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团体原则
立案号J ×-20××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技术要点
Technical points in Tender and Bid for Landscape projects
(征求意见稿)
20××-××-××公布 20××-××-01实行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公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总则 3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3
3 术语和定义 4
4 工程分类 4
5 一般规定 5
6 技术规定 6
6.1 施工企业 6
6.2项目管理机构 6
6.3 技术工人 8
6.4工程业绩 9
6.5技术储备 10
7 商务规定 10
8 资信规定 11
9 评标规定 11
9.1 资格审查 11
9.2 投标报价评审 12
9. 3技术标评审 12
9.4评标委员会 12
10 工程总承包 12
本原则用词阐明 14
前 言
本原则按照GB/T 1.1—给出规则起草。
本原则由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提出。
本原则由住房和城镇建设部风景园林原则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原则起草单位: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 ******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员: ********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技术要点
1 总则
1.0.1 为适应都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贯彻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定,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增进行业有序发展,制定本原则。
1.0.2本原则合用于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道路工程、河道整改工程等城建项目中附属绿地面积较大或投资不小于3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工程,应按园林绿化类别单独实行招标。
1.0.3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除应符合国家和各地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措施和现行有关原则规定外,还应参照本原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应用是必不可少。但凡注日期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版本合用于本文献。但凡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
《都市绿化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原则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增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国办发[]19号)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5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献。
3.0.1园林绿化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都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重要包括园林绿化地形整顿、植物栽植、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如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及养护管理。
3.0.2 信用信息管理
指对企业及个人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市场行为记录、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记录、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质量评价状况等基本信息管理。重要通过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市信用监管系统(或平台)运行管理。
4 工程分类
4.0.1园林绿化工程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复杂性、特殊性等原因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工程,见表4.0.1。
表4.0.1 园林绿化工程分类表
类型
规模与特点
Ⅰ类
工程单项协议额≤300万元绿化项目(纯绿化栽植或园林要素较少),以及多种规模、类型园林绿化养护项目
Ⅱ类
300<工程单项协议额<3000万元园林绿化项目,一般涵盖园林建(构)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等2个及以上园林要素
Ⅲ类
工程单项协议额≥3000万元综合园林项目,一般涵盖园林建(构)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等3个及以上园林要素
Ⅳ类
名木古树保护、大体量高堆土、大规模假山、仿古园林建筑等技术较复杂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海绵绿地、立体绿化、退化生境(盐碱地、黑臭水体、矿山矿坑、塌陷地、污染土壤、荒漠、高陡边坡)等特殊生境生态治理或修复工程
5 一般规定
5.0.1 园林绿化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中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建筑面积较大或投资>300万元)应当单独招标。
5.0.2 不得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必要条件。
5.0.3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园林绿化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应当公开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规定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许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园林绿化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5.0.4资格预审文献和招标文献须报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立案,并汇报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5.0.5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具有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
5.0.6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对应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5.0.7 Ⅱ类、Ⅲ类、Ⅳ类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应规定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业绩。
5.0.8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并将其信用承诺履行状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要参照,同步也是投标人资质审查和评标重要参照。
6 技术规定
6.1 施工企业
6.1.1承担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承担对应工程资金能力、技术能力和履行协议能力。
6.1.2投标人出具营业执照应当列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有关经营范围。
6.2项目管理机构
6.2.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献明确投标人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技术规定等合理配置项目管理机构。
6.2.2 项目管理机构应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构成。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规定应符合表6.2.2 规定:
表6.2.2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规定
工程规模
人员数量(人)
岗位职责
Ⅰ类工程
(单项协议额≤300万元)
4
项目负责人(本专业中级职称)1人、
安全员1人、
质量员1人、
材料员1名。
Ⅱ类中型工程
(300<单项协议额<3000万元)
7
项目负责人(本专业中级职称)1人、
技术负责人(本专业中级职称)1人、
施工员1人、
安全员1人、
质量员1人、
资料员1人、
材料员1人。
Ⅲ类大型工程
(单项协议额≥3000万元)
8
项目负责人(本专业中级职称)1人、
技术负责人(本专业高级职称)1人、
施工员2人、
安全员1人、
质量员1人、
资料员1人、
材料员1人。
Ⅳ类特殊复杂工程
8
项目负责人(本专业中级职称)1人、
技术负责人(本专业高级职称)1人、
施工员1人、
安全员2人、
质量员1人、
资料员1人、
材料员1人。
备注:1、本表人员数量、职称和岗位配置为最低原则。
2、施工技术复杂大型工程,在以上配置基础上合适增长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等人数。工程规模≤300万元技术复杂型工程,如名木古树保护、高堆土、假山、立体绿化等,满足工程对特殊技术人员配置需求基础上,可合适减少技术管理人员数量。
6.2.3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应具有园林或园林有关专业学历或教育背景,具有符合园林或园林有关专业技术职称;
(2)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学)会专业能力评价或考核合格;
(3)应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
(4)近年承担过类似工程施工,并有良好对应工程业绩和履约记录。
6.2.4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应具有园林或园林有关专业学历或教育背景,具有符合园林或园林有关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Ⅱ类中型工程(300<单项协议额<3000万元)园林绿化项目,应具有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和5年以上园林绿化工作经历;
(3)从事Ⅲ类大型工程(单项协议额≥3000万元)、Ⅳ类特殊复杂工程园林绿化项目,应具有园林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和从事园林绿化以上工作经历。
6.2.5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步兼任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
6.2.6 施工现场配置其他管理人员,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工员、质检(量)员应参与省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3 技术工人
6.3.1投标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置一定数量技术工人储备。对技术工人人数和岗位职责规定应符合表6.3.1 规定:
表6.3.1 技术工人人数和岗位职责规定
工程规模
人员数量(人)
岗位职责
Ⅰ类工程
(单项协议额≤300万元)
10
应具有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有关工种;
Ⅱ类中型工程
(300<单项协议额<3000万元)
20
应具有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有关工种;
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Ⅲ类大型工程
(单项协议额≥3000万元)
30
应具有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有关工种;
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Ⅳ类特殊复杂工程
20~30
名木古树保护、大体量高堆土、大规模假山、仿古园林建筑技术复杂内容工程应当具有对应假山工、木雕工、石雕工、彩绘工、油漆工等专业人员。
备注:本人员数量和岗位配置为最低原则。
6.3.2各类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与行业管理部门或协会继续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6.4工程业绩
6.4.1投标人近年应承担过类似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并有良好工程业绩和履约记录。
6.4.2 Ⅰ类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可不设置工程业绩规定。对Ⅱ类、Ⅲ类、Ⅳ类工程招标,企业以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从事类似工程业绩。
6.4.3工程招标投标设置类似工程业绩应符合如下规定:
(1)招标文献中类似工程业绩可以设置面积、造价规模作为量化指标,但不超过招标工程对应指标70%。
(2)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一般为中标告知书、协议、竣工验收证明等。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详细状况,在招标公告、招标文献中明确对应量化指标及期限。
(3)投标人所提供工程业绩证明应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中立案。
6.5技术储备
6.5.1 企业技术水平
(1)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技术储备,包括技术规程、原则、工法、工艺、技术要点等。承担Ⅲ类、Ⅳ类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有处理特殊复杂问题技术能力、企业工法、工艺水平。
(2) 承担Ⅲ类(单项协议额≥3000万元)、Ⅳ类园林绿化工程,鼓励施工单位具有二次设计深化能力。一般可配置2人以上景观工程设计人员,对具有景观设计资质单位应当择优推荐。
6.5.2 机械设备
招标文献中可以规定投标人根据项目规定配置对应机械设备,如洒水车、园林机械、吊装设备、运送车辆等。
6.5.3 技术方案
(1)招标文献中应当规定投标人根据园林绿化工程详细规定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概况、现场平面布置、进度计划、投资计划、质量措施、安全文明措施,以及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和重难点处理方案等内容。
(2)工程中关键技术,投标人应有处理问题专题施工方案。特殊复杂型Ⅳ类园林工程,投标企业具有对应工法、企业技术原则,应优先推荐。
7 商务规定
7.0.1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献和对应公告中明确评标措施,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规定等采用合理价中标措施。鼓励选用综合评估法合理选择中标企业。
7.0.2 工程造价300万及以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可设置有关要约条件以减少低价中标,选用合理价中标单位。要约条件应当在招标文献中明确。
7.0.3 工程造价300万如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可采用合理价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8 资信规定
8.0.1 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能力,有从事工程施工充足资金,且财务状况良好。
8.0.2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献中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可以是现金、保函、银行汇票。
8.0.3投标人所提供企业及人员市场行为记录、履约记录、工程质量评价、技术水平、工程获奖等重要信息,应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立案。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中业绩立案应有中标告知书、协议、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8.0.4园林绿化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根据。
9 评标规定
9.1 资格审查
9.1.1 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资格评审措施、原则应当在资格预审文献、招标文献和对应公告中明确。
9.1.2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大型、较大型和技术复杂型工程应当实行资格预审,一般中、小型工程或具有通用技术原则工程项目应当实行资格后审。
9.1.3 资格审查内容应根据招标项目需要设置。应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履行协议能力、安全生产条件、工程业绩、财务状况、工程奖项、信誉或信用评价等,以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资格、受聘或执业、技术水平、诚信、类似业绩、获奖等内容。
9.1.4资格审查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构成人数三分之一。
9.2 投标报价评审
9.2.1 投标报价评审措施应当在招标文献和对应公告中明确。
9.2.2 评标措施包括“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和法律法规容许其他措施。
9. 3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分应当占总分值应符合表9.3规定:
表9.3技术标评分应当占总分值
工程规模
技术标评分在总分值中占比(%)
Ⅰ类工程(单项协议额≤300万元)
不低于20%
Ⅱ类中型工程(300<单项协议额<3000万元)
不低于30%
Ⅲ类大型工程(单项协议额≥3000万元)
不低于40%
Ⅳ类特殊复杂工程
不低于60%
9.4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构成人数三分之一。
10 工程总承包
10.0.1 鼓励发展园林绿化项目工程总承包方式。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Ⅲ类、Ⅳ类中技术尤其复杂园林绿化工程,可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
10.0.2 Ⅲ类、Ⅳ类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管理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目、特点、投资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汇报、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献编制,并结合施工做好全过程管理控制。
10.0.3 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重要原因包括工程总承包设计方案、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协议或者成本加酬金协议。
10.0.4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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