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贡山县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
章 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贡山县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简称贡山县个私协。
第二条 贡山县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由全县城乡个体劳动者、私营公司自愿组成的志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队组织。
第三条 贡山县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守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展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哺育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团结、教育全县个体劳动者、私营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责,发挥协会办事机构以的“服务、教育、协调、监督”职能作用,维护个体劳动者、私营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休私营经济连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贡山县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贡山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贡山独龙龙族怒族自治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住所在贡山县茨开镇大沙坝路口。
第六条 贡山县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并组织个体经营者、私营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 协调有部门和有关单位,为哺育、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供服务,协调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三) 维护个休劳动者和私营公司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个体劳动者、私营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规定,提供法律征询与服务;
(四) 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劳动者、私营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五) 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私营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估和公司质量认证工作;
(六) 开展调查研究,举办研讨会、总结发布调研成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七) 协助政府和有部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和私营公司的管理工作,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公司进行自我管理;
(八) 兴办个体劳动者、私营公司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九) 向社会宣传个体劳动者、私营公司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表彰先进、推荐代表人士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公司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 开展对外交往,加强与国内处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与有关活动;
(十一) 协助有关部门在个体劳动者和私营公司中作好党、团、工会及妇联的组织建设工作。
(十二) 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会员涉及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经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和凡经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私营公司,拥护本会章程,经申请,理事会批准即为贡山独龙族怒族在治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务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 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 规定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 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和提供各项服务;
(六) 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规定;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 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完毕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 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准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假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市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拟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账务报告;
(五) 通过重要决议;
(六)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 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交经贡山县民政局批准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四) 选举确认常务理事;
(五) 决定会的吸取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 制定本届召开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十)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十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工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贡山县民政局批准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贡山县民政局批准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贡山县民政局批准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贯彻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和颁布有关重要文献;
(四) 解决其它有关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平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工及其各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解决其它平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按规定比例提取或拨付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拨的常设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及政府资助;
(四) 利息;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个体工商户农村会员每人每月2元,城乡会员每人每月3-5元,私营公司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300—2023元。
会费收取本着方便会员的原则,自公司登记入会之日起开始缴纳,由会员积极缴纳,也可按月、季、年度集中收取。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会员中分派。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贡山县民政局和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作保险、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报贡山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毕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人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产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贡山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贡山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贡山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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