良品隔离保管费用。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在退库过程中需要甲方负责装卸搬运的,需此外支付装卸费用,装卸费的收取标准参照相关条款约定。 7.1.7呆滞物料保管处置费:呆滞物料形成后,物流部需及时告知供应商,自告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供应商需办理退库手续,超过办理期限十五天之内的按库房使用管理费用标准收取费用,超过办理期限十五天之外的,从超过办理期限的第一天开始,按库房使用管理费用标准的2倍收取费用,小于三十天的均按三十计算。甲方费用仅收取至三十天为止,三十天后不再收取费用,但仍负有保管责任。超过三十天的甲方可自行在5个工作日之内选择并委托运送公司将乙方的物料退回乙方,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承担。 7.1.8周转器具超库存费用、不良品处置费和呆滞物料保管处置费等甲方正常提供仓储配送服务之外发生的额外费用,甲方应在约定的收费条件形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传真或网络中电子文档等形式告知乙方,以减少乙方的损失。在结算时应附清单具体说明此类费用的发生情况。 7.1.9上述各项费用分项填写,如条款中的金额为零,则视为甲方不提供该项服务。 7.2结算方式 7.2.1乙方应按季度支付给甲方管理费和服务费及也许产生其上述所列明的费用。 7.2.2结算方式: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按照甲方的相关制度由甲方和甲方母公司内负责乙方货款支付的单位自乙方货款中扣除,转至甲方账户上。发票随同相关结算单据可由乙方自取,也可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结算单位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上述结算及直接扣除方式,乙方已经予以认可。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的责任 8.1.1保管乙方存储的物料: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法为乙方提供保管服务。物料储存期间,因甲方的故意、重大过失导致物料丢失、损坏的,甲方应按物料的结算单价补偿乙方。但因物料自身属性引起的合理损耗、物料包装不符合规定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物料损坏,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8.1.2按照约定出库、入库:对乙方送达的物料,甲方按照其自身的《仓库管理制度》和物料保管特性的规定,轻拿轻放,整齐码放在乙方租用的货位上;由于甲方出、入库手续不全,导致物料的实物数据和台账有差异,而给乙方带来损失的,对差额部分,甲方以结算单价予以补偿。由于乙方因素导致实物数据和台账的差异而带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8.1.3建立出、入库台账及配合乙方盘点:甲方应建立物料入库、出库及退货的台账(手工/电子台账、电子信息记录及信息系统记录等有效凭证),并保证账实相符;甲方每月月底应提供一份仓库的库存报表给乙方,以备双方核对账目;该报表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体现在网络上的电子文档。在乙方提出异议或规定盘点核对时,甲、乙双方需提前准备核对物料存量的必要单据,甲方需配合乙方进行盘点工作,并确认双方盘点的结果。应乙方的规定,甲方还应配合乙方进行定期的盘点工作,原则上定期对账频率为一年一次,且仅核对当年的账目,实现一年一清账。若乙方规定核对当年以前的账目,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需向甲方支付 0 元/次的对账服务费。 8.1.4使用仓储管理系统:甲方应将当天发生的收发业务数据录入仓储管理系统中,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假如因甲方数据录入不及时而导致系统和实物数据差异,在查明情况之前,乙方有权延迟支付数据差异部分物料的服务费用。乙方需按照甲方规定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并按系统规定操作,如乙方没有按甲方提供的管理信息系统规定操作,导致的数据、信息不准或停线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1.5库存信息告知和预警:甲方须每日将准确的库存信息告知乙方,同时超过双方约定的安全库存量以下的物料,甲方应在当天向乙方发出预警信息,甲方未履行本条约定或没有任何有效文字载体(如SRM/SPS系统发布的信息、邮件、传真等)证明甲方履行了本条约定而给乙方带来损失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信息发布渠道可认为信息系统、邮件、传真等。 8.1.6存量标准按照库存最小化原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在符合甲方相关制度的规定下,甲方应满足乙方储存容量需求,如无法满足,甲方应说明因素。 8.1.7本协议所涉及的甲方相关管理制度,甲方均有义务告知乙方。 8.2乙方的责任 8.2.1按规定包装物料:由于物料的包装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执行而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2.2提供必要的验收资料:乙方应当及时积极地按甲方相关制度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必要的物料验收资料,如提供的验收资料不齐全、不及时导致验收差错或发生物料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况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8.2.3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供有关物料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位用量、使用车型、仓储注意事项、进出库验收等方面的说明;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全面的书面资料说明而导致的储存记录犯错、物料装卸损坏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8.2.4乙方负责提供甲方组织物料配送所需的满足规定的、数量充足的专用周转器具和容器。专用周转器具和容器的管理按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执行,其中不合理的专用周转器具和容器如甲方已提出整改方案,乙方应当及时整改;既不及时整改,又无更好地整改方案,甲方可以有权拒收乙方的物料。由此带来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8.2.5货品质量责任:乙方负责保证物料质量,因乙方物流因素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8.2.6乙方应承担因其送达的配件装箱数量、实物与包装标记不一致、出现短缺而影响甲方生产的所有责任。 8.2.7当乙方送达的配件出现短装现象,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告知后第一时间派人核对,在2个工作日内若无人核查,则视为默认,甲方有权对账务进行冲红解决。 8.2.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收到甲方规定退回物料的告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取回物料;否则,甲方有权自行解决该物料,并可规定乙方按该批物料总价的20%补偿损失(按正品结算价计算): (1)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发生外协物料配套供应关系的; (2)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签《零部件仓储协议》的; (3)物料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 8.2.9年度与甲方的对账:乙方需对账或实地盘库,需提前2个工作日告诉甲方,并准备齐全需对账的结算单据、送货单据等。告之的方式可以是吉利SRM/SPS系统、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 8.2.10协议中提到的任一单据,若甲方有统一格式规定的,需按照甲方的规定执行; 有效结算凭证涉及但不限于甲方的出库单据、调取使用单据、结算单。 第九条 保密条款 乙方对因履行协议而知悉或获得的甲方信息、资料负有严格保密和/或及时归还甲方的义务,包含但不限于协议、价格、产品开发和供货等信息,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和/或复制、留存,不因本协议因任何因素变更、解除、中止、终止而失效,并且长期有效。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告知对方,并应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献。 第十一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1.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无合法理由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11.2假如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征得甲方批准后,乙方应在10日之内将剩余的物料取回,并额外承担 10000 元的违约金。 11.3若乙方与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或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 不再发生外协物料配套供应关系,协议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3.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13.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宁波远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住所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818号 住所地: 邮编:315336 邮编: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开户行:农行杭州湾新区支行        开户行: 账号:259           账号: 邮政编码:315336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2023.01.01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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