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合同纠纷实务探析日常生活中,因保管合同引起的纠纷经常可见,如超市存包、停车场停车、车站寄存物品、宾馆存放物品等。所谓的保管合同纠纷是指保管合同当事人就保管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履行后果所产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合同是否成立,是否产生效力,产生怎样的效力,合同是否履行或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以及合同在没履行或没完全履行时产生的责任应如何承担等。鉴于篇幅及笔者水平有限,本文仅就几种常见的纠纷做简单分析。一、自助寄存是否构成保管合同?超市、商场及图书馆等场所,由于不允许带包进入,一般会提供自助寄存和人工寄存两种方式,在此前提下,如果顾客选择了自助寄存,如果寄存物发生遗失或者损坏等纠纷,实务中该如何操作呢
2、?笔者认为,焦点在于自助寄存是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对此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自助寄存属于保管合同,经营者所做免责条款无效,如发生寄存物遗失或者损坏,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另一种观点认为,自助寄存为借用或者租赁合同,理由在于经营者没有实际控制寄存柜内的物品,物品没有“交付”,也没有保管的“承诺”。依照合同法第365条、第367条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存人需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自交付保管物时成立,即保管合同的成立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需向保管人转移寄存物的占有。综上,毫无疑问人工寄存符合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构成保管合同,而自助寄存构成借用或者
3、租赁合同。二、停车场所中是否一定构成保管合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停车场所主要有:路边停车场、经营场所停车场、专营停车场、物业管理小区停车场。就收费停车场而言,司法实践中,专营停车场被认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小区收取车位使用费或者泊位维护费,一般认定为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笔者重点分析免费停车场是否构成保管合同的问题。(一)消费场所免费停车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是否将车辆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和占有,是推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车辆保管合同的关键。如果经营者只是提供了一个停车位给消费者,并没有专门人员看管,消费者可以随时停取车,则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只能算车位租赁或者借用。经营者仅对车位的安全、适用性负责。(二)路边免费停车是否构成保管合同?路别停车位的划定、实施的主体是政府,司法实践中,该情形属于行政管理,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三)物业小区免费停车位如何认定? 物业小区停车一般有两种形式:敞开式免费停车、车辆进出登记,或发放出入卡。对于前者,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因为没有“交付”,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对于后者,因为物业公司对车辆的进出实施了控制,可以认定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以上是笔者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保管合同成立的认定的一些总结,鉴于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希望广大同行及朋友批评指正。西安律师在线咨询电话:党鹏186290826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