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技术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临县至离石高速公路路基、桥隧路面及房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服务
委托方(甲方):临离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受托方(乙方):山西中咨博宇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三月
签订地点: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服务期限: 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协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各技术协议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协议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协议合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协议。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协议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协议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协议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协议
委托方(甲方):临离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山西中咨博宇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 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 张小毛
项目联系人: 王伟峰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86号2号楼3单元602室
电 话: 0351—7638684 传 真: 0351—7638684
电子信箱:
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就 山西省西纵高速公路临县至离石段项目进行 路基、桥涵、隧道、路面和房建工程材料及施工质量检测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和谐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范围及指标参数
1.技术服务的范围:临县至离石高速公路路基、桥隧、路面和房建工程材料抽检实验及现场工程质量检测 ;
2.技术指标和参数: 无 。
第二条 乙方进行技术服务过程中提交的技术成果资料
1. 抽检材料及现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
2. 月检测情况汇总表 ;
3. 季检测情况汇总表 ;
4. 年检测情况汇总表 ;
5. 甲方提出规定期,随时提交实验检测报告 ;
6. 编制建设单位竣工资料 。
第三条 乙方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
1.提交时间:
①对于规范中无龄期规定的实验项目,中心实验室将在抽检后3天内出具检测报告 ;
②对于规范中有龄期规定的实验,中心实验室在实验完毕后3天内出具检测报告 ;
2.提交地点:“临县至离石高速公路中心实验室” ;
3.提交方式: 书面 。
第四条 乙方实行本项技术服务的方式和期限
1.实行方式:抽检实验在“临县至离石高速公路中心实验室”完毕;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在临县至离石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完毕 ;
2.实行期限:从工程开工到路基、桥隧、路面和房建工程交工验收止 。
第五条 技术服务内容
乙方将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路基、桥隧、路面和房建工程用原材料性能及施工质量控制检测项目按不低于规范规定承包商自检频度5%的原则开展工作,重要工作内容如下:
1)对路基(含防护工程)、桥隧、路面和房建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材料、结构构件和标准实验等进行质量检测及质量评估,并出具抽检报告 ;
2)对工程实体关键性指标进行现场抽检,如路基压实度、桥隧构筑物混凝土强度等 ;
3)对施工中所采用的水泥混凝土配合比、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进行抽检查证 ;
4)甲方对工程或材料质量产生疑问并提出规定期,乙方应及时进行抽检实验,必要时增长抽检频率,不受抽检频率限制 ;
5)其他未列内容按《临离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工地实验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双方拟定因履行本协议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涉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验检测结果及数据;
2.涉密人员范围: 甲方管理及技术人员 ;
3.保密期限: 三年 ;
4.泄密责任: 起诉 。
乙方:
1.保密内容(涉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验检测结果及数据;
2.涉密人员范围: 实验检测技术人员 ;
3.保密期限: 三年 ;
4.泄密责任: 起诉 ;
5.保密义务:不管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协议,保密条项不受限制而继续生效,双方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 技术服务费和支付方式
1.技术服务费总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玖佰叁拾陆万元整 ;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按工程进度比例 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初次支付协议金额10%,时间:协议签订后15日内 ;
(2) 中间支付协议金额 70%,时间: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
(3) 竣工支付协议金额20%,时间:路基、桥隧、路面和房建工程竣工验收后所有支付。
乙方指定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
地址: ;
帐号: 。
第八条 双方拟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本项技术服务,具体按以下标准和方式进行验收:
1、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规程;
2.验收方式: 检测报告 。
第九条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 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 开始实行本项技术服务,逾期未实行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予以合法解释,征得甲方认可。乙方逾期 10 日未实行本项技术服务且未予解释,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补偿损失。
第十条 双方拟定: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运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毕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毕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乙、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拟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协议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10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批准:
1.甲方未按约定期间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
2.乙方未按约定期间提交检测报告 。
第十二条 双方拟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甲 方违反本协议第 七 条约定,应当 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进行补偿 ;
2. 乙 方违反本协议第 二、三、五、八 条约定,应当 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进行补偿 ;
3. 甲乙 双方违反本协议第 十 条约定,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进行补偿 。
第十三条 双方拟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王伟峰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代表各方对项目的实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沟通 ;
2.代表本方对本协议争议进行协商调解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未及时告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导致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拟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也许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发生不可抗力 ;
2.其它因素使工程停工 。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拟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无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双方拟定: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无 。
第十七条 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下列技术文献,经双方以 书面的 方式确认后,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技术背景资料:
2. 可行性论证报告:
3. 技术评价报告:
4. 技术标准和规范:
5. 原始设计和工艺文献。
第十八条 双方约定本协议其他相关事项为: 无 。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 八 份,双方各执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署名)
乙方: 山西中咨博宇公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署名)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贴处:
(以下由技术协议登记机构填写)
协议登记编号:
1. 申请登记人:
2. 登记材料:(1)
(2)
(3)
3. 协议类型:
4. 协议交易额:
5. 技术交易额:
技术协议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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