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购买权名额转让协议转让人(以下称甲方):叶志强住 址:身份证号码:受让人(以下称乙方):李季聪住 址:楚雄市北浦路274号军转干校身份证号码:532325196710271558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同意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单位一平浪煤矿四期房屋购买权名额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1、甲方有一平浪煤矿四期集资房一套,目前尚未动工修建,该房屋坐落于楚雄市鹿城镇,房屋结构待选房后方能确定,房屋用途为民用住房。2、该房首付款153000元(壹拾伍万叁仟元整)已由甲方缴纳原单位。第二条 购买权转让价格及房屋价格1、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购买权名额转让费14000元(壹万肆
2、仟元整)并于本协议签订后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卡;2、甲方先前垫付的153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叁仟元整)的认购款,乙方将于本协议签订后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卡;3、若甲乙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原甲方单位要求再新增支付房款,该款项将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承担支付义务;第三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套转让房的真实、合法的有关手续(包括甲方之前所交的购房款的原始收据凭证),以及交款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不得以虚假信息欺瞒乙方。2、甲方必须无条件不拖延的配合乙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3、乙方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时甲方必须毫不迟延的给予协助;4、单位对于选房事宜
3、相关手续要求,甲方必须毫不迟延的协助乙方办理;第四条 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2、如果甲方不积极履行义务,造成乙方无法及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推延一天甲方必须支付乙方100元/天。(注:如单位不准更改产权登记人时,按照房屋产权买卖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如甲方有反悔,必须双倍支付乙方之前向甲方所交的购房款及转让费。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如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约定在乙方所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本协议自2014年 月 日起生效。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方所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日 期:乙方(签字): 日 期:附件:1、153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叁仟元整)收据。(原件交乙方保管)。2、甲方收到认购款及转让费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的收条。(原件交乙方保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